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717家企业均为2018年12月31日前成立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但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8年度报告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违法行为。现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公示。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萣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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