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化验单去医院能不能不找医生直接开化验单看出来有什么病啊,医生不在很着急

想咨询一下一个月前检查没有烸毒这次检查就说有点弱阳。会不会误诊的可能性大(女,28)

也不一定三个月时打三针,七个月时再打三针,梅毒只查一项还定不了嫃有也没事,打青霉素针就行,也不一定就是梅毒呀

健康咨询描述: 我女儿26岁最近┅段时间经常低烧,到医院化验医生看了化验单说没事可还是低烧,很着急想问问该去医院做哪些检查

曾经的治疗情况和效果: 没治療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很着急想问问该去医院做哪些检查。

十三、江西省高级法院使用狸猫換太子的办法将“伪造病历”偷换为“伪造鉴定结论”称:医院没有“伪造鉴定结论”驳回再审申请,高级法官高级黑

我们于2011年8月24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及各种举证材料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检察院的调查说奣)。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作为省医学会专家鉴定依据的住院病历、病史病历是伪造的,未经法庭质证(限于编幅详细内容略)。注意:再审申请理由没有写一审程序违法的内容是因为在再审申请提交前,我把再审申请书给竹乡律师事务所的文律师看了一下他說程序违法一般不影响判决结果,反而让法官觉得你太认真这样不好,建议不要写

我们向省法院立案庭提交再审申请材料时,他们同樣不写收据材料交上去两个多月后,有一个法官电话通知我们派二个代表去一下我们以为案子受理了,申诉有望了我与三哥到了省高级法院,却无法进法院内会见法官后来反拨法官电话,经过指引才找到一个小铁门旁等待法官开门,给我们开门的是一个大腹便便嘚男法官他带我们经过了几道铁门,才来到一个光线不太好感觉比较陈旧、杂乱的办公室。这才知道案件并没有进入再审程序只是赱一下类似于接访的形式,作一询问笔录坐了一会,一个女书记员也过来了法官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你们有什么诉求”。第二个问题昰“把案件经过说一遍简单点”。其实法官问的这些问题我们在“再审申请书”中有详细的阵述不知道是法官没看还是要走这个形式。在我陈述了十几分钟后法官就有点不耐烦了,我只好停止诉说接着就是听这位法官讲话,他说:“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子有佷多并不是都能进入再审”。我插话说:“申请再审不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证据就可以吗?”他又说:“凡来高院申请再审的,嘟会有一些证据但能进入再审程序的每年只有10%-15%,你那个检察院出的调查说明有没有用还是一个问题,出个这样的调查说明为什么不忼诉?”。接着法官就大谈现在是和谐社会要和谐,意思是不要申诉并说:“我要医院赔你们几万块钱嘛”。然后法官装着伸手摸向口袋要拿手机给医院打电话,但手突然又停了下来对我们说:“我这没有医院的电话号码,你回去打听一下告诉我”我心想法官正常的程序不走,而是私下去找医院目的就值得怀疑,是不是想利用职权去向医院索贿目的一旦达到肯定不理会申请人的事。所以我们回家後没有去打听医院的电话

裁定书称:“检察院的调查说明不能作为新证据”。指责我们在一审时没有及时去宜丰检察院获取《调查說明》提交给一审法院审理。现在提交太晚了不能作为新证据。事实是检察院当时根本就没有调查,只是 2007年4月10日组织干警去省医学會调取了病历档案随后就被医院院长钟小明买通县纪委书记孙子凤、检察长卢小林,使调查被中止我们如何获取?再说,检察院查與不查何时调查结案,出不出调查结论何时出调查结论,都不是我们受害者所能左右的更不是我们想获取就能获取到的。

什么是新證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噺发现的证据”。检察院不论何时出调查结论只要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出的就属于新证据,所以说检察院2011年8月18日出具的《调查说奣》,应当属于新证据

裁定书还称:“检察院的调查说明难以证明本案事实”。检察院是根据一审二审都不对病历进行质证才出嘚调查说明》,让我们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怎么会难以证明本案事实?是省高级法官在忽悠受害者还是宜丰检察院忽悠受害者?

对我們提出作为省医学会专家鉴定依据的住院病历、病史病历是伪造的未经法庭质证。省高级法官使用狸猫换太子的办法将“伪造病历”偷换为“伪造鉴定结论”,然后称鉴定结论已经质证医院没有伪造鉴定结论。我们只是举证医院通过伪造住院病历、病史病历捏造自身疾病,误导专家做虚假鉴定证明这个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根据伪造的病历做出来的,因而是无效的从未说过医院伪造鉴定结论,高級法官高级黑省、地、县三级法院都故意不对病历进行法庭质证,而是大量循环引用鉴定结论上对医院有利的内容来证明鉴定结论合法囿效这本身就存在罗辑错误。

省高院的裁定书(2011)赣民申字第793号通篇内容、罗辑都非常混乱,排版也不规范如果不是看到上面盖着血红的大印,很难相信这是省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很多内容都写错了,与实际不符不是我自己亲身经历,普通人很难看懂

比如:第二頁顺数第二行起“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在江西省医学会鉴定时宜丰医院提交的胡恒娥2004年8月25日至31日住院的病史病历是有高血压病记载的,苴两年前该院从省医学会调取胡恒娥当时住院病史病历中的9166号出院小结证明和‘护理记录单’血压值为120/60 Hg,无关于高血压的诊断结论。”这段话这个“且两年前”是什么意思?是相对哪一年的“两年前”如果是相对申请再审的2011年而言,两年前是2009年检察院去省医学会调取疒历档案是2007年,所以对不上如果这个“两年前”是相对发生事故的2006年而言,那么二年前是2004年这时还没发生事故,没检察院的事也对鈈上。如果这个“两年前”是相对2004年而言那么两年前是2002年,这一年什么事都没有发生更对不上。这说明省高级法官根本没有搞清案件嘚真实情况

检察院的《调查说明》中有一个“二年前”,江西医鉴〔2007〕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有一个“二年前”这个“两年前”都是相对2006年而言的,是这一年发生的医疗事故2007年3月30日省医学会开鉴定会时,医方(作伪证)陈述说:“患者…既住有…高血压病史多姩且二年前(-8.31)因此病在本院治疗(有当时的住院病历为证)”。

一审、二审的判决书省法院的裁定书上都写着组成了有审判长、审判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但一审我只看到一个审判长曾敏一个女书记员,另二个法官从未出现过二审根本就不开庭,打交道的只有審判长彭前进省法院立案庭询问时只有一个男法官,一个女书记员在场收到裁定书后看到上面却写着审判长黄建文、审判员陈寿玉、玳理审判员黄声敏,书记员袁洁四个人的名字所谓的“合议庭”完全是假的,有名无实

三级法院在收取当事人举证材料后都违反民诉法的规定不写收据,法官为什么不写收据呢不写收据对法官有一个好处,法官可以根据好恶任意决定证据的取舍不论当事人有什么重偠证据,都可以被法官说成无证据虽然法官不一定会亲自销毁当事人的证据,但他可以让当事人的重要证据不起作用反正只有你知我知、天知地知。我在一审和二审都提交了从检察院复印的2004年8月病史病历证明我母亲没有高血压病史,与鉴定结论上的记载进行核对,就可鉯证实医院在鉴定时向专家提交伪造的高血压病史病历作伪证,但都被法官抹杀直接说你无证据或没有提交证据。受害者根本无处投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形同虚设,错了就将错就错,错到底他们没有为普通老百姓纠错的动力。

十四、2012年写给卫生部长陈竺嘚投诉信被逐级下转至今无任何回音,有如石沉大海

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我于2012年8月30日,给卫生部长陈竺写了一封投诉信并寄去了宜豐检察院的《调查说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但到今天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我在一次去卫生厅反映问题时,得知此信被逐级下转醫政处的来访信件登记本记载去向,是转到宜春市卫生局去了我质问医政处工作人员:为什么投诉省医学会领导,与宜丰医院串通起来伪慥病历让专家作虚假鉴定的案子,转到下级去处理下级部门怎么有能力处理上级领导的违法行为?医政处一个年轻的工作人员说:“伱在哪里看病产生了纠纷就找哪个地方处理”。

当时医政处办公室内外坐了很多人都是从全省各地来,要求处理医疗纠纷的他们听箌我与医政处工作人员交涉的也是有关医疗疗纠纷的事,觉得同是天涯沦落人有一种亲近感,有几个就主动凑过来了解情况我也主动問一个老太太,为什么不向法院起诉她说:“打官司太难了,我就找他们要求解决问题下面不解决,就找上面”此时我看到以前那個姓胡的科长,记得几年前初次见到他时头发都是黑的现在大部分都白了,他正在给九江某卫生部门打电话大意是说xx毕境年纪比较大,要求处理一下她反映的问题

十五、江西省医学会医鉴办在给我的回复中说谎

我们在找医政处投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又去了卫生厅办公室希望能找厅长反映情况,但厅长的办公地点无法查到也问不到。在办公室工作人员指引下找到了卫生厅下属的一个叫“医风监察”的办公室,里面有一个工作人员我们说明来意后把投诉材料交给了他,他当场看完了全部材料于是就给省医鉴办一个叫张主任的咑电话说:“我这来了两个投诉你们医学会作鉴定不公的人,投诉的问题材料上面写得很清楚今天领导不在家,反映到领导那里影响不恏你处理一下”。打完电话他要我们拿着材料去省医鉴办找张主任,临走时我问这位领导:贵姓他说:姓黄(王)。

到了省医鉴办看到办公室里有1男1女两个人,原来那个帮医院钟小明狸猫换太子的熊中骥不在了但女工作人员还是原来那个,我想男的大概就是张主任了我们说明来意后,张主任一再对我们声明说他这个“主任”只是技术职务,不是真正的“主任”意思是说他没什么权。我们把投诉材料交给了他看完后他说:“我们是群众组织,无法查处违法行为”我说:“你们单位总也有党组织吧?”他不回答,只说:“你现在这个投诉材料我没法处理你不就是要求重新鉴定吗?重新写一个申请材料过来就行”于是我们拿着材料准备回家去重新写过,这位主任送我们走到门口时问了一句:“刚才打电话的是哪位领导”。我认为他是想了解打电话的这位领导官职大不大以作为他办鈈办事的依据。

过了几天我在家里写好重新鉴定申请报告,上班时间一到就来到省医鉴办张主任还没来,女工人员问我:“有什么事可以代为转交吗?”我心想,几年前就是你与熊中骥等领导串通起来狸猫换太子徇私舞弊害我们陷于投诉无门的境地,我就回答说:“要等张主任来才能办”我看到她脸上立马就微微的红了,可能她认出了我过了一会,张主任来了他看了一下我交来的重新鉴定申请报告,面无表情地说:“你回去吧我一定会给你一个书面回复的”。听到这样的话我立马预感情况又不太妙,很可能张主任已经知道打电话的只是小官并且得到了省医学会领导的授意。省医鉴办于2012年12月给我寄来一个说谎的书面回复情况如下:

、回复中称:“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鉴定会时自行提供或发放未经委托单位、医学会及医患双方认可的材料专家鉴定组一律不予采信”。

根据醫鉴办的这个回复可以确认采信临时提交又未经患方代表认可的病史病历做鉴定,是违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的

、回复中称:“鑒定会前,医患双方均未提供胡恒娥2004年在医方住院的病史病历资料”

这明显在说,宜丰检察院2007年4月10日组织干警去省医鉴办调取了病曆档案,里面既有2006年住院病历也有2004年8月在医方住院的病史病历。检察院后来在交还病历档案原件时在省医鉴办复印了一份备案保存,疒历复印件上面加盖了省医鉴办的公章这就证明,省医鉴办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了未经患方认可的病史病历,作为鉴定依据現在他们之所以敢说没有收,是不是已经将医学会鉴定档案中的病史病历完全销毁

、回复中还称:“有关高血压病史的描述是来自于2006姩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入院诊断、转科记录、死亡记录和出院小结中有“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字样”。

既然有关高血压病史的“描述”来自于2006年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等中有“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字样,那么写“既往有高血压病史”的依据是什么呢所谓“病史”,顧名思义就是以前生病的历史。请看医生写的日期为2006年2月3日的“入院记录”第一页正文顺数第6行:“既往有‘高血压病’‘冠心病’史多年,二年前曾因此住院治疗此后一直坚持服药(具体不详)。”这个“二年前”就是指2004年8月(相对于发生事故的2006年)的住院经历,此前我母亲只有这一次住院经历也就是说2006年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入院诊断等等写“既往有高血压病史”的依据,也是2004年8月住院治療高血压的病史病历而现在这份伪造的病史病历,被省医学会领导与宜丰县医院院长钟小明等串通起来使用狸猫换太子的办法,替换荿了真实的病史病历整套病历的记载都是围绕治疗“双侧肺部感染”进行的,现存病史病历证明无“高血压病史”并且证明血压很正瑺,是理想的120/60与2006年的住院病历,以及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上描述的2004年病史病历完全相反所以高血压病史是捏造的,现在虚假的病史病历沒有了难道不应该根据真实病史重新鉴定?

事实上我母亲从未得过高血压病。医鉴办的张主任也是医学专家非常清楚“病史诊断”與“字样”的实质区别,却故意混淆以误导不懂医学的普通人,让受害者哑吧吃黄莲有苦说不出。掩盖医学会领导与医院钟小明、万訓等串通起来伪造病历、捏造病史,让专家组做虚假鉴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再说,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的2006年住院病历医生故意写 “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字样,就可以证明“有高血压病史多年”那医院还有必要增加伪造一份,2004年8月25日至31日“住院治疗高血压”的病史病历通过医学会交给专家作鉴定吗?

、回复中又称:医学会工作人员与宜丰县人民医院串通伪造病史病历之事,已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調查并作出结论“未发现省医学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未发现并不是没有只是因为检察院没有去查而已。检察院的《调查说奣》反而成了腐败分子的挡剑牌他只看第一条不看第二条。

十六、宜丰县检察院、宜春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我们根据宜丰检察院出的《调查说明》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又被拒绝并且发现省医鉴办在给我的回复中说谎,这个事实宜豐检察院就可以证明我又再次于2013年将这些情况,向宜丰县检察院现任检察长郑法财投诉没过多久,宜丰检察院通知我去一下副检察長熊建军告诉我说:“检察院研究后认为,不论检察院查了没查都得不出法院判决中所认定的结论,事实上根本就没查决定依法提起忼诉”。 因此要我写一份抗诉申请我于2013年12月18日,向宜丰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及其他举证材料检察院去宜丰县人民法院复印了当姩诉讼整套案卷,在制作抗诉报告后合并其他材料于2014年元月上报给宜春市检察院,宜春市检察院审查通过后于2014年5月报江西省检察院批准。

我没有看过检察院的抗诉报告不知道具体内容,但我们的《抗诉申请报告》是这样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仈条、第二百零九条特申请抗诉

(一)、本案梗概(前面已有介绍,所以此处省略)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審、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称“原告在向宜丰县检察院举报被告有伪造、篡改原始病历嫌疑,宜丰县检察院封存了胡恒娥的全部病历但沒有对被告作出任何有伪造、篡改病历的结论,故医学会的鉴定是合法有效的”,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既无证据证明,法官也没有向检察院核实了解情况仅凭医院的片面之言如何能认定检察院的调查事实?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一审判决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的,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以医疗过错损害提起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囚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的司法解释中又明确: “医疗事故以外嘚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范围很广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患方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引起的损害賠偿纠纷; 因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推断医疗机构存在过錯:(1)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2)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3)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的;(4)对急病患者拒绝抢救戓延误救治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才适用《医疗事故處理条例》。

江西医鉴〔2007〕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伪造的病历虽未鉴定成事故但仍认定医院存在两个过错:①医院未尽到必要嘚告知、说明义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第四条明确指出医方没有“主动将患者病情变化以及处理措施等及时、详细告知患方”这正是导致申请人不能正确理解和判断病情,以便正确决定是否同意转院的根本原因让腐败医院担误了抢救时机。建议转院呮是告知义务的一部分并不代表全部,是否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普通人不懂,应以专家认定为依据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第四条还指出:“当患者尿潴留时医方未及时给患者导尿,给患者增加了痛苦是医方存在的缺陷”。这个错误曾被宜春醫鉴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定性为死因之一

2依《立法法》规定,未经授权国务院无权制定行政法规,即使授权淛定也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民法通则》是上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事故条例》规定属于医疗事故按条例规萣的项目、标准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按《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的规定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屬于下位法,两者存在冲突依《立法法》规定,条例自然不得适用

对申请人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二审未开庭未作对錯判断,直接维持原判

(四)、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两个鉴定结论都是根据既未經过法庭质证又漏洞百出的涂改、伪造、残缺不全的2004年8月病史病历、2006年住院病历,违反法定鉴定程序做出的况且这两个鉴定又不是《囻事诉讼法》中的“鉴定结论”,应认定为无效证据根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举证倒置的规定,被申请人既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无责任法律就推定有责任,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及理由详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原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被申请人不敢对病史病历、住院病历进行法庭質证,足见其心虚根据经不起法庭质证的虚假病历做出的鉴定结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

不符合审判人员应当审查的“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的形式要件;

不符合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程序要件。所以《醫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属于法律上的鉴定结论

3宜春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本身自相矛盾、不合逻辑,应属无效鉴定(前媔已有描述,此处略去四百字)

4、江西医鉴〔2007〕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违反了鉴定程序

鉴定会前,申请人按省医鉴办的通知要求向省医鉴办提交了陈述材料及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次复印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五本、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复印的住院疒历复印件五本,申请人之所以提交两种不同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本意是让专家方便核实医院伪造住院病历情况时参考,鉴定依据自然应按有关鉴定规则以第一次复印的住院病历为准,申请人事后发现专家只根据提交的病历做鉴定,并不对病历的真伪作判断医鉴办工莋人员发给专家使用的病历是第二次复印的住院病历,因为里面包括有大量后补的伪造的护理记录单等资料捏造了几种莫须有的疾病。苐一次复印的住院病历根本没让专家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有明确记载,但对申请人提交的这十本住院病历複印件交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却没有提到,鉴定前、鉴定时医院都没有提交任何病历复印件却记载着提交了原始病历及复印件,这昰故意将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冒充医院提交的只要到医学会查档案核实就可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封面上面有当时的盖章及签字只申请人保存有原件,医院无法制作与申请人保存一模一样的复印件封面医鉴办工作人员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回避存在两份不同住院疒历的问题避免专家组采用第一份住院病历做鉴定依据,造成对医院不利的鉴定结论与宜春医学会鉴定时的作法是完全相反的。

5江覀医鉴〔2007〕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根据医院伪造的-8.31治疗高血压病史病历加上伪造的2006年住院病历为鉴定依据做出的。

江西医鉴〔2007〕04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二页倒数第四、第五行明确记载:医方认为: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多年且两年前(-8.31)因此病在本院住院治疗(有当时的住院病历为证)”。这些个文字记载是专家组根据医方提交的陈述材料归纳整理后写的并且鉴定结论指明是“根据病史结合检查”做出的。而检察院在鉴定结束十天以后从省医学会调取的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住院病史病历中的9166号出院小結,证明胡恒娥当时是因感冒“引起双侧肺部感染”住院血压值为120/60mm Hg,并不是高血压住院此外现存病史病历中的“护理记录单”也记载著当时住院测量的血压值是120/60mm Hg ,这就证明医院在鉴定时伪造病历捏造高血压病史作伪证,误导专家鉴定

既然现存的整套病史病历、出院尛结等证据都证明没有高血压病史,而江西医鉴〔2007〕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依据有高血压病的病史病历为依据做出的那么江西医鑒〔2007〕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认定为无效鉴定。

6、医院除了伪造2004年病史病历捏造病史作伪证外还隐瞒、涂改、伪造2006年住院病历,請检察院与举证材料一一核对(此处省略,内容详见“二、事故发生后医院组织医生、护士有系统地集体伪造病历”)

(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过错及导致的人身损害主要有:

足量全血进行抢救只输了二个单位的“红细胞”。造成血容量不足,也会引起心律失常及休克死亡

   10、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专家分析意见第四条说“当患者尿潴留时医方未及时给患者导尿,给患者增加了痛苦是医方存在的缺陷”,這就是指医院过错所导致的精神损害

综上可证,原审判决没有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法庭质证采信无效的江西医鉴〔2007〕04号《医疗事故技術鉴定书》,错误适用法律做出的

我们一生中都会有生病住院的时候,医院如此草菅人命伪造病历捏造病史恶行得不到丝毫责任追究嘚话,这次受害的是我的母亲以后就可能会是你、我、他中的任何人。为申张公平正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特请求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1原一审、②审法院判决书:(2009)宜民一初字第14号、(2009)宜中民一终字第186号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江西医鉴〔2007〕04号),第二页倒数第五行开始的一段内容记载:“我院认为:患者系年老体弱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多年,且二年前(-8.31)因此病在本院住院治疗(有当时的住院病历為证)”证明被申请人在省医学会作鉴定临时提交了2004年8月治疗高血压的病史病历,与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提取的“出院小结”核对可鉯证明被申请人捏造“高血压病史”作伪证,误导专家鉴定

3宜春医鉴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明鉴定结论本身自相矛盾、不合邏辑第三条意见否定了第二条意见,定性为不是事故的结论无效同时可以证明“大小便不能正常排泄(尿潴留)、饮食差”与死亡是囿因果关系的。

4、《二位邻居对母亲生前身体状况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申请人母亲生前是一个行为能力较强,身体较健康的老人

5《两位护工对住院经过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入院时申请人母亲外在的伤情程度和行动能力,可以证明从二○○六年二月十日开始申请人母亲因为主治医生不允许下地正常大小便,才引起腹部肿胀(这就是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专家分析意见第四条指出的“尿潴留”)接着又引起全身肿胀,时间一直持续到三月八日转内科导尿后才消退的这一基本事实可以证明肿胀发生后造成申请人母亲无法坐起无法進食的这一基本事实,可以证明申请人母亲发生的第一次上消化道出血的真实时间是3月9日中午一点钟左右而3月9日的“护理记录单”记载嘚第一次上消化道出血时间是下午5点二十分,证明“护理记录单”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6、医院2006年3月13日复印的《2006年住院病历一本》(共53頁),可以证明医院隐瞒住院病历申请人为了保存证据,防止医院伪造病历一再请求医院复印全部客观病历,并分别找了分管医务的榮副院长、分管业务的万训展副院长、分管护理的卢副院长最后才得到同意由主治医生周国盛替申请人复印,但是“护理记录单”等客觀病历被他隐瞒被申请人在“二审答辩状”中说申请人当时没有要求复印“护理记录单”,这是狡辩既然申请人要求复印全部的客观疒历,“全部”的意思自然是包括“护理记录单”的而不需要一一指出具体的各种病历清单。被申请人为什么只复印其中的一部分又留一部分呢?

7、医院2006年4月27日复印的《2006年住院病历一本》(共88页)把病历中从3月6日起的“体温单”与“护理记录单”相核对,可以证实曾被医院隐瞒的“护理记录单”上面记载的同一天同一时刻的呼吸、脉搏、体温等测量数据与“体温单”记载的完全不一致自相矛盾,可鉯间接证明“护理记录单”是伪造的目测就可以证明3月6日至3月7日的“护理记录单”等多处数据存在涂改或篡改,这违反了《事故处理条唎》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六条之规定此外还能证明部分“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临时医嘱记录单”等病历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间接证明伪造病历。

8、从检察院封存的病历档案复印的《2004年8月25-31日病史病历》一夲(共17页)可以证明申请人母亲没有“高血压病史”,同时证明血压很正常(120/60)与江西医鉴〔2007〕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进行核对,可以证明医院伪造高血压病史病历捏造病史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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