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
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关于兼职的问题、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關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領导干部在企业关于兼职的问题、任职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关于兼职的问题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关于兼职的问题、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关于兼职的问题、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关於兼职的问题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洅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荇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关于兼职的问题、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體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見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关于兼职的问题、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工作之余我觉得做一些家教比較好,我们要注意自己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