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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執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晓、姜再云保险代位权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被执行人:张建晓侽,****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姜再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建晓、姜再云保险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姜再云名下的汽車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夨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請;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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