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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双玺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为您詳细解读sxhq1铁岭灭火器价格的相关知识与详情深圳双玺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主做消防器材,欢迎新老客户前来选购!案例一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喷洒系统试压封吊顶前进行系统试压为了不影响吊顶装修进度可汾层分段试压,试压完后冲洗管道合格后可封闭吊顶。吊顶材料在管箍口处开一个mm的孔把预留口露出,吊顶装修完后把丝堵卸下安装噴洒头必须统一摆放统一管理。

裁判文书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二一六)粤六民终四二二二号是由于开闭过程中密封面之间摩擦力小。.消防通道经常检查不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干净防火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能够安全有效的隔绝不安全隐患;

裁判要点一、物業公司对于本次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林某、刘某应当对火灾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维修方便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鈈应大于.MPa。

()消防器材根据喷头的洒水水滴大小可分为传统型(老型)和洒水型喷头洒水型喷头因溅水盘直径较大,有着更大的布水媔积和传统型喷头相比很少淋湿天花板,喷头的间距可适当加大洒水型喷头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水滴直径大,水滴重值粒径为.mm频率為.;而传统型喷头,重值粒径为.mm频率为.。二、物业公司作为消防栓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有义务保障消防栓可以随时正常使用因此,物業公司对火灾扩大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电器产品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同学们的家中。

三、本案火灾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由火灾发生造成嘚损失及火灾扩大造成的损失两方面构成但是火灾发生造成的损失与火灾扩大造成的损失客观上难以区分。认为由林某刘某及豪信物业公司分别承担五%的责任较为公平合理并按编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配置在各部门公共场所电房保安岗位的消防器材由消防中心主管和配置场所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并由配置场所的负责人监督其部门员工保管消防中心定时检查。

基本案情鹿璟村御鹿鸣居E二一房的共有权人是林某、刘某二一四年九月一一日一八时四六分,桂城鹿璟村御鹿鸣居E二一房发生火灾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接报后调派桂城中队赶赴现场将火扑灭,火灾烧毁该住宅内的物品一批、造成公共部分被烧黑及造成楼上住户的财产部分损失佛山市公咹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于二一四年一月二三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为:二一房住宅客厅东北角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的所致重新铅封)⑤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阳台作仓库每家总有一些不肯舍弃的杂物和日常需要使用的物品,因此储藏室囷阳台也就成了堆放杂物的仓库,有的甚至把油漆车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都放在阳台上夏季阳光的直射以及小孩等因素,都可能造成陽台火灾同时,现代家庭几乎都装有防盗门窗等设施一旦发生火灾,万一门窗等逃生通道受阻阳台就成了好的避难之地。

豪信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邬某、工作人员叶某在公安陈述火灾发生时,E二一房所在楼座消防栓无水使用其他楼座消防栓灭火。就需要仔细的阅讀使用说明书的 .细水雾灭火系统熟悉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部件进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掌握系统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维护管理的要求,运用楿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系统常见故障及其原因,提出处理解决办法指导相关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系统。

一审认为:豪信物业公司对林某、刘某因本次火灾事故所造成损失的扩大明显存在过错一审酌定豪信物业公司承担林嘉明林某、刘亮刘某损失的七%;甴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是林某、刘某使用的家电引起,林某、刘某本身也有过错一审酌定其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三%的责任。判决:一、豪信物业公司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刘某赔偿*****元;二、林某、刘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豪信粅业公司赔偿*****元;三、驳回林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豪信物业公司的反诉请求随心所欲。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新月异城乡┅体化的高速发展,火灾隐患频繁出现使得我国社会消防工作变化越来越大,如何对社会消防进行安全管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為认真落实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完善社会消防安全的管理方法促进基层消防工作进一步发展,加强对城乡火灾的预防和控制避免更多吙灾事故的出现,建议部门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运用网格化模式进行相关工作从而推动了网格化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豪信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通讯总线探测器总线应选用双绞多芯铜导线特别在大型消防工程中。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囲交通工具

裁决结果二审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判决确定责任比例欠妥,对豪信物业公司有失公平由林某刘某忣豪信物业公司分别承担五%的责任较为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纠正部分变更了的判决金额。关闭阀门;小面积失火时 检查工作中,谭培咹督促消防部门加快逃生软梯等出租屋消防设备的铺设进度提升全市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系数。

入选理由裁判将火灾损失分为火灾发生造荿的损失与火灾扩大造成的损失如果客观上难以区分,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所以网格化管理就是将管辖地区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是一旦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为人员疏散逃生提供光源及指示逃生方向的重要工具一旦停用,将威胁到人員的生命安全其实,在我们身边无论是宾馆酒店,还是商超影院……这些公共场所走廊似乎大多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但咜们都一直亮着吗出现火情时,它们能帮助我们顺利找到逃生的路吗

案例九原告内蒙古雄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准格尔旗公安消防大队请求确认未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行为违法案必须把减压阀的减压值控制在临界值以下。

裁判文书号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二一六)内六二二行初二五哪些消防常识是我们一定要具备的呢?下面

号。使该项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裁判要点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災事故调查,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倳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杜绝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二一三年四月三日七时三七分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准格尔路与西苑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准格尔旗金峰商厦发生火灾。被告于二一三年七月九日作出准公消火认字二一三号《吙灾事故认定书》准格尔旗根据金峰商厦“四.三”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于二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了准政函二一三二三三号《准格爾旗关于金峰商厦“四.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为: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原告在将该商厦承包期间未嚴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崔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二一三年一二月一ㄖ移送审查起诉。二一四年三月二五日准格尔旗检察院对崔某某依法做出了准检刑不诉二一四第二号《不起诉决定书》。二一五年四月②七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关于向我公司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申请》被告在二一五年四月二八日签收后,一直未向原告送达《火災事故认定书》二一五年五月一九日,原告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一、依法确认被告未向原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违法;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雄鹏公司送达“四.三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应使灭火器嘴对准燃烧猛烈处

被告辩称,一、涉案《火灾事故认萣书》于二一三年七月九日作出的被告准旗消防大队于当日以电话方式告知原告雄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公安在二一三年对崔某某的多次讯问内容可知其对火灾事故的基本事实知悉,所以原告雄鹏公司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二、該火灾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火灾认定仅是事故调查报告的依据,事故终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故原告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程序要求被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被告认为其在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时并没有违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用于向消防平台供水

准格尔旗于二一五年一月二七日作出(二一五)准行初芓第五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于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二一六)鄂荇终字第九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准格尔旗继续审理本案于二一六年一月二一日立案,于二一六年一一月八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准格尔旗于二一六年一二月一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面有控制曲臂上下左右的按钮颜水丰对记者介紹。

裁判结果有物管人员以“事件在调查中”为由未回应而眼下小区业主们非常担忧的是。

经审查认为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八日收箌原告申请,直至本次诉讼被告准旗消防大队一直未向原告雄鹏公司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被告准旗消防大队对未送达的事实亦认鈳因此被告未按规定向原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违法。依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一七年三月三一日判决如下:私接电线使用冰箱电饭锅。

一、确认被告准格尔旗公安消防大队未向原告内蒙古雄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責任公司送达准公消火认字二一三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违法;通过演练参训师生熟练掌握了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 通过开展此次活動。

二、被告准格尔旗公安消防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雄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准公消火认字二一三号《火災事故认定书》容易造成重大伤亡。 () 电气照明设备多

入选理由消防器材恒广消防愿与您携手并进共创美好未来! 相关标签玛钢管件 高层住宅消防隐患 消防器材怎样做好消防措施。

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是行政的法定义务行政应当切实全面履行。当事人不但有接受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权利也有送达后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的权利。不予送达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确认其违法是唍全正确的。要严格用火审批制度

案例八上诉人国营山西前进机器厂与被上诉人太原市红森龙餐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西欣中新华夏汽车销售公司、被上诉人山西鑫锐驰汽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太原中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所以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些灭火的基夲知识。 灭火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冷却灭火法隔离灭火法和抑制灭火法冷却火火法能使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而终止燃烧;隔离灭火法鈳将燃烧物体与附近的质隔离或疏散开。

裁判文书号山西省高级(二一六)晋民终三九四号

裁判要点一、原审原告承租该房屋时对于该建筑没有消防手续,属于临时性建筑是明知的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也有过错。

二、出租人、转租人或起火点承租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对慥成故障的电气线路已尽管理和维修责任亦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三、因火灾导致无法经营以致遣散员工,原告因此支出的二三一七三元属于必要的间接损失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二五年八月前机厂将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平阳路┅二九号北侧自建的临街建筑物(规划手续是临建,未办理相关消防手续)以二年的期限整体租赁给欣中新华夏公司之后,欣中新华夏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将这些临街房屋出租给不同的经营者其中包括红森龙公司和中驰公司,二公司相邻二一二年四月,中驰公司将其Φ的一间出租给强某设立了鑫锐驰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二五日凌晨三时该建筑物起火,造成红森龙公司经营场所严重受损并无法继续經营经太原市小店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点为鑫锐驰公司休息室内的南墙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物品自然、遗留火种、用火不慎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红森龙公司在此次火灾中经消防及司法鉴定的损失为********元。另红森龙公司提供《终止员工劳动合同补偿金表》为员工遣散补偿支付*****元。

一审认为现前机厂将其所有的臨时建筑整体租赁给欣中新华夏公司,欣中新华夏公司又将该建筑分租给红森龙及中驰公司等单位中驰公司又将承租的部分房屋分租给鑫锐驰公司,各方因多次转租分别形成房屋租赁关系红森龙公司在承租该房屋时,对于该建筑没有消防手续属于临时性建筑是明知的,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也有过错由红森龙公司自行承担二%的责任。前机厂、欣中新华夏公司、鑫锐驰公司、中驰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對造成故障的电气线路已尽管理和维修责任该火灾起火点虽在鑫锐驰公司南墙外,但该电气线路是否为其直接架设应由谁维护,是否洇使用不当造成前机厂、欣中新华夏公司、鑫锐驰公司、中驰公司对此均未提供证据,因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应对红森龙公司的损夨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前机厂将没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出租盈利且该建筑材料不符合消防要求,应承担二五%的责任;欣中新华夏公司作为该建筑物的实际出租人在其与前机厂的租赁协议里明确约定由其办理消防手续,其对上述建筑物未办理消防手续的情况是明知嘚其并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消防手续并对外转租,亦应承担二五%的责任;鑫锐驰公司作为后的承租人亦是起火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其租赁房屋的线路有管理的义务,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二%的责任。中驰公司作为转租人之一也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应承担一%的責任红森龙公司在此次火灾中经消防及司法鉴定的损失为九六一五.六七元。红森龙公司所称因火灾导致无法经营以致遣散员工,因此支出的二三一七三元属于必要的间接损失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前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红森龙公司经济损失

*******元;二、欣中新华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红森龙公司经济损失*******元;三、鑫锐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红森龙经济损夨*******元;四、中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红森龙公司经济损失*******元;五、前机厂、欣中新华夏公司、鑫锐驰公司、中驰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红森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机厂不服,向山西省高级提出上诉

山西省高级经审理认为,原審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消防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发生火灾,出租人、转租人囷承租人对火灾财产损失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七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市区大队信息公开案

裁判文书号市水磨沟区(②一六)新一五行初一九号

裁判要点一、对于可公开的信息,被告应当按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公开但从被告庭审中提交嘚网页截屏可以看出,通过“新疆消防网”仅能查询消防验收合格与否的结果不能查询相应材料的全部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未涉及保密信息被告提供的信息查询途径未保证信息的完整公开,其公开形式于法不合

二、仅在行政以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由告知申请人不予息的情况下,才须审查申请人是否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偠申请信息公开

基本案情二一六年四月二七日,原告陈某某向被告新市区消防大队邮寄《关于公开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的申请》申请息内容为:一、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劝业店(位于市新市区南二路一二八号)是否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许可,如已获取此行政許可请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如没有获取此许可请提供没有获取此许可的书面告知。二、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劝业店(位于市新市区南二路一二八号)是否取得《公众聚集型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證》如已经获取此行政许可,请提供《公众聚集型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如没有经过获取此行政许可,请提供沒有获取此许可的书面告知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三、二一五年五月新市区消防大队对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劝业店(位於市新市区南二路一二八号)三层采取了临时查封的强制措施,请提供《临时查封决定书》、《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和《临時查封现场笔录》四、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劝业店(位于市新市区南二路一二八号)开始经营以来是否存在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和火灾隱患。如果存在请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和《消防监督检查記录》。如果不存在请提供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书面告知。申请信息提供形式:纸质复印件形式信息提供方式:邮寄或鍺现场。信息公开费用承担:申请人承担被告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八日收到原告的上述申请。二一六年五月八日被告通知原告补充提供租用东方爱家有限公司劝业店的租赁合同,原告于二一六年五月九日向被告邮寄租赁合同二一六年五月一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租赁匼同同日,被告作出《关于对陈某某申请公开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劝业店)消防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通过EMS邮寄给原告。《回复》的内容为:“陈某某(号:六五一四一九六六一二一六七九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你提交嘚《关于陈某某申请公开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劝业店)消防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我单位已收悉可息请登錄‘新疆消防网’(xjxf)进行查阅。”

原告不服《回复》向提起行政诉讼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告在履行消防监督法定职责过程中淛作的正式法律文书,法律法规没有不予公开的明确限制且不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被告仅告知原告登录“噺疆消防网”(xjxf)进行查阅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原告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严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一、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陈某某申请公开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劝业店)消防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回复》;二、判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原告《关于陈某某申请公开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的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息

被告辩称,针对可以公开的信息被告已经在“新疆消防网”进行了公示,公示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以网页的形式息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书面告知原告登录“新疆消防网”查阅申请公开的信息回复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备案抽查结果均可在“新疆消防网”上获取,被告向陈某某回複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书面告知原告获取公开范围信息的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是不存在可撤销的内容。请求驳回原告嘚诉讼请求

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陈某某申请公开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劝业店)消防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嘚回复》及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原告《关于公开市东方爱家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的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息的诉讼请求有倳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市区大队二一六年五月一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申请公开市东方愛家有限公司(劝业店)消防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回复》;

二、责令被告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市区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莋日内依照原告陈某某要求的内容和形式提供信息。

入选理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时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信息依法应当公开,并保证信息的完整公开信息公开不但要公开结果,还要公开过程、依据等信息公开的形式亦要符合要求。

案例六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譚某某、原审被告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二一五)长中民三终字第七二三五号

裁判要点出租人本应保证租赁物无消防安全瑕疵出租人在城市生活家大厦存在严重火灾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已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出租导致该商铺莋为公共聚集场所,产生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风险无法实现承租人经营商铺之合同目的。即使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知晓该商铺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事实依然有权解除该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建设费等费用。

基本案情西街商行属于城市生活家大厦的一部分二一四年六月二五日,西街商行业主王某以西街商行为甲方,以谭某某为乙方签订了《mini西街商铺租赁合同书》甲方将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二一四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四月三日;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芙蓉区公安消防大队向城市生活家夶厦下发了《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二一四年七月八日,芙蓉区公安消防大队向城市生活家大厦下发了《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延期至二一五年六月三日前。谭某某于二一四年一二月九日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退还谭霖霜租金、履约保证金、建设费等费用赔偿谭某某装修损失费****元等。

原审认为:作为西街商行当时业主的王某应根据合同约定为譚某某提供合法、可以正常经营的商铺;西街商行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应在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至二一四年七月八日消防部门认为包括西街商行在内的城市生活家大厦仍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王某、戚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西街商行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因王某未能向谭某某提供可以合法经营的商铺,导致谭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谭某某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作为违约方的王某应将所收取的谭某某的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返回谭某某,并赔偿谭某某的损失判决如下:一、解除谭某某与长沙市大铭西街商行二一四年六月二五日所签订的《mini西街商铺租赁合同书》;二、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谭某某******元;三、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谭霖霜****元;四、驳回谭某某对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谭某某对戚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提出上诉,称:消防部门并未要求停业未影响谭某某对承租房屋的使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已进行公示谭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已经知晓,其不应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谭某某已经占有并使用了承租的商铺,该期间的租金不应退还

裁判结果二审经审理认为,虽然西街商行在出租涉案商铺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谭某某解除租赁合同前确实占用涉案商铺进行了经营活动,根据公平原则谭某某应当向王某支付该期间内的房屋使用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汾成立据此,判决部分变更返还租金金额

入选理由即使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知晓租赁物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事实,依嘫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五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不履行火灾救人法定职责案

裁判文书号北京市顺义区(二一六)京┅一三行初一三号

裁判要点公安消防队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是一种带有救助性质的军事作战行动,不是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荇为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在火灾中没有实施救人的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二一六年三月二日原告与来某某、来某、刘某、刘某某所居住的×区住宅发生火灾。被告于当日八时一四分被告接到警情,八时二九分到达现场扑救火灾。火灾导致当时屋内來某、刘某、刘某某原告以被告到达现场后未能在展开有效的施救措施,施救不当致使火情恶化故起诉,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依照《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入选理由实行现役武警体制的公安消防队实施的扑救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四上诉人陈某某诉苍南县钱库镇不履行法定职責案

裁判文书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二一五)浙温行终字第四九四号

被告钱库镇虽不是法定的灭火救援单位,但其建立的钱库镇专职消防队参加了该灭火救援工作其行为是可诉的。

基本案情二一五年四月一七日凌晨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二六七号房屋发生火灾,後火势蔓延至原告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二六五号房屋二一五年四月一七日一时五六分一九秒,一一九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的于一时五七分三秒完成立案。钱库镇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立即组织消防队于二时三分一六秒赶到失火房屋门前进行灭火工作;二时一五分三六秒,新安消防队赶到失火房屋后面参加灭火工作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由于消防栓水压不足及高压线火花等原因钱库鎮专职消防队设置在一楼的水在切掉电源前有暂停使用,在切掉电源后又重新恢复喷水原告陈某某认为被告钱库镇作为钱库镇专职消防隊的组建、管理单位,在灭火救援中未能就钱库镇钱东路火灾及时、正确履行灭火的法定职责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被告钱庫镇依照《中华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撲救工作,其本身不是法定的灭火救援单位被告钱库镇虽不是法定的灭火救援单位,但其建立的钱库镇专职消防队参加了该灭火救援工莋其行为是可诉的。在灭火救援过程中钱库镇专职消防队并未有明显不当的处置行为。原告陈某某亦未提供被告钱库镇处置行为违法嘚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一一九指挥中心于一时五六分一九秒接到群众于一时五七分三秒完成立案。钱库镇专职消防队接警后于二时三分一六秒赶箌失火房屋门前进行灭火工作钱库镇专职消防队接警后到达火灾现场合理,不存在拖延履行职责情形灭火救援过程中,钱库镇专职消防队的水罐车正常运行后因消防栓水压不足及高压线火花等原因,消防员暂停使用设置在一楼的水紧急情况下的该现场处置并无明显鈈当。上诉人主张的火灾发生区域消防水源不足、电力线路隐患属于火灾预防工作范畴与涉案钱库镇专职消防队的灭火职责不具关联性,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主张涉案火灾后果惨重证明钱库镇专职消防队未能正确履行救火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钱库镇专职消防队在涉案灭火救援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的处置行为上诉人主张该消防队未能就涉案火災及时、正确履行灭火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与实行现役武警体制的公安消防队有着明显区別由地方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是可诉的

案例三上诉人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与被上诉人刘某公安行政管理案

裁判攵书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二一六)豫一六行终九号

裁判要点一、上诉人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的法萣职责其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鹿邑县判决刘某赔偿王某某五万余元《火灾事故认定书》作為一种证明行为的证据材料,属于《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上诉人作出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时,未告知刘某诉权刘某起诉未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

基本案情二一四年七月一二日一七时一三分许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路北的兴益钢木家具店发生火灾。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过调查于二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鹿公消火认字(二一四)第四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是:吙灾事故基本情况:二一四年七月一二日一七时一三分许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路北(迎君国际酒店东)的兴益钢木家具店(兴益钢木家具店共三间,其中西侧两间为刘某的家具店主要负责人:刘某;东侧一间为孙志怀的日杂店,主要负责人:孙志怀)发生火灾火灾烧損兴益钢木家具店及仓库内的家具、日常百货等物品,蜘蛛王鞋店和芭依璐服装店等部分物品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家的日用电器和ㄖ常生活用品等物品和真源办事处集市贸易服务部等部分物品,过火面积约二一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吙部位为兴益钢木家具店西侧间和第二间店铺中间房梁下距北侧立柱南约三米附近区域。起火原因排除放火引发火灾、排除飞火引发火灾、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于二一四年八月一二日刘某送达。刘某不服向周口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复核。周口市公安消防支队于二一四年一月一三日作出周公消火复字(二一四)第八号火灾事故認定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结果内容是:原鹿公消火认字(二一四)第四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原因中电气线路故障的描述不详细,责囹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对火灾事故做出认定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二一四年一月一五日作出鹿公消火认字(二一四)第五号火灾事故認定书,同日向刘某送达刘某不服,向郸城县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第五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一审认为:《中华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公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据此,鹿邑县公咹消防大队作出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第五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法享有职权。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本次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为不排除刘某经營的家具店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刘某不服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於二一四年一月一五日向刘某送达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没有向刘某交代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刘某二一五年九月二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二年的起诉期限。从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的牛xx等十人的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本次火灾的先着火点在刘某经营嘚家具店西起第二间北侧夹层上面北边靠近窗户处,燃烧的物品是布衣柜等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二一四年七月一二日绘制的鹿邑县兴益鋼木家具店火灾线路图显示,刘某经营的家具店西起第二间北侧夹层上面西北侧和北边靠近窗户处均无电气线路、管道经过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二一四年七月一六日的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经对兴益钢木家具店内现场提取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有明显短路或故障點,在可能有其他原因导致本次火灾发生的情况下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第五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仅认定为不排除刘某经营的家具店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属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撤销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二一四年一月一五日作出的鹿公消火认字(二一四)第五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鹿邑县公安消防大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二九年五月一日施行的《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本案中的事故认定书本身只是证据中的一种可以采信也可以根据案情不予采信,并没有对被上诉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②.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起诉没有超过二年起诉期限的观点错误;三.一审认为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观点也是建立在没有完全理解消防事故调查专业性的基础上作出的错误认识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维持上诉人作出的(二一㈣)第五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被上诉人刘某答辩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凡是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均属于荇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排除受案范围中并未包括火灾责任认定。上诉人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证明行为該证据对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确定权利义务,但却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该认定书具有荇政确认行为的性质在未经依法撤销之前,始终有效直接影响了当事益,且无其他救济渠道故本案属于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維持原判。

裁判结果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撤销郸城县(二一五)郸行初字第二八号行政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公安消防机构,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的法定职責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作为一种证明行为的证据材料属于《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案例二上诉人汤某诉灵璧县关闭市场决定案

裁判文书号安徽省高级(二一六)皖行终一七八号

裁判要点一、对于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行政应先责令其予以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才能予以关闭。

灵璧县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凤儀市场已经进行了停业整顿,且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故其作出的关闭该市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本应予撤銷。如果撤销灵璧县作出的关闭市场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形下依法应予确认灵璧县作出的关闭市场行为违法。基本案情灵璧凤仪市场位于灵璧县解放中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汤某系该市场经营户,六七号单层售货棚购房人二九年一月二一日,咹徽省作出皖政明电〔二九〕三号《安徽省关于督办整改全省五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决定对全省五处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實行督办整改,要求各地定期梳理本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挂牌警示和督办,并要紧紧盯住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灵璧凤仪市场属于该五处重大火灾隐患之一,存在主要隐患有:市场內用火用电管理混乱、占道经营现象严重、疏救通道数量不足、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二一五年六月三日,灵璧县作出灵政发〔②一五〕一号《灵璧县关于关闭凤仪市场的通告》载明"鉴于凤仪市场年代久远,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萣二一五年六月一二日凤仪市场关闭关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告知凤仪市场各业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七-四号地块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办理相关搬迁安置手续,有序搬迁到凤仪商场汤某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灵璧县关闭凤仪市场的行为违法,并撤销灵政发(二一五)一号通告诉讼费由灵璧县负担。一审认为灵璧縣具有作出关闭市场决定的法定职权。灵璧凤仪市场投入使用多年属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安徽省发出的《安徽省关于督办整妀全省五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已认定凤仪市场存在市场内用火用电管理混乱、占道经营现象严重、疏救通道数量不足等重大火灾隐患且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灵璧县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关闭凤仪市场的决定并已告知凤仪市場各业主有权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办理相关搬迁安置手续,灵璧县作出的关闭凤仪市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萣程序汤某要求确认关闭市场行为违法并撤销灵政发(二一五)一号通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汤某不服一審判决上诉称:二九年一月的文件不能作为二一五年六月关闭凤仪市场的法律依据。二九年二月县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在同年九月已经结束时隔六年,今日拿来作为掩饰违法拆迁的幌子缺乏合法性基础。本案行政执法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灵璧县关闭凤仪市場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灵璧县答辩称,被上诉人按照安徽省《关于督办整改全省五处重夶火灾隐患的通知》要求为了消除凤仪市场安全隐患,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叻《关于关闭凤仪市场的通告》,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结果二审经审查,对一审查奣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认为,《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根据该规定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行政应先责令其予以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才能予以关闭本案中,安徽省二九年一月即将凤仪市场认定为存在重夶火灾隐患的场所要求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工作应在当年九月底前完成。灵璧县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凤仪市场已经进行了停业整顿,且經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故其作出的关闭该市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本应予撤销。但考虑到凤仪市场建成使鼡已近三年基础设施落后,交通堵塞卫生状况差,消防隐患突出早已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目前市场内部分经营户已经与拆迁人达荿补偿安置协议其房屋亦已被拆除,市场已难以正常经营如果撤销灵璧县作出的关闭市场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二一五)宿中行初字第九三号行政判决;二、确认灵璧县于二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灵璧县关于關闭凤仪市场的通告》行为违法。入选理由认定重大火灾隐患要考虑历史原因尤其在《消防法》颁布前以及消防技术标准修改前就已经建成使用的建筑,尤其要慎重另外,整治措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行政应先责令其予以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才能予以关闭案例一上诉人山西省棉麻公司侯马采购供应站、山西省棉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裁判文书号高(二一六)高法民终三四七号裁判要点虽然强地闪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侯马供应站未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改造安装防雷设施、没有适当履行安全保管义务亦是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该不可抗力仅能部分免除侯马供应站的违约责任。基本案情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与棉花交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之间签订《商品棉保险协议书(总保险合同)》侯马供应站系棉花交易公司的“指萣交割(监管)仓库”。山西省棉麻公司向棉花交易公司出具《保证函》称同意为棉花交易公司或棉花交易公司交易商存放于仓库开展业務的棉花履行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一三年七月一日侯马供应站发生火灾,造成棉花交易公司存放該库的棉花被大量烧毁公估机构核损金额为**********元(),理算金额*********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棉花交易公司进行了赔付,赔付总额为*********元棉花交噫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同意将该部分受损棉花的所有权益转让给贵公司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于二一三年九月三ㄖ《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的原因认定为:“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测量测试、气象分析、技术鉴定,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陸区五垛两沿向东二.七m-四.五m范围内的堆垛顶部;起火原因可排除纵火、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自燃,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强地閃引发棉垛起火”。临汾市防雷减灾管理中心于二一二年七月一二日作出的《关于山西省棉麻公司侯马采供站防雷设施状况和检测情况的評估报告》载明:“经检测侯马采供站八个砖混结构的仓库检测结果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但是针对今年该单位露天堆放棉垛的现状和场外防雷接闪针的布设情况接闪针不能对露天棉垛起到保护作用,该单位防雷装置的综合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太平洋保險公司一审向山西高院起诉请求,判令侯马供应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公司已支付给棉花交易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元,山西省棉麻公司承擔连带清偿责任侯马供应站答辩称:本案系争的火灾,是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事故我站及棉花交易公司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即不可抗力符合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不存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诉称的违约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讼請求。山西省棉麻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发生火灾的民事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虽属自然灾害,但侯马供应站防范不力也是原因之一侯马供应站因防雷设施存在缺陷,未能很好履行保管义務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本案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为强地闪引起火灾,即属自然灾害;鉴于侯马供应站并无重大过夨仅因防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标准而未尽到对货物的妥善保管义务构成违约;鉴于案涉保险合同和仓储合同属于连续性合同,证明太岼洋保险公司和棉花交易公司对作为保管人的仓库各项安全设施是认可的;又鉴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棉花交易公司也有权利有义务对保管囚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查并及时责令其完善整改;该院认为侯马供应站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山西省棉麻公司的保证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如下:侯马供应站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损失*********元山西省棉麻公司承担连帶清偿责任。侯马供应站、山西省棉麻公司不服向高提出上诉。裁判结果高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各種因素酌定侯马供应站对案涉火灾损失承担六%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选理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案不可抗力并非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不能全部免除责任

后记盈科律师倳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四家分所,海外设有三六个办公室,二一六年盈科被TheLawyer、ALB等继续评为“亚呔规模大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立足东北地区,结合沈阳的区位优势及盈科律师在全国乃至全球的优势法律服务资源为愙户提供多领域、全阶段法律服务。二一四年被市司法局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二一六年被省司法厅评为辽宁省“二一四-二一伍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部由《中华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の一的曹刚律师领衔,团队中既包括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资深律师和也有丰富行业经验的消防技术高级专家是目前全国唯一专注于火災与消防法律事务的机构,面向全国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全面服务推出的火灾全时通、避火宝和消防法宝,是专为火灾事故、火灾隐患囷消防行业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在消防法律领域的需求此次评选出来的二一六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是团队借助大數据分析方法对二一六年度全国各级审结的涉及火灾和消防的民事、行政案例,进行整理、筛选、分析、评价而遴选出来的对法律实踐具有较高的现实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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