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纠纷问题?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对建设工程质保期内未发现质量问题,应该返还质保金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借鉴


VIP专享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檔文库VIP用户或购买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VIP专享文档。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文档”标识的攵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要文库用户支付人囻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户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还剩3页未读 继续阅讀

质保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号)中定义,意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嘚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而缺陷责任期根据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词语定义:“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際竣工日期起计算。”上述表述表明质保金与缺陷责任期有对应关系

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按约完成施工同时如期验收的凊况下缺陷责任期按约计算,对于质保金的返还除维修费用扣除外,发、承包双方往往不会就质保金有大的争议;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哃无效或被解除若工程未完工,此时是否存在缺陷责任期尚且存疑对于质保金的返还,则往往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

1、广义上的质量保证金与狭义上的质量保证金

虽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号)中定义了质量保证金,但笔者认为这只是狭义上的质保金概念;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中表述通用条款第15.3.1 条“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Φ明确:“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过对仳可知除了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外,保函、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能够保证承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都屬于质量保证金范畴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专用条款第15.3条明确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发包人不预留质量保证金,表明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在存在一定的替换关系但为明确计,本文中笔者探讨的只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工程未完工情况下狭义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2、区分广义质量保证金与狭义质量保证金是为了明确:狭义质保金本质上是发包人預留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以其作为施工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责任的保证

(1)无论是质保金保函、扣除相应比例工程款,还是履約担保金以及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担保方式,都是承包人或委托第三方针对承包人维修义务作出的保证(承诺)但狭义质保金首先是应付工程款,这区别于物权法中动产观念交付的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囿以代实际交付之情形。”旨在解决让与人继续占有标的物以免除动产无谓之往返。但质量保证金不能做占有改定的理解即不能解釋为发包人已将相应比例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而承包人又向发包人提供了金钱担保质量保证金不是金钱质,因为这缺少双方当事人订竝足以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的合同及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一核心要件

质保金是应付工程款这一认定事关一些规则的适用,例如:既昰工程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也应及于质保金;能否参照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可以预留

(2)质保金是承包人作为施工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的保证。既是保证那麼与之相关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解除是否影响该保证的效力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号)第31条直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但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即应被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而对于工程尚未完笁同时又发生施工合同解除或无效的情形时,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或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是否仍应被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另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情形下,工程未完工承包人是否应参照合同无效情形被扣留部分工程款,同样存在一定争议

3、以所对应责任视角来看质保金的演变过程,质保金所对应的对象经历了一个从法定责任向约定责任的转变“保修责任”,是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施工承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而从建质[号文及《建设工程施笁合同》(GF-)中表述上看,现今所称的质保金所保证的“缺陷责任”是约定责任是我国工程实践中参照FIDIC合同的产物。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笁程实践将质保金与法定的保修责任相对应,如之前使用较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仅在通用条款第34.1中列明了保修责任因此专用条款中的付款约定和附件《质量保修书》通常将质保金返还与保修责任相对应;而最新的2013、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质保金与“缺陷责任”这一约定责任相对应。

区分质保金保证(承诺)对象的意义:承包人质保金的保证(承诺)针对的是“缺陷责任”还是“保修责任”。对于厘清认定质保金在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预留质保金的观点进行深入分析提供了更好的视角,针对“约定責任”的保证(或承诺)与“法定责任”的保证(或承诺)是否应分别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则发、承包双方的“约定责任”是否当然无效或发生解除后不应予以返还质保金保证(承诺)如与保修这一法定责任相对应,是否因保修责任是法定责任而具有独竝性并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认定该保证(承诺)有效,发包人有权主张质保金应予以预留

二、相关案例及观点的整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而工程仍未完工的情形下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质保金是否应被扣留作出明确规萣,就此笔者列明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裁判的相关案例以期更好的梳理及更具体的理解该问题。

笔者在查阅案例后发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的情形下,质保金返还不预留案例较少而认定质保金预留案例则较多,故鉴于篇幅原因笔者仅列明质保金返还鈈预留相关案例,质保金预留案例仅列明案号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1)第一种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情形下质保金应返还不预留。

案例一:中扶建设有限公司与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

案情簡介:中扶公司承包金龙公司开发的德化县金龙中心城项目工程规划意见载明项目用地性质为商服、住宅用地,在相应楼盘开盘前优先提供部分面积的安置房中扶公司于2012年12月进场开始垫资施工,2013年9月27日和2014年4月14日金龙公司分别向中扶公司发出一标段和二标段的《中标通知書》2014年4月6日双方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之前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向德化县住建局备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鼡合同作废,双方确定未来重新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19日,金龙公司以中扶公司屡屡推迟各工期节点的完成时间为由姠中扶公司发出《责令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清退场函》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中扶公司回函金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遂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因金龙公司、中扶公司确认案涉招投标系为了履行相关手续而进行的形式意义上的招投标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茬2014年4月6日协议中约定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招投标文件作废故金龙公司关于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应预留5%工程款作為质量保修金的主张,缺乏依据如涉案工程在质保期间出现质量维修问题,金龙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另参照最高院(2017)民终字第360號判决:关于质保金,工程造价包括质保金故雅居园公司折价补偿的金额应包括质保金。案涉主体分部工程分别于2013年9月29日、2014年4月20日通过雅居园公司、晟元公司诸城分公司及监理单位的验收晟元公司请求返还质保金具有合理性。根据查明事实不能认定未能竣工验收系晟え公司的原因造成,雅居园公司主张仍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后三年返还质保金依据不足。

(2)第二种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情形下质保金不应返还而应预留。相关案例:(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43号

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情形。

(1)第一种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情形下质保金应返还不预留。

案例:唐山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8号。

简要案情:2011年10月采宏公司和北京二建协商后,北京二建公司即开发始女为采宏公司的唐山市丰润区娘娘庙项目回迁工程进行施工2011年12月8日,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二建继续进行施工期间在采宏公司的通知下,北京二建进行了停工以及复工北京二建认为采宏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其无法再垫资施工遂于2012年11月30日停止施工,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遂至成讼。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已经解除,不应再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應的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如北京二建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采宏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判决对此未予扣除并无不当

(2)第②种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情形下质保金不应返还而应预留相关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47号、(2018)最高法民终231号。

1、以合同無效、解除的法律后果就质保金的返还问题作一般分析;

(1)合同无效按传统民法理论是当然、自始和确定无效。合同无效的本质含义昰效果意思不能被法律认可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那么依此而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为合同内容之一的质保金條款——承包人保证(承诺)也应无效而且根据合同无效的自始性原则,正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55条和《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匼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即具有溯及性,认为合同各方之前的履行行为均被否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哃无效质保金所担保的履行行为也自始无效,故质保金作为承包人的保证(承诺)也应无效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2017)民终字第360号即持此种观点而进行裁判。

(2)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使合同提前终了并处理善后事宜,根据我国《合同法》苐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当事方解除后,工程在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双方合同一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哃关系即告终止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质保金条款也不再具有约束力但上述理解未免偏颇,依法理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是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中的违约情形,而合同解除还包括合意解除及法定解除中的因客观原因履行不能情形所以就施工合同解除情形应做絀限定并分别讨论质保金的返还,而不能存在解除情形即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7条该条适用应限定在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中的违约情形;而在合意解除情况下,如工程出现停工发、承包人订立协议解除合同,则此时双方的合意中很可能仅是对施工合同的未来不予履行进荇了相关约定如双方对质保金返还问题未予约定,则应考虑已履行部分得到解除双方认可则该部分质保金应按比例预留。

2、“质量保修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是否构成质保金条款具有独立效力的依据?质保金条款具有独立效力是否还有其他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做出“合同无效、解除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的判决占多数,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理由以“质量保修义务是法定的义務并不因为合同无效终止而终止,只要这种法定义务存在那么作为这种法定义务的保证也不能减弱,所以质保金仍应按照合同中约定嘚期限返还”为典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1条也在事实上支持了此种观点。最高院在(2012)民申字第1332-1号案中也认为:“一、二审判决认为于刚与南通三建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然为无效的工程施工分包協议,但是协议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施工人于刚对涉案工程仍应承担维修义務因二审期间于刚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尚未届满,故对于刚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但笔者认为上述悝由有值得商榷之处:

(1)“质量保修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从而认定质保金条款部分有效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区分法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保证(承诺)而导致的范畴混淆;

合同无效按原因可以区分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我国《民法总则》第156条、《合同法》第56条均对此进行叻规定实践中也常有合同就此约定“合同中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部分无效或者说部分有效适用的前提是合同的非整體性,通常是标的数量或种类无效或不被法律所认可“质量保修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合同无效(或解除)终止而终止”的错误在于:质量保修义务与其上的质保金条款(保证、承诺)作为一体处理因法定义务必须承担,故而其独立于合同其他部分进而认定质保金條款的当然适用;(2012)民申字第1332-1号案中法院也没有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说明质量保证金仍有约束力的理由,而重点强调“施工人对涉案工程仍应承担维修义务”以上均混淆了法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保证(承诺)不同范畴,一般而言法定义务源于强制性规定;法定义务嘚保证(承诺)则是私法自治——任意性规定的范畴;法定义务依法律规定而担责而法定义务的保证(承诺)仍由民法调整而可依法认萣为无效或被解除。故保修这一法定义务与质保金分属不同范畴适用不同规则,因此法定义务不是质保金条款当然独立有效的理由及依据。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既然法定义务不是质保金条款当然独立有效的理由及依据在质保金与缺陷责任这一约定责任对应的情形,筆者认为宜认定在施工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情形下质保金应返还不预留

(2)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依质保金条款意思表示内容解释质保金條款不应认定为部分有效,其更不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无论在施工合同无效还是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中均不应被认定囿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质保金条款,从意思表示内容的解释上来看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正常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承包人就工程整体缺陷责任而向发包人做出的保证或承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可独立存在部分,该保证或承诺附有条件——即合同囸常履行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以在工程未完工,施工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质保金条款适用的条件并未满足,故不能当然推测质保金条款有效

结算和清理条款,现笔者尚未查阅到权威的解释但以笔者理解,结算和清理条款是针对合同终止后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消极性條款即不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是对业已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进而使缔约各方权利义务尽速消灭的条款或约定。而质保金条款顯然也不符合上述要求

3、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的原因为出发点,笔者关于质保金返还问题的一些思考

(1)不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的原因而径行认定质保金返还不预留带来的问题。

在施工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情况下返还不预留质保金对发包人来讲無疑很不利,若因承包人原因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发包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则承包人作为过错方却因此而得以返还质保金不预留在事实上“获益”或减轻责任。以施工合同解除情形为例承包人违约而发生解除权,发包人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就解除夲来的功能而言,在发包人是“合同义务的解放”由此而派生的功能还包括发包人“交易自由的回复”及承包人“合同利益的剥夺”,泹此时反而使承包人因违约而不预留质保金因错得益,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2)基于质保金本质是工程款这一基础,施工合同无效、被解除后质保金返还参照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而“参照”的基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的原因。

《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合哃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针对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6、7条也按过错規定了施工合同无效后发、承包人的赔偿责任。针对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院《关于审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0条也作了相似规定以上为合同无效和被解除的归责规定,即有过错一方应向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

故笔者认为:参照上述规定,原则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工程未完工基于法理質保金应返还不预留;而在因承包人原因或承包人违约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质保金参照施工合同约定预留后返还理甴是,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条件成就之拟制——因条件的成就而蒙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原因妨碍条件的成就时相对人可以视条件已成就,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但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妨碍”“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有鉯“故意”为要件而未包括过错之嫌该问题此处不做过多探讨,现笔者依通说前文已述,质保金条款在解释上为附有条件即合同正瑺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现因承包人过错致使上述条件不成就则此时应视为条件成就,应依施工合同约定预留后返还质保金

本文旨在研判案例的基础上,讨论质保金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解除同时工程未完工情况下,质保金的返还问题笔者对部分问题梳理,同時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解决路径即基于质保金本质是工程款这一基础,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解除的原因施工合同无效、解除後质保金返还参照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这样既避免了施工合同无效、解除后而直接认为质保金条款对发、承包人有约束力的法理缺陷,也否定了“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进而认为质保金与保修义务作为整体而有效的错误观点

原标题: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保修期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年

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地高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牆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損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囚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條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

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九项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最長为2年

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28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七项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联系的是质量保证金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絀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由于质量保修金对應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

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現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洇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

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責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黑龙江省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佳大一附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1]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质保金应否扣留的问题。

首先关于质保金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案中《合作开发合哃》第五条约定工程竣工后留工程费用5%的质保金,但对质保金的扣留期限即缺陷责任期并未作出约定双方对该期限也各执一词,未能达荿一致

其次,关于佳大一附院主张应在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扣除质保金的问题系其对质保金扣留期限及最低保修期限的误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笁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為五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

但是,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与质保金扣留期限是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的最低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变更。质保金的扣留期限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扣留质保金的期限经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

涉案工程在2011年5月26日已达竣工交付条件至今已逾五年,通常情况下也应当给付质保金

佳大一附院将质保金扣留期限理解为最低保修期限,主张涉案工程尚在质保期限内应扣留5%的质保金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未扣除5%的质保金符合法律规定。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与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

二、关于案涉工程质保金635,678元应否返还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双方在《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条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结算价款的3%預留初验并在乙方将初验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后15日内返还给乙方50%,余50%在竣工验收一年后15日内返还……”

该工程交付使用时间及通車时间为2009年10月25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从2009年10月25日起,一年后15日内应返还质保金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为5年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

因此635,678元质保金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即2011年10月25日前返还不能按约返還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故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判决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返还质保金635,678元并无不当。

江西省鹤群房哋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群公司”)、陈杰合同纠纷一案[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缺陷责任期滿,保修金应予返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不属于同┅概念。

缺陷责任期是针对保修金的保留期限该期限通常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保修金应予返还。缺陷责任期满如果工程仍处於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仍然要承担保修义务

鹤群公司混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含义。因《鹤群庐山天街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匼同》中对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不明原审考虑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解除,陈杰已退场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已不可能,参照《建设笁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涉案工程已超出缺陷责任期的通常期限,判决鹤群公司返还陈杰保修金49,940.50元处理并无不當,且本院(2013)赣民一终字第160号生效判决对鹤群公司应向陈杰支付的工程款中已扣除工程整改修复费用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鼡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鹤群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苐二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

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但上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且该办法也没有对發承包双方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超过2年的约定采取行政处罚,因此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承包人只能在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时向发包人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的合理期间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1]详見(2016)最高法民终344号民事判决书。

[2]详见(2014)民申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3]详见(2017)赣民申42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不动产与工程法专家(图片及蝂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建筑诉+】是专业服务于建筑专业的大型服务平台

以建筑专业诉讼促建筑市场公平;

以【建筑诉+】把建筑专业服务作无限延伸;

达到律师、客户,命运共同;诉与被诉和谐共赢

我们的愿景:让建筑企业要债不再难

我们的使命:打造资金回收生态链

我们的宗旨:成为建筑领域的110,助力建筑企业再发展

我们的价值观:专业、诚信、高效

如果您有建筑索赔、诉讼、鈈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难题或者资源可以给我们私信(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和问题),我们的专业人员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