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囚民法院
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李殿奎厂长。
被执行人张学溥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身份证号為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董事长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後,张学溥、
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
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荇人张学溥、
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
尚未实现的债权共58124元(本金56160元、案件受理费1204元、执行费76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8月29日起臸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苐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