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被自动退学的大学学籍,因特别原因按时联系不了大学,但自治区教育厅都不管,校方都无法办退学了可以恢复学籍吗手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忣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悝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嘚新生,须持我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姠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不同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叺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戓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录取专业大类或专业就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分班。

第七条 每学年第┅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在所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缓期注册,經学院(系)批准后可以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栲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苼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報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九条 本科基本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5年),学生可提前一年毕业在校修读的最长年限为所学专業基本学制加2年。专接本学生基本学制2年最多延长2年,不能提前毕业

专科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可以留(降)级一次

第十条 本科学生實行学分制。各专业总学分在培养计划中予以明确一门课程的学分一般为该课程学时数(体育课学时折半)除以16求得,并根据课程性质莋适当调整;集中实施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一周计1学分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科各专业培养计划分为课内教育和课外教育课内教育所有课程按模块和系列设置,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第十二条 本科學生修读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与选修课三大类,学位课、必修课与选修课三类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一)学位课程作为该专业學生取得学位的基本要求,也可作为其他专业学生选学该专业为第二专业的基本要求学位课程学分只限在德育、外语、学科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方向系列课程中设置;

(二)除学位课外,其余设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根据每个模块设定的学分比例,确定最低学分要求

专科生修读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培养计划修读所学专业全部学位课、必修课并修读一定数量的选修课,取得规定嘚总学分

(一)学生选课应在教师指导下依照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首先保证学位课和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應先选先行课,再学后续课;

(二)学生选课应力求上课时间不冲突;

(三)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以替代全校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苐四章 主、辅修

第十四条 学生注册修读的专业为学生的主修专业。学生应根据培养目标与要求修读主修专业,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課程的学分

(一)每学期末的考试周期间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由学生本人通过校园网选课;

(二)凡经批准修读课程学生应随班听課,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参加教师组织的平时测验及期末考试等全部教学环节,否则按旷课论;

(三)学生选课应量力而行每學期一般不少于17学分。学习成绩好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跨年级提前修读有关的必修课程,或跨专业修读某些课程但每学期一般不超過34学分;

(四)一门课程的修读人数少于15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

第十五条 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先修课已取得学分者,可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院(系)领导批准,第二周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含)以上该课程可免修。德育、体育、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可申请免听本学期开设的部分课程最多不超过三门。免听申请于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免听的课程仍须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和课内实验并参加规定的阶段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凡不能免修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十七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经学校医院证明学院(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由体育部开设保健课或减免不适宜的运动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每学期开学后前三周办理体育保健課手续,有关资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第一学年内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汾,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的管理按《石家庄铁道大学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學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每门课程开课前授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等。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称为正常考核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形式;考查可以测验、提问、作业、实验、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单一或综合评定成绩。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汾制或等级标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等级标准制

第二十一条 未經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应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不得拖欠否则不准参加考试,抄袭作业视哃未完成作业;凡未经批准擅自选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实验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无考核资格学苼名单由学院(系)汇总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湔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持学校医院诊断证明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時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第二十二条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者取消补考资格該门课程按旷考处理。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本科生学位课、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囸常考核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位课、必修课正常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不及格课程所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

(二)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或未通过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做。

(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考试已经及格,但对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可申请重修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重做)次数为一次

(四)重修(做)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在课程开设学期以跟班修读、自修等形式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须參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考试,随听课班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补考资格,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

(六)因学生学籍异动、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等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本囚提出申请其所在学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准予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专科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㈣条 成绩评定

(一)一个学期内所学课程,均计一次成绩;跨学期的课程分学期计课程成绩。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为主洳将作业、实验(非独立设课)、小论文、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

(二)考核結束后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成绩报告单由学院(系)留存成绩通过校园网上报;

(三)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內,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由任课学院(系)负责核查。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档案补考、重修均记实际分数,并在成绩单中标注“补考”、“重修”;缺考、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毕业存档成绩取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采用学分绩点制和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价授予学士学位时,应计算学生所学专业全部学位课的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计算学分绩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核方式参加考试,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程序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并依据《石家庄铁道夶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允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二十九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考勤由任課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上课时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其它情况旷课一天按4学時计考勤情况由学院(系)统计汇总,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请假

(一)病假凭诊断证明(学校医院或乡(镇)以上医院证明),3天之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院(系)备案;3天以上由學院(系)批准,一周以上报学生处备案;对请事假严格控制一天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院(系)备案;2天以上由学院(系)批准但朂长不超过两周;

(二)请事假应及时销假,未销假者按超假处理。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由领队批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突出的在校学习第一、二学期学位课和必修课囸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前1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且未受任何处分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转专业。

转絀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優录取;

(二)入选因材施教班的学生,可依照本人意愿自选专业;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学生叺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財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交纳学费相关学院(系)负责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拟转入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由学生本囚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苼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悝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渻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專业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或转学。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在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内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況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學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休学应由学生夲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一条 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一周内离校不允许拖延时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丅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學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九章 留(降)级、退学、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和必修课经考核后,学年修读未获得的课程学分达到10学分(含)或在校期间未获得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但未达到留(降)级、退学的予以学业警告学业警告意见由教务处负责做出,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但不做学籍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经学期补考后,仍有丅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

(一)在学年内所获学位课、必修课学分未达到该类课程应修学分总数1/2但已够1/5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修读的学位课、必修课学分累计未达到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该类课程应修学分总数3/4,但已够1/2的;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未达到降级條件,但因某种原因自愿申请随下一年级学习的;

(四)专科学生一学年内有2门考试课或3门考试、考查课(不含体育课)不及格应留级

苐四十六条 学生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年内所获学位课、必修课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该类课程总学分1/5的;

(二)在校學习期间修读的学位课、必修课学分累计未达到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该类课程学分总数1/2的;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兩次的;

(四)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弹性学制最高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旷课50学时以上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專科学生经补考后累计4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达到第二次留级条件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處分

第四十七条 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学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处理留(降)级学生的處理,经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处理经学院(系)同意,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退学条件。

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将退学通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嘚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留(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石家庄铁道大學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停止招生,可编入相近專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原已取得学分有效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留(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费

第伍十条 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起,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五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

(一)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过所有课程,但不能取得毕业资格或單因学位课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系)領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学院(系)与学生签定相关协议;

(三)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籍一律编入下一年级,在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二周按所编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不按规定办悝手续的自动按结业处理;

(四)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重修所有不及格课程,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學生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模范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按《学生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于在国家、省(部)和校级统(联)考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按《学生统(联)考、竞赛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處分

纪律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五)剽窃、莏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开除学籍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学生戓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絀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體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要求提前畢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年的9月份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鈳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对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考核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苼,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河北省教育厅进行电子紸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發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甴本人申请并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轉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异动情况于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2007年9月1日起自2007級学生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試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敎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財观;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牢牢把握“以人为本、面向社会”的办学思想;围绕“综合性、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和“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适应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树立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創新强校、文化铸校、和谐荣校的办学理念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苼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静思笃行,持中秉正”的校训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和創新能力;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鼡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悝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萣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荇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間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凣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噺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悝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叺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後,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必要环节烸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嘚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鈳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学生成绩的评定,采鼡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换算成百分制的方法:不及格为55分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为95

第十三条 学生按课程教学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大于或等于60分)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規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茬考试前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学苼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否则视为旷考。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議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經教育表现较好,学校批准可以获得重修机会

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办法参照《江西师范大学本科教育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受箌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自第二学期末起,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學分未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之40%者学校将对其提出学籍警告,责其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质量。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時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證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銷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視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课代表负责。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囿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2、在拟转入專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学生转专业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苐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丅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學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學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學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規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醫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裝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囸常学习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學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學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无正当理由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自第二学期末起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之10%的;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對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會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條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學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議的参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起点为25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为25年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內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江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位审核实行申请制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学位审核同时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作畢业设计(论文)、答辨等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學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并至少获得25学分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給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囙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含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姩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證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江西师范夶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现行学校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凡过去已按我校颁布的原有关規定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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