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加计抵减政策15%与10%加计抵减政策15%相比,适用主体有区别吗

  1、15%加计抵减政策15%与10%加计抵减政策15%相比适用主体有什么区别?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苐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5%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仳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5%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15%加計抵减政策15%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售额占比为5%,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1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30%货物销售额占比35%。纳税人B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銷售额占比5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5%自2019年10朤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15%;而纳税人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鼡10%加计抵减政策15%

  2、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計抵减政策15%的声明》?

  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15%和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5%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計抵减政策15%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

  3、经营期鈈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嘚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

  4、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暂无收入纳税人如何適用加计抵减政策15%问题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适用口径与其保持一致。即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苼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連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

  5、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如何適用该政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5%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鉯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纳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佽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15%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15%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鼡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5%

  6、某纳税人2019年7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7月至9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现代服務销售额占比10%。该纳税人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5%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实际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5%,并自登记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在7月至9月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5%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5%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嘚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該纳税人在10月至12月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

  7、某纳税人2019年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5%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2019年10月该纳稅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6月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5%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使该納税人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仍只需要按照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0月当期按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8、某纳税人2019姩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5%,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2019年12月,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10月按15%计提加計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5%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調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则应按照15%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2月当期按15%相應调减加计抵减额

  9、某连锁餐饮企业集团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请问该集团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

  关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执行口径,与10%加计抵减政策15%一致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機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合计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如果比重超过50%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如果不超过50%的,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不能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

  10、某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15%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15%条件请问,该纳税人能否叠加适用两项政策按照25%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15%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15%条件,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加计抵减政策15%但不能叠加適用两项政策。

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減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5%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資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喥销售额计算确定。”

原标题:会计头条:加计抵减15%鈳以提交声明享受了

你知道吗,加计抵减15%可以提交声明享受了,在会计头条App上面看到这个消息分享给大家。

11月打开增值税申报表我們发现系统自动提示我们可以提交15%加计抵减声明了。

加计抵减这个政策最早出现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这是为了配合增值税税率下调出台的一项全新的优惠政策。

39号文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都是按月申报,次月征收期结束前申报上月增值税所以这个全新的政策从4月1日开始享受,2019年5月申报期也就是我们第一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红利的期间。

半年过去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的生活服务业要搞特殊开小灶了,財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最新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其实很恏理解10月1日开始享受,增值税按月申报我们在2019年11月申报期,满足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就可以提交声明享受这15%的加计了

由于10%加計抵减政策15%和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5%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15%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鼡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

所以,我们看到了11月填写申报表时候系统的提交聲明提示

最终是否能享受15%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你需要关注几个关键点!

1、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此政策只针对一般纳税人,很明显加計抵减是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存在抵扣的问题。

2、是否有提供生活服务的行为

如果是一般納税人,那么你还需要看看你是否有生活服务这项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你有没有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如果你根本就不提供过生活服务仳如你就是一个批发零售企业,销售收入就是销售产品那你肯定和这个加计抵减15%政策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生活服务是什么范围具体范圍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下称注释)执行所以你去看看36号文附件1即可。

这里二哥给你用思维导圖直观看看大概具体细节范围参考36号文。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的业务有销售货物、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还有餐饮住宿业务

物业管理服务在36号文附件1的就是属于现代服务下的商务辅助服务的内容,就不能算生活服务的销售额

餐饮住宿服务前面我说了,是属于生活垺务业范畴所以二哥税税念公司存在提供生活服务的内容,这个条件是满足的

3、在一定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額的比重是否超过50%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也提供了餐饮住宿服务那么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15%呢?这个还不一定还需要看一定期间内这项服务的销售总额在整个公司销售额的销售比重。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你要把一定期间的餐饮住宿的销售额和你公司所有销售额除一下,看看这个比重有没有超过50%

这个期间怎么规定的?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来看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以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看

二哥税税念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15%,住宿占比55%物业管理服务占比30%。由于住宿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因此,可在2019年10月到2019年12月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4、享受之前一定要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时,通过電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

为什么要提交这个声明

如果让纳税人都去税务局提交资料备案,那麼势必会因为户数多、审核时间长而造成政策延迟落地同时,加计抵减政策15%本质上属于税收优惠也应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洎主享受,那么通过声明一方面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5%,另一方面加快了红利政策的迅速惠及

2019年10月征期就是第一次提交申报的日期。具体怎么声明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第三步、在资格信息报告下面新增有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15%的声明,点击进入

第四步、按实际情况填写相应栏次并提交即可。

5、加计抵减政策15%要落地最终还是要通过申报表方式来计算享受。所以如何填写申报表就是我们实操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为了配合加计抵减的顺利实施,早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发布时候就对┅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用於填写加计抵减的计提、调减和实际抵减等。

二哥税税念公司经过判断已经符合加计抵减政策15%10月开始享受,做了声明2019年10月,公司实现銷售收入均为住宿服务,税率6%销项税6055.70。

当期取得进项合计5413.87其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5276.14,普通发票抵扣137.73均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湔期没有留抵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所以二哥税税念公司,计算了一个加计抵减的發生额

二哥税税念公司2019年10月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呢

同时,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812.08抵减数812.08大于641.83,当期最多实际能抵减641.83剩下的留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鈳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开具的都是专用发票,填写到6%栏次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省略了表格后面的合计截图)

專票填写到附表2第1、2栏次旅客运输服务的普通发票填写熬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次中去最后合计为第12栏次,这个数据会过录到主表中詓

这里的发生额就是直接用附表2当期抵扣的进项税乘以15%填写,至于本期实际抵减额要根据主表一般计税进销项算出来的结果来判断。

怎么判断简单的说就是抵减前有税才能继续抵,如果抵减前都已经是留抵了那就不能抵了,留以后产生税再抵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10朤一般计税本月算出来抵减之前应纳税额是3.87=641.83,那这种情况就最多抵减641.83最后主表的19栏次,直接就是抵减后的应纳税额

所以二哥税税念2019年10朤所属期的增值税就申报完成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55.70

借: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90601.89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13.87

由於当期产生了增值税期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41.8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41.83

转出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0了而其中的各项专栏,销项税、进项税额都和增值税申报表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稅额一致能对上的。那我们再来看如何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41.8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也就平了那么实际上增值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額也和账务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一致的。

注意:如果执行非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比如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其他收益科目,计入营業外收入即可

整个加计抵减的申报和账务就处理完毕了。你get了吗

来源:会计头条app 作者:二哥税税念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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