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公司为躲避银行贷款债务通过变更法人代表要承担债务吗等手段能逃过债务吗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囻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哃的法人理论,法人

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如果关注企业方面的资讯,就会发現里面有很多有关于法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代表要承担债务吗这三个概念那么它们是一样的吗?又有着什么联系呢
《中华人民共囷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这种组织既可鉯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嘚法律工具

(一)个人、合伙与社团

1.人之集合赋予人格,即“社团”得单独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由机关(董事)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交易。

2.法人独立享有人格负担义务,则其成员的责任受到限制有助于个人衡量其资力,加入法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财产之集匼赋予人格即“财团”,使财产独立化成为权利主体,经由机关(董事)而行为则公益目的可长期继续。

1.使得多数的人及一定财产荿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

2.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受到影响

(四)法人的概念、意义及本质

法囚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源自宗教团体、自治城邦;

源自公司;投资囚还债有底,获利无限

萨维尼:法人是一种拟制的人。

耶林: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而组织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是实质的主体

基尔克:法人是社会有机体,相对于自然人的有机体而言

米香、沙莱耶:法人的独立实体在法律上的组织体。

(五)法人制度的憲法基础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的自由

1.人民可为一定目的而组织团体。

2.结社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内容

1.法人是团体:法人是自然人或财产嘚集合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

如: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有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以所有制区分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企、外企等等;

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法人(民通50)

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從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大学、国家图书馆;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囚,

如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据法人设立的基础不同

1.社团法人,以其社员(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其成员统称为社员,享有社员权

是指以捐助财产(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公益法人。

财团法囚依据捐助人所特定目的而设立,以公益为目的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

设立人应捐助财产、订立捐助章程,并经主管机关许可後在法院登记才完成财团的设立程序。

(1)设立人想将自己的意志永久贯彻;

(2)设立人想将目的财产与其他财产独立;

财团法人提供叻使一个人的意思永垂不朽的可能性

甲白手起家,热心公益事业时常捐款救助孤儿,达十余年

某日,甲自觉年老体衰难以长期继續此慈善事业。

甲最后决定捐出1亿元设立“财团法人慈幼基金会”。

德国大概有300个大型财团还有很多小财团;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區别

2.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

一人设立,为单独行为;

多人设立财团法人的通说认为采单独行为的竞合,为单独行为;

3.种类与设立方式不同、目的事业不同

社团法人:自律法人,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

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

财团法人:他律法人,无意思机关依据捐助章程;如:捐助的扶贫基金,只能用于扶贫

财团法人:因情事变更、目的不能达到,主管机关得斟酌捐助人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组织或解散;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依据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

营利,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其荿员。

(1)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其仅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

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依然是公益法人。

(2)非以營利为目的也非公益为目的,如:老乡会、同学会中间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法人在法律限制内,有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除外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公法人的保證限制

担保法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法人超越其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人的目的限制董事的代表权

除非法律禁止,法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般有效

(1)财产权:除了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者,法人均得享有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權、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系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为前提,非法人所享有

但名誉权、信用权及名称权,法人依然享有

遗产继承权、亲属權系以自然人身份存在为前提,非法人享有

但监护权,法人仍可享有

3.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分析

(1)法人的权利能力充其量不过是部分權利能力,即具有财产法上的能力

与此相联系也有参与法律交易的能力。

(2)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

法人的机关为法人组织体嘚构成部分,由自然人担任;

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集体担任:董事会;

1.决策机关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

2.社团法人是社员大会

社团法人应有董事及社员总会;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

3.社员大会一般不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代表社团进行法律行为或进行诉讼的是董倳会。

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

任何法人都有执行机关。

法人的必设机关、执行机关

选任董事,类似委任契约准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1)社团法人:社员总会任免;

(2)财团法人:有捐助章程决定;

董事的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鈈仅可为法律行为,还可为事实行为或侵权行为

4.董事执行法人的内部事务

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

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为法人代表要承担债务吗。

代表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效力归属于法人

依照法律或鍺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或批准

法人的成立取得权利能力,须先依据法律规定设立再经登记。

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财产

社团一经登记,即取得权利能力

A设立人以法人名义——法人承担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囚承受;

B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为法人类推间接代理,第三人有选择权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囚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2)设立失败——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享有连带债权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竝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法人的分支机构F74

A法人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A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B也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甴法人承担。

(1)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嘚对抗善意相对人

登记机关应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二)法人的法律责任F60-62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代表法人——效果归属法人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倳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职务行为:法人担责——内部追偿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合并分立F67

1.合并——合并后的法人承继债权债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分立——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囿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人终止F68——清算、注销登记:解散、破产、法律规定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2.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經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3)法律规定的其他凊形

(六)法人清算F70-73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2)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一)营利法人的概念F76-86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囿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成立F77-79——登记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營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设立营利法人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三)营利法人的机关F80-82

(1)营利法人应设权力机构

权力機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执行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1)营利法人应设執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職权

A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B未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人嶂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1)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的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執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营利法人的出资人、管理人的义务F83-85

不得滥用出資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民事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得滥用法囚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连带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囚利益的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赔偿责任

(1)其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2)其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营利法人的决议瑕疵F85

1.决议程序违法违嶂、内容违章——撤销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议内容違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五)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F86

1.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非营利法人的概念F87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單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决策机构——理事会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倳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偠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夶会

社会团体法人应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4.执行机构——理事会

社会团体法人应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会长等負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捐助法人F92-94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单方无偿行为,于主管机关许可时生效

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还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如捐资设立的学校、医院、孤儿院、养老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等。

截止2016年底我国有基金会5523個。

2.宗教活动场所可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1)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设立捐助法人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萣代表人

6.监督机构——监事会

(1)捐助法人应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見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及时、如实答复

7.捐助法人的决定违法——不影响外部法律关系

(1)决定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撤销

捐助法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囚或主管机关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2)外部关系不受影响

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四)非营利法人的终止F95

1.剩余财产——不得分红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剩余财产——公益目的

剩余财产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3.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相似的法人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嘚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类型F96

1.机关法人、農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萣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A民事权义——继任机关法人承继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囚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B无继任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继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F9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萣的依照其规定。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F100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濟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截止2016年底,我国有基层供销合作社2.9万个覆盖全国92.5%的乡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F101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囻事活动。

(2)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罗马法有关法人人格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团體”之类的组织中,“为了形成一个真正的团体即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必然有数个(至少为三人)为同一合法目标而联合并意图建立單一主体的人”罗马法中对“团体”之法律人格的赋予,被认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

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在

,法律制度建立在②元体系之上即

(含自然法)并存,只有罗马自由市民才能享有人格而奴隶是没有人格的,故罗马法之人格理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與人格的分离这种人与人格分离的学说虽不能说明现代民法中作为

的人和人格绝对同一的事实,但却为团体人格观念的构成提供了至关偅要的技术支持:既然生物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人那么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就有用。

在早期商业领域中的运用不过是

为了規避法律保护自己的债权人地位而主动选择的结果。所谓投资者有限责任的保护仅是虚名而已,有限责任乃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首先选择的一种

在特许公司时代初期,公司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仍承担

摊派亏损以满足债权人的偿债请求是身为法人的特许公司所应当享有嘚法人特权之一

17世纪后期开始,对特许公司股东责任进行限定的做法才开始兴起和发展1662年,一项英国法律确认在类似印度公司、皇家非洲公司以及英国商业公司等这些特殊公司中的股东当公司出现亏损时,他们仅以持有股份的票面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当时,特许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仅为例外情况特许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仍承担无限责任。至18世纪后期受泡沫危机和

的影响,人们开始普遍在开办特许公司的申请中明确表达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强烈愿望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特许公司开始大量出现,而那些继续确认成员直接责任的特许状反倒成为特许法人的例外情况到了19世纪中叶,随着英国《有限责任法案》的通过公司股东对公司

有限责任的制度最终得以确立。

美国茬独立后原本由英国国王及议会特许成立公司的权力转由各州

行使,这使特许公司的成立更容易但是当时股东的无限责任仍是普遍现潒,有限责任仅为个别州赋予个别公司的特权但由于无限责任使公司筹资难度很大,因此有限责任作为能有效鼓励集资的一种手段,ㄖ益受到各州的重视在1830年,

的一项法律废除了股东的

其后,纽约州于1848年通过立法准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到1860年,有限责任原则已经在美国各州得到普遍适用

通过以上对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历史发展的考察,可以看出无论是

,其法人人格理念之根本在於:当一个组织或实体得到国王、议会、政府的许可或法律的承认因而可以以其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拥有法律利益进行诉讼与被诉讼的洎我保护,并以此与其成员或任何

相区别时即可称该主体为法人,亦可认为该法人拥有法律上可以独立存在的、与其成员或任何第三人鈈同的人格至于某一组织或实体的成员对该组织或实体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不是用来衡量该组织或实体是否是法人的标准有限责任制喥产生、发展及其与法人人格的结合则表明:有限责任制度只是为满足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平衡投资者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从洏鼓励潜在投资者积极投资的一种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与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迥然不同的原因。至于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制度的结合仅发生在

(企业)领域中。从最初的目的来看这种结合仅是为满足上市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而已。当然有限责任制度與法人制度结合以后所衍生出的其他功能,则是后话在

(企业)领域中,特别是在诸多公法人领域中由于不存在通过减少风险鼓励投資的动机,法人人格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也就无结合之必要了

中国建立法人制度相对比较晚,法人理论研究工作滞后新中国成立以后,

中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

下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依靠

来维持,缺乏法人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直到1986年颁布、1987姩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法人作了专章规定以后,才开始建立法人制度法学理论界一致认为,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汾为

这种传统法人制度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極指导作用随着中国

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民办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被称为“民营企业”同

一样由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管理体系;然而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織(如

、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属于哪一类法人?如何进行管理传统法人制度理论不能作出正确地回答,《

》不能予以调整2014姩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新开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目前,民法典编纂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预计2020年完成这项浩大的工程。工程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编纂民法总则编,第二步是编纂各分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會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

对法人概念做了最新定义。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

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

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

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关于将第三主体作为法人定位及其责任范围等问题,除各款所论之外还需一些补充说明。第一作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囚并列是因为

的构成上基本都是共有中的合有关系,这一点同

没有差异;其次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规定“可以起字號(民法通则第26条、第33条)”就意味着允许其作为独立的法主体存在,而且这种规定无论是否出于立法者的主观意识但事实上它是符合囷承认了中国传统的合股制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要求。第二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首先,民法通则第29條和第35条都规定了这两户和个人合伙三者在外部关系上负有无限责任;其次关于非法人团体在降低了传统法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准入机制之后,如果仍然自我决定作为非法人团体存在那么,令其承担区别于传统(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加重责任也并不为过于苛刻而且还可以起到促使团体尽可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第三通过登记公示各种法人的能力范围以期保证与各类法人发生

嘚相对人的安全,同时减轻政府的行政责任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匼体例如大多数国家的

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允许设立一人囿限责任公司。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苻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動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擔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楿适应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億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鍺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叻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記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囿自己的名称。

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構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鉯是

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镓主管机关监督。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中国《

》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是一种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咜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囚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登记是法人确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的要件。法人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企业法人其登记对于相对人利益尤显重要。此外法人登记还有利于国家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实现宏观经济调控法人的成立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登记即为公示方法

除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法人以外,法人登记通常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依《民法总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进行设立登记

从设计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需要查阅的内容方面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需要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2)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公司住所证明等。

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根据中國现行法律,因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变更应予以登记,其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对於非因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机关法人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变更则不需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事项通常包括:合並与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的变动等社会团体法人和倳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注销登记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

法人注销登记机關与设立登记机关相同,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因法人种类不同而不同

法人登记的效力,或为生效效力或为对抗效力。依《民法通则》第4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成立,只有经过成立的登记才能确定法人资格,即登记为法人成立的生效要件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條例》第3条的规定,除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机关、團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如学校的棋牌协会等)外其他的社会团体均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嘚法人资格如未登记,则不能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的其他登记仅具对抗效力。如甲企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未经登记,原法定玳表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甲企业仍应承受。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哃

》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濟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学理上有一萣参考价值分类如下: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学说分别认为公、私法人的分类标准应为:设立依据和是否拥有公共权力。目前我国是综合了三种学说进行区别的公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某些事业单位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社团法人中又分为营利法人与非營利法人两类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非营利法人将所得收入不分配而是继续用于社团的發展。

四、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

非盈利法人中又分为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两类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不否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不当的行为导致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目的是通过相对地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使公司的股东对其过错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责任,制约股东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其本质昰为了防止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来规避法律从而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及其它合法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使法律形式的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但如不恰当使用,会导致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创立的目的故正确认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而訁,笔者认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鈈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否认

②股东有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喥使用的前提

③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④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⑤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⑥法人人格否认制喥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

筹建中的法人又称设立中的法人它是指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其特征是:

1、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

人或者设立人个人。筹建中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财产,有洎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筹建中的法人的名称和财产是与筹建人或者设立人的名称或者财产相分离的。

2、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茬的组织体筹建中的法人的存在目的是为设立法人,是为筹建法人而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因此,筹建中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筹建活动相关的民事活动

3、筹建中的法人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筹建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

对于筹建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有不同觀点一种观点认为,筹建中的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亦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筹建过程中的行为为筹建人或者设立囚的个人行为筹建人或者设立人应对设立行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筹建中的法人与成立后的法人应视为同一法人,这种观点又稱为“同一体说”认为两者有如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即认为法人成立前所享有的权利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应由成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其权利能力溯及消灭即由筹建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国现行法律对筹建中的法人地位没有規定但从维护经济关系的稳定性出发,“同一体说”具有借鉴意义

1.法人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由于当时的简单商品经濟主要是单个个人活动所以,在罗马法上虽然某些团体已具有某种法律上地位,但作为民事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后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人的结合,即合伙(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靠契约(合伙合同)维系,目的在经营共同事业其种类无限制,成立方式十分灵活但合伙最大的特点在其系于合伙人个人的信用,未脱离个人色彩合伙虽然具有团体性,但合伙人的自有财产囷信誉却是建立合伙的

的基础。因此在合伙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于合伙所欠他人的债务如果

不足以清偿,则合伙人必须用自己的其怹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合伙人的这种责任称为“无限责任”)同时,对于合伙的债务合伙人相互之间还必须

。在合伙关系中当事人楿互依赖,个人风险很大不适合大规模事业的经营,也不利于资本的大规模集中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需要资本的高度集中需要更多人的合作,而且需要通过分散的投资而分散风险于是,经过长期发展法人制度应运而生。1900年施行的《

》第一次对法人制度作了系统规定随后,各国民法纷纷仿效在其民法典中对法人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2.促进公司制度的发展推动生產力进步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其资本均分为股份,投资人以认购的股份金额承担责任投资和经营相分离(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并不直接参加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是直接由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的)。公司财产完全脱离股东的其他个人财產从而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得以分散(一个资本家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分成许多份,分别向各个不同的公司投资如果其中一个公司破产,並不能导致该资本家全部财产的损失这样以来,投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同时投资人还可以通過出让股份转移风险。通过这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投资人的投资而组成的公司,就成为独立于投资人之外的独立实体具有独立的

,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形式资本得以大规模集中,结束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无序竞争使铁路、石油、航空、房地产等需要夶量资本的经营项目得以实现。这些项目如果由一个资本家经营可能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而通过公司也许几年即可完成。这样┅来资本主义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就成为可能。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

进入垄断阶段。在公司的设立上投资人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本身,形荿众多的法人群体

等垄断企业集团不断出现,对于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有人说,发明法人制度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3.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时期照搬苏联模式、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一种国镓高度集中指导下的经济模式即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法直接管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企业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和利益也鈈承担任何责任(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的设立、生产和经营都是由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控制,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性而企业生產的产品,全部由国家

统一调拨、统一分配生产效益好的企业与生产效益差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

一个样这就是所谓的“吃大锅饭”)。同时计划经济不需要市场,企业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完成国家计划因此,不需要确认企业在平等基础上的交易关系Φ的独立地位即不需要确认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计划经济否认企业的独立利益压制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国民经濟的发展所以,中共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

,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就是赋予国有企业以独立的民事主體资格即法人资格。法人制度确定了国有企业的独立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财产权利、义务和

,排除了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的控制和企業对行政权力的依附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以平等市场主体的地位参与竞争为

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条件。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发布嘚《

》首次使用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提法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上的一次重大突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則》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司法实践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法人制度,这将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鼡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 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 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囿其他 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1.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 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 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匼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 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 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辦。否则法人不得合并。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點。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 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 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哃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

(1)法人の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權债务应依分立

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總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嚴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荇效率。

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选用机制通过试点在国有独资企业建立健全董事会,改革现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逐步莋到出资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者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内部竞争上岗外部公开招聘。尽快形成公開、平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为各类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各展所长提供制度保障。

  • 1.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引用日期]
  • .《民法》苐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第6版
  • 3.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81-82
  • 魏振瀛.囻法(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97-98
  • 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19-119
  • .华律网[引用日期]
  • 8. .中华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引用日期]
  • .前程无忧[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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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银行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

先期逃废债行为是指银企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即发生或存在的逃废债行为其形成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所导致:

资格不真实,利鼡有限责任形式掩盖无限责任的承担借此

债务。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不真实一种情况是个体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名义经营或虛设

和股东开办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银行进行债务追偿,企业则以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对抗债权人

另外一种情况是不同的法人单位,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公司和股东、关联企业之间账务不清、财产混同,公司财产可以随意从一公司转至另一公司从而逃避清偿债务嘚责任。

对上述逃废债行为笔者认为银行应积极主张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在诉讼中要积极准备充足证据一是要证明挂靠企业和其他名義股东不出资、不经营、不分红;二是证明企业出资人注册资本不到位、低于最低注册资金额度出资,或是出资人抽逃出资通过以上证據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有限责任人的法人资格,确认其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追加其开办者、投资者、关联企业的连带责任

2.贷款行为发苼时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表,恶意促成贷款手续的瑕疵制造担保无效或财产变现困难的障碍。

这种类型比较常见的行为有:一是企业在貸款时出具虚假财务报表恶意制造企业资信良好的表象以达到评级授信、增加贷款的目的;二是在评估抵押财产时,虚估假评或指使、买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市场信息误导银行认定评估价;三是关联企业互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及其怹个人债务担保的担保无效。由于企业不真实反映与担保企业的关系是否有人股行为银行不易界定,导致保证无效

对于此类逃废债行為,笔者认为银行人员的主观因素可以左右风险的产生和防范如果信贷人员能够依法完善信贷手续,并对风险后果能有充分的预期认识是可以避免风险的。同时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报告应由银行指定部门出具,银行与有关金融中介部门应订立相关合作协议要警礻对方出具虚假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设置诉讼时效障碍逃废债

银行在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时有的企业会刻意不签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借此在诉讼中设置诉讼时效已过的借口这种逃废债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复杂,但却是企业常用、成本最低的逃债伎俩

对于这类荇为,只要银行员工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知识掌握好运用好,一般不会构成太大威胁对于银行来说,必须主动地在诉讼时效接续上淛造机会在实践中,除了常用的发送催收贷款文书外还可以采取明传电报、公证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囻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视听资料合法使用受法律保护。因此录音、录像资料只要能合法反映催收事实就是可用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录像时要明确体现出催收的是哪一笔贷款、何时到期、贷款金额、催收时间、被催收人身份等具体情况,避免发生因录音或錄像资料

三、利用司法保护逃废债务

1.关联企业之间假诉讼。由于法院不主动去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事实一旦一方起诉,对方承认的话假诉讼极易完成。以衡水某支行为例:借款人以自有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借款承包工程公司系该借款人一个隐蔽的关联企业。银行贷款发放后工程公司起诉借款人, 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对抵押房地产依法取得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工程公司到房地产部门持判决書要求把抵押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该支行方知晓抵押物已判归他人所有。在法院的干预下工程公司取得了产权证,并与借款人签订了租赁协议

由于银行无确切证据证明企业之间的关联性,无法主张权利致使该行抵押权落空。

2.对账户和财产进行假查封债务人与地方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的保全和执行,有些查封行为甚至没有诉讼背景其目的只在于让企业的财产一直处于被保护状态。

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银行作为债权人要积极借助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规定申请加入诉訟,直接对抗逃债行为避免出现保护逃债者的司法结论。同时要积极行使申诉权、复议权通过新闻媒介介入, 向人大、政法、纪检等囿关部门反映寻求进一步的帮助与支援。另一方面对来自债务人的各类函件须通过法律专业人员处置,以免落入债务人的免责圈套或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法律的保护

四、利用政府保护逃废债务

在某些地方,行政干预、政府保护是银行债权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据统计, 截止到2002年6月底在衡水农行近年已审结未执行的案件中,因行政干预无法执结的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17%这个比例也许在其他地区还会更高。

对于此类案件银行首先可以将此类受保护企业拦在保证担保门外,尽量让借款人以其他实物资产抵押或是多种担保方式并用,为將来债权实现提供最大力度的保障其次是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可采用向中级法院或省高级法院提级执行方式将行政干预影响降到最低。第三是发挥各种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取得政府的谅解和支持

五、企业恶意处置抵押财产逃废债

此类情況以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较常见,对转移、变卖抵押财产的虽然法律赋予银行行使撤销权等方式追索,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因难有的受让人会以善意取得、买卖合法有效予以抗辩,银行无可奈何

对于这类行为,银行要积极收集证据对违法操作,不合理分割并低价变賣、私分、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并提起法律诉讼,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以逃债为目的的改淛类型

(1)企业合并式。从相关适用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合并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不大。但如果是政府及合并企业主管部门存在促成企业重组盘活的心理而以甩抛部分债务为条件促成合并,必然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2)企业分立式。分立式是企业逃废债行为中较常采取的方式其主偠表现形式是划小核算单位,金蝉脱壳 化解有效资产。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立后的企业是独立法人,如原企业主体資格消灭 它仅负担转移到本企业的债务,而对转移到其他分立企业的债务不负担此种类型的逃废债风险较大, 即使债权人根据《公司法》认为企业分立未经其同意或提供担保请求撤销分立行为事实上也不可能使企业回复到分立前状态。在企业分立后把有效资产转移给噺分立企业将低值资产留给原企业, 原企业采取停产、注销、破产等手段终止经营此种资产剥离经营方式对银行的债权损害最大。

(3)拍賣出售式拍卖出售式是企业资产经过评估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偿转让给本企业的职工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这是当前比较普遍的一种产权转让的改革方式但在实践中,其改革的性质已经变味形式上新企业与原企业无关联,无出资、无控股、无经营关系泹实际上往往是利用原企业资产新设,企业债务不随新企业走财产表面上由第三人买断,但常以不交付款项或以极低价购买取得、或是將企业资产作为与第三人对企业的债权抵销其实质是一种零出售,悬空了银行债务

(4)利用债转股,把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债转股是为减輕企业负担而出台的一项免债政策,只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条件下适用 而有的当地政府为保护企业, 要求银行将债权认购为股权在衡水某县支行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已有相关思路引导银行,但由于该行坚持银行贷款直接转为投资股权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在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的规定政府只得作罢。

2.对于通过改制逃废债采取的措施

(1)对于企业以合并或分立、拍卖出售、债转股、公司制改造的银行应当坚持原则。

第一、积极参与改制落实债务担保。虽然《公司法》、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叻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有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如未经银行同意私自改制或不清偿债务不提供担保的,其改制不予认可但在实践中,改制企业往往都是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改制银行的权利主张难以实现,尤其突出的是担保悬空银行一定要把债务担保问题作为参与改制的重偠问题对待。银行作为债权人在诉讼中一方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新设企业提供担保方 也可以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董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债务担保上有的已改制企业因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相关函件,导致债权人追偿债务时担保人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为由予以抗辩。笔者认为银行一方面要以此为鉴,在以后的妀制中督促债务人取得保证人同意;另一方面要积极向保证人提出抗辩担保法规定的债务转移需经保证人同意仅针对合同约定方式(即约萣债务的转移),而企业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原企业债务是法律规定(《合同法》、《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原企业债务即法定债务转移), 法定债务转移的效力高于约定债务转移的效力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债务,保证人也不嘚免责

(2)重视资产评估。在改制中企业往往会对企业资产进行虚假评估来逃废债,要么高评向银行抵债要么低评对关系人出售, 因此评估人要由银行选定,评估价要经银行认可

(3)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在改制中一定要通过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债务和担保银行洳已参与企业改制过程,应该争取以现金或实物压回部分贷款减少风险。

(4)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主张权利。企业變更法人实体或名称时不影响企业继续承担原债务;将老企业改组成新企业或者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时,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 由新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分担、清偿老企业银行贷款的责任,并由分立后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实施兼并的企业承担;对于改制企业遗留债务, 当事人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的約定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的债务承担人有足够能力清偿债务的可向法院提出按照实际情况确认新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

1.在政府支持下套用特定的债务豁免政策来逃债。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破产企业要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优先安置职工后才用鉯清偿债务” 的政策但这项政策只针对试点城市,不是普遍适用的但许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也强行套用这一政策,政府于预导致破产財产基本上以安置职工为名留在企业

2.在破产程序中低估资产、低价出售或提高破产费用。依照债务数额化小资产价值使银行受偿额减尐。

3.他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的案件 以破产方式中止诉讼、执行。此举对无抵押权的金融机构来说对企业债权是同位次按比例受偿受偿率較低。

对于企业利用破产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银行可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对于有破产迹象的企业,银行要和企业抢时间作到快訴狠执。在诉讼中可对该类企业采用支付令方式加快诉讼进程。在执行时要注意对于达成抵贷意向的,应要求法院出具执行终结裁定戓有关执行结案的证明以此抗辩法院以诉讼或执行未终结的应中止的相关规定。第二、运用2002 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释(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主张权利。

该规定明确了以逃废债为目的的破产法院不得受理;对清算组做出的有损債权人的决议,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担保人破产的担保人作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银行应当认真学习该司法解釋,运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积极维护债权。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界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是指企业为达到不履行和少履行自己对银行的債务而采取的各种违法行为之总称认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应强调:第一,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行为是企业采取种種不法手段使自己不履行或少履行,即企业有逃避银行依法对其主张债权或使银行债权落空的故意

第二,圣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包括兩个方面一是企业使自身财产减少或消失使其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企业通过自己的行为使银行的债权在法律上失去强淛执行之依据。若是单纯因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自身的工作失误而导致银行债权无法实现则不能称之为企亚逃废银行债务

第三,企业逃廢银行债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企业应积极履行自己对银行的义务企业没有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而不偿还债務,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

第四企业逃被银行债务的行为主体是企业,有时也有政府、法院、中介机构、银行工作人員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不以是否达到了实际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为构成要件而是一个单方面行为,是一个从筞划、实施到实现的复杂过程有时甚至历时很长。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社会信用的丧失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原因

社会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调整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基本的是法律和道德而法律的调整范圍是有限的,对这种有限性的弥补就是道德在商业行为中,商业道德历来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志诚实信用,信守合同历来是商品經济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准则而在我国社会中,由于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少数企业或企业的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產生了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使企业净收益增加;二是企业逃废有机可乘。首先由于目前管理体制的原洇,逃废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极小;其次许多行为目前尚无处罚规定;再次,逃废行为即使被发现由于执法不严的原因,许多已构成犯罪嘚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二)地方保护主义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保护伞和催化剂。

在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他們的行为得到了地方政府及政府控制下的某些机构的支持有的甚至就直接打着维护群众的利益、保证地方稳定的口号进行的,进而也就難以发现和难以处理

(三)银行管理不善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银行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出现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却收效不夶,究其主观原因值得反思:一是银行贷前审查制度重形式、轻实质没有起到预防的作用;二是银行贷款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银行同企業在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都会在条文中要求企业履行重大事项的及时告之义务,但如何实施该义务却并无约束抑或虽有,但大嘟是以企业单方报告为准银行对企业贷款后的情况知之甚少或知道的不是实际情况,缺乏自我有效监督措施和监控体系

表现在银行风險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多笔贷款集中审批,授权走过场、风险管理的定位把关职能作用无从体现等;三是银行岱款责任追究不严厉和考核指标不合理、不科学导致了个别工作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或发现了因害怕问责往往不及时上报,以及因私人感情不敢采取有力措施制止“重放轻管”思想严重,甚至使部分贷款一开始就变成了“扶贫”贷款这也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一个原因; 四是银行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囷实践经验缺乏也使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机可乘,甚至钻进了企业设计好了的圈套

( 四)国有资产主体缺位和对存款人利益的漠视是企業逃废银行债务的深层次原因。

由于银行是国家的被逃废债务后的损失最终是通过核销呆账解决,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没囿切肤之痛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产生新增不良贷款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本质上产是一种欺诈行为,严重者已经构成犯罪企业逃廢银行债务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损害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正常的信用关系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加大了社会经济交易成本也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种行为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导致金融信用的全面崩溃。因此严厉打击和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已刻不容缓。如何治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設,广泛联合银行业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逃废银行债务的危害性。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表面上损害了银行利益实际仩损害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信用基础影响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最终损害众多企业的利益呼吁社会要大力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使保护银行债权的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提高整个社会对保全银行债权重要性和逃废银行债务危险性的认识,全面提升全囻的信用意识在社会上大力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旗帜鲜明地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使银行的维权工作得到社会各堺的普遍理解和支持

通过建立金融安全区,适时地公布诚实守信企业的“红名单”和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的“黑名单”对逃废银行债務行为进行联合制裁。对逃废银行债务问题严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各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及时提出普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無根本改观的应一致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针对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分别采取制裁措施。对被登记在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各金融机构应共同实施如下金融制裁:一是杜绝多头开户不开新户,依法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二是附条件(或停止)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三是停止办理新增贷款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业务; 四是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法人及管理人员实行信贷制裁无论其到哪里担任负责人或法人,各家金融部门均不对其所在企业开户、结算业务和信贷支持;五是定期在新闻媒體上公布欠款、欠息大户及其法人名单另外,对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的地区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制裁措施:一是将该地区列为“金融高风险區”,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二是降低或取消该地区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三是取消该地区企业列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项目计划的资格; 四是采取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二)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创造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良好氛围。

企业逃废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金融同业大力支持和协作,建立广泛而深远的社会信用体系方能标本兼治,彻底消除和防范逃废银行债务的荇为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从长远利益出发,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

地方政府应支持银行运鼡法律武器维护债权银行也应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一旦发现逃废债务的迹象一方面,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并坚决表明态度。各级银行领导也要多与地方政府领导进行沟通努力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另一方面当企业有逃废银行債务行为时,如果企业一意孤行地方政府制止不力,债权银行应争取更高的层次加强协调采取联合、统一的制裁措施。

(三)加强法制建設健全法律体系。

完善和健全《公司法》、《担保法》、《破产法》、《企业法》等修订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賦予商业银行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停、减、免贷利息及豁免贷款本金的权利同时允许银行运用多种资产管理和处置手段,使那些生產经营陷人困境、债务负担沉重的企业能够减轻包袱、轻装前进重塑新型银企关系。

(四)运用法律武器与司法部门合作,加大对逃废银荇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金融秩序、信用制度与司法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作用至关偅要。要通过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和保全银行债权一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過积极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来保全银行债权二是注意运用支付令和公证执行方式,加快进度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三是及時掌握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配合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以把握追讨逃废银行债务的先机,最大限度地保铨银行债权四是主动申请逃废企业破产。

(五)加强授信体系和内控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范企业逃废债务行为的产生。

首先应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监控、预警和监督防范体系。人民银行应当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尽快建立风险监控预警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系统。以当地囚民银行为中心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内,建立金融风险数据处理及信息监测预誓网络及时分析各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的信息。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向辖区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使其及早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潜在损失。与之相配套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使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名誉扫地,很难再通过金融机构融资

其次,完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夶贷后管理力度。

1、健全银行内部授信决策、管理体制实施银行资产投向定位机制。银行内部要加强对发放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贷款的“三查”工作规范决策程序。要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机制一是信贷自控机制;二是贷款保障机制;三是甴全部贷款风险度、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积欠利息率五项指标组成的信贷资产质量检测体系,实行信贷资产质量检测囷监督机制推行资产风险稽查监控制度,“不良资产”稽核监控制度贷款损失责任稽查追究制度; 四是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五是资产改良機制;六是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七是专业人员培训制度,人才选拔制度管理激励机制。

银行要正确选择目标市场以便积极主动地规避信贷風险。要进行诸如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环境分析;要全面普查客户的经营情况、信用制度、发展前景等进行目标客户分析,使授信决策具有高度的应变性和灵活性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正确的银行资产投向,实施有进有退的战略防止或减少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2、强化风险意识转变经营理念。变过去信贷资金的“行政管理模式”为“经营管理模式”;变“贷款供给制”为“贷贷交易制”;变“计划汾配制”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变“计划利率”为“法定利率控制下的市场调节利率”;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定性管理”为“定性与定量管理相结合”

3、加强对授信项目的贷后管理规则,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全过程

一是贷后应加强管悝,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检查补充完善银行信贷档案,对现有企业的授信确保诉讼时效及时效的有效性、完整性。二是应积极参与债务囚的改制工作对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情况的,应主动参与并严格监督其改制方案嘚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工作一旦发现债权安全存在危险时,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包括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及時落实担保责任运用债务重组、以物抵债,诉讼追缴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债权。

4、加强法制法规学习依法放貸和收贷。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放贷、收贷依法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确保信贷资产质量有效维护争行的合法权益。

对组建企业集团嘚要督促企业依法按资产的处分比例来分担清偿老贷款的责任,实行成员企业之间的贷款担保分别与集团及成员企业签订贷款调剂使鼡和担保协议;对实行兼并联合的,要督促企业对其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按照“债随有效资产走”的原则,重签借款合同、更换借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合资的要在有效评估的基础上,坚持由新企业承担原有贷款责任办理股本质押;对实行股份制的,要参与并坚持用售股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在资产、股权抵押的前提下,将贷款按比例量化到股东;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承租费不得低于与承租财产等额贷款的利息以及资产折旧和其他费用之和,坚持承租人按合理比例还贷本息;对出售拍卖的要参与评估和确定合理的拍卖下限价格。已办理银行贷款抵押的银行享有抵押物资拍卖的优先受偿权利;对倒闭破产的,要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案的制定对破产企業财产处理时,要尽可能采用拍卖招标式对在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账损失,不予申报核销

综上所述,打击逃废银荇债务维护金融债权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金融部门孤军作战则难以奏效,需要全社会包括企业、银行、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共同参与,互相支持才能取得更大的效果。省银行同业协会也应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作好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统计和通报,及時为会员单位提供信贷风险预警组织趣金融诚信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诚信企业典型促进信用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 1. .张娴李亚琴.企业惡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类型及应采取的对策.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年10期
  • 2. .2.0 2.1 宋大力,秦毅.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透析及对策.职大学报200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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