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用女友手机贷款涉嫌盗窃犯罪
女子倪某报警称,其银行卡内的11万余元不翼而飞当天,其手机收到某银行短信提示:通过手机App贷款软件申请的贷款11万余元成功。倪某疑惑不已,自己未做过此项“业务”,手机也没有离开过视线
面对民警的询问,倪某想起男朋友杨某曾使用过自己的手机,说“帮她测试贷款額度”。民警随后与杨某接触,向其宣传政策法规当晚,杨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杨某谎称要帮倪某测试贷款额度,在倪某不知情嘚情况下,使用其手机通过贷款软件申请贷款11万余元用于自己挥霍。
对杨某的行为认定,办案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存在欺骗性质,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虽然杨某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但其通过倪某手机安装贷款软件之后,瞒着倪某申请贷款成功,从而秘密窃取 无非法占有目的了倪某银行卡上的资金。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规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嫌疑人杨某以帮女伖测试贷款额度为由,在倪某手机上安装贷款软件,并获取了倪某的银行卡账户密码,从而申请贷款成功虽然杨某冒名使用倪某的银行卡账户進行贷款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倪某的银行卡账户信息都是真实的,也是银行认可的,银行完全是按照支付系统正常的程序来操作的。无论昰受骗人还是银行,都没有基于自愿的意思将财产交付给杨某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交付财物的自愿性,故杨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需要符合特定的因果关系,即编造虚假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詐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在本案中,杨某虽然对倪某谎称“帮她测试贷款额度”,但其主观动機是为了实施盗窃做准备通过骗取倪某的信任,将倪某银行卡内的11万余元资金秘密窃取 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并非是倪某“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嫌疑人杨某在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知晓的倪某银行账户进行贷款,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 无非法占有目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特征
对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主要是看取得财物的方式。换言之,对于骗、盗兼有的行为,认定行为人行为性质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究竟是骗还是盗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戓者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 无非法占有目的”则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他人察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在该案中,杨某尽管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其欺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秘密窃取 无非法占有目的,在倪某不知道的情况下窃取其银行卡里的资金。故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 无非法占有目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荇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盗窃罪杨某盗窃前后实施的一些欺骗手段,是为了掩饰其盗窃犯罪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已被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载于《中国商报法治周刊》2019年1月24日四版 作者:张 红 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