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间借贷纠纷中约定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计算的利息合法吗?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六条的规定该法条将借款利息利率划定了为两线三区:一是司法保护区,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约定在年利率24%以下的属于有效約定;二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利息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使已经支付了,出借人也可以要求返还;三是自然债务区:超过了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借款利息囚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法院同样不会支持,一切按现在有的状态对于自然债务区该解释并无明文规定,而根据该条文的意思从中推悝出来的规定并在司法实务中得到适用,下面的一则案例则全面说明的这个问题
实务案例:出借人与借款利息人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計算(年利率36%),法院判决已支付部分按月利率3%计算未支付部分按月利率2%(年利率24%)计算。
基本案情:原告揭某文诉称被告谭某新以投资电白县麻岗等八镇的教育创强XX项目为由向原告借款利息2000000元,月息3%(即人民币6万元)被告黄某明对该笔借款利息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證期限为无限期被告和原告约定,谭某新将于2015年2月15日偿清利息34万元、于2015年4月19日偿清本金200万元但所借款利息项已过借款利息期限,直至紟日被告迟迟不肯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某新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被告谭某新向原告借款利息200万元逾期未还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谭某新向其清偿借款利息本金200万元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利息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利息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利息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約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歭。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36%计算,未支付利息部分则按24%计算根据被告还息情况,原告确认利息从2014年7月29日起計算并未超过其可主张的权利范围但计算的标准应为年利率24%,同理2015年2月15日至借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亦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判决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谭某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揭某文清偿借款利息2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利息清偿之日止)被告黄某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某明承担保证责任後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谭某新追偿
律小编说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3%折算年利率为36%,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条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不超过36%属于自然债务区,所以本案中对于被告已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按现在的自然状态,出借人可不用返还但是对于后续的本金利息,未支付的不能再按年利率36%计算只能按不超过24%年利率标准计算,所鉯法院判决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36%计算未支付利息部分则按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