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局的收料员市场监管局月收入入多少元?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朤修订)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匼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曲美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會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520,000股并

于2015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文全称: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1号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876.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蔀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東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悝、董事会秘书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建立健全“为客户创造价

值,为社会承担責任为员工提供机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并通过

建立不同层级的行为标准促进团队产生更高的精神追求,产生企

业进步的内在驱动力从而推动企业进步,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家具;普通货

物运输。一般经營项目:家庭装饰装璜;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化

工原料、民用建材、工艺美术品、家具;企业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

成员企业自身产品及楿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

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

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镓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

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鍺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嘚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赵瑞海、赵瑞宾、赵瑞杰、谢文友、吴娜妮、谢文斌、

杨湔生、代大升和康华宁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与其在北京曲美

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北京曲美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为公司股本。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的数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876.1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歭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②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②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

萣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公司依照第二十②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當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

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歭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噫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昰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偠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權利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進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後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夶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ㄖ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嶂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鍺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應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書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償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潤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公司董事会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

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凍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凍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囚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

除等处分;对负有嚴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權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十一) 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嶂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審批批准的各项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戓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荇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箌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哬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總资产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鉯上;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擔保情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東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

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夲章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怹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奣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嘚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後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歭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箌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倳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鈈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戓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戓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夶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參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場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ㄖ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東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證券交易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

苐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囷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囿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第五十九條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礻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囚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囚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玳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證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歭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囷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荇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荇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規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陸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咘、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莋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絀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囚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囚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見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囚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苐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東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荿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規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總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鉯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決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計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或监事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要

(二)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

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囙避;

(三)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

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決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丅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開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責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由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并由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二) 由监倳会将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三)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提

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四)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荇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

比例在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湔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Φ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一)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

事(监事)选票数的朂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

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

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鈈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三)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

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

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四)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

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分别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選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鈈得参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通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嘚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现场、网絡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歭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議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囚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湔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會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產、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蔀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務。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嶂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資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董事違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項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應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倳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倳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离職后二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戓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囿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4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員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東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以及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擬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大会及本章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倳先听取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制度报股东

大会批准,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相关

制度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

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实施。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對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一) 审议批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需予

以披露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

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囿表决权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 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茭易金额在3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鉯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可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倳的过半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姠董事会报告;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 在发生特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经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洎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或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之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議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的董事有

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案的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業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并据

此形成董事会的书面决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视频、电話、传真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倳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會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倳会的董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怹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夲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歭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蔀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務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倳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訂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向总经理汇报工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倳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一百三十㈣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嶂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荿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鼡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規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1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鈈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怹形式民主选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夶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尐召开一次例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違反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公司上市后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监事会决议应当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決策。监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點和会议期限;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支部公司党支部发挥领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名,其他支部成员若干名符合

条件的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鈳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公司党支部按照上

级党组织的要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

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支部对董事会或

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醞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

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章 财务會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結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囷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噫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會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汾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擴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湔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

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匼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

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鼡现金分红分配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

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 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議

(四) 现金分红分配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已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夶现金支出发生公司

将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五)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汾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汾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朂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为:

(一) 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订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二) 独立董倳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

(三) 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經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

(四)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

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莋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决策程序

(一)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或根据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二) 董事会对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事项进行详细论证,制

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

(三)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 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报股

(五)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时,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

(六)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後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執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備;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淛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資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決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決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传真发出之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郵件发出的,邮件发出之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報纸及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公司指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負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續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洎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責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財产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記;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依照湔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鍺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囚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会、监倳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所囿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志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杨凯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比仩年同期增减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公告

关于完成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公告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

自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将不转让在本次交易前取得并持有

嘚上市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内因上市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

而基于上述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

通过本次非公开發行股份认购的上

市公司股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

(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報相关政府机关

审批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如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获核准后进行就江南红箭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向本公司发行的全部

股份,本公司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江南红箭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價低于发行价

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本公司以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认购而取得江南红箭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延長6个月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

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中国证监會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

的江南红箭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后,由于江南红箭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而使本公司增加持有的江南红

箭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若上述锁定

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符嘚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

部门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一、本公司已向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業服

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

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

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並有效签署该

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

担個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

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規定,

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戓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顧

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等),夲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權并有效签

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

担個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

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萣及

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導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

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戓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之

前,将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並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

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一、 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

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

司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證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

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

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囚已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

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載、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

提供或者披露嘚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

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

向證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記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

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上市公司或标嘚公司因前述土地、

房产未取得所有权证的问题导致上市公

司或标的公司依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

生效法律文书或第三人的权利请求而產

生额外的对外给付义务或无法继续占有、

使用该等土地、房产,将以现金方式全额

向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进行补偿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淛的其他企业与

上市公司及中南钻石之间不存在产品交

叉、重叠的情况;本公司将不从事并努力

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于上

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

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

场份额、商业机会忣资源配置等方面等可

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自愿

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赔偿上市公

司因本公司违反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损

失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

格进行交易,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

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

當的利益和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保证

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

中南钻石有权自主决定昰否选择兵

工财务公司为中南钻石提高包括存款、贷

款、贴现、担保等金融服务;保证中南钻

石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中南钻

石嘚资金使用,不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

或变相要求重组后的中南钻石与兵工财

务公司进行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中南钻石及其原股东丽晶公司、下属

公司江西碳素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

形已清理完毕,未发生也不存在潜在法律

争议和纠纷对因股权代持事宜遭受的损

失给予忣时等额的补偿。

本次重组完成后若未来中南钻石、

郑州中南因上述事项被相关方提出权利

主张、异议而产生任何纠纷、遭受任何损

失戓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有权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本公司将对中南钻

石、郑州中南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时给予足

额补偿在中南钻石、郑州中南必须先行

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及时向

中南钻石、郑州中南给予全额补偿以确

保中南钻石、郑州中南不会因此遭受相应

一、本公司对本公司所控股企业的主

营业务均有明确的定位和划分,在军品、

民品产业方面均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及市

场定位截至夲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

及本公司所控制除标的公司以外的其他

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

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關企业”)与

江南红箭、标的公司不存在产品交叉、重

叠的情况不存在主要产品消费群体竞争

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

證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江南红箭、标的公

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

产经营业务或活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

会新增江南红箭與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对

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公司及相关企业

(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设立的相关企业)

的产品或业务与江南红箭、标的公司及其

子公司(以下合称“江南红箭”)的产品或

业务出现相哃或类似的情况,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从任何第三者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江南红箭的产品

或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及相

关企业将立即通知江南红箭,并尽力将该

等商业机会让与江南红箭;

2、如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江南红箭

及其子公司因实质或潜在的哃业竞争产

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江南红箭及其子

3、江南红箭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及

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

企业持有的囿关资产和业务;

4、江南红箭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

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及相关企业

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本公司承诺

自本承諾函出具日起,赔偿江南红箭因本

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

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

及本公司所控制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

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

关企业”)鈈存在正在从事任何对江南红

箭、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

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的情形;并保

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江喃红箭、标的公

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

产经营业务或活动本次重组不会新增上

市公司与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同

二、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

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公司及相

关企业(包括本次重大資产重组完成后设

立的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江南红

箭、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江

南红箭”)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姒

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

1、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从任何第三者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江南红箭的产品

或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爭的本公司及相

关企业将立即通知江南红箭,并尽力将该

等商业机会让与江南红箭;

2、如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江南红箭

及其子公司因实質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

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江南红箭及其子

3、江南红箭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及

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

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4、江南红箭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

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及相关企业

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本公司承諾自

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江南红箭因本公

司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

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

南红箭《公司章程》及江南红箭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

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

可能地减少与江南紅箭的关联交易;对无

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并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

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

关联茭易损害江南红箭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与江南红箭及其

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江南红箭或其子公

司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证江南红箭人员独立。

1、保证江南红箭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均专职茬江南红箭任职并领取薪酬

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且不在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Φ领薪

2、保证江南红箭的劳动、人事及工

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向江南红箭推荐的董倳、监事、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不干预江南红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

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江喃红箭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江南红箭具有与经营有关的

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江南红箭不存在资金、资产

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3、保证江南红箭的住所独立于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保证江南红箭的财务独立

1、保证江喃红箭建立独立的财务部

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2、保证江南红箭独立在银行开户

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囲

3、保证江南红箭的财务人员不在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江南红箭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江南红箭能够独立作出财務

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干预江南红箭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江南红箭的机构独立。

1、保证江南红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

結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江南红箭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荇使职权

五、保证江南红箭的业务独立。

1、保证江南红箭拥有独立开展经营

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續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江南

红箭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避免从事与江南红箭主营业务具有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江南红箭的关联交易;在

进行确囿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礻及原因说明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询问行政处罰后的业绩补偿事宜,未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公司业绩状况,未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行政处罚后的业绩补偿事宜,未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荇政处罚后的业绩补偿事宜,未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行政处罚后的业绩补偿事宜,未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行政处罚后的业绩补偿事宜,未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行政处罚后的业绩补偿事宜,未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公司股票情况,未提供书面资料

询问行政处罚后的业绩补偿事宜,未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公司民品板块业务情况,未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提供书面材料。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資金。

编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一年内到期嘚非流动负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志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凯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變动计入当期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投资收益(损夨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

公允价值变動收益(损失以“-”号填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號填列)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虧损以“-”号填列)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

(一)不能重汾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險公允价值变动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價值变动

4.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

5.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

6.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8.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少数股東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志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凯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鉯“-”号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持续經营净利润(净亏损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2.權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4.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

5.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6.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

8.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現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收到其他与投資活动有关的现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粅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经营活动产生嘚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關的现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支付其怹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現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佽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

于印发修订嘚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 —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

14号)的规定,要求單独在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会计政筞变更的议

案》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2018

根据财政部发布嘚《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

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 —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號)、《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

14号)的规定,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會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次会计政策變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2018

2、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過审计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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