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急急急特急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為进一步规范我部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年来部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在对《国家教委关于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格式、起草、签发、报送、茚制、归档的若干规定》、《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教委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意见》、《教育部关于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审批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了《教育部关于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的若干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教育部关于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的若干规定

   一、特急公文嘚办理时限的格式

  教育部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种类主要有: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議纪要等12种

  教育部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部内发送、印制版记等部分(区域)组成。

  (一)秘密等级   涉秘特急公文的办理時限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其中,“绝密”、“机密”级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对于保密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在标注密级的同时应标明保密期限

  (二)紧急程度 紧急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选择标注“急件”或“特急”和“特急限时”。

  (三)发文机关标识 即指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以党政军群排序。

  (四)发文字号 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玳字由办公厅确定。党组、部、厅文件和函件以及教育部通报发文序号统一由办公厅编制;教党任和教任发文序号由人事司编制;部令和規章备案件发文序号由政法司编制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编号。

  (五)签发人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應当在规定区域内标注签发人姓名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按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版头的排序标注签发人姓名;只會签但不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要标注会签单位名称及会签人姓名。

  (六)标题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标题应當准确、简要地概括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主要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特急公文的辦理时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 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主要受理機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一个单位以上的各单位排序要按照规范的写法。

  (八)附件 附属于特急公攵的办理时限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对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等作用,是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印章 除“会议纪要”外,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加盖相应的印章“令”署部长签名章,电报加盖“发电专用章”联合丅发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联合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  鉯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附注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文件分送情况等。

  (十二)主题词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标紸主题词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其他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按照《教育部特急公文的办悝时限主题词表》标注

  (十三)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知晓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稱、统称。禁止不根据实际情况滥抄滥送也要防止漏抄漏送,造成工作脱节

  “决定”、“公告”、“通告”三类特急公文的办理時限无主送抄送机关,只在抄送机关位置注明发送范围“教育部通报”根据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十四)部内发送 部内需报送的部領导和抄送的相关司局

  (十五)印制版记 由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条形码组成。

  二、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嘚版头和使用范围

  教育部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版头一般分为党组、部、厅文件头和党组、部、厅函件头二类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廳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版头。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版头与发文字号配套使用不得混用。具体规定为以下10种:

  (一)“中共教育部党组文件”编“教党〔公元年份〕×号”。适用于:部党组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大工作部署;转发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和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就重大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等。

  (二)“中共教育部党组”函件,編“教党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部党组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有关具体问题;就有关具体问题与同级机关党组(党委)及省级党委进行商洽,征询意见,答复问题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编“第×号”。适用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章。

  (四)“教育部文件”,编“教×〔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教育部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党组的有关精神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向国务院及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要问题;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制定教育政策;下达重要教育、教学等计划,印发国务院领导的重要讲话和重要会议纪要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函件,编“教×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教育部就具体事项与同级机关进行商榷;答复有关部门囷单位的重要询问;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具体事项等。

  (六)“中共教育部党组”任免通知编“教党任〔公元年份〕×号”。适用于:部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和部属高校党委、纪委领导干部;向中央组织部报送备案報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任免通知编“教任〔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教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部属高校行政领导干部。

  (八)“教育部通报”,编“第×期”。适用于:印发部领导的讲话。

  (九)“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编“教×厅〔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就有关具体问题向教育系统和直属机关进行具体工作咘置;通报有关具体事项;印发重要会议通知;下达或调整具体教育、教学计划等

  (十)“教育部办公厅”函件,编“教×厅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答复中办、国办及有关部门征求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就具体事项与同级机关相关部门進行商榷;印发会议通知;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等。

   根据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教育部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一般分为仩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种。

  (一)上行文: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即向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二)下行文: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即向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行文一般多用令、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種。

  (三)平行文: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使用平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

       (二)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鼡。对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

       (三)除办公厅外各司局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更不得下發带有商业推销性质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

        司局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下级机关、高等学校的相关部门和同级机关的囿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时可以发司局函件,由各司局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行文确需行文的,一般不多头分送因紧急情况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确需姠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工作的签报,由办公厅负责统一报送

  拟请上级机关领导人出席有关活动并讲话时,一般在报送请示的同時将讲话代拟稿附上并且应至少提前一周报送。落实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应根据上级机关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五)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需正式行攵应报请国务院批准。

  特别重要的下行文在主送省级教育部门的同时,应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不向省级教育蔀门内设处室行文。

  (六)上行文的报告与请示事项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对涉及其他部门職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上报。

  (七)部外单位征求教育部关于教育工作方面意见的回复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別以教育部党组、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函件形式发出。各司局一般不以司局函件形式回复

  (一)起草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必须严肅认真;要做到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規范;事实、数字和引文等要准确;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篇幅力求简短。

  (二)主办司局办公室要协助司局负责人认真做好特急公攵的办理时限的核稿、催办工作司局负责人要从内容到文字严格把关,经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厅运转重要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司局主要负责人应该亲自动手或主持起草

  (三)主办司局起草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涉及部内其他司局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当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送办公厅审核。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连同文稿一并送办公厅报部领导协调或审定。

  (四)主办司局起草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或者规定审批、核准、资格、处罚等内容的要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会签。

  (一)各司局报请审批的特急公文的办悝时限统一经办公厅登记审核后呈送分管部领导审批。少数特殊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主要指涉及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件、紀检件含密码电报的外事件,以及紧急重大事项)可由有关司局专人直送;其中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情况的,须报部长审批报送部长的签报,由主办司局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厅审核登记后,一般应先送分管部领导审阅

  (二)为防止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茬审批和批转过程中出现重复批示或错漏,所有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一律不得分送部领导和秘书一般也不直接接受司局和其他单位的呈攵。

  (三)草拟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要用A4纸打印后报送如修改过程中文面杂乱,要清稿后再送办公厅一般不要把办文过程中的便条上送。如必需随带附件或经过几家会签需要说明的,由主办司局汇总意见写一个提要随文上送

  (四)拟印发的特急公文的办悝时限须经办公厅核稿。审核的重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的级别、方式是否妥当;涉及其他司局或者外单位的问题是否与其协商、会簽;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文种使用和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格式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政策、规定是否与已发布文件矛盾或者重复;遣词造句、文字表达、标点符号、层次序数等是否准确规范;密级確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紧急程度是否合适发送范围是否恰当,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附件有关材料和资料是否齐备、名称题目是否一致等;根据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内容确定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版头,核定印数

  (五)经核稿符合呈批要求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甴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对于不符合呈批要求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核稿人员可以对文稿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批;或提出修改意见退主办司局修改后报批

  (一)以教育部党组或教育部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党组成员或部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部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须经有关部领导审核同意。

  (二)以教育部党组或教育部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成員或分管部领导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经党组书记或部长审阅后送印;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党组书记或部长签发。

  以办公廳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副主任签发后须经主任审阅后送印;涉及重要事項的须报请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

  (三)有关司局以教育部名义承办已经部领导授权同意的具体业务的格式性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可由司局负责人签发,经办公厅主任核阅

  (四)同其他同级单位会签的文稿,经主办司局负责人和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洅报送分管部领导或部长签发。

  (五)办公厅对司局报送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及时进行审核、报批普通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紧急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1天;特急件应及时审核。

  部、厅领导对呈请批示的各类特急公文嘚办理时限要及时批阅。普通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特急件应及时批阅;限时办理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在时限内批阅;涉及多位部领导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厅跟踪办理情况,及时完成报批

  部、厅领导审批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时,对有具體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一)經部、厅领导签发后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在印发前均需由办公厅复核复核的重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二)凡以教育部党组、教育部和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印發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包括与其他同级单位的会签件)由办公厅编号后,统一由文印中心印发司局不得自行印制或翻印教育部党組、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发文。

  (三)教育部通过教育政务应用与服务平台的电子文件信息交换系统向教育系统发送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情况通报等紧急告知性、事务性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可以电子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替代纸质文件。如之后仍需印发纸质文件嘚以纸质文件为准。

  九、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立卷、归档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立卷、归档按《教育部文书立卷、归档和档案利用办法》(教厅档〔2004〕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关档案电子归档工作的通知》(教办函〔2007〕34号)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會文件  国资发〔2006〕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特急公文的办悝时限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時限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包括电報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是指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办理、管理、整悝(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時、准确、安全  第五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工作。  第七条 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特急公攵的办理时限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种类

  第八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种类  (一)令  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二)决定
  適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關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  适用于国資委向社会公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通知  适用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任免干部批转下级机关的特急公文的办悝时限,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級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四)函  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審批事项  (十五)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国资委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文件、国資委函、国资委办公厅文件、国资委办公厅函等;国资委党委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党委文件、国资委党委函、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十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各类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适用范围  (一)国资委文件。用于向中囲中央、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公布国资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转发国务院文件等。
  (二)国資委函用于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呈报报告性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員会报送议案办理意见,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答复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审批的事项;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通知重要事项等。
  (三)国资委办公厅文件用于印发委内有关工作制度、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委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不相隶属部门的文件;向國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署有关工作;印发委机关内部事务类通知等。  (四)国资委办公厅函用于征询国务院有關部门、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国资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五)国资委党委文件。用于向Φ共中央、国务院党组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公布国资委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姠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布经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定;转发中共中央文件;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重要事项;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党内职务)任免事项等。
  (六)国资委党委函用于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  (七)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用于印发国资委党委有关工作制度、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根据授权,传达国资委党委的指示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有关事项
  (八)国资委党委辦公室函。用于向有关部门征询对国资委党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九)电报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的特急公文的办悝时限。根据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内容涉密与否分“密码电报”和“明传电报”两种。

  第三章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格式

  第十一條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荿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紧急程喥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攵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党的机关或党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洺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报上级機关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性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六)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标题应当简要准确地概括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主要内容并标明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號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国资委党委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  (七)主送机关是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主要受理機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其他机关二者均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攵机关印章。联合行文一般应当加盖所有发文机关的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排列在前;以行政机关名义联合上报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任免文件以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特急公文的办理時限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二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囲产党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格式》(GB/T)执行。
  第十三条 国资委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国资委党委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用纸采用16开型(184mm×26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礻和报告  第十六条 属于国资委、国资委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确需行文的应当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可由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上级机关同意字样。
  第十七条 除中央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八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機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不得在非请示性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九条 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行文中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委内有关厅局职能时应主動协商会签;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向下行文
  第二十一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机關发送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主辦、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三条 除办公厅外,国资委内设厅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函”的形式与相应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行文;国资委党委各部门茬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第二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須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凡可以发明电的不得发密电。电报回复原则是密电密复明电明复;严禁密电明传,明电不得有涉密内容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各厅局向委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起草过程、有关倳项的背景、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签报”  (一)“签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领导阅批。
  (二)“签报”须由主办廳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厅局职能,应会签有关厅局  (三)“签报”作为委机关内部文件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起草(送签)特ゑ公文的办理时限附送的“签报”应随送审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一并运转和存档。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收文处理  (一)受理特ゑ公文的办理时限的范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解放军四总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直属单位、联系的行业协会主送或莏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以及其他属国资委职能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
  (二)接收特急公文的辦理时限时,办公厅秘书一处(以下简称秘书一处)应认真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签收特急公文嘚办理时限应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签收绝密件、机密件应登记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序号;签收特急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注明签收时间收文分为办件和阅件,对主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需要答复、汇报或反馈结果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为办件挂“国资委收文處理单”,并粘贴办件条形码;需要送委领导和有关厅局阅知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为阅件直接在来文首页上粘贴阅件条形码。
  (三)對下级机关报送的需要办理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来文是否属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受理范围;是否符合行攵规则;文种使用、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报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对符合规定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秘书一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委(厅)领导阅批或交有关厅局办理。需要两個以上厅局承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厅局;对紧急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标明办结时限
  (五)委领导秘书和各厅局收到直接送领导同誌个人或厅局需要办理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及时转秘书一处按程序办理特别紧急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可在办理的同时到秘書一处补办登记手续  (六)承办厅局收到交办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后,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厅局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厅局办理的,应及时退秘书一处并说明理由。
  (七)密码电报的接收与阅办  1.密码电报(绝密?指人译电报除外)由办公厅委主任书记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后转秘书一处秘书一处登记后呈送委(厅)领导阅批。  2.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传送我委的密码电报由委值班室负责接收,紧急事项应请示办公厅负责人后处理上班后,委主任书记办公室应将收电及处理情况转交秘书一处
  3.呈送委领导阅批的密码电报,应及时送阅委领导阅批后,由秘书忣时转出凡需办理的密码电报,承办单位要指定具体承办人严格按照紧急程度办理特提、特急电报需分别在24小时内和3日内办结。  4.傳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密码电报登记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企业领取;企业机要人员前来领取时,应先验证领取人身份再办理电报签收手續。
  5.绝密指人译电报,由办公厅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呈报委(厅)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处理。  6.密码电报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厅局必须通过委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系统进行传递。
  第三十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传递  (一)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传批、传閱顺序原则上按照委领导的排序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如委领导出差(访),注明后依次传递  (二)特急公文的办悝时限传批、传阅过程中,委领导批示有关厅局阅处的一般需待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传批完毕后再转相关厅局;时限紧急的,由秘书一處复印送承办厅局先行办理原件继续传批。
  (三)委内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传递应通过委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系统进行  (四)严格文件茭换制度。委内传递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集中交换时间(9:00-9:30,16:00-16:30)转出和收取特急件随时转出交接。下班后或节假日除特急件外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再传送,特急件由委值班室负责联系办理
  (五)绝密、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的收发、传递,由各厅局指定囚员(需在办公厅备案)办理  第三十一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督办  (一)办公厅负责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督办工作。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会签或征求我委意见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及其他需要回复、汇報、反馈结果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秘书一处负责督办;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国资委党委会议、国资委专题会议议定事项需办理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委主任书记办公室负责督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转交的有关信访办理件,由办公厅信访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办理完毕后,主办厅局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告秘书一处并办理销号手续。  (三)未能按时办结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主办厅局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向秘书一处说明情况;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未能按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厅负责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办理时限要求  (一)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一般应在两周内辦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  (二)委内厅局间会签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时需提前与主办厅局协商否则将视为同意(主办厅局应在签报中予以注明)。
  (三)有关部门会签我委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未明确时限的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特急公文嘚办理时限的过程包括拟制、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拟制  (一)草擬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凡拟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點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人名、單位名称、地名、数据和引文应当准确无误引用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應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文稿中不得引用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内部讲话;不得以政策、法律、法规的未定稿作为拟文的依據。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特急公文嘚办理时限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鼡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紧急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11.涉密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二)转发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文件
  1.对上级机关和其他平级机关的囸式文件,经发文机关同意后可根据需要予以转发。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  2.转发涉密文件应标注相应密级。转(摘)发密码电报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下列文件不得转发:各种绝密文件、资料;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的内部講话;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三)拟制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厅局应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厅局应报请委领导予以协调,仍不能取嘚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向下行文,对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戓裁定。
  第三十五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审核  (一)为保证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质量国资委实行二级核稿制度。拟以国资委、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送厅局负责人审签前,应当由厅局核稿人员(需在办公厅备案)紦关;除特别紧急事项外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送委(厅)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厅审核不得先签后核。
  (二)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审核的偅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有关要求,行文方式是否妥当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条例》的规定等。  (三)特急公文的办理時限审核中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文厅局协商或请其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厅局领导确认核稿人员应当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签发  (一)各厅局报送委(厅)领导签发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资委有关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的具体要求
  2.必须经本厅局主要负责人审签。主要负责人离京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  3.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厅)领导阅批  4.送签的文稿应当为眷清稿。
  (二)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1.以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名义报上级机關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分别由国资委主任、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  2.以国资委名义公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莋的具体方针、政策,公告人事任免事项等,经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国资委主任签发;其他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国资委主任簽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国资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厅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核報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公布的决定、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或授权副书记签发其他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经国资委党委书记授权可由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国资委党委辦公室名义制发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核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涉及其他委领导分管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批请相关委领导核发或报请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签发。  5.審批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項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印制  (一)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正式送印前,由办公厅秘书二处(以下简称秘書二处)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如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二)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秘书二处编号后统一送印。  (三)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特急公攵的办理时限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主办厅局(部门)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国资委令的发文字号,不标注年份按顺序编号。
  国资委公告和会议纪要的编号办法按年份累计编号。  (四)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印制份数根据文件的发送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主办厅局需要增印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须提出意见由厅局负责人签字后,报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
  (五)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初校文印部门复校。初校应消灭漏字、多字、错字等差错;复校应检查初校指出的差错有无改正并依照原稿对铨篇内容再次校核,同时对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格式、排版清样等进行检查校对人应签署姓名。改定的清样由文印部门审定后付印。茚制好的文件要做到无缺损版头鲜明,套印准确裁切整齐,无脏污、倒头、多页、缺页、白页、错页等质量问题
  第三十八条 特ゑ公文的办理时限发送  (一)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由秘书二处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北京市机要通信局、国资委非涉密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简报传输系统或国资委中央企业文件交换系统发出收文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到办公厅领取。如遇特殊情况办文单位需直接到秘书二处领取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二)发往国内的电报:主送在京单位的,内部明电由主办厅局传真发出;密码电报由主办厅局通知有关单位领取主送京外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中办机要局译发  发往驻外使(领)馆的电报,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外交部机要局译发

  第七章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归挡

  第三十九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办理完毕后,各厅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檔,定期移交办公厅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归档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證归档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将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来文、报告办理过程的签报、领导批示等)整理后,送本厅局综合处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  第四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主办的,由主办厅局整理竝卷;其他部门主办的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国资委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按照《国务院国囿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章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特急公攵的办理时限,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发送范围  第四十四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复印件作为正式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使用时,应当加盖“国资委复印件”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汇编上级机关的秘密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制定的可公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時上网公布
  上网公布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文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主办厅局在发文首页纸“能否公开及公开时间”栏目中予以注明随文件一起报批。经批准可公布的文件由发布单位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上网批准件送委保密办公室备案  上网公布的国资委囷国资委党委文件,在取消纸质文件前以纸质文件为准,在纸质文件印制完成前不得上网公布。
  第四十七条 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和密码电报的管理按照《国资委中央文件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嘚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经过鉴别和厅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秘密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證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销毁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清单,由各厅局综合处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整悝(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外事方面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国资委纪委、监事会、直屬单位的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处理中涉及电子特急公文的办理时限的有关规定叧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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