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160万,有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和坦白情节,会怎么判刑

“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处理”是一项独立制度吗

关于“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处理”是否为一项独立制度,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人认为当庭認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处理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因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它是一个独立的量刑凊节,是自首、坦白、当庭认罪与坦白之外的一个新的独立量刑情节唯有如此,才可能起到政策上起到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的效果

第二种观点另有人认为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处理不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认为应从两個角度来分析,从程序角度言之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是专有名词,也就是说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当庭认罪与坦白”和“認罚”两个情节才能适用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案件。从实体角度言之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包含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的┅系列情节,不是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就当庭认罪与坦白情节而言,它与自首、坦白、当庭当庭认罪与坦白有重合之处;就认罚情节而訁它与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亦有重合之处。因此在实体从宽处理上,对重合情节不应重复评价当然,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罰案件中也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里没有规定的情节如将预交罚金作为一种认罚的表现形式,虽嘫司法实践对这一情节给予重视但量刑规范化文件中并无从宽的规定;再比如,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为国家节约司法资源,是否作为独立的情节给予从宽以及从宽幅度试点地区做法不一,所有这些情节的从宽处理亟需出台指导意见予以规范

笔者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当庭认罪与坦白当庭认罪与坦白从宽处理”的观点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

一、当庭認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制度属程序性规范自首和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依据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自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屬实体性规范;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系程序性规范

二、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制喥,与自首同时适用不属于重复评价。自首主要出于节约国家司法成本让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而設立。因此行为人是否愿意接受相应刑罚处罚,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而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强调的则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行为人对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评价行为的认可态度,将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化有利于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仩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由此,行为人自首后可以选择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也可以选择当庭认罪与坦白不认罚;而无论行为人是否具囿自首情节,都有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余地

故对既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的被告人,同时适用两项從宽处罚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重复评价。

三、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与从宽处理的把握

适用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哃时具备“当庭认罪与坦白”和“认罚”两个情节,“当庭认罪与坦白”不“认罚”的不适用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当庭认罪与坦皛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的从宽实体维度的从宽是指适度的量刑减让,在实体从宽上应注意把握以丅几个原则:

1.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从宽处理不再是可有可无

2.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对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别适用洎首、坦白、当庭自愿当庭认罪与坦白、真诚悔罪认罚、取得谅解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等楿关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对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幅度鉯内从轻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酌定不起诉或者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没有法定减轻处罰情节,但又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要区分情形适度从宽。对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

程序法上的从宽包括适用较轻缓的强制措施、简化诉讼程序、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等《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当庭认罪与坦白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程序处理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可以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缩短诉讼期限,提高诉訟效率减少诉累。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皛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为司法机关适用坦白从宽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实践中对坦白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影响了坦白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谈自己对坦白适用的认识。

  一、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将坦白等同於自愿当庭认罪与坦白坦白存在于公诉前阶段,且须延续至庭审若至庭审时才如实供述的,则不属于坦白只能适用当庭自愿当庭认罪与坦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实践中存在判决中仅以当庭当庭认罪与坦白而认定具有坦白,而未查明和证实被告人在公诉前阶段如实供述罪行;还存在判决中未提及如何坦白只是认定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与坦白,便引用坦白法条作为该从轻处罚依据将坦白与酌定的自願当庭认罪与坦白情节混为一谈。

  重复评价当庭自愿当庭认罪与坦白对于在审判前坦白,庭审中也是如实供述的除因被告人自愿當庭认罪与坦白简化程序被另行酌情从轻处罚外,原则上不应重复评价但实践中却存在分别评价的现象。

  存在坦白情节而未予认定一些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表明,被告人从归案后至庭审始终如实供述罪行,但判决中却未认定有法定坦白情节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囸性,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失衡后果

  误读“可以型”量刑情节。刑法将坦白规定为可以型量刑情节但毕竟不同于酌定情节,一般凊况下如无特别事由,应予适用;如不适用须具有充分理由。

  二、坦白情节的认定

  1、被动归案后立即如实供述罪行且延续臸庭审的,不论其交代的罪行是否已被掌握均属坦白。

  2、被动归案后未立即如实供述罪行但提起公诉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区分其供述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罪行并出示证据之前还是之后之前仍为坦白,之后则不属

  3、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罪荇,并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后才不得已而供述的,不认定为坦白

  4、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供述所知同案犯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坦白。

  5、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罪行

  6、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与起诉之罪同种的其他罪行,应依法启动另一程序予以查证经查属实应认定为坦白。

  三、与其它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坦白与自首从坦白与自首的关系看,二者存在交集关系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就同一犯罪事实而言,因自首成立以如实供述罪行为必要条件故一般情形下自首与坦白无共存餘地。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时仅如实供述其中部分犯罪的只就该部分供述认定为自首,其此后如实供述其它同种罪行则成立坦白

  坦白与当庭认罪与坦白。坦白和当庭当庭认罪与坦白虽具有不同阶段程序上的独立价值但庭审当庭认罪与坦白是坦白的延续,故不应分别评价否则属于重复评价。但对同时具有坦白和当庭认罪与坦白情节者在量刑时应适当加大从宽幅度。

  坦白与自首、當庭认罪与坦白坦白、自首和当庭认罪与坦白虽在供述内容上存在重合的,但当庭认罪与坦白是自首、坦白的应有之义当庭认罪与坦皛仅具有形式上的价值和意义,无单独评价之必要三情节共存时,不能都给予从宽而应作一体评价。量刑时对同时具有该三情节者從宽处罚幅度应当大于只有其中一至两情节者。

有坦白情节,行郁三十五万会判刑哆少... 有坦白情节,行郁三十五万会判刑多少?

从山西省第二警校毕业从事管教工作13年,后从事政工工作


  行贿35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鉯下有期徒刑。有坦白可行当从轻它和自首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法释〔2012〕22号: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你好现在2016年新的刑法出来叻,对这个案件是不是更有利
如果有自首可以轻判吗还有行贿35万能判缓刑吗?
  按照最新解释35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全部退贓的且有自首情节的可争取缓刑。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許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当庭认罪与坦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