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讲下北京重庆拓达建筑筑装饰设计施工标准巡查问题吗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2009年,我市建筑行业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团结一心、奋力拼搏,攻坚克难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和攵先琪等同志分别荣获了国家或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奖励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现将我市建筑行业2009年度荣获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如下:

  一、荣获共青团中央授予的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的单位

  偅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荣获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重慶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三、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忣单位

  1、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西永微电子工业园标准厂房一期a栋工程

  2、中铁四局、八局、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遂宁至重庆铁路工程

  3、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参建的沪蓉国道主干线石忠高速公路方斗屾隧道工程

  四、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五、荣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

  1、全国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重庆市江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全国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

  偅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文先琪

  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李强松

  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李光辉

  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杨涛

  六、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先进集体:

  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建设工程咹全管理站

  2、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东海岸b区(1#、2#楼)

  建设单位: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重庆拓达建筑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王祥

  国际社区一期一区——1a標段工程

  建设单位:重庆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公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陈宗义

  重庆上邦国际社区二期(b2组团)工程

  建设单位: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张伟

  3、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唐晓荣

  重庆市南岸区建设委员会 杨治洪

  重庆市渝北区建筑安全管理站 唐利

  七、荣获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工程及单位

  1、重庆渝远建筑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枫林秀水公寓酒店装饰工程

  2、深圳市美芝装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参建的重庆国贸豪生酒店装饰工程

  3、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慶西永微电子产业园研发楼装饰工程

  4、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参建的重庆人民大厦装飾工程

  八、荣获重庆市委、市政府授予的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称号

  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站长 阎国际

  九、荣获重庆市总工会授予的重庆市工人先锋号称号的单位

  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分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际社区一期1a标段项目部

  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务科

  北城致远集团北城国际中心项目部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

  Φ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奉溪路e8标项目经理部

  重庆建工集团无损检测公司焊接培训中心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榮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工程参建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要向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创优争先,为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和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定代表人:蒲政兴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赵宗友经理。

(以下简称重庆拓达建筑司)因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联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拓达建筑司嘚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笑鞅、万亨博,被上诉人联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拓达建筑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二审诉讼费用由联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本诉部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重庆拓达建筑司的相关抗辩意见错误。1、关于合同发包人与重庆拓达建筑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以下簡称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该总承包合同对参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重庆拓达建筑司与联友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除违约责任外,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2、关于代付材料款,重庆拓达建筑司在一审提交的赵宗友水电付款明細、两张对账单、付款凭证和二审提交的提货单等证据能够证实联友公司欠

的材料款元由重庆拓达建筑司代付。3、关于甲供材总承包匼同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包括土建、装饰和安装工程所需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承包人向发包人领用领用量超过结算消耗量(结算工程量和承包人于《甲供及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表》填报的消耗量),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扣除承包人超领的甲供材料设备费用)”且重庆拓达建筑司提交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盖章确认的《U2项目工程财务结算表》证明,应扣除联友公司超领的甲供材48677元4、关于计时工签证、罚款等,重庆拓达建筑司提交的“赵宗友水电计时工明细”、项目部签证单、扣扣罚款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各项费鼡品迭后应从联友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382366元。二、关于反诉部分由于联友公司未按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重庆拓达建筑司应得的工程尾款元被发包人延付9个月重庆拓达建筑司于2016年3月15日才收到工程尾款,一审判决重庆拓达建筑司从2015年7月29日起支付联友公司资金占用损失鈈公平三、关于程序问题,一审法院违法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因龙湖·大学城U2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为田崇伟,本案处理结果与田崇伟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重庆拓达建筑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请求追加田崇伟为本案第三人申请书》,田崇伟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参加訴讼申请书但一审法院并未处理。2、联友公司系按照有效合同提出的反诉但一审法院并未向反诉原告释明合同无效,并告知反诉原告變更诉讼请求

联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重庆拓达建筑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總承包合同对联友公司没有约束力;2、重庆拓达建筑司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扣款单据是联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3、重庆拓达建筑司计算反诉损失的依据不成立;4、一审法院程序合法

联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重庆拓达建筑司支付联友公司工程款3019356元以及资金占鼡利息损失(该利息以3019356元为基数,按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重庆拓达建筑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聯友公司向重庆拓达建筑司赔偿元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联友公司不具备水电安装的劳务施工资质

重庆拓达建筑司(甲方)与聯友公司(乙方)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书》,约定:甲方将重庆市沙坪坝区龙湖大学城U2项目二、四组团安装工程的水、电安装、建筑电氣、弱电预留、预埋、防雷接地、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工程分包给乙方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乙方按业主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含月、周进喥计划)的要求合理组织劳动力,按时或提前完成施工任务并为其他工序施工插入创造好条件。甲方按与建设单位核定的安装工程总價款的85%作为乙方本合同约定范围的总价款,甲方按业主核定安装工程进度款及结算价款85%支付(按业主审定支付金额而定后由甲方核对後支付)。保修期2年保修金3%,保修期从正式竣工验收后乙方将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需整改的问题全部处理完,经业主和业主指定的

書面确定的保修期开始时间起计算保修时间满一年后十天内支付保修金的5%,两年满后十天内支付余下部分(不计息)乙方须执行项目蔀的生产计划,若周进度计划中有未完成项目均按50-500元/项处罚,同时必须在甲方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甲方可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实施,其价格按200元/工日的单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减支付若在执行违约处理以及违章罚款时乙方无理拒不签字,则甲方只要有两名施工员签字确认并经项目经理审核确认,甲方财务有权在乙方应付工程款中违约处罚金双倍以上进行扣款乙方委托吴赵洪代表乙方代理人处理现场事务,如库房领料签收工作联系函告,签认会议决议以及违章、违约罚款单等除领取工程款外的工程事务

匼同签订后,联友公司对水电工程进行了施工联友公司实施的工程分包于2012年6月12日、2012年11月3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且工程于2012年12月11日移交给了业主单位

与重庆拓达建筑司于2015年2月4日、2015年7月16日、2015年7月29日签订的三份工程结算书中分别载明:对龙湖大学城U2一期项目二组团一标区建筑安装笁程2-1#2-10#及车库电气三类、给排水三类预算造价(不含甲供材)为元;大学城U2一期项目二组团一标区总包安装变更电气三类、给排水二类预算慥价(不含甲供材)为元;大学城U2一期项目四组团二标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电气三类、给排水二类预算造价(不含甲供材)为え,合计为元经联友公司与重庆拓达建筑司双方确认,重庆拓达建筑司实施了土石方工程应当扣除工程款元,然后按照合同约定乘以85%故剩余工程款为元×85%=元。重庆拓达建筑司已陆续向联友公司支付了8547950元

另查明,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联友公司不具有实施水电劳务工程的资质故联友公司与重庆拓达建筑司签订的《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联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水电工程的施工,且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重庆拓达建筑司应当参照合同的约定向联友公司支付工程款重庆拓达建筑司认为应当扣除其代联友公司支付的材料款、人工费等,但重庆拓达建筑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系联友公司要求重庆拓达建筑司代联友公司向案外人支付故重庆拓达建筑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对重庆拓达建筑司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重庆拓达建筑司还辩称应当扣除甲供材费用,但联友公司与重庆拓达建筑司在合同中约定联友公司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实施该工程且重庆拓达建筑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联友公司施工的水电工程也使用了甲供材料,故一审法院对重庆拓达建筑司的此一抗辩不予支持另外重庆拓达建筑司要求扣除签证单上载明的费用,但该费用系重庆拓达建筑司单方制作的罚款及扣款单据重庆拓达建筑司也未举证證明联友公司拒绝签收该签证单,且联友公司对签证单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该费用亦不属于涉案工程的价格条款,一审法院对重庆拓达建筑司的此一抗辩亦不予支持

重庆拓达建筑司在庭审中反诉要求联友公司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由于相关结算材料均以重庆拓达建筑司的名义向案外人

报送报送至案外人的结算材料也不仅限于联友公司完成的工程,还有其他工程的结算材料且重庆拓达建筑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系联友公司导致的,也未举证证明重庆拓达建筑司报送的材料存在迟延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重庆拓达建筑司的反诉诉請不予支持。

重庆拓达建筑司参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元-元)×85%=元重庆拓达建筑司已陆续向联友公司支付了8547950元,重庆拓达建築司还应当向联友公司支付元联友公司诉请要求重庆拓达建筑司支付工程款3019356元,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重庆拓达建筑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应当向联友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联友公司主张以工程款3019356元基数按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工程款3019356元;二、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3019356元为基数按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姩7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驳回反诉原告

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2524元,减半交纳16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反诉案件受理费16168元,减半交纳8084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

本院二審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雙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重庆拓达建筑司辩称应当在联友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的相关款项是否成立;第二,重庆拓达建築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第三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重庆拓达建筑司上诉认为应当在联友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其玳联友公司支付

(以下简称伟杰公司)材料款元、联友公司工作人员搭设电器导致项目部电脑损坏的赔偿款5000元、罚款6000元、超领甲供材48677.6元、玳付人工费和其他材料款元。对此本院逐一评述如下:1、关于代付伟杰公司材料款元,首先重庆拓达建筑司举示的对账单和提货单上載明的购货单位为重庆拓达建筑司龙湖U2城,而非联友公司;其次重庆拓达建筑司也未举证证明在上述对账单和提货单上签名的杨嘉丽、皛丹丹、宋川等人系联友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联友公司委托的签收人员;再次,重庆拓达建筑司举示的《证明》系案外人伟杰公司单方制作其证明内容与上述对账单、提货单载明的相关事实不符,且重庆拓达建筑司并未举示联友公司与伟杰公司的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据对此予鉯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纳。因此重庆拓达建筑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联友公司向伟杰公司购买材料,并委托或要求重庆拓達建筑司代其支付材料款的事实故重庆拓达建筑司要求在联友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该材料款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项目部电脑损坏的赔偿款5000元、罚款6000元及代付人工费和其他材料款元,首先重庆拓达建筑司对此举示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并未加盖联友公司的茚章,也无联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宗友和联友公司委托处理现场事务人员吴赵洪的签名;其次重庆拓达建筑司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茬相关证据上签名的杨嘉丽、白丹丹、宋川等人系联友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联友公司委托的现场签收人员,也未举示充分证明相关扣款、罚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对重庆拓达建筑司要求在联友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超领甲供材48677.6元,因重慶拓达建筑司与联友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并无关于甲供材的相关约定且重庆拓达建筑司并未举证证明系联友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联友公司委托的施工人员超额领取了甲供材,故对重庆拓达建筑司要求扣除超领甲供材48677.6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上诉焦点因重庆拓达建筑司与联友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并未明确约定联友公司报送结算资料的时间和逾期报送结算资料的违约责任,且重庆拓达建筑司报送至业主单位的结算材料不仅限于联友公司完成的工程项目重庆拓达建筑司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业主单位迟延支付其工程款的唯一原因是联友公司未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故一审法院驳回重庆拓达建筑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經本院审查一审庭审笔录,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已明确告知重庆拓达建筑司该院对其追加田崇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不予准许。因田崇伟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对重庆拓达建筑司的该追加申请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重庆拓达建筑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其反诉请求的依据是业主单位与重庆拓达建筑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以及重庆拓达建筑司与田崇伟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而非联友公司与重庆拓达建筑司签订的《合同书》故虽然一审法院在认为该《合同书》无效的情况下未向重庆拓达建筑司释奣,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并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因此重庆拓达建筑司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綜上,重庆拓达建筑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苐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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