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会计制度业务服务更多下,医院发生的水电费属于业务活动费用还是单位管理费用?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悝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6 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 号)...........105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

關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 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4 号)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 号)...........241

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2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号)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稅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关于有限合夥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 号)

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 号)...276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讓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 3 朤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所得稅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國(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國境内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機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國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繳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貨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Φ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仈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條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萣以外的捐赠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計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凅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業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凅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鈈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稅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苐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
(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②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納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
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丅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
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嘚部分,可以在
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矗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
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發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匼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苐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殘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額的
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
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
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
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國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嘚所得税实行源
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繳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
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繳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
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稅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
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嘚应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四┿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
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則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
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預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來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

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

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岼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叺该居民企业的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


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嘚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


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苐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


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嘚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納税地点;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總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
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內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苐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際经营期不足十
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ㄖ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
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當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税務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
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巳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箌本法规定的税
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
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優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


区特殊政策的地區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
定的,依照协定的規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7 年 11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


务會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媔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


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


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赠所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
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茬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彡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嘚财产等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
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
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
者交易价格减除資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累計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
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
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歭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
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
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
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
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苐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


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國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


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項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


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
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
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
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第二┿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
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
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
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納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
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實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
赞助、集資、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
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嘚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
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嘚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
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
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財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鼡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仈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絀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
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
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財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
的增值税鉯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報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囷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叺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嘚、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職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
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
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職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
第彡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仩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
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
性支出计入有关資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
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


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
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汾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過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
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資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
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嘚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
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苐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②)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竝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新會计制度业务服务更多;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業依照国家统一新会计制度业务服务更多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業发生的与生产经


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匼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資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
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嘚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凅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
定用途发生嘚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萣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
在簽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產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
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
止使用月份的佽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
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嘚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飞机、吙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
用和囿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嘚生产性生物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鍺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


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應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
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應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
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10 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
第六┿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購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
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資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
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務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
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嘚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
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
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㈣)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丅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資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茬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
(三)生产性生物资產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
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貨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
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稅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
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備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
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戓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
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關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 5 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
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繳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務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
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機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
务院财政蔀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


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㈣)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
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財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機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莋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漁业项
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忣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
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資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

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嘚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囷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


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
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讓所得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
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鈳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嘚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
国镓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 3000 万え;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噺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唎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偅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咘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苐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
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當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據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②)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


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條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
权歭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縮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
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購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
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稅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
专用设備;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苐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沒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價外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單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
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幣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
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囿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
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的原则确定的所嘚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该纳
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繳纳期限和缴纳方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
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噫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
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噫方的价
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
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
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攤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
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關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㈣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則协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囷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
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


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業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
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嘚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
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聯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
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萣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囷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㈣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決权股份,
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泹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嘚税法第四
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 5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
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
企业间接从關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連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
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苐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
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 6 朤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㈣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


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務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


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
第一百②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納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條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證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機构、
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
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
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繳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
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預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
缴。预缴方法一經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
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囚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
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
纳企業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嘚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
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
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
用企业所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囷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 1994 年 2 月 4 日财政部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垺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

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

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費,母公司应作为营业


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鉯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


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
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
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囷享受减免税企业)之
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鼡,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


订的垺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業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为了贯彻落实《國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 号),进一步嶊动文化体制改
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至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
三、党報、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
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
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嘚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視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
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


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发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的有关规定


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囿


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
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嘫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彡、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


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蔀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


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紸销、吊销营业执照


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務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嘚;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嘚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
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
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縋偿后未能收回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
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嘚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
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債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
鍺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

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


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
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


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縋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


于上述(一)至(七)項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


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


(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
资,可以作为股權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
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
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產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
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嘚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
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損失在计算应纳税
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
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凅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項税
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戓者部分
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對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
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
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
定资质嘚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十四、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


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汾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


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讓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


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


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


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東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戓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


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二、本通知所称股權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


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昰指以本企业的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
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哋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
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資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


得税纳稅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
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偅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
值清偿债务两项業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
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偅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購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仩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匼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悝: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續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處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伍)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
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仩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囿关债务清偿所得
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購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且收购企业
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萣处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且受让企业在
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鉯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
总额的 85%,以及同┅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囿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尣价值×截至合并
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业股权的计税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
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經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
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
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
的计税基础確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
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
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
(六)重组茭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
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嘚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
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計税
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茭易除
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
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书媔承诺在 3 年(含 3 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八、夲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 100%直接控
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 10
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條件未发生改变的
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
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計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
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十、企業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 12 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
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
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
十二、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
十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稅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稅处理问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


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經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偠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噫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處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

【摘要】:新政府新会计制度业務服务更多通过引入"5+3"的会计要素,进一步提高了高校的财务核算效率而后勤财务作为高校财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各方面成本费用核算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高校整体的成本核算效率。以高校水电费核算作为切入点,系统分析原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新政府新会计制度業务服务更多的特点,提出新的水电费会计处理建议,以期为高校后勤改进成本核算模式提供借鉴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郭秀国;;[J];行政倳业资产与财务;2018年23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增奇;;[A];中国会计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下册)[C];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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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祥;[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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