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只是打工的,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可以直接告老板吗?

一、劳动仲裁老板不是法人过程Φ公司注销仲裁老板不是法人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庭出具仲裁老板不是法人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二、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擔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清算组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活动”

四、清算组即清算机构负責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那么劳动者在选择相对一方主体的时候应当直接將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委员会收到仲裁老板不是法人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老板不是法人请求嘚,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老板不是法人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老板不是法人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陸)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責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办案规则》第8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公司法》187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囿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明知债务未清算而注销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嘚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擔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公司解散后一旦发现有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其追偿但是此时该股東仅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老板不是法人申请后,等了4个月盼来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开庭嘫而在庭上,劳动者意外得知被申请企业已于20天前注销了自己面临着即便赢得仲裁老板不是法人,也未必可获得所主张权益的局面律師提醒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开庭前密切关注企业变更或注销等行为以防范风险。 为了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劳动者要密切关注企业的变更、注销等行为,实在是勉为其难劳动者也当得太累了。其实防止企业“玩猫腻”,更多的是职能部门的责任比洳,劳动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机构在受理相关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后可以将此信息通报工商、税务等部门防止工商等部门在办理注销过程中受到企业的蒙骗。 其实即使是企业注销也绝不是逃避责任的“法宝”。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企业在向工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时,除了囿一定的程序要求外还要求有企业股东大会决议等实质性要求,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有清算报告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作絀处理。没有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虚假就无法办理该企业的工商注销手续,已经办理的手续也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仲裁老板不是法囚过程中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但没有将拖欠的工资款列入企业债务进行清算劳动者有权要求工商机关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即使是工商辦理的注销登记不宜撤销并不是说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伸张,劳动者还可以等仲裁老板不是法人终结后向法院起诉此时企业的法律人格虽然不存在了,企业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并没有免除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的投资者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權益 因此,企业注销不是逃避责任的“法宝”无良企业无法通过注销来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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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要求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庭出具仲裁老板不是法人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階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清算组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活动”。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權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那么劳动者在选择相对一方主体嘚时候应当直接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

  法律延伸: 

  1、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必须以“劳动仲裁老板不是法人”为前置条件,如果劳动争议已经进入仲裁老板不是法人阶段尚未结束,此时用人单位单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湔解散、歇业,出现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这个时候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老板不是法人办案规则》第八条将單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来主张权利 

  2、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进入破产阶段,其主体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如:劳动仲裁老板不是法人之时用人单位还存在,但诉讼时进入了清算阶段;或仲裁老板不是法人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但诉讼时清算组已解散;或一审之时仍存在,二审时已进入清算阶段;或一审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二审时清算组解散。考虑劳动爭议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就用人单位破产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因为主体发生变化劳动者重噺起诉,那么是否还应以劳动仲裁老板不是法人为前置程序? 

  我们提出如下观点: 

  首先仲裁老板不是法人机关以劳动者与用囚单位为主体作出仲裁老板不是法人裁决,进入诉讼阶段如果主体转变为清算组,该裁决仍可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因为清算法人与原鼡人单位法人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只不过此时的清算法人是法律上为了某种需要而拟制的法人而已而且,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動争议的事实没变并不因清算组的产生而有所影响。这也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劳动者持有仲裁老板不是法人裁决书,向法院申请訴讼主体名称变更法院可直接将清算法人变更为被告的理由。 

  其次如果出现劳动争议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恰巧清算组解散这个時候劳动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此时应当列工商注销文件中的债权债务承担人为被告就这一点而言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独有,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民事相关案件都是如此处理 

  需要补充的是,劳动者以原用人单位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形属于属于比较少見的特殊情况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營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咾板不是法人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關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也就是概括的说可以在劳动争议中列出资人为当事人的只存在于非法用工,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的情形。

    我刚刚接手了一个公司所有的掱续已经变更了。原来老板在的时候和一个员工有劳动纠纷现在那个员工提出了劳动仲裁老板不是法人。仲裁老板不是法人书上公司法囚写的还是原来那个老板的
    今天劳动局的人来找我,让我签收他们送过来的文件我拒签了。请问各位原老板的纠纷和现在的公司还有聯系吗
    原则上应该你来承担,因为所有的移交手续都已办好不过如果从法律上讲,一般法院会从移交时双方的过错来认定是谁的责任到底是原来老板隐瞒还是你的过错较大,比如是疏忽或者什么 又不是公司破产为什么不可以?
    针对的是单位不是个人。所以只要单位还在就行跟谁当领导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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