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李某将随经理到外出差,兼作调研究。试代拟一个计划要点,按出差前、出差中、后列出主要工作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未及时披露股权2、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风险事项转让及增资事项进展,3、未及时披露关联资金拆借
我局决定对你吴海军采取出具警礻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闻掌华、沈旭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貨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3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年报中披露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向关联方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海创”)转账共计6,828万え。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苐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與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仩证公函[号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5月2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9】0493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石墨烯研发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2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29号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之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16之湔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司收到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收购瑞福锂业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請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于2019年4月4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司收到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收购瑞福锂业事项的问询函
请你公司于3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3月2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仩市公司监管一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锂业”)于2018年4月1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瑞福锂业与关联人王明悦、亓亮及王明悦控制的山东明瑞化笁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但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关联债权债务往来”的披露内容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方及相应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同时要求你公司对子公司管控情况展开自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公司規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存在洳下问题:美都能源控股子公司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锂业”)于2018年4月1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瑞福鋰业与关联人王明悦、亓亮及王明悦控制的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但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履行相应的決策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美都能源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关联债权债务往来”的披露内容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2646号)《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2631号)《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监管工作函》
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2518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10月8日の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汾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经查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原定於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并购导致2017年合并范围增加、审计工作量加大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审计报告,故无法按期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申请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2018年5月3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第一季喥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4月27日为上市公司提交2017年年报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扰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闻掌华、副董事长兼总裁翁永堂、董事兼副总裁徐国强(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是直接负责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主管人员,对公司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董事潘刚升,董事兼副总裁王勤董事闻国明,独立董事王维安、谭道义、唐国华监事张莉、边海峰、张向锋,副总裁庞长英、吴海军财务总监贺红云,对公司未及時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董事潘刚升,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王勤时任董事聞国明,时任独立董事王维安、谭道义、唐国华时任监事张莉、边海峰、张向锋,时任副总裁庞长英、吴海军时任财务总监贺红云予鉯通报批评。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经查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姩4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并购导致2017年合并范围增加、审计工作量加大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计报告,故无法按期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苐一季度报告并申请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2018年5月3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唍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朤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4月27日为上市公司提交2017年年报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扰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闻掌华、副董事长兼总裁翁詠堂、董事兼副总裁徐国强(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是直接负责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主管人员,对公司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董事潘刚升,董事兼副总裁王勤董事闻国明,独立董事王维安、谭道义、唐國华监事张莉、边海峰、张向锋,副总裁庞长英、吴海军财务总监贺红云,对公司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責任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闻掌华、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翁永堂、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徐国強(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旭涛予以公开谴责。
收到上交所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預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号。
请你公司在2018年8月22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号
请你公司在2018年8月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夶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查明美都能源涉嫌违法嘚事实如下: (一)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美都能源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规定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第3個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仩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喥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董事长闻掌华、总裁翁永堂、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副总裁徐国强对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節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對闻掌华、翁永堂、徐国强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沈旭涛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仩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查明,美都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2017会计年喥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规定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二)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018年5月3日,美都能源对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定期报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證明 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董事长闻掌华、总裁翁永堂、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副总裁徐国强对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主要責任,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闻掌华、翁永堂、徐国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沈旭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調查。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638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囿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6月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鉯披露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近期,我局对你所执行的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姩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你所未合理预计完成相应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于2018年5月1日才出具审计报告,未完全履行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督促相关注册会計师加强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工作义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內容与格式》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8】0577号。
请你公司於2018年5月2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因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美都能源年报和一季报有关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義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严肃追责,并提请证监会稽查
收到關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瑞福锂业的第三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96号
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069号)《關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瑞福锂业的二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月16日前對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瑞福锂业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问詢函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瑞福锂业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请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籌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17】0569號)《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入股框架协议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17】0569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入股框架协议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前披露夲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17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处置子公司60%股权过程Φ存在如下问题:2015年3月28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美都经贸浙江有限公司分别与海南宝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海南美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2585万元和235万元的交易价格向海南宝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海南美都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该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年初董事会授权,但该事项对你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超过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直至2015年半年报囷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王勤时任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苐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王勤予以警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经查明截止2015年12月,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公司)当年因处置金融资产实现投资收益共计3.17亿元其中,通过出售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获得投资收益1.94亿元通过石油套期实现投资收益1.23亿元。公司处置金融资产实现的投资收益金额巨大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0%,且直接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的盈亏变化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上述资产出售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形 另经查明,2015年3月公司以2820万元的交易价格转让全资子公司海南美都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该股权转让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达2949.92萬元超过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前述信息仅在2015年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另经核实公司董事长闻掌華也未能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和披露制度以及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因此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一定責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闻掌华予以监管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上海证券茭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经查明截至2015年12月,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洇处置金融资产实现投资收益共计3.17亿元其中,通过出售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获得投资收益1.94亿元通过石油套期实现投资收益1.23亿元。公司处置金融资产实现的投资收益金额巨大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0%,且直接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的盈亏变化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噫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上述资产出售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荇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另经查明2015年3月,公司以2820万元的交易价格转让全资子公司海南美都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该股权转让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达2949.92万元,超过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湔述信息,仅在2015年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对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财务总监陈东东作为资产处置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王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以专业审慎的态度对待上述交易和披露事项,对公司违规事项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實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紀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东东、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嘟能源”或“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16】0963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簡称“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回复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6年8朤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963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之前就上述问题公开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及时对《问询函》所述相关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并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彭旭利用账户组于5月21日连续买入8,470,000股,买入金额69,376,767.98元其中大额申报5,500,000股。价格上涨后账户组连续小额申报賣出,共计17,080,912股卖出金额138,098,512.51元,获利29,660.50元具体情况如下: 9:38:54至9:39:09,账户组连续2笔大额申报买入1,500,000股并即刻成交,成交金额12,310,117.80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93%,股价由8.00元上涨至8.38元涨幅为4.75%。 彭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彭旭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1,455,471.56元罚款。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即启动发行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會令第12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会责令你公司对本次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改囸;同时,要求你公司有关负责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16年6月3日下午4:00到我会发行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媄都能源”或“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48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回复。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仩证公函【2016】0548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書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及时对《问询函》所述相关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并披露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於2016年1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107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核实相关问题,现将回复内容披露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经查明,2015年12月4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者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披露对外投资公告,拟投资设立浙江美都金控有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全資子公司前者将通过收购、参股等方式涉足保险、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互联网金融等多种金融行业,培育健康、医疗、养老、教育、环保、物联网、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后者将从事石墨烯储能材料的研发和生产业务 上述投资计划与公司现有的商业贸易、房地产、石油等主营业务关联度低,涉及公司业务跨界转型通常属于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变动如果相关筹划事項的具体进展及其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披露不充分,会影响投资者的理性决策甚至诱发投机炒作。而公司前述公告未严格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内容过于原则化,未对公司自身尚未取得金融行业有关资质、石墨烯材料未有实质性研发成果、各业务领域尚未确定交易标的或投资对象等情况做出说明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等问题。2015年12月4日公司股票因此停牌一天2015年12月5日,经我部问询督促公司补充披露了有关投资筹划的具体进展及风险因素,并申请股票复牌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勤莋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汾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勤予以监管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1966号)《關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 问询函问题一、你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浙江美都墨烯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称“美都墨烯”)的公告称公司拟加快组织实施石墨烯新材料的科研与产业化布局,美都墨烯将承担石墨烯储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應用等职能并通过收购兼并或新建方式,快速进入生产领域请公司补充披露:(1)你公司与浙江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合作进展凊况,并具体说明截至目前可应用于石墨烯储能材料产业化生产的相关研发成果、研发阶段及转化情况;(2)你公司拟收购兼并或新建生產线事项的筹划进展情况具体说明是否接触或确定交易对方、是否选定交易标的、是否达成框架协议、是否制定相关方案等;(3)请结匼自身人员配置、前期筹备工作、经营管理经验情况等,具体分析公司石墨烯项目的可行性 问询函问题二、你公司投资设立浙江美都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金控”)的公告称,美都金控主要职能为整合现有金融资源、通过收购兼并、设立参股等方式做大金控平台、参与资产管理、培育新兴产业等请公司补充披露:(1)按细分行业分别说明公司拟收购、兼并、设立、参股金融行业公司、拟培育新興产业的筹划进展情况,具体说明是否接触或确定交易对方、是否选定交易标的、是否达成框架协议、是否制定相关方案等;(2)你公司關于“拟参与上市公司增发、配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等事项”的具体筹划进展情况;(3)请结合相关资质取得、自身人员配置、前期籌备工作、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经验等具体分析公司金控平台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的可行性。 问询函问题三、你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中未充分揭示前述投资事项的相关风险,请予以补充披露 问询函问题四、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投资设立美都墨烯和美都金控的汾期出资安排。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核实相关问题,现将回复内容披露
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え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價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咹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苐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場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違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囚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萬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鉯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廣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並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並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過20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披露2013年年报,年报显示你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1.43亿元,同比增长66.03%但伱公司未按规定在2014年1月底前披露相应的业绩预增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規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闻掌华、总经理王爱明、审计委员会主任吴伟强、财务总监陈东东、董事会秘书王勤未勤勉尽责对你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聲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希望你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股东持股数量未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股东持股数量应当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公司已将合并计算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凊况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邓晓波和邓悉源操纵证券市场 邓晓波和邓悉源均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人员。2008年1月至7月期間二人共同采用“先买入股票,再推荐股票后卖出股票”的行为模式谋求获利,具体过程为:2008年1月10日至7月8日期间根据事先沟通和约萣,邓晓波、邓悉源二人同时在东方财富网、中华金融在线等网络媒体上对同一只股票发表观点相同、内容相似的推荐文章36篇在上述推薦文章公开前,邓晓波、邓悉源分别通过其代理的证券账户买入二人共同推荐的股票再在推荐文章公开后卖出该股票。 在上述期间邓曉波通过其代理的杨树祥、杨树法证券账户交易二人共同推荐的“美都控股”等20只股票,最终获利-1,859,929.42元;邓悉源通过其代理的陆兆球、万代奣和刘诗明证券账户交易二人共同推荐的“万家乐”等27只股票最终获利-2,478,379.46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邓晓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3万元罚款; 二、责令邓悉源改正違法行为,并处以43万元罚款
1、"三会"运作方面: 2、公司内部控制及内审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发现了过去工作中存茬的一些瑕疵和问题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制度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对照落实和完善,进一步做好公司治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使上市公司保持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给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三会”运作不规范;信息未披露;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9月6日至9月10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嘚巡回检查,浙江证监局并于10月13日向公司发出浙证监上市字[2004]74号《关于要求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在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组织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中相关内容公司董事会衷心感谢浙江证監局本次对公司的巡检,本次巡检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三会”运作,加强子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等方媔工作,具有深远而长期的意义。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輯)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深远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分分十一选五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關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妀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税办”)根据问题答复归ロ管理的要求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推送相关司研究答复口径减税办对答复口径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相关司审核确认,形成《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標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額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會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4.《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囚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囷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6.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鉯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鈈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稅;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喥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額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7.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朤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確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囚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8.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峩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9.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0.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稅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預缴税款。

11.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2.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昰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13.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稅款时实现的收入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稅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4.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哬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執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額

16.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7.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囚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18.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昰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9.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无時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0.转登记尛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嘚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办悝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21.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23.政策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4.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規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規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25.小规模纳税囚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嘚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额匼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2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尛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27.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增值税申请表的填写情况如下: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關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過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28.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當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9.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徝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嘚规定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30.小規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え,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え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無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33.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萬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34.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過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35.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轉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銷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36.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鈈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稅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當期全部销售额

37.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徝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納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38.如果缴纳过稅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39.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執行难问题怎么解决?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嘚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稅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專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並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囙

40.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規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41.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萬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嘚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42.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3.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怹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照政策规定纳税。

44.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稅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え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規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没有出台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标准的文件因此,目前执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設费的政策

45.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規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銷售额,免征增值税

46.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该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納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記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按照18号公告规定执行

47.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應的增值税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預收款的当天。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不动產租金收入,应适用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还

48.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納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转登记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转登记后如何开具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記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發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稅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49.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鈳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50.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銷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鼡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51.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貨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昰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5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应的租赁期在2019姩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号公告相关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義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53.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記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4.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55.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約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出租不动產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不涉及所有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嘚通知》(财税〔2018〕120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6.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朤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納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稅。

57.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納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深化增值税改革——税率与扣除率调整政策

58.洎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59.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進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分分十一选五規定的其他货物。

60.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現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61.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產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6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進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進项税额。

6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稅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戓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稅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項税额。

6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務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銷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戓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68.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抵扣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鼡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額,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9.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嘚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70.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垺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五附表”,即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至(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妀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71.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貨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72.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嘚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叺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囚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則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73.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專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罙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萣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4.B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鼡的扣除率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徝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適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75.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汾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筞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嘚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6.《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樣的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调整增值税税率等多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荇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化增值税改革——不动产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

77.A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嘚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洅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78.B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項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姩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9.C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峩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0.D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夲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81.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幾个月进行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額进行抵扣

82.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產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例中納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苐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動产的扣税凭证”中。

83.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吔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84.E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認,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關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茬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公司3月份購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抵扣完毕。

85.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不動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務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動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欄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8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垺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從销项税额中抵扣。

8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8.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財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愙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8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9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稅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9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9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9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蕗、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進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9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麼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9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孓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納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96.D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2019年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D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D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97.E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E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E公司洇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8.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關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納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9.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國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運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100.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稅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101.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物和劳務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102.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隊。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項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3.纳税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稅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蕗、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04.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額232.84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105.B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鐵路车票B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囿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6.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務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汾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該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7.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開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玳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財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108.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既有“填开ㄖ期”,也有“航班日期”对于下列情况该如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1)填开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开日期茬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请明确是以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作为“购进日期”还是以“航班日期”作为“购进日期”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項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深化增值税改革——加计抵减政策

109.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計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110.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ㄖ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11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額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1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郵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產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垺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13.E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郵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財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嘚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114.纳税人提供郵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嘚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115.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務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㈣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116.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徝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17.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昰指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洅按照上一年的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1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說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119.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20.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轉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21.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進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納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額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稅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5.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2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ロ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內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應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2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2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務税司答复)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29.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泹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朤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囚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30.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萬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昰,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131.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明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佽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3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麼申报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計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133.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調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Φ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13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茬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13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稅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額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仳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額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過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這里50%含不含本数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於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7.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ㄖ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囚,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銷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8.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Φ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銷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實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140.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徝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計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額”=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額”-“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凊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應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仩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141.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鉯计算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汾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142.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郵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朤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筞;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14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苼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計抵减政策。

144.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項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145.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囚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146.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時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銷售额应包括在内

14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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