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何某、熊某、徐某三人系好友关系何某前往某驾校咨询报考事宜,因徐某持有驾驶证遂由其租赁一小型越野客车并搭载何某、熊某前往驾校,租车协议由徐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费700元由何某支付。徐某驾车行驶途中因避让车辆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徐某、何某与熊某受伤及车辆受损
經交警认定,徐某驾驶机动车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未能控制好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何某、熊某均无责任。经医院鉴定熊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伤残八级。熊某与徐某、何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说法】法院认为事发当天,虽然租车协议系徐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但租车费系被告何某支付,何某是车辆实际使用人因被告徐某驾驶机動车操作不当,造成原告熊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熊某各项医疗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的90%何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熊某各项医疗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的10%。
现实中无偿代驾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构成无偿帮工關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幫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况下,无偿代驾出交通事故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当無偿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