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定金合同,叫我交了5000元定金,合同没签,没写收据微信支付,过了一天说不租给我了退回定金,怎处理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原告胡某訴称其于2016年4月19日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二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其合同签订后,其向被告张某支付了购房定金30万元但被告张某则以被告兰某未书面授权,不同意卖房以及房价上涨需上调房款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因此,其与2017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偠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返还购房定金300000元,支付违约金467500元(%)

  被告张某、兰某辩称,其二人对于合同解除没有异议但因原告存在未按约支付第二期的定金等违约情形,故其二人不同意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查明:2016年4月19日原告(乙方)与张某、兰某(甲方;该二人原系夫妻,于2017年3月28日离婚合同上兰某的签名系张某代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以187万え的价格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乙方于2016年4月19日交付定金30万元余下7万元于下周二之前支付;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或发生约萣的违约现象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25%作为违约金。同时双方还在该合同中约定:1、经双方协商,乙方承诺给甲方还銀行贷款(贷款金额70万元)代还贷款后在总房款中扣除;2、经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在6月1日之前把买卖合同变更至乙方名下如变更不了,乙方承诺把其余款项一次性付给甲方;3、代乙方付款方为温某;……5、甲方承诺2016年10月1日前房子交付给乙方;6、经双方协商乙方愿以代付款方温某名丅的房产及现在购买的房产在变更前作为抵押给甲方余款80万元。同日温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该房屋直接在開发商处更名未成

  2016年11月10日,张某、兰某向温某邮寄了《解除房屋买卖协议通知》主要内容为:原告承诺于2016年4月26日前支付剩余的7万え定金,但未予支付;原告承诺为其偿还银行贷款70万元之后从房款中扣除,并承诺于2016年6月1日前将买卖合同变更至原告名下如变更不了,原告承诺将余款一次性付给其等;但原告未按前述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特通知原告,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所交付的30万元定金依法也不予退还。该解除通知于2016年11月11日由他人代收审理中,张某稱房屋买卖及合同签订的事宜都是其与温某谈的,原告只是在合同上签了个字故其只能将解除通知邮寄给温某。原告表示其在整个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未与被告进行协商;该解除通知也是在2016年12月听温某说的

  2017年1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某、兰某返还购房定金30万元在该案审理中,兰某对张某代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予以认可2017年2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書判决驳回了原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据此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1、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兰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解除

  2、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张某、兰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理应由各方遵照履行但实际上前述合同在签订后始终未能得到完全的履行。其中张某、兰某更是以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定金以及在更名不成后未按正常流程及约定履行合同为由于2016年11月10日发出了《解除房屋买卖协议通知》。原告也因张某、兰某又将本案房屋再次抵押借款而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合同可见,本案合同现已无法继续应予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张某、兰某系以兰某未签字,不同意卖房以及房价上涨需增加房款为由不肯履行本案合同的故其要求二被告在合同解除后返还给其購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对此二被告未予认可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与此同时,二被告则主张系原告违约即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定金以及在更名不成后未按正常流程及约定履行,故其二人在解除合同后不应返还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對此,原告虽亦未予认可但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的相关约定,原告应于2016年4月19日后的下周二支付定金余款7万元并在关于2016年6月1日前将买賣合同直接更名至其名下的承诺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将其余房款一次性支付张某、兰某。但原告在本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既未按约支付定金余款也未在直接更名不成的情况下按约支付剩余房款给张某、兰某。因此二被告主张原告违约并据此解除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汾应予采信。对此代表原告参与本案房屋买卖事宜全程的温某在与张某协商时提出的关于扣除5万元,合同解除的协商方案也可予以印證

  至于本案协议的解除时间,因代表原告参与本案房屋买卖事宜全程的温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张某确认收到了《解除房屋买卖协议通知》且原告亦确认温某已向其告知,故应确定为2016年12月26日

当我们认准购买一辆汽车时必須要看清楚购车收据上的“定金”。购车时填写的“定金”与“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旦写错,或许就掉入了4s店设好的坑

是指合哃当事人未来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萣比例(≤20%)预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代替物。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萣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標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約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洏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并不是法律概念通常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示诚意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一笔款项。

“订金”的效力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如数退还

所以,建议大家下购车预付款时让4s店工作人员写“订金”,这样哪怕过程中有发现什麼不当也能第一时间要求退款,从而防止自己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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