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山东-东营 咨询解答:397条
工傷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陸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傷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委员会确认,安装醫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殘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伤残补助金办理流程:
1、 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核准(未办理过工伤登记手续):
2、填写《工伤人员登记表》
3、提交相关证件和所需材料
5、完成工伤人員登记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核准
二、 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核准(已办理过工伤登记手续):
填写《职工工伤信息变更表》——提交相关证件和所需材料——申报审核——完成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核准
一次伤残补助金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工伤等级后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人员登记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核准。
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核准(未办理过工伤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
1、单位提交《工伤人员登记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笁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工伤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本人受伤前12个月缴费工资证明
8、劳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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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傷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級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醫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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