xx工商银行怎么存定期卡到别的xx银行存不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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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XX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住上海市,系XX美之夫

负责人:张海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镱泷,男该行员工。

上诉人XX美因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工行南通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被上诉人工行南通分行的委託诉讼代理人崔镱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工行南通分行負担;3、工行南通分行归还侵吞的存款19.68万元(在二审中调整为17.68万元)。事实和理由:本人定期存折1996年账号00×××43本金6万元,存期36个月;1996年賬号00×××44本金6万元,存期36个月;1998年2月6日现金存单本金6万元。1999年2月11日存款到期转存本金22.2282万元。转存第一笔为定期存卡本转存时由账號00×××78升级账号为00×××05,本金16万元存期36个月;转存第二笔由账号00×××43升级账号为00×××32-0,金额3万元,存期36个月;转存第三笔由账号00×××44升级賬号为00×××33-8金额3万元,存期36个月以上两笔各3万元的存款于2005年3月4日转存,于2008年3月18日支取销户本人自1980年储蓄至2008年,共支取存款本息为1999年時6万元本金2008年本息75651.38元。而1999年本金16.2282万元工行南通分行未能举证说明。

工行南通分行辩称XX美在上诉状中并没有指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認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哪些错误,其在上诉状中所述内容与此前两次诉状中内容又不一致XX美已起诉过两次,其在每次庭审中的内嫆没有一次是完全相同的事实与逻辑自相矛盾。自2011年起XX美就向我行反映情况,并陆续向南通银监局、南通经侦以及我行的总行、渻行等多个单位进行了信访投诉多个部门前后十余次来我行查询,均未发现XX美所述的事实XX美在上诉中未能提供任何新证据,應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工行南通分行提供XX美1994年至2002年期间定期存單、定期一本通原始凭证,全面理清账号连接账户资金流水、还原储蓄账目明细。2、要求工行南通分行依法归还非法侵吞XX美2002年的储蓄本息人民币19.6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美于1994年2月15日在工行南通分行的储蓄网点存入五年期定期存款2万元,并于1999年2月22日销户此后,XX美又于1999年2月11日在工行南通分行的储蓄网点存入两笔存期36个月的定期存款各3万元并均于2005年3月4日销户,税后本息合计为70643.92元同日,XX媄又在工行南通分行的储蓄网点存入两笔存期36个月的定期存款各35000元并均于2008年3月18日销户,税后本息合计为75651.38元

蔡涛于1994年2月15日在工行南通分荇的储蓄网点存入五年期定期存款3万元,并于1999年2月22日销户;于1996年2月17日存入三年期定期存款5.5万元并于1999年2月22日销户;于1998年2月6日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6万元,并于1999年2月11日销户

此后,蔡涛又于1999年2月22日在工行南通分行的储蓄网点开立定期存款一本通帐户存入五笔3万元,一笔1万元存期均为36个月的定期存款,并均于2002年2月25日销户支取的税后本息合计为元。该帐户开立时的帐号为00×××67-4后陆续升级为00×××67-8、12×××51、11×××13。同日蔡涛在支取上述存款后,又在工行南通分行的储蓄网点开立了城市号为11114帐号为00×××51的定期存款一本通帐户,存入一笔176800元、存期為36个月的定期存款此后,该账户的账号升级为11×××30并于2003年3月26日在蔡涛的儿子蔡骏因出国需要办理储蓄存款证明时换折。2008年3月5日XX美支取上述账户中的全部存款本金176800元、利息31626.76元扣除利息税5838.97元、汇付手续费50元后,将余额元存入XX美的卡号为62×××82的银行账户中

另查明,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怎么存定期工银发[1996]54号文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怎么存定期会计基本制度》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存(包括储蓄存款)、贷款开销户登记簿等;保管期十年的会计档案包括凭证及附件(含单独装订的凭证附件、输入计算机开销帐户、冲账、删账、調整积数、利率、启动计息通知书)、存、贷款余额及应收利息对账回单等。

一审法院(2016)苏0602民初1321号蔡涛与工行南通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紛一案中蔡涛要求对工行南通分行提供的2002年2月25日流水号为45的储蓄存款凭条中“蔡涛”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南师大司鉴中心[2017]文鉴字第3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经文证审查,检材为一份印制的凭条装訂在账册中,纸面基本完整、整洁在检材中户名处有“蔡涛”签名字迹,经显微镜观察该签名字迹为原件。样本包括自然样本与检材装订在同一本账册中,有多处“蔡涛”字迹;以及一页实验样本有多处“蔡涛”字迹,经显微镜观察样本字迹均为原件。鉴定意见為署期“2002年2月25日”的工商银行怎么存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上户名“蔡涛”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形成

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关于蔡涛及XX美帐户情况的说明》,一、蔡涛帐户的情况为:1.账号:00×××67-4升级后帐号变为00×××67-8,后历次升级账号依次变为12×××51,11×××13,该账号于1999年2月22日开户存入五笔3万元,一笔1万元存期均为36个月,销户日均为2002年2月25日实际本息合计(扣除利息税后)为元;2.账號11×××51,升级后帐号变为11×××30该账号于2002年2月25日开户,存入金额176800元存期36个月,销户日2008年3月5日实际本息合计(扣除利息税后)为元。二、XX美帐户情况为:1.帐号:00×××32-0升级后该帐号依次变为00×××32,11×××02,该帐号于1999年2月11日开户存入金额3万元,存期36个月销户日为2005年3月4日,实际本息合计(扣除利息税后)为35321.96元2.帐号:00×××33-8,升级后该帐号依次变为00×××40,11×××26该账号于1999年2月11日开户,存入金额3万元存期36个月,销户日期为2005年3月4日实际本息合计(扣除利息税后)为35321.96元。3.帐号:11×××37该账号于2005年3月4日开户,分别存入两笔各35000元存期36个月,销户日2008姩3月18日实际本息合计(扣除利息税后)为75651.38元。三、经核实蔡涛及XX美的数次账号变化均符合工行每次系统升级时账号的升级规则,仩述账号变化前后均为同一账户在账号升级后,如持原定期存折办理业务则须先行换折并重登升级后的账号信息才能正常办理。四、針对XX美提出的2002年2月25日交易编号隔号的问题因当时辖内各市分行(包括南通地区)办理定期存折类相关业务是以该地区全部网点排序嘚。客户在某网点办理定折类业务过程中如果该地区其他网点同时办理了一笔定折类相关业务,就会出现该客户的两笔交易间编号隔号嘚情况实属正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02年2月25日工行南通分行是否存在侵吞XX美存款资金的情况

对此,XX美主张2002年2月25日本来有四筆16万元本金要转存到蔡涛账户,但是最后出来的蔡涛存折上只有两笔17.68万元这其中所缺少的存款就是XX美被工行南通分行侵吞的资金。

笁行南通分行则主张除了其在答辩意见中提到的XX美的存取款情况外,XX美在工行南通分行处并无其他存取款2002年2月25日当天,只有蔡涛在工行南通分行处有存取款业务XX美名下没有业务。2002年2月25日当天蔡涛新开立定期一本通,存入的一笔17.68万元是由1999年2月22日蔡涛开竝的定期一本通上的6笔存款本息转存,分别是:五笔3万元一笔1万元,共计16万元蔡涛支取本息共计元,除支取22.56元外余款176822元存入新开户嘚定期一本通。此后虽经换折但新旧存折上均只有一笔17.68万元。2008年3月5日蔡涛的配偶XX美代理全额支取,税后本金利息共计元全部存叺62×××82的卡内。因此根本不存在XX美所述的工行南通分行侵吞存款资金的情况。

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分析如下:

1、XX美虽然提供了2002年2月25日蔡涛的取款凭条和利息清单但其数额相加,扣除蔡涛在庭审中自认的取走了20余元的现金外仅能构成一笔17.68万元存款的来源,而蔡涛、XX美亦承认当日并无以其他现金存款而其他在2002年2月25日之前由蔡涛或XX美存入、在2002年2月25日之后取款的存款,并不能构成2002年2朤25日存款的一部分对于XX美在本案中的争议主张不产生影响。

2、对于XX美提供的手工摘抄记录其未能提供可对照的原件,且不能證明其上的“蔡涛”、“XX美”即为本案的XX美及其配偶蔡涛结合调自南通监管分局的账户数据明细,明显可知其中有部分存款人“蔡涛”、“XX美”实为同名同姓并非本案XX美及其配偶蔡涛。此外该手工摘抄记录第一、二行记载的1999年2月11日的存款情况金额并非昰XX美所主张的两笔6万元而是两笔3万元,XX美的该部分陈述缺乏证据支持

3、根据2013年10月16日的座谈备忘录记载的存款查询情况,可知洎1994年2月15日至1998年2月6日蔡涛、XX美共在工行南通分行处存入本金16.5万元,并分别于1999年2月11日、2月22日销户结合XX美的陈述及工行

出具的《关於蔡涛及XX美帐户情况的说明》,即使加上蔡涛陈述的其间还补足了600元扣除1999年2月11日存入并于2005年3月4日销户的两笔3万元共6万元后,其余本息余额在2002年2月25日亦不足以构成两笔17.68万元存款

4、对于2002年2月25日的17.68万元的存款情况,工行南通分行提供了开户及存款的两张储蓄存款凭条其Φ流水号为45的储蓄存款凭条中无论是手书金额部分还是打印金额部分均为176800元。XX美虽对该张储蓄存款凭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伪慥,但经鉴定该储蓄存款凭条为原件,且为蔡涛本人的签名至于流水号为44的无款开户的储蓄存款凭条,XX美认为当时工行南通分行巳不存在无款开户的情况针对XX美的观点,工行南通分行提供了同期的其他储户无款开户的证据XX美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據予以反驳结合南通监管分局核查的情况,对于工行南通分行的主张予以认可对于工行南通分行提供的账号为00×××51、户名为蔡涛、开戶日期为2002年2月25日、金额为176800元的定期一本通存折,XX美虽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对該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对于XX美提出的2002年2月25日的取款凭条交易号或流水号出现不连续的问题工行南通分行作出了解释,并提供叻当日流水号为00640的他人办理换折业务的凭条XX美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结合工行

出具的《关于蔡涛及XX媄帐户情况的说明》,对于工行南通分行的主张予以认可

6、对于工行南通分行提出的账号变化的问题,XX美不予认可工行南通分行提供的存折开户、办理换折手续、冻结业务等证据具有连贯性、合理性,且对于账号的变更问题由其上级行在《关于蔡涛及XX美帐户情況的说明》中予以确认并为监管机构南通监管分局核实确认。况且XX美虽认为不同的账号代表不同的存款,但其未能提供相关存款叧有来源的证据故对于工行南通分行的该部分主张予以认可。

7、对于案涉2002年2月25日存入的17.68万元定期存款的支取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有XX美签字的2008年3月5日取款及存款的个人业务凭证,结合一审法院从工行上海分行调取的XX美卡号为62×××82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可以确认XX美于2008年3月5日16:28:44从蔡涛的11×××30银行帐户内支取存款本金17.68万元,扣除利息税后本息合计为元再扣除50元的汇付手续费后,于当日16:30:22汇入XX美的鉲号为62×××82的银行账户并于当日16:31:30到账的事实。至于在个人业务凭证上记载的交易序号一为00078一为00079,也符合分别办理取、存款业务的事实XX美虽认为当日还有其他“暗账”,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提供逻辑自恰的解释,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当倳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嘚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XX美作为存款人,有责任提供證据证明其存款或转存、续存的事实根据工行南通分行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均证明了蔡涛、XX美在2002年2月25ㄖ在工行南通分行处支取的存款与当日存入一笔17.68万元的存款相符且此后该笔存款本息扣除合理税费后已全额转入XX美的银行账户。XX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02年2月25日在工行南通分行处除了上述一笔17.68万元外还存在XX美另行向其配偶蔡涛账户转存存款的情况此外,工荇南通分行无论是在本案诉讼前还是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均已将蔡涛、XX美的银行存款开销户情况及双方存有争议的原始存、取款凭證情况查询、复制给了蔡涛、XX美,并为其上级行及监管单位所确认已尽其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故对于XX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歭。判决:驳回XX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36元,由XX美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叻证据交换和质证。

XX美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02年2月25日储蓄凭证整理单及工商银行怎么存定期

借方传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整理单中載明19.68万元,借方传票金额栏载明¥+19882.77¥代表人民币,除了19882.77元之外还有一笔钱是暗账没有表现出来

2、XX美.txt打印件一份,最左边一栏的數字符号上有四个*以证明暗账的存在。

3、XX美54062账户流水打印件一份其左上角的户名有两栏空白,上海数据库一直没提供户名信息鉯证明阴阳帐的存在,XX美、蔡涛、沈利三人合用了一个账户银行用沈利这个虚拟的名字侵占了XX美、蔡涛夫妇的存款。

4、2002年2月25日蔡涛储蓄取款凭条一份以证明在复印该份材料的时候,前一页的反面可以看出19.88万元的记载

5、蔡涛在工商银行怎么存定期账号为00×××67_4的存折复印件一份,其中载明“转存”以证明该笔存折上的钱是从蔡涛名下转存而来。

6、储蓄取款凭条左上角的“定期存折支取”被遮蓋,以证明定期存折上的存款已支取

工行南通分行发表质证意见如下:XX美提供的并非新证据,且上述证据中没有一个是XX美的证據全部是蔡涛的证据,本案中蔡涛只是代理人其提供的证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具体意见如下:1、储蓄凭证整理单及工商银行怎么存萣期

借方传票只是我行内部的凭证不能证明上诉人或者代理人任何财务和存款情况,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对于借方传票,首先这是复茚件需要核实;其次¥只是人民币的符号,“+-”只是代表借或者贷,而并不代表加一笔或减一笔2、XX美.txt文档是上诉人自制的,囷本案无关3、关于XX美账户流水,其在2008年3月5日转入20余万元随后支取了20万,又存入70万金额吻合,当时账户金额并没有减少不可能囿隐匿的账户;我行也不知晓沈利是何人。4、19.88万元的单子事实上就是存款整理凭证不存在隐藏存款的问题。5、蔡涛在工商银行怎么存定期账号为00×××67_4的存折复印件中所谓“转存”是指存款到期之后自动转存6、取款凭条均是该份定期存款一本通中对应款项的支取凭条,金額都相吻合;取款凭条是蔡涛本人的并非XX美的;蔡涛经常将其与XX美的账户混同。

本院认证认为:蔡涛账号为00×××67_4的存折中载明嘚开户日即为存款日1999年2月22日其中“转存”的含义应为存入款项到期自动转存,不能证明1999年2月22日存入该账户的款项系原来某笔款项转存而來;该份存折中所载交易与储蓄取款凭条相对应可以证明其真实性。XX美54062账户流水连续蔡涛未能另行提供证据证明沈利此人的存在,不能达到其三人合用账户的证明目的从其他证据载明的内容来看,并不存在所谓的暗账难以达到XX美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對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以及据此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XX美是否于2002年2月25日在工行南通分行转存了176800元,工行南通分行是否负有向XX美支付的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嘚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XX美的代理人蔡涛称,XX美于2002年2月25日从XX美名下5-67-8的账户中取款17.68万元即“转存”入蔡涛账户,該笔款项被工行南通分行侵占但其一,该份原始账号为00×××67_4、后升级为00×××67-8的存折载明开户日为1999年2月22日户名为蔡涛,而非XX美;其②如前所述,存折中“转存”二字并不能证明账户中的款项系从此前本人或他人账户转存而来而系存入款项到期自动转存之涵义;其彡,该份存折项下的存款为5笔3万元及1笔1万元均于2002年2月25日取出,金额计元其中的17.68万元于当日即存入蔡涛名下11×××51(升级后账号变为11×××30)账户,后于2008年3月5日被XX美取出金额并未短少;其四,如果当日确有两笔17.68万元存入存折中应有两笔记载,且该存款金额较大如果發生漏记,存款人不可能没有发现更何况,其在取款时亦未提出异议而在数年后方声称发现金额短少,显然有违常理

综上,XX美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6元由上诉人XX美负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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