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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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
批复(由省民宗委颁发)无。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核同意后拟文向省民宗委请示。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第十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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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宗教事務事例》第十四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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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需提供鉯下申报材料: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無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清真寺市顺德区民族宗敎事务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西四楼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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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后報省民宗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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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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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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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 |
佛山清真寺清真寺地址:佛山清真寺市文庆路15號居而乐旅业5楼
阿訇 :安尤布—张如毅 伊玛目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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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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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
批复(由省民宗委颁发)无。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核同意后拟文向省民宗委请示。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第十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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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宗教事務事例》第十四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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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需提供鉯下申报材料: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無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清真寺市顺德区民族宗敎事务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西四楼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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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后報省民宗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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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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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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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