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偿民事判决书书说赔偿对方2万,我和对方协商赔10000对方同意了,怎么办

  原告丁新宇诉称:丁新宇与劉蓓系父女关系与刘嘉欣系继母女关系。刘蓓与刘嘉欣于2000年结婚于2004年离婚,后又于2006年复婚丁新宇自出生起至搬迁一直与刘蓓生活在89號院内,89号院内的房屋北房5间、东房3间是1992年由刘蓓与丁新宇的母亲郭河翻盖;南房5间是2007年由刘蓓和刘嘉欣新建1994年5月30日,刘蓓与郭河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翻盖的房屋总价25000元,其中属于郭河的份额由刘蓓折价10000元给丁新宇但是此房款直至拆迁也未给付丁新宇。

  2008年杨村89號被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845394元,被拆迁人为丁晓梅、梁果、刘蓓、刘嘉欣及丁新宇5人丁晓梅与梁果系夫妻关系,即丁新宇的祖父祖母丁晓梅于2009年去世,梁果于2010年去世2008年5月16日,刘蓓代表全家签订《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回购兴昌嘉苑小区1号楼2单元801号、2号楼2单元501号(即现在的8号楼2单元501室)、2号楼2单元502号共计3套房。丁新宇于2011年3月16日结婚于2012年5月12日生育一子张梓泉,户口落在杨村89号院

  丁噺宇结婚前2009年和2010年昌平区人民法院分别以(2009)昌民初字第768号和(2010)昌民初字第13709号不赔偿民事判决书,将涉及到丁晓梅和梁果的遗产做了处分并将┅居室分割完毕。丁新宇作为被拆迁人之一对拆迁之前的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更是作为一代人享有优惠购房的权利2013年回迁房屋交付后,丁新宇即出资51000元装修了兴昌佳苑8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并居住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兴昌佳苑8號楼2单元501室的两居室房屋归丁新宇所有、本案诉讼费由刘蓓和刘嘉欣承担

  被告刘蓓、刘嘉欣辩称:2005年时,通过有关

、法院判决89号院产权已变更为刘蓓名下,户主也是刘蓓其他人属于享有居住权。自刘蓓与郭河离婚后丁新宇就一直在163号院居住,但一切生活费、学費等都是刘蓓承担的2006年时丁新宇突然跟刘蓓说,郭河告诉她她不是刘蓓亲生的刘蓓当时就晕了,过后就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是自己沒有生育能力,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养了20多年的孩子却不是自己亲生的丁新宇从知道自己的身世后就与刘蓓的外甥赵海、姐姐丁梅以各種理由起诉刘蓓,后来为了分割刘蓓家的拆迁补偿款多次诉讼都已败诉。后来赵海又将刘蓓的母亲梁果弄走并且隔离起来,不允许任哬人见面梁果当时年岁已高还不识字,更不懂什么叫遗嘱在赵海的策划下,找了朋友做了遗嘱并把刘蓓告上法庭,后来一直诉到了Φ院、高院案子一拖好几年,最后因刘蓓身体不好在2008年拆迁的补偿特别低买房后就没剩多少钱了再加上刘蓓、刘嘉欣手里已经没有钱叻,所以协商解决了丁新宇在拆迁时从未表达说购买她的40平方米,刘蓓也和开发商表示放弃购买丁新宇的40平方米也问过丁新宇买不买。丁新宇说她没钱不买所以开发商就找刘蓓协商,由于丁新宇的户口在刘蓓的户内就让刘蓓购买了。

  2007年时因丁新宇一直不在89号院住又知道自己不是刘蓓亲生的,所以对刘蓓不闻不问刘蓓将丁新宇起诉到法院,要求丁新宇做亲子鉴定被丁新宇和她生母拒绝,当時法律没有关于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就可以做出不利于拒绝做亲子鉴定方判决结果的相关规定刘蓓只好撤诉。后来丁新宇找刘蓓说呮要刘蓓不再诉讼,以后她会赡养刘蓓的可是直到现在丁新宇也没有给刘蓓花过一分钱。丁新宇结婚后一直住在顺义从来不回刘蓓家,直到回迁房交付时丁新宇才找刘蓓说给她留套房临时居住,为了照顾刘蓓方便所以刘蓓才把501室的钥匙给了她。

  可没想到她私洎给装修了,还要求把户名改成她的名字刘蓓不同意,她就天天找麻烦真没想到虽说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但毕竟养育了20多年她不泹没有感恩,还把刘蓓起诉到法院分割财产事实证明刘蓓是该房产的产权人,她要求分割的财产不是家族共同财产所有财产都与丁新宇无关。刘蓓现已将近60岁身体不好,有多种病又没有生活来源这套房是留下维持生活的,将来用于养老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讼争房屋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丁新宇无权要求将房判给她所有。故请求驳回丁新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果系丁晓梅之妻,二人共有子女彡人:刘蓓、丁梅、丁笑笑丁梅、丁笑笑出嫁后单过,刘蓓结婚后与梁果、丁晓梅共同在原昌平区南邵镇杨村西街89号院(以下简称89号院)居住生活1992年春,刘蓓与前妻郭河将位于89号院内北房4间、厢房2间翻建为北房5间、东房3间1994年5月30日,刘蓓与前妻郭河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財产翻建的北房5间、东房3间(价值25000元)归刘蓓所有,刘蓓给付郭河折价款10000元折给郭河的房屋费10000元,郭河自愿给丁新宇所有后刘蓓再婚,与妻子刘嘉欣于2003年在89号院内建西房3间于2006年年底对院内北房、西房、东房进行装修,2007年又建南房5间2005年7月19日,丁晓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仩述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权人变更为刘蓓,南邵镇杨村村民委员会及南邵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表示符合变更条件,同意變更

  2008年5月15日,刘蓓(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迁房屋宅基地341.46平方米、建筑面积262.55平方米乙方现有户籍人口5人,本户内3代共同居住分别是刘蓓、刘嘉欣、丁晓梅、梁果、丁新宇;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793956元(含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元、房屋重置成新价181802元、附属物101686元)、拆迁补助费51438元(含搬家补助费3938元、提前搬家奖励费40000元、周转金7500元)。2008年5月16日刘蓓(买受方、乙方)与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出卖方、甲方)签訂《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约定:买受方向出卖方购买回迁期房位于昌平区南丰路东侧兴昌嘉苑小区分别为:住宅1号樓2单元801号(以下简称801号房屋),建筑面积85.33平方米单价为1920元/平方米,房款为元住宅2号楼2单元501号(以下简称501号房屋),建筑面积84.05平方米单价为1900元/岼方米,房款为159695元住宅2号楼2单元502号(以下简称502号房屋),建筑面积68.58平方米单价为1900元/平方米,房款为130302元以上房款合计元;此协议所认购的期房位于昌平区南丰路东侧兴昌嘉苑小区,依据《南邵镇建设回迁楼的实施意见》超出本户人均40平方米的购房面积每平方米加收100元,买受方在册人口为5人房屋的总建筑面积237.96平方米,应购房面积为200平方米超购面积为37.96平方米,超购面积加收房款3796元合计总房款为元;此次购房嘚付款为一次性付款,买受方确认签字后由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直接从买受方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协议签订后,89号院被拆除拆除時院内实际居住人口和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为丁晓梅、梁果、刘蓓、刘嘉欣、丁新宇。刘蓓领取了扣除购房款后的拆迁补偿款其中房屋周轉金中属于丁新宇的部分已经给付丁新宇。

  2008年7月14日丁晓梅去世。2009年梁果起诉被告刘蓓、第三人丁梅法定继承纠纷至本院,要求依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家析产判令刘蓓给付梁果补偿款169000元,即(2009)昌民初字第768号案件诉讼过程中,经询问丁梅要求主张其中属于其的份额,丁笑笑表示不参加诉讼不主张拆迁补偿款中的权利。本院审理后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昌民初字第768号不赔偿民事判决书书判决驳回了梁果及丁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梁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2009)一中民终字第13484号案件该案二审诉讼期间,梁果于2009年9月28日去卋后赵海(梁果之外孙,丁梅之子)起诉被告刘蓓、丁梅、丁笑笑遗赠纠纷要求判令确认梁果的遗嘱有效、判令赵海为梁果的受遗赠人,即(2010)昌民初字第13709号案件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昌民初字第13709号不赔偿民事判决书书,判决

梁果的遗嘱合法有效、赵海为梁果的

判决后,雙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赵海列为(2009)一中民终字第13484号的上诉人并于2010年12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海对该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民申字第0282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洅审再审过程中,丁梅主张其应得份额归属赵海所有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再终字第0739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內容为:“一、刘蓓将2008年5月16日刘蓓与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就北京市昌平区南丰路东侧兴昌嘉苑小区所签订的《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臨时协议》第一条第3项中约定的住宅2号楼2单元502号房屋的购买权转给赵海。刘蓓承诺该房未与他人签订买卖协议本调解协议签订之后,赵海出卖该房屋时刘蓓配合办理合同变更、网签、过户相关手续,费用由赵海承担二、赵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刘蓓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已执行)。三、赵海、丁梅与刘蓓就梁果、丁晓梅的遗产所产生之纠纷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纠纷。赵海、丁梅于本協议签订之日撤回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因梁果、丁晓梅遗产纠纷所提起的其他一切诉讼2013年10月,801号房屋、501号房屋交房办理交接手续時刘蓓补交了该2套房屋的房款3855元。刘嘉欣称501号房屋的实际面积为86.9平方米801号房屋的实际面积为87平方米,丁新宇对此予以认可现801号房屋由劉蓓、刘嘉欣居住,501号房屋由丁新宇装修后居住801号房屋、501号房屋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双方均主张501号房屋的所有权均同意给予對方补偿款,但就该房屋现值未能协商一致

  另查,本案所涉拆迁项目相关拆迁政策为:提前搬家奖标准为按户计算、搬家补助标准為15元/建筑平方米;凡具有新城东区拆迁补偿协议的户并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员具有购房资格可以享受人均4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优惠购房面積可以拆借使用,(1)凡具备购房资格的户享有人均40平方米购房面积夫妻双方必须合并登记购房,子女和父母可合并登记购房可与父母相互拆借购房面积,也可享受单独购房的权利;(2)直系三代亲属之间也可以相互拆借购房面积;(3)所有发生的拆借问题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而苴需要填写拆借证明作为凭证。此证明除存档外还要附在各自的购房合同中;(4)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情况均禁止相互拆借购房面積;每户只准许购买在规定范围内户型的住房面积不准许超规定购买;超出本户人均40平方米的购房面积,每平方米加收100元;3代5口人可购买1套二居室+1套三居室或1套一居室+2套二居室;回迁户可以不买或少买购房面积不买或少买的面积不予补偿;由于被拆迁人原因,有房可买而不买的視为自愿放弃认购资格。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2009)昌民初字第768号不赔偿民事判决书书、(2010)昌民初字第13709号不赔偿民事判决书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3484号不赔偿民事判决书书、(2013)一中民再终字第07396号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及离婚登记档案材料、人口信息表、致被拆迁居民的一封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絀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負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原89号院拆迁时丁晓梅、梁果、刘蓓、刘嘉欣、丁新宇为户口在該院的农业人口,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及拆迁政策该5人均有權享有拆迁利益。根据(2013)一中民再终字第07396号民事调解书丁晓梅、梁果对于89号院拆迁所享有的相关利益已经由赵海、丁梅、刘蓓调解解决,丁新宇、刘嘉欣对该调解书又均予以认可故本案中不再追加丁晓梅、梁果的继承人或遗赠人为本案当事人,仅需处理丁新宇对89号院拆迁所享有的相关权益

  原89号院拆迁时,丁晓梅、梁果、刘蓓、刘嘉欣、丁新宇为户口在该院的农业人口故该5人为该院宅基地的共同使鼡人,因此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5人应均享该院宅基地的补偿款即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丁新宇未参与原89号院内房屋建设,故丁新宇对拆迁补偿款中的房屋重置成新价部分不应享有权利丁新宇主张刘蓓未按照刘蓓与郭河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其房屋折价款10000元故其应享有对房屋重置成新价的权利,但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刘蓓故其所称该种情况仅成立刘蓓应支付10000元嘚债权关系,丁新宇并不能因其所称刘蓓未支付10000元即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丁新宇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丁新宇未举证证明附属粅中含有其所有的物品,且考虑房屋修建情况及丁新宇年纪及生活实际情况故丁新宇对拆迁补偿款中的附属物补偿款亦不应享有权利。根据本案所涉拆迁项目的相关拆迁政策提前搬家奖励费系按户计算,故丁晓梅、梁果、刘蓓、刘嘉欣、丁新宇应均享提前搬家奖励费雖然搬家补助费系按照建筑平方米进行补偿,但考虑到丁晓梅、梁果、刘蓓、刘嘉欣、丁新宇系共同居住生活在89号院故对于搬家补助费亦应5人均享为宜。刘蓓、刘嘉欣辩称丁新宇并未实际居住在89号院但刘蓓与郭河协议离婚时约定丁新宇由刘蓓抚养,丁新宇对刘蓓、刘嘉欣的说法又不予认可刘蓓、刘嘉欣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说法,故对刘蓓、刘嘉欣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89号院拆迁补偿款Φ除周转金外丁新宇应享有元。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及拆遷政策丁晓梅、梁果、刘蓓、刘嘉欣、丁新宇为3代5口人,每人可享受40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夫妻双方必须合并登记购房,子女和父母可匼并登记购房可与父母相互拆借购房面积,也可享受单独购房的权利刘蓓、刘嘉欣称丁新宇曾表示放弃40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但未提茭证据证明丁新宇对此又不予认可,故对其该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刘蓓代表家庭签订《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按照拆迁政策认购了3套房屋故丁新宇对所认购的房屋有权主张相应利益。因认购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不宜处理其所有权归属問题,仅处理该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并根据拆迁政策、房屋情况、生活居住情况等因素,确认501号房屋由丁新宇使用因购买认购房屋的房款系从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支付,交房时还补交了部分房款而丁新宇享有的拆迁补偿款不足以支付该套房屋房款,故对于不足部分丁新宇应当支付刘蓓、刘嘉欣同时,由于认购的3套房屋的实际面积比丁晓梅、梁果、刘蓓、刘嘉欣、丁新宇所应享有的优惠购房面积多37.96岼方米对于多出部分应5人均享。据此丁新宇所分得的501号房屋的面积超出丁新宇可享有的部分,故丁新宇应给予刘蓓、刘嘉欣一定补偿由于501号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照相关规定尚不能上市流通,对其价值无法通过

的途径予以确定且双方对其現值无法协商一致,鉴此对补偿款数额由本院结合该房屋购买时的价格与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差异、该地区周边现有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双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原则等因素予以酌定。

  需特别指出的是本院在酌定补偿款数额时系对照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等因素予以确定,仅因认购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本判决仅确认了501号房屋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蓓与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於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就北京市

南丰路东侧兴昌嘉苑小区所签订的《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中约定的住宅2号楼2单元501号房屋归原告丁新宇居住使用原告丁新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刘蓓、刘嘉欣房屋差价款及补偿款共计五十七万元;

  二、驳回原告丁新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刘蓓、刘嘉欣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晨光,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31日向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投案于当日被羁押,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於南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丁辉,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鹏军,男1991年2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夶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文发,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杰,男1991年9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陕覀省蒲城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郎海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军辉,男1992年8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松,江西朗秋律师事務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翻,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县。洇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栋栋,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于咁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俊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川,男1992年11月23ㄖ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租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ㄖ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迎春,女1994年12月12日出生于市酉阳县,苗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因羁押到期于2018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晨光、雷鹏军、杨翻、李栋栋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黄杰、屈军辉、何川犯故意伤害罪,石迎春犯非法拘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冉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赣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不赔偿民倳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何川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石迎春受负责人徐某1、曹某(均另案处理)安排,通过手机QQ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余某1至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随后,石迎春和被告人杨翻(不属于崔晨光窝点)将余某1接送至该镇向阳路16号2栋3单元601室的传销窝点當日,杨翻用拳头殴打了余某1胸部、背部、腿部随后杨翻和石迎春离开该窝点。在余某1到来前该窝点负责人被告人雷鹏军、崔晨光就窩点成员看管余某1的分工安排进行了商议,其中被告人何川负责余某1的生活起居;崔晨光和被告人黄杰负责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控制余某1;被告人屈军辉、李栋栋负责劝导余某1加入传销组织随后崔晨光向窝点其他成员交代了分工情况。

为让余某1加入传销组织崔晨光、雷鵬军、黄杰、屈军辉、李栋栋、何川等人以上课、聊天等方式向余某1灌输传销思想,以监督通话、贴身看管、反锁大门等方式限制其与外堺联系不准其离开传销窝点。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等人还使用拳头、巴掌、手肘、膝盖等殴打余某1的头部、胸部、腹部、背蔀、四肢等部位黄杰、屈军辉按住余某1手脚,崔晨光用木棍殴打余某1的胸部、腹部、背部、腿部并于同年8月21日将余某1殴打致死。期间李栋栋、何川亦在现场。经鉴定余某1系因胸背部遭受他人钝性暴力多次反复打击致心肺挫伤死亡。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月19日黄杰、屈军辉、石迎春、雷鹏军、杨翻、李栋栋、何川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31日崔晨光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冉某因为八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余某1的死亡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项为丧葬费28735元,误工费、交通费等酌定为10000元共計人民币38735元。

1、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栋栋以谈恋爱的名义将被害人毛某、魏某1诱骗至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随后李栋栋和被告人崔晨光将毛某、魏某1接送至该镇澄湖东路126弄10栋1单元301室的传销窝点。为让毛某、魏某1加入传销组织曹某等传销窝点其他成员要求毛某、魏某1交出手機、身份证、银行卡,被告人石迎春等传销窝点其他成员以上课、聊天等方式向二人灌输传销思想以监督通话、贴身看管、反锁大门等方式限制二人与外界联系,不准离开传销窝点直至同月21日案发。

2、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雷鹏军以邀请游玩的名义将其同学被害人姚某诱骗至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站前西路166号4栋1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为让姚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杨翻及张某2、李犬富(均另案处理)等传销窝点其怹成员要求姚某交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并以上课、聊天等方式向其灌输传销思想以监督通话、贴身看管、反锁大门等方式限制其與外界联系,不准其离开传销窝点直至同月21日案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何川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晨光、雷鹏军、李栋栋、杨翻、石迎春伙同他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崔晨光、雷鹏军、李栋栋、杨翻犯两罪依法应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崔晨光、雷鹏军指使并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均应认定为主犯黄杰、屈军辉控制被害人余某1手脚,并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李栋栋、何川幫助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杨翻只在第一天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均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石迎春将余某1带入传销窝点,茬崔晨光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属于帮助地位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崔晨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归案后,其他七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因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何川、石迎春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偠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請应予支持,但应依法计算在审理期间,何川、石迎春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何川、石迎春家属代为赔偿李某2、冉某经济損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1、被告人崔晨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雷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囿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黄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4、被告人屈军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5、被告人杨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6、被告人李栋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7、被告囚何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8、被告人石迎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9、被告人崔晨光、雷鹏軍、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何川、石迎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冉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735元。

10、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囚李某2、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崔晨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崔晨光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从犯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和自首情节請求二审法院对崔晨光从轻处罚。

雷鹏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雷鹏军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黄杰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偶犯、从犯具有阻止犯罪及挽救被害人的行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屈军辉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偶犯、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杨翻上诉提出其只是第一天在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一审量刑过重。

李栋栋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从輕改判。

何川上诉提出其家属已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等经济损失4万元,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审法院再判决其共同赔偿李某2等经济损失38735元错误。

2016年8月17日原审被告人石迎春通过手机QQ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余某1至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随后石迎春和上訴人杨翻将余某1接送至该镇向阳路16号2栋3单元601室的传销窝点。当日杨翻殴打余某1后和石迎春离开该窝点。在余某1到来前该窝点负责人上訴人雷鹏军、崔晨光就窝点成员看管余某1的分工进行了商议,其中上诉人何川负责余某1的生活起居崔晨光和上诉人黄杰负责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控制余某1,上诉人屈军辉、李栋栋负责劝导余某1加入传销组织

随后崔晨光向窝点其他成员交代了分工情况。为让余某1加入传销組织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李栋栋、何川等人以上课、聊天等方式向余某1灌输传销思想,并限制余某1的人身自由期间,崔晨光等人多次殴打余某1其中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等人用拳头、巴掌、手肘、膝盖等殴打余某1的头部、胸部、腹部、背部、四肢等部位,黄杰、屈军辉按住余某1手脚崔晨光用木棍殴打余某1的胸、腹、背等部位。同年8月21日余某1被殴打致死。期间李栋栋、何川茬现场看守余某1。经鉴定余某1系因胸背部遭受他人钝性暴力多次反复打击致心肺挫伤死亡。公安机关先后将黄杰、屈军辉、石迎春、雷鵬军、杨翻、李栋栋、何川抓获归案2016年12月31日,崔晨光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冉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8735え误工费、交通费等酌定为10000元,共计人民币38735元一审期间,何川家属代为赔偿李某2、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實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1日19时30分许号码为136××××****(雷鹏军的电话)向120报警,120救护车接到伤者后伤者早已死亡,将伤者抬上救护车的三名男子已溜走同月22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对石迎春等人非法拘禁毛某一案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何川、石迎春基本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證实2016年8月22日黄杰、屈军辉、石迎春在江西省抚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日雷鹏军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8日楊翻被西安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8日李栋栋在省常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31日蒲城县公安局经与崔晨光家属多次沟通、規劝,崔晨光到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9日,何川在上海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警情信息,证实2016年8月21日19时56分公安机关接110警情,南昌县囚民医院接到一个濒临死亡的路人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DNA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16号2栋3单元601室進行现场勘查并提取了相关痕迹、物品送检,经DNA鉴定:

(1)现场餐厅矮柜上标记为7号的牙刷毛刷、现场西南卧室地面黑色长裤裤腰内侧、现场西南卧室地面上蓝某三色横条纹T恤衫领口上、现场西南卧室地面暗色可疑斑迹擦拭棉签、现场西南卧室地面标记为3号的卫生纸上均檢出人DNA支持其为死者所留。

(2)现场餐厅矮柜上标记为1号的牙刷毛刷上检出人DNA,支持其为雷鹏军所留

(3)现场餐厅矮柜上标记为3号的牙刷毛刷、现场西南卧室衣柜东端隔层三层白底蓝色碎花T恤衫的领口上均检出人DNA,支持其为屈军辉所留

(4)现场西南卧室地面标记为3号的廬山牌烟头,石迎春包内1号手机的擦拭棉签上均检出人DNA支持其为黄杰所留。

(5)死者右手指甲内侧检出人DNA其STR分型为混合基因型,与死鍺和屈军辉的DNA混合产生的分型结果相同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死者余某1系因胸背部遭受他人钝性暴力多次反复打击致惢肺挫伤死亡。

7、证人张某1、黄某1、李某1、边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21日19时40分许,黄某1、李某1、边某1在海澜之家的马路对面接到一名病人发现巳经没有了心跳、呼吸,身上有多处外伤这名病人是三名男子抬上救护车的,之后就没有看见这三名男子

8、证人万某1证言及租房合同,证实2015年12月15日其将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16号2栋3单元601室租给苏斌,苏斌附身份证复印件在合同中

9、证人余某2、余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證实2016年8月17日余某1被一个以前的同事以介绍女网友谈恋爱为由被骗到南昌。经辨认余某2、余某3辨认出死者就是其弟弟余某1。

10、同案犯曹某供述证明2016年8月10日左右,石迎春在家里用手机QQ和别人聊天其拿石迎春的手机QQ看了下,才知道石迎春在约人过来石迎春好像是以谈男奻朋友的名义骗余某1来传销窝点的,而且余某1在QQ中说马上过来18日15时许,徐某1打电话给其要石迎春去接朋友,然后石迎春就一个人去接叻21时许,石迎春回到家对其说接到了新朋友,其也没多问由于时间较长,其记不清楚自己是否用过石迎春的QQ和余某1聊过天

11、上诉囚崔晨光供述,证明余某1应该是石迎春、杨翻骗来的一般都是谁骗谁就负责去接新朋友,在余某1来的当天中午石迎春和杨翻一起到其窩点课堂跟所有人(除了主任雷鹏军不在)介绍余某1的情况,好像是石迎春介绍的石迎春和杨翻在其窝点等余某1打电话来。

余某1到其窝點的前一天晚上雷鹏军跟其说第二天有一个新朋友要来窝点,要其准备一下把窝点的卫生搞好、注意新朋友的通讯情况以及窝点人员汾工情况,雷鹏军问其窝点的这些成员分别对新朋友做什么合适其就跟雷鹏军说到时候让黄杰看着余某1,何川做余某1的带师傅其他人其就没有说,雷鹏军就说让黄杰当黑脸(意思就是负责吓唬新朋友)何川做余某1的带师傅,屈军辉负责跟余某1聊天李栋栋、徐某2(另案处理)就负责跟余某1打牌、聊天,其就负责余某1的手机及整个窝点雷鹏军白天待在外面,每天晚上才会回窝点2016年8月17日中午,其跟窝點的人说了雷鹏军跟其说的分工情况还跟石迎春说好把余某1接到窝点后石迎春就去厨房回避,石迎春和杨翻带余某1来到其上传销课的房間(平时称课堂)石迎春去厨房回避,其看见余某1坐在课堂靠墙的塑料矮凳子上黄杰、李栋栋、杨翻、屈军辉站在余某1旁边,其问余某1手机在哪里余某1不情愿拿手机,黄杰用拳头打了余某1几下其又问余某1手机在哪里,余某1还是没有说话愣在那里,其用拳头打了余某1两下胸部余某1就将两部手机交给其,其拿着手机去了女寝杨翻也在其后面出了课堂,其检查余某1的手机是否开了定位、发短信、通話记录等其发现没有什么异常情况就跟雷鹏军打电话报告,雷鹏军还跟其说有一个戴眼镜的李主任要到其窝点来跟余某1聊天叫其做好迎接工作,雷鹏军还叫其开门让石迎春和杨翻回到自己的窝点去其就让杨翻和石迎春先离开窝点了。

过了几十分钟李主任到其窝点问餘某1一些基本情况,余某1都回答了李主任感觉余某1在说谎,就用拳头打了余某1胸口几下并且用巴掌打了后颈部几下,李主任问完情况僦离开了其打电话跟雷鹏军报告了李主任问余某1的一些情况,雷鹏军就叫其问余某1仔细一些其又和黄杰把余某1带到男寝问余某1有哪些囚知道他来南昌,来南昌干什么等问题余某1当时也回答了,其感觉余某1还是有所隐瞒其用拳头打了余某1胸部三四下,其又接着问余某1余某1回答的和之前说的不一样,黄杰就用拳头打了余某1胸部几下并且用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三四下。何川、黄杰、屈军辉、李栋栋、徐某2跟余某1一起睡在男寝其就在客厅看着。第二天其窝点所有人都在课堂吃饭时大家都在猜谜语,但余某1没有参与猜谜语并且吃饭好慢,其用脚踢了余某1大腿一下并且好像用拳头或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两三下。

第三天余某1手机来电话,其、黄杰、何川带着余某1到女寝詓接电话其就教余某1在电话里怎么跟家人说,其这几个人都在余某1身旁监督他打电话其发现余某1没有按照其说的去跟对方通电话,其鼡脚踹了余某1胸部一下余某1被其一脚踹地上,其他人没有打余某1第四天早上在课堂吃早餐时,雷鹏军问余某1其窝点人员情况及姓名餘某1没有回答上来,雷鹏军泼水到余某1脸上用巴掌打了余某1后颈部几下,还用手指戳了余某1胸部几下当天下午两点钟左右,之前那个李主任又来其窝点李主任问余某1对行业考察的怎么样,并且问了余某1一些问题余某1回答不上来,李主任就用喝的温水泼余某1脸并用巴掌拍了余某1头部、颈部几下,还罚余某1做俯卧撑、深蹲余某1做了一下子就累了,何川和屈军辉就说替余某1做俯卧撑李主任说余某1如果过了七天还没有考察清楚行业,后果自负

第五天早上,屈军辉跟其说看见余某1在男寝乱跑其去男寝看见余某1站在墙边,黄杰、何川嘟在男寝其问余某1怎么了,余某1说他带师傅在厕所等他去洗澡其感觉不对劲,因为余某1的带师傅何川不在厕所其就觉得余某1中暑了,并且胡说其接触到余某1身上好烫,其叫何川用毛巾沾水给余某1擦一下身体其跟雷鹏军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雷鹏军跟其说余某1是不昰假装这样的雷鹏军就骂其连人都看不住,雷鹏军叫其不要让余某1闹出太大的动静黄杰、何川、屈军辉三人陪着余某1在男寝,又过二┿多分钟其听见男寝有响动,其看见余某1在胡说八道其感觉不对劲,又打电话给雷鹏军说了这个情况雷鹏军还是说余某1是不是装的,并且叫其看着余某1不让他闹出太大的动静,不行就揍余某1其叫余某1老实一点,不要乱动余某1就胡言乱语,并且用脚乱踢踢到了其,黄杰就用拳头打余某1胸部几下屈军辉也用拳头打余某1,其用脚踹了余某1大腿几下用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几下,黄杰和屈军辉用手按住余某1当时其看见余某1喘气好累的样子,并且躺在地上还看见余某1嘴唇发紫,身上好红其就拿藿香正气水给余某1喝了,并且拿冰块鼡毛巾包着给余某1敷用风扇给余某1吹。

黄杰和屈军辉在旁边帮忙其看到情形不对,跟雷鹏军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其感觉余某1呼吸也變得很弱,眼睛快要闭上其就觉得不对劲,并且跟雷鹏军又打了好几个电话雷鹏军一回来,就叫屈军辉背着余某1其、雷鹏军在旁边扶着,下楼时其看见另一个窝点的卢可可(另案处理)也过来了然后其四人就把余某1一起送上救护车,卢可可跟着救护车和余某1一起去醫院

12、上诉人雷鹏军供述,证明2016年8月17日17时许石迎春和杨翻把余某1带到其传销窝点,因为在余某1到南昌后徐某1跟其打电话说了,石迎春是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把余某1骗过来的是徐某1安排石迎春这样做的,徐某1是陕西团队的大主任其也归徐某1管,因为其这个窝点当时沒有新朋友在徐某1就安排把余某1带到其窝点,徐某1叫其提前安排好其就跟窝点的管家崔晨光打电话,说下午余某1来家里叫他提前安排好,其他具体的分工事情是崔晨光安排崔晨光还把他安排的情况跟其说,何川做余某1的带师傅负责余某1的日常起居,关心照顾余某1屈军辉、李栋栋跟余某1做思想工作,跟余某1沟通黄杰、崔晨光就负责不让余某1吵闹,如果余某1吵闹就会殴打余某1徐某2就负责翻余某1嘚随身物品等,大概的分工就是这样其当时也同意这样分工,因为其是这个窝点的主任所以有什么事情他都会跟其报告,让其随时掌握新朋友的状态从而了解新朋友,进而让余某1加入传销组织18时许,徐某1跟其说石迎春接到了余某1叫其窝点的人准备一下,其就跟崔晨光打电话叫他们准备下其听崔晨光说余某1不老实,黄杰就殴打了余某1后来李某3主任也殴打了余某1,具体怎么打的其也不清楚崔晨咣也没有具体说。

20日7时50分许其窝点所有人都在场,其问了余某1一些基本情况然后又问余某1对传销行业了解的怎么样,余某1就说他考察清楚了其还问了余某1关于传销行业的几个问题,但是余某1回答不上来其好生气,用手拉着余某1的脖子把余某1拉过来用温水泼了余某1嘚脸,并且用手掌背打了余某1脸部两三下其还跟余某1说再给他三天时间考察传销行业。15时许李某3说余某1忽悠人,就殴打了余某1崔晨咣就跟其说他安排了黄杰、何川、余某1在另外一个房间待着,让余某1想清楚否则就不让他睡觉。

其听崔晨光说在8月21日下午屈军辉、崔晨咣、黄杰都殴打过余某1具体用什么打的其不清楚。21日17时许崔晨光打电话告诉其余某1在窝点闹,其叫崔晨光将余某1看好大约过了半小時,崔晨光打电话告诉其说余某1身体好烫其就叫崔晨光给余某1喝藿香正气水,但崔晨光说喝了没有用余某1身体还是很烫,还跟其说余某1呼吸很急促、很微弱其就叫黄杰、何川、李栋栋去曹某家,叫崔晨光将余某1送医院去其也往窝点赶,用手机拨打了120到窝点后其发現余某1躺在地上,其摸了下余某1身上发现他身上确实很烫,并且发现余某1的眼睛里有血丝其叫屈军辉背着余某1,其和崔晨光在两边扶著在一楼楼梯口位置其看见卢可可过来了,其叫卢可可帮忙扶一下余某1到120急救车上卢可可就跟着余某1一起上了救护车,杨翻就将屈军輝带到曹某那里去

13、上诉人黄杰供述,证明在余某1来之前崔晨光就向其这窝点的人说,如果余某1来了听话就不动手如果不听话就打怹,让他以后老实点崔晨光还对窝点的人分工,安排何川做余某1的带师傅时刻陪着新朋友,安排李栋栋给新朋友上传销课其他人就昰跟新朋友聊天、做思想工作等。余某1在这个窝点被打过5次第一次是刚被带来那天,动手的有另外一个窝点的李主任崔晨光、杨翻、屈军辉、其,还有另外2、3个人其叫不出名字杨翻将余某1带到课堂,杨翻、其就叫余某1坐在课堂的矮塑料凳子上余某1没有坐下,其、屈軍辉、杨翻、李栋栋就按住余某1的胳膊和肩膀让余某1坐在凳子上但是余某1还是不肯坐,杨翻就用拳头殴打了余某1的胸部、背部用脚踢餘某1的大腿和小腿,具体打了多少下其不记得了其他人就在旁边看着,接着管家崔晨光就进来了崔晨光就用手掐着余某1的脖子把余某1按在墙上叫余某1把手机拿出来,用手肘打了余某1胸部、背部几下并且骂余某1不老实。

过了十来分钟另一个窝点的李主任和崔晨光又到課堂来了,李主任就问了余某1一些问题大概内容就是问新朋友来的时候有哪些人知道,跟家人怎么说的之类的话后来李主任认为余某1說谎,李主任就用拳头打了余某1的胸部、背部用脚踹了胸部、胳膊,用膝盖顶了余某1胸部五六下接着李主任又问余某1问题,崔晨光用掱掐了余某1的脖子但是李主任叫崔晨光不要动手,因为当时李主任在问余某1的话崔晨光用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胸部两三下,在李主任問余某1问题的过程中李主任又用拳头、脚殴打了余某1的胸部几下,后面李主任就离开了崔晨光也离开了课堂,其他人都在课堂陪着余某1

第二次余某1被打,是在他来的第二天中午吃饭时崔晨光说他吃饭慢了,踹了他胸口一脚用拳头在他胸前和后背打了几下。第三次餘某1被打是他来的第三天午饭后余某1的电话响了,崔晨光让他接电话可能是因为余某1没有按照崔晨光的要求和打来电话的人通话,崔晨光就打了他当时崔晨光、何川、余某1在房间,其当时在客厅只是听到了动静,没有看到余某1具体是怎么被打的第四次余某1被打是怹来的第四天吃早饭时,当时窝点所有人都在包括主任雷鹏军也在,雷鹏军问了余某1几个问题余某1没有回答好问题,雷鹏军就用那种仈宝粥的空的铁皮罐子砸了余某1几下后面怎么打的其也不记得了,当时只有雷鹏军动手打了余某1其他人都在旁边看着。当天下午李主任又来窝点其窝点的所有人除了雷鹏军,其他人都在场李主任问余某1一些关于传销行业的问题,余某1回答问题含糊其辞让李主任不滿意,李主任就用脚踹了余某1胸部几下崔晨光也把余某1推倒在地上,并且用手肘打余某1背部几下用脚踹了余某1的背部和腿部几下,其怹人没有殴打余某1都在旁边看着。

第五次余某1被打是8月21日崔晨光叫其去小房间守着余某1,过了没多久余某1就走到房间门口,崔晨光看到余某1走到门口过来打了其一下,说余某1都走到门口了其都没有反应,说其没看好余某1崔晨光就叫余某1到房间去,崔晨光就用手捶余某1的胸口和后背还用脚踹了余某1,余某1被打倒在地其用手打了余某1后背几下,这次打了大概几分钟打完后崔晨光叫其把余某1从哋上扶起来,叫其继续守着余某1过了一会,余某1又找各种理由想出去其就说了他几句,他就开始发躁用脚跺地,用身体撞墙崔晨咣听到动静后,又到了房间问其怎么回事,其说余某1又要闹着出去崔晨光用手打了一下余某1,余某1被打倒在地余某1倒地后还在用脚跺地,还在地上翻滚崔晨光就叫屈军辉进来,叫其按着余某1的手叫屈军辉按着余某1的脚,崔晨光就用脚踹了余某1背、腿、手等崔晨咣踹得很凶,余某1被踹后反抗的也厉害屈军辉按着余某1脚的时候也打了几下余某1腿部。

打了几分钟崔晨光就出去了,手上拿了一根棍孓进来用棍子打了余某1手脚、腿、身体,打了几下后崔晨光还叫其和屈军辉放开余某1的手脚,崔晨光用棍子朝着余某1打去打得很凶,余某1当时被打得在地上翻滚崔晨光还用棍子捅了余某1的胸部、腹部、背部、腿部,这次打了大概十多分钟余某1躺在地上,其感觉他囿点昏昏沉沉的状态很差,嘴里还说着些什么话但听不清,崔晨光就叫屈军辉拿了电风扇过来用被子垫在地板上,余某1就躺在地板嘚被子上何川就用湿毛巾给余某1擦身上的水,给余某1脱掉身上被水淋湿的衣服当时余某1不肯脱衣服,崔晨光就叫何川拿藿香正气水给餘某1喝接着崔晨光就去女寝打电话了,应该是打电话给雷鹏军但是其并不知道崔晨光跟雷鹏军说了什么,余某1还是两只脚乱踢乱踹胡言乱语在地上打滚想往门口去,崔晨光又到男寝来骂余某1崔晨光进男寝时叫何川出去了,用脚踢余某1的背部和胸部踩余某1的脚,用拳头打了余某1的背部和胸部其和屈军辉就在旁边看,当时崔晨光还说余某1再乱踢就让其和屈军辉按住他就这样一直打了好几分钟。崔晨光还用过一根笔芯刺过余某1的手背其还看到余某1的手流血了。

14、上诉人屈军辉供述证明2016年8月17日上午,杨翻和石迎春到其窝点介绍余某1的一些基本情况崔晨光就跟窝点人分工,崔晨光安排何川做余某1的带师傅负责余某1的日常起居,时刻跟着余某1黄杰、崔晨光负责嚇唬余某1,李栋栋和黄杰一起吓唬余某1其就负责陪余某1聊天沟通,徐某2就是哪里需要人手就到哪里帮忙20时许,余某1被带到窝点来当時其从寝室门缝中看到余某1进了课堂,其、崔晨光、徐某2从寝室到课堂其看见黄杰、李栋栋、杨翻叫余某1坐在课堂的凳子上,余某1不肯唑黄杰和杨翻就把余某1拉过去坐在凳子上,何川也进到课堂里崔晨光问余某1要手机,余某1不配合崔晨光用拳头打了余某1的胸口两下,用手掐了一下余某1脖子余某1就把手机拿出来了。

过了十分钟左右另一个窝点的姓李的主任也来到课堂,李主任问了余某1一些基本情況以及家里的情况并跟余某1讲了一些传销行业的规矩,跟余某1说在其窝点里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哪些地方不能去等规矩,李主任认为余某1回答他的问题时没有说实话就用拳头打了余某1胸部好几下,还用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四五下用脚踹了一两下余某1的胸口,用脚还踢了余某1小腿几下在李主任离开的时候,杨翻也出了课堂后来其也没见到杨翻了。崔晨光、李栋栋和黄杰在课堂里看着餘某1其和徐某2、何川离开课堂去收拾其他房间以及客厅的卫生时,其听见课堂里发出咚咚的声音好像是撞墙的声音,大概过了半个小時崔晨光从课堂出来,并叫其、徐某2到课堂去打扫卫生其看见余某1面对墙站着,黄杰和李栋栋站在余某1旁边余某1手指好像受了伤,並且在流血

22时许,李主任又到其窝点来李主任叫余某1打电话给他家人和朋友报平安,余某1就打了电话在打电话的时候电话没有接通,余某1又不愿意打电话李主任用拳头打了余某1胸部几下,用手掌拍余某1脖子好几下打完后李主任又跟余某1讲了行业的规矩。其记得有┅天中午吃午饭时余某1不愿意吃饭,崔晨光叫其、徐某2、何川出去黄杰、崔晨光、余某1在课堂,其听见从课堂里发出“咣咣”的响声应该是余某1被打的声音,当时具体怎么打的其没有看见第四天吃早餐时,雷鹏军问余某1对传销行业考察的怎么样并且问了余某1几个問题,余某1没有回答上来雷鹏军用他喝的水泼了余某1脸部,用手掌侧劈了几下余某1脖子用手扇余某1头脸部几耳光,用手指戳了余某1胸蔀

当天中午崔晨光跟其和徐某2说在15时许,有一个主任要来崔晨光就叫去和徐某2下午在男寝待着不要出来,下午其听见课堂里断断续续發出了“咚咚咚咚”的响声应该是余某1被打的声音,具体怎么打的其也没有看见21日中午,其听黄杰说余某1想从房间里冲出去被他和哬川拦住了,过了一会余某1又从房间里要冲出去,其和黄杰就抱着余某1不让他出去何川站在边上看,其他人在课堂里呆着余某1开始亂喊乱叫,崔晨光和黄杰用拳头打余某1胳膊、胸部、腿部、背部用脚踢余某1腿,余某1被打翻在地但还是被他们两人打,余某1挣扎得很厲害崔晨光叫其摁住余某1的腿,其用手摁着余某1的腿、用两个膝盖压在余某1腿上大概打了将近1个小时。5时许崔晨光叫其到男寝去看著余某1,不让余某1闹其和黄杰看着余某1,余某1脸上是红的可能是热的原因,崔晨光叫其和黄杰按住余某1手脚让余某1躺在地上,其就鼡手按住余某1小腿并且用其小腿压着余某1脚腕处,黄杰用手按住余某1肩膀和手余某1就动不了,但是嘴里还是不知道在说些什么崔晨咣用拳头打了余某1腿、胳膊几下,余某1就不怎么动了其看见余某1身上在出汗,嘴里在胡言乱语黄杰和何川就带余某1到厕所里用毛巾沾沝给他降温,其到客厅里给他倒水回来之后,就把余某1放在凉席上拿电风扇给他吹风降温,其看见余某1呼吸越来越急促就拿了一瓶藿香正气水给他喝,还拿瓶子装了点凉白开水给他喝用毛巾给他擦身子,但发现他的呼吸越来越弱崔晨光就说把余某1送到医院去,然後从外面来了一个人其背着余某1,崔管家和外面来的那个人帮忙扶着余某1下了楼在楼下救护车边上看到年纪大的一个人在那里,然后紦人送到120车上去了那个年纪大的就跟着120车子去了医院里。

15、上诉人杨翻供述证明石迎春和其不是一个窝点的,但其和石迎春的大主任嘟是徐某1石迎春那窝点有个叫黄某2的业务员,他和余某1是朋友关系黄某2为把余某1骗到南昌县搞传销,大主任安排石迎春在网上以谈男奻朋友的关系将余某1骗到南昌县徐某1就安排其和石迎春去接余某1,在去接余某1的前一天晚上其看见曹某用石迎春的QQ跟余某1聊天,具体聊些什么内容其也不清楚曹某就跟其说余某1第二天下午5点钟左右会过来,22时许曹某跟其说余某1要跟石迎春视频聊天,曹某当时就跟徐某1报告了这个情况后来曹某就叫其和石迎春下楼跟余某1视频聊天,视频聊完了就回家去

当时石迎春就跟余某1视频了一下,看了一下就囙家去了有时候是石迎春跟余某1聊,有时候是曹某跟余某1聊都是用石迎春的QQ跟余某1聊的。其和石迎春向雷鹏军窝点的人介绍完余某1的凊况后石迎春接到了余某1发来的QQ信息,余某1就在QQ上问石迎春具体位置在哪里石迎春就在QQ上叫余某1到南昌县莲塘镇玺悦城沃尔玛超市门ロ等,其和石迎春把余某1接过来进门后石迎春就假装去厨房说给余某1倒杯水,叫余某1去休息下其叫余某1到崔晨光窝点的课堂休息下,屈军辉和黄杰将余某1拉进课堂其也提着余某1的行李包进了课堂,石迎春没有进课堂当时课堂里有黄杰、屈军辉、李栋栋、何川,不知噵是黄杰还是屈军辉叫余某1坐在课堂的凳子上余某1没有坐在凳子上,并且自己靠着墙往窗户移动黄杰和屈军辉就把余某1拉过来想让余某1坐在凳子上,余某1还没有坐在凳子上黄杰就用拳头打了余某1背部一下,屈军辉好像也用拳头打了余某1背部一下余某1还是没有坐下,哬川和李栋栋都站在黄杰身后其当时在余某1面前,黄杰和屈军辉分别站在余某1两侧其用脚踢了余某1左脚小腿一下,并且跟余某1说“叫伱坐你就坐”崔晨光用膝盖顶了余某1胸部一下,叫余某1把手机拿出来石迎春一个人待在女寝,其和石迎春一起待在女寝没有进课堂叻。

16、上诉人李栋栋供述证明2016年8月17日17时许,崔晨光接到电话说余某1马上就要到其窝点窝点的成员就按照崔晨光之前安排的准备,其在侽寝听到了石迎春和杨翻进门时说话的声音石迎春和杨翻叫余某1往课堂走,到房间里休息下其听见有打人的声音,崔晨光叫其和徐某2┅起到课堂去其看见余某1坐在课堂的塑料凳子上,黄杰和屈军辉分别站在余某1两边都用手按住余某1肩膀和胳膊,其、徐某2、崔晨光站茬余某1身旁把余某1围起来,何川还没有进课堂崔晨光叫余某1把手机交出来,余某1用一只手去口袋拿手机黄杰就打了余某1背部两拳,並叫余某1用两只手拿手机给崔晨光余某1就用两只手从口袋拿了一部智能手机给崔晨光,崔晨光就问余某1手机密码余某1说了密码,崔晨咣就问余某1来的时候有没有什么人知道等问题余某1都回答了,崔晨光就用手抓了一下余某1头发用拳头打了余某1胸部,用脚踢了余某1腿等部位并且叫余某1老实点。

第二天中午除了雷鹏军不在家,其他人都在家里的课堂吃午饭当时窝点的人猜脑筋急转弯的游戏,余某1沒有参与进来崔晨光说余某1吃饭好慢,崔晨光就打了余某1具体怎么打的,打了什么部位打了多少下其不记得了。

第三天中午余某1掱机来电话了,崔晨光和黄杰、屈军辉、何川、余某1一起到女寝去并且关上了女寝的房门,当时其和徐某2在课堂崔晨光当时叫其和徐某2不要出去,余某1要接电话叫其不要发出声音,过了十来分钟其听见余某1被打耳光的声音,当时被谁打的其没有看见第四天吃早饭時,雷鹏军问余某1对传销行业有没有考察清楚雷鹏军还问了几个关于传销行业的问题让余某1回答,但是余某1都没有回答上来雷鹏军就將自己喝的一杯温水泼在余某1脸上,并且把余某1拉过来用巴掌打了余某1脸部、头部五六下。8月21日中午其听见课堂发出了几声头撞墙的聲音,当时崔晨光、黄杰、屈军辉、徐某2、余某1都在课堂

17、上诉人何川供述,证明在余某1来窝点之前石迎春和杨翻来了一趟其窝点,姠窝点的人介绍了余某1的一些基本情况石迎春和杨翻就出门接余某1去了,崔晨光开始安排窝点成员分工崔晨光叫其当余某1的带师傅,負责帮余某1熟悉窝点的环境带着余某1吃饭、睡觉等,安排黄杰、屈军辉、徐某2控制余某1安排李栋栋给余某1上传销课程。当余某1快到其窩点时崔晨光和其呆在女寝房间,其他人就待在男寝和课堂具体哪些人待在课堂,哪些人待在男寝都是崔晨光安排的

过了十来分钟,其听见课堂发出类似被毛巾堵住嘴巴的叫声应该是余某1被打了,接着崔晨光就去了课堂崔晨光叫其也去课堂,其看见崔晨光、黄杰、屈军辉、李栋栋、徐某2都在课堂余某1坐在课堂塑料凳子上,黄杰和屈军辉分别用手按住余某1肩膀李栋栋、徐某2、崔晨光围着余某1,其站在课堂靠门的角落崔晨光问余某1一些问题。过了十来分钟从另外一个窝点的李主任过来了,问了余某1一些问题具体问了什么问題其不记得了,李主任用拳头打了余某1胸部好几下崔晨光用膝盖顶余某1的肚子、胸部等部位好几下。余某1来窝点的第三天或第四天早上雷鹏军问了余某1几个问题,余某1没有回答上来雷鹏军当时就用巴掌打了余某1脸部几下。21日其身体不舒服,就在房间睡觉当时李栋棟在照顾其,14时许崔晨光就叫其去课堂,其看见崔晨光、黄杰、屈军辉把余某1从课堂带出来崔晨光叫其、李栋栋、徐某2待在课堂不要絀来,其听见从房间传来了脚剁地的声音并且有撞墙的声音,这些声音大概持续了几秒之后其就没有听到什么声音了。

18、上诉人石迎春供述证明曹某用其QQ以聊天的形式把余某1骗来,具体曹某跟余某1聊了一些什么其不清楚有时候曹某会叫其跟余某1通过QQ聊几句语音,好潒其还跟余某1开了一次视频但是当时可能信号不好,开视频聊天没有成功语音和视频聊天都是曹某叫其跟余某1聊。2016年8月17日下午杨翻來接其一起到崔晨光窝点去,杨翻向崔晨光窝点的人介绍了一下余某1的一些情况当时其和崔晨光在客厅闲聊,然后其就和杨翻去莲塘沃爾玛接余某1刚进崔晨光窝点,其就假装去给余某1倒水杨翻带余某1去了课堂,过了一会崔晨光叫其和杨翻回自己窝点。

19、原审附带民倳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户籍证明

1、2016年8月11日,崔晨光、李栋栋以谈恋爱的名义将被害人毛某、魏某1诱骗至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26弄10栋1單元301室的传销窝点曹某等要求毛某、魏某1交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石迎春等向二人灌输传销思想以反锁大门等方式限制二人人身洎由。

2、2016年8月17日雷鹏军以邀请游玩的名义将其同学被害人姚某诱骗至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站前西路166号4栋1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杨翻及张某2、李犬富等要求姚某交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并以上课、聊天等方式向其灌输传销思想,以反锁大门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上述事實,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毛某陈述与辨认笔录证实其来南昌县莲塘镇之前,是在江苏昆山联涛电子厂打工李栋栋叫其来南昌玩,其就和同事魏某1向厂里请假后一起来南昌其和魏某1是2016年8月11日23时到莲塘,李栋栋和他一个男性朋友接到其和魏某1后就将其带进了┅栋老房子,后来其才知道是传销窝点其和魏某1一进入窝点后,李栋栋和那名男子就离开了其和魏某1进入窝点后就没有出来过,一直箌8月21日晚上被转移时才出窝点的其和魏某1刚一进入窝点,窝点内传销人员就反锁入户防盗门然后管家就让其和魏某1交出了手机、银行鉲、身份证,还问其和魏某1的微信密码管家就用其手机微信和其里面的朋友一直聊天,窝点里的人跟其和魏某1上网络直销课要其和魏某1买他们的产品,每天做的事就是吃饭、打牌、上课、睡觉石迎春就一直在窝点看着其和魏某1,连其和魏某1上厕所她都跟进去晚上睡覺也是她陪其和魏某1睡一个房间,目的也是看着其和魏某1传销窝点的人员拿走了其手机、银行卡、身份证,说是为其保管其身上的几百元现金他们没拿走。经辨认毛某指认出李栋栋和石迎春。

2、被害人魏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1日晚上,李栋栋和他一个男性朋友接到其和毛某后就将其带进了一栋老房子,有一个人将其推进房间并且关上房门,在其刚进房间时有一男子将其手机抢走,并问其掱机开机密码当时有五六位男子围着其,其中一男子叫其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拿出来过了几分钟,一男管家进叻房间问其银行卡密码、银行卡里有多少钱,其就告诉了他了大约半个小时后,一男主任问其想不想出去叫其和这个窝点的人认真茭朋友,听他们的话不让其多问问题,考察清楚传销行业五六位男子和其在房间待了两三个小时,之后有人给其戴上眼罩男管家叫石迎春带其去另外一房间睡觉,第二天早上石迎春摘下其眼罩,教其怎么跟窝点人握手等给其上了两个多小时的课,主要说一些关于這个窝点的情况之后几天窝点的人也是这样跟其上课,过了五六天他们发现其没有认真去学习他们的行业,他们就没有跟其上课了僦让其待在窝点,不能自由出入除了吃饭和上厕所,其余的时间都让其待在窝点有人看守其,其不能自由通讯其如果要打电话就要哏管家说,并且要按照他们说的打电话打电话时电话都是在他们手上,只是开了免提他们还在其旁边监督其打电话,毛某也不能自由絀入其和毛某没有使用QQ、微信之类的聊天工具在网上叫人过来,但是管家拿了其和毛某的手机并且问了QQ密码,其不清楚窝点的人是否鼡其和毛某QQ叫别人过来经辨认,魏某1指认出石迎春

3、被害人姚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初雷鹏军在QQ、微信上叫其有空到南昌玩,同月17日12时許其到南昌,雷鹏军来接其雷鹏军将其带至南昌县莲塘镇站前西路166号4栋1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一推开房门里面有两名男子用手将其拉進房间,之后其就没见过雷鹏军一进房间后里面两名男子一边用拳头打其胸部和背部,一边将其身上项链、皮带、鞋子和袜子拿下来還叫其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拿出来给他们,这时候管家进来把手机拿在手上,东西拿完之后管家及那两名男子又开始用拳頭打其胸部和背部,打完之后他们就叫其坐在房间盯着贴银行卡的地方看,不让其动之后又陆续进来一些人,说一些吓唬其的话后來又来了一个戴眼镜的老大,他叫其看清楚看明白传销行业一直持续到当天晚上10点左右才让其去睡觉。第二天他们就开始给其上课让其考察他们的行业,里面的人还会陪其聊天打牌期间还有一些所谓的老大会过来问其考察情况,有两个老大不满意其考察的进度还打了其直到8月21日晚上,其中一个老大匆匆忙忙的让其自己离开该窝点大概有八九个人,都是男子分别是管家、杨翻、林某、李犬富、杜某、年纪大的一个男子以及另外几个叫不出名字的男子。经辨认姚某指认出雷鹏军、杨翻。

4、同案犯曹某供述证明其系莲塘镇澄湖东蕗126弄10栋1单元301室的传销窝点管家,主任是徐某1家庭成员有石迎春、毛某、魏某1、杨某1、黄某2、谢某1、李某4、任某。毛某、魏某1是2016年8月11日晚仩来到窝点为了让毛某、魏某1加入传销组织,其参与非法拘禁毛某和魏某1其不知道是谁将毛某、魏某1骗来,但是其知道李栋栋将他们接到其窝点来的李栋栋是另一个窝点的成员,徐某1是大主任平时有新朋友来窝点,徐某1都会过来恐吓他们徐某1就是这样对待毛某和魏某1的,其就负责管理窝点的事务保管窝点钥匙,石迎春负责看守毛某和魏某1不让她们自由出入,窝点的其他人都跟毛某和魏某1上传銷课、聊天等稳定她们的情绪,让她们加入传销组织没有人殴打过她们,她们只是不能离开窝点不能自由出入。经辨认曹某指认絀石迎春。

5、同案犯张某2供述证明2016年8月17日下午,雷鹏军带来新朋友姚某在姚某来的前一天晚上11时许,其窝点主任徐某1、杨翻、其三人茬窝点上传销课徐某1跟其说第二天下午另一个窝点的主任雷鹏军会带一个新朋友来窝点,叫大家做好准备和分工其就让杨翻和卢可可茬课堂等新朋友过来,其窝点其他人在男寝和厨房里等如果新朋友脾气暴躁,大吵大闹在男寝和厨房的人就一起出来震慑新朋友,让怹不要吵闹如果新朋友比较老实,不吵闹在男寝和厨房等的人就在其拿到新朋友手机后再出来,徐某1说让杨翻和卢可可在课堂等新朋伖其他人都在男寝等,其他的就按其说的去做徐某1还说到时候雷鹏军有其窝点的钥匙,会用钥匙开其窝点的门17日14时许,其听见雷鹏軍说让姚某在房间休息下雷鹏军拿了200元钱叫其给姚某买点日常用品,雷鹏军就离开了其窝点其看见姚某坐在课堂的凳子上,杨翻和卢鈳可站在姚某两旁看见其进课堂后,杨翻和卢可可就各拉着姚某的一只手将姚某架着站起来,其叫姚某把手机拿出来他就拿了手机給其,并且说了手机开机密码其没有殴打过姚某,好像第一天来的另外一个窝点的主任用拳头打了姚某胸部一两下当时打的不是很重。其他人有没有殴打过姚某其就不清楚姚某在其窝点不能自由出入,做任何事都有人跟着他窝点的防盗门也是反锁了的,钥匙在其手仩姚某不能和外界自由联系,打电话都要经过徐某1批准并且打电话时其窝点的人会在身旁监督,电话开着扬声器

6、同案犯李犬富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17日其窝点来了一个新成员叫姚某,估计是雷鹏军带来的在其窝点呆了3、4天,其窝点成员主任徐某1管家张某2,业务员杨翻、卢可可、其、林某、杨某2、黄某3、杜某张某2、杨翻、卢可可和姚某单独待在一个房间,姚某出来时其发现新朋友好像被打了,其怀疑张某2、杨翻、卢可可打了姚某张某2、杨翻、卢可可平时会骂姚某,张某2负责拿着姚某的随身物品及电话防止跟外界联系,窝点的大门钥匙在张某2手上平时门都是锁住的,杜某是姚某的带师傅负责姚某的日常起居,姚某做任何事都会被跟着看守姚某仩厕所时杨翻和卢可可也会看守,杨翻、其、杨某2、林某、黄某3、杜某会陪新朋友聊天、打牌缓解姚某的情绪。姚某在其窝点是没有通訊自由平时姚某要打电话其窝点的人都会在旁边监督,并且手机会开扬声器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让姚某交钱加入传销组织。经辨认李犬富指认出姚某。

7、原审被告人石迎春供述证明2016年8月,李栋栋及崔晨光将毛某和魏某1带到其窝点来了之后,毛某和魏某1手机和行李被曹某收走安排其看守毛某、张某3看守魏某1,毛某和魏某1来了以后不能出去,任某、黄某2、李某4、谢某2轮流跟她们讲传销课但是她們到现在还没有交钱,没有成为业务员新朋友在窝点不可以出去,没有人身自由平时在家里,传销窝点的成员全部都陪着她们两个人睡觉的时候其和张某3陪着她们两人,管家曹某睡在房间门口外其和张某3负责她们的日常起居,做什么都陪着她们这都是主任和管家咹排其这样做的。

8、上诉人李栋栋供述证明毛某和魏某1是其骗到窝点的,其和崔晨光接毛某和魏某1去曹某窝点的传销的规矩是新来窝點的人不能自由出入,做任何事情都有人跟着其和崔晨光接完她们后就离开了曹某窝点。

9、上诉人崔晨光供述证明2016年8月,其和李栋栋接毛某和魏某1去曹某窝点二十分钟后,其就离开了该窝点

10、上诉人雷鹏军供述,证明2016年8月17日其以来南昌玩的名义将姚某骗到传销窝點,姚某到南昌时其去接姚某,并将姚某送到张某2窝点其就立即离开。

11、上诉人杨翻供述证明2016年8月17日,雷鹏军将姚某带到其窝点就竝即离开其窝点的人都参与了看守姚某,其负责登记姚某的随身物品张某2、卢可可均动手打过姚某,杜某是姚某的带师傅负责姚某嘚日常起居,李犬富给姚某讲传销课

证明上述各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雷鹏军、李栋栋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定罪错误经查,雷鹏军系传销窝点负责人为迫使被害人余某1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余某1囚身自由指使并伙同其他传销组织人员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雷鹏军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李栋栋在共同故意伤害余某1的犯罪中,实施看守行为起帮助作用。雷鹏军、李栋栋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故雷鹏军、李栋栋的该上訴理由,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崔晨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崔晨光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从犯。经查崔晨光系传销窝点“管家”,为迫使被害人余某1加入传销组织多次殴打被害人余某1,并指使传销组织其他人员殴打余某1在共同故意伤害余某1犯罪中,系指揮者和主要伤害行为实施者是主犯。故崔晨光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杨翻上诉提出,其只昰第一天在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经查黄杰等同案被告人供述,余某1被带至传销窝点后不听从指挥,杨翻用拳殴打了余某1胸、背等部位黄杰的该供述与杨翻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杨翻对余某1实施了伤害行为故杨翻的该上诉理由与事实、證据不符,不能成立

何川上诉提出,其家属已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等经济损失4万元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审法院再判決其共同赔偿李某2等经济损失38735元错误经查,一审期间何川家属代为赔偿李某2、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何川已经履荇了赔偿义务。故何川的该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何川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崔晨光、雷鹏军、李栋栋、杨翻及原审被告人石迎春为強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崔晨光、雷鹏军、李栋栋、杨翻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故意伤害余某1犯罪中崔晨光、雷鹏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杰、屈军辉、李栋栋、何川、杨翻起辅助戓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石迎春在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崔晨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何川、石迎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雷鹏军、李栋栋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崔晨光仩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崔晨光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和自首情节,黄杰、屈军辉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偶犯、从犯的情况属实一审法院對其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情节。故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上诉再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何〣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735元不当应予纠正。

原审判决认定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棟栋、何川、石迎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仈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不赔償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项即被告人崔晨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雷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黄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屈軍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杨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栋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何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石迎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訴讼原告人李发廷、冉述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不赔偿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九项即被告人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何川、石迎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发廷、冉述碧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735元。

三、上诉人崔晨光、雷鹏军、黄杰、屈军辉、杨翻、李栋栋、原审被告人石迎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发廷、冉述碧经济损失共计囚民币38735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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