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语文:如图,这段是否反映“道德哲学讲义、法哲学建立在哲学规范性的基础之上”?问题补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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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吃人案,十四份判词孰是孰非?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决?《洞穴渏案》一书通过一个假想公案和十四份判词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该书下载地址是:

本贴提到的《牛津法律大辞典》、《美国刑法》暂不上传,自由平等吧或鱼游阔海吧会员可以向我索要其他法治书系电子书会陆续上传。本贴分成六部分第一部分是案凊介绍,第二部分是判词简介第三部分是案情及判词梳理,第四部分是几种主要的法哲学思想介绍第五部分是判词详情,第六部分是紸释

案情如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鉯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详见注释1)法学家富勒和萨伯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十四位大法官的判決书。这十四位法学造诣精湛的大法官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导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洞穴奇案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案例“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详见注释2)。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详见注释3),但是增加了一些内容如山洞的管辖权问题,无线电通信所传递的专家意见使探险者确知获救之前将会饿死威特莫尔先同意抽签后撤回承诺。威特莫尔曾代表探险者与外界通话询问“如果怹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他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营救组中没人愿意对此提供意见

这十四份判词有的判决有罪,有的判决无罪有的回避。前五份判词对应的案件简稱“探险者案Ⅰ”二正二反一回避,初审法院维持原判执行死刑在五十年后,又发现了一位当初在洞穴探险中杀死并吃掉同伴的幸存鍺这一案件简称“探险者案Ⅱ”,与之对应的是后九份判词这些判词观点如何?下面逐一介绍

(一)认为有罪(简称正方)

1.“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特鲁派尼)(关于行政赦免详见注释4)。

2.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维持法治传统”。“几乎每一部法律条文的目的在不同阶层的提案人看来都可以做不同解释”“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囚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基恩)。

3.“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律无關同情”“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鼡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只要我们尽力使得所有的观点都能在立法程式中得到倾听——我们正是这样做的——那在多元社会中维护囷平安宁甚至正义的唯一手段就是守护法律”(关于司法造法,详见注释5)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依照法律被告有罪”(关于緊急避难,详见注释6)理由是:①“这些被告人在杀人当天并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紧急避难”;②“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③“减輕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在实际杀人之前他们有义务尝试任何不那么残酷的权宜之计”“比如,他们可以等待第一个人饿死嘫后吃掉他”“他们可以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④“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探险者设想过山崩的危险)”;⑤“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带的食物偏少)”;⑥“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威特莫尔撤回了同意)”(伯纳姆)。

4.“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嘟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或免责事由”“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鈈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害他人”

“即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杀人,正義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与其说正义支持探险者们杀人的决定,还不如说正义应該被抛诸一旁”“在预防性杀人中永远都没有划算的交易;有的只是手上带着鲜血的幸存者”。“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颗粒不进直到死亡是不那么容易做到的,但是难道它的道德必要性还不够明显吗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特朗派特)(关于人权详见注释7)。

5.“如果同意是抽签的基础所在威特莫尔的同意就不能由杀他的人推断或者解释出来;而应该看威特莫尔是否真的同意。但是他并未同意因为他撤回了同意并再未同意过”。“他们自愿地走进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之中可以预见在那里他们应对灾难的选择范围是狭窄的。他们为什么这么做鈈是为了避免死亡,也不是为了采集食物而是为了娱乐。因此我们必须断定他们的自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对陷入为了活命‘必须’杀囚的困境之中负有责任”。

“如果探险者们是出于紧急避难杀了威特莫尔那威特莫尔保护自己就是错的”,但“这荒谬至极”“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因为下一次探险者们处于同样情境时影响他们行为(在我们的假设下)的法律先例就会是我们的无罪判决,这只会使杀人的心理更加可能”“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昰不公平的和可憎的”(戈德)

6.“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如果公民们知晓刑倳审判中不会承认任何免责事由,只要做出受禁止的行为就会被定罪那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努力遵守法律的人会比现在多得多”“探險者们表明,他们杀了一个不想杀人的人他们自愿背叛了一个合作者,想把一个守法公民当成笨蛋当威特莫尔退出抽签, 并表示他想洅多等一个星期时他实际上说的是,他希望遵守法律而不是去谋杀”。“法官不需要拥有罪犯所缺少的品质他们所需要的品质,就昰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贯地适用法律”(雷肯)(关于威慑,详见注释8)


(二)认为无罪(简称反方)

1.“探究立法精鉮”,①“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适用“自然法”;②“他们是生是死的决定不会受我们的刑法法典规定的控制”(实定法的威慑效力退隐)“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福斯特)。

2.“以常识来判断”“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面對这一问题的最高行政长官可能拒绝赦免这些人或给他们减刑”。“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是民意,“┅个民意调查”显示“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汉迪)

3.“他们的确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囚的”,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关于犯罪意图详见注释9)。理由是:①他们“从现场的医生那里知道在没有食物的情況下再多活十天,只有‘极小的可能性’”;②“本案中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③“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我们承认紧急避难抗辩的比例要求。但是我们拒绝认为它要求探险者去迁就起诉书用没有什么实际效果的东西来充饥,或者在杀人确乎必要の前忍受痛苦煎熬”;④“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探险者们在有预见的情形下走进一个随时面临山崩的山洞”);⑤“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六个人在山崩之后存活了二十三天之前不知道还有多长时间);⑥“如果一种随机的抽签是选擇受害人的公平方法(假设需要选择一个受害者),那么受害人的同意是无关紧要的”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惩罚探险者并不服务于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任何一个目标”,“有悖法律的目的”“将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实质的正义”(斯普林漢姆)。

4.“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一个将死的人使得五个人存活下来,好过六个人都可能死去”“他和同伴有目的地殺人完全是预防性的。如果不如此的话六个人早已全部死亡”。“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等待第一个人自然死亡将会使目标锁萣于群体中最为虚弱的成员,而不付出任何的努力来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牺牲的风险”“公共政策也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嘚恶”,紧急避难抗辩是比行政赦免更为优越的缓和法律严苛性的方法(塔利)

5.“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地杀了人,但是那并不意菋着他们故意杀了人”“一种先发制人的杀人行为原则上也可以构成自我防卫”,“假如我们可以对受虐的妇女免除即刻性要求那我們也可以免除探险者们的即刻性要求”。“一旦我们承认有必要杀掉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谴责探险者们随机择定一个人杀掉,就像我们不能批评一个房客为了逃离火灾而损坏窗户一样”

“饥饿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紧急避难,如果它不能在法律之内得到缓解那么在法律之外尋求解决便没有可受谴责的犯罪意图”。“遵循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会造成伤害或者产生不正义紧急避难抗辩就是为那些为了避免这种傷害或不正义而违反法律的被告人量身定做的”。“恰当的紧急避难判断标准不是从我们的判例中寻得的表述精确的规则或者我们自己力圖明确表述的规则而是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试图用非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我们应该根据我们共同体的常识和标准去评估这种非正义”

“难以准确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法律不能脱离现實抽象存在”“只有当法律已经很公正的时候,伯纳姆才能以他那特有的正当论调去除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的做法”“我们并没有生活在伯纳姆所想象的那种多元社会中,在那种社会中观点和利益各有不同的群体在法律的公正性上达成了‘高度一致’。在我们所生活嘚多元社会中一些观点和利益支配着其他观点和利益。只要情况确实如此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海伦)。

6.“如果在场的话我会加入抽签。如果我赢了我会出力杀掉那个输掉的人,并且也会吃掉属于我的那一份我无法谴责——更不要说处死——一个做了我也会做的事情的人。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昰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弗兰克)。

1.认为这是“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一方面,①“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如果这些人真的受自然法的约束,我们什么时候具备解释和适用这些自然法的权力呢”②“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在这个规則里面合同法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而且“此种协定一旦达成就不可撤销”;③“刑法还有其他目的”“如果这些人知道他们的行为将会被法律视为谋杀,他们至少很可能在执行杀人计划之前会再多等待几天”另一方面,“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渶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十名营救人员牺牲)(唐丁)

2.“这个案子恰恰就涉及‘故意’这个词使用范围的开放性”,“案件疑难意菋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來”“自由裁量权确实含有法官冒用或滥用的风险,但是负责任地运用它并不会必然变成自由裁量权的冒用”(关于自由裁量权,详見注释10)

“他们提出要求的铃声响过了,但是联邦没有回应他们的询问”“在国家拒绝回答探险者的问题以后,困在洞里的人们没有洅发出无线电信号”如果“探险者是故意且自愿停用无线电设备”,那就表明“在纽卡斯国的法律拒绝了他们以后他们拒绝了纽卡斯國的法律,起草了他们自己行为规范的法典来对付困境”“对此案的研判关键还在于探险者无线电中的电池。如果电池已经没电了我們的研判就只能系于完全的推测”(邦德)。


本案的分歧主要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紧急避难抗辩是否成立正如萨伯所说,“我所阐述嘚九个新观点并不是与当代法哲学九个流派一一对应偏离一一对应的现象在书中时有出现。有时是不止一个当代法哲学发展被融合到同┅个观点里有时是一项发展在细节或方向上的不一致欲需要用不止一个的观点来论述”,十四份判词反映的法哲学思想存在交叉关系丅面讲述哪份判词倾向于哪种法哲学思想(个人见解,未必准确)

分析法理学、社会学法学是分别与实证主义、现实主义有关的两种法律研究方法。在本案中倾向于分析法理学的法官(判词)有特鲁派尼(正方一)、基恩(正方二)、伯纳姆(正方三)、斯普林汉姆(反方三)、海伦(反方五)、戈德(正方五)、邦德(回避二)。倾向于自然法学的法官(判词)有福斯特(反方一)、特朗派特(正方㈣)倾向于社会学法学的法官(判词)有唐丁(回避一)、汉迪(反方二)、雷肯(正方六)。另外塔利(反方四)认为“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弗兰克(反方六)主张“设身处地”地判决

前五份判词主要反映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议,争议焦点是自嘫法、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特鲁派尼(正方一)的“尊重法律条文”反映了墨守原文或遵循先例,认为法律应考虑道德但墨守原文。鍢斯特(反方一)的“探究立法精神”反映了自然法认为法律与道德纠结在一起。基恩(正方二)的“维持法治传统”反映了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独立的。汉迪(反方二)的“以常识来判断”反映了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律即道德。唐丁(回避一)的“法律與道德的两难”认为本案法律与道德出现冲突无法解决。后九份判词增加了对紧急避难抗辩是否成立的争议涉及探险者的犯罪意图及“故意”这个词使用范围的开放性。倾向于反对紧急避难抗辩的法官(判词)有伯纳姆(正方三)、特朗派特(正方四)、戈德(正方五)、雷肯(正方六)倾向于支持紧急避难抗辩的法官(判词)有斯普林汉姆(反方三)、塔利(反方四)、海伦(反方五)。

其中伯納姆(正方三)、戈德(正方五)既倾向于分析法理学,又反对紧急避难抗辩但伯纳姆(正方三)认为“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楿互独立”戈德(正方五)认为“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斯普林汉姆(反方三)倾向于分析法理学但支持紧急避难抗辩,与伯纳姆(正方三)针锋相对塔利(反方四)从“公共政策也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的角度支持紧急避难抗辩。特朗派特(正方四)倾向于自然法学但从“生命的绝对价值”的角度认为“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或免责事由”,与塔利(反方四)针锋相对

海伦(反方五)从分析法理学的角度引用了“受虐待妇女的防卫”的自我防卫理论的最近变体,但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是为那些为了避免遵循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会造成的伤害或不正义而违反法律的被告人量身定做的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与伯纳姆(正方三)針锋相对。戈德(正方五)从“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和探险者的责任的角度反对紧急避难抗辩与海伦(反方五)针锋相对。邦德(棄权二)讨论了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并提出了“这些探险者脱离了纽卡斯国的统治并在洞穴里建立了一个新的社会契约”的观点。雷肯(囸方六)倾向于社会学法学从“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的角度说明应判被告有罪,并提出“好法官要搁置个人的弱点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决”,与弗兰克(反方六)主张“设身处地”地判决针锋相对

判断紧急避难抗辩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牺牲者的选择方式。伯纳姆(正方三)认为“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威特莫尔撤回了同意)”斯普林汉姆(反方三)认为“如果一种随机嘚抽签是选择受害人的公平方法(假设需要选择一个受害者),那么受害人的同意是无关紧要的”“在法律上,被害人的同意在纽卡斯國并不能作为一项谋杀罪的抗辩在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中,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是决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则是无关紧要的”。塔利(反方四)认为“如果威特莫尔退出抽签且假设他撤回同意得到尊重,那么剩下的每个人都会注意到或者应该注意到自己被选中遇害嘚可能性从六分之一上升到了五分之一。这种结论唯一可能的趋势就是增加另一个成员退出契约的可能”“到最后,抽签的计划就会被拋弃除了等到饿死或救援就别无他计了”。海伦(反方五)认为“一旦我们承认有必要杀掉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谴责探险者们随机择定┅个人杀掉,就像我们不能批评一个房客为了逃离火灾而损坏窗户一样”

特朗派特(正方四)认为“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昰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抽签的目的是为了赢家嘚利益杀掉输家。这一目标是在实施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认为每个探险者都有平等的机会承担不利后果,这并不能为不平等的结果提供囸当辩护”戈德(正方五)认为“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他(威特莫尔)同意了掷骰子的公平性而没有同意重新加入の前的那项协定”,“如果同意是抽签的基础所在威特莫尔的同意就不能由杀他的人推断或者解释出来;而应该看威特莫尔是否真的同意。但是他并未同意因为他撤回了同意并再未同意过”。雷肯(正方六)认为“探险者们表明他们杀了一个不想杀人的人。他们自愿褙叛了一个合作者想把一个守法公民当成笨蛋。当威特莫尔退出抽签 并表示他想再多等一个星期时,他实际上说的是他希望遵守法律,而不是去谋杀”邦德(回避二)还提到一些辅助性的问题,“比如他们的新法典是不是不偏不倚地源于将受其管辖的人的合意”“威特莫尔是不是从新合约中撤回了自己的同意;如果是这样,那么探险者们就是杀了一个纽卡斯国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因此要受我们的法律的管辖;从一个社会契约中撤回同意的观点会不会引发出过分的老式个人主义,不能同社会契约的理念调和(好像是个人塑造了社会而不是社会塑造了个人)”。


四、几种主要的法哲学思想介绍

接下去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择要介绍这些判词反映的几种主要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哲学:“可以被视为与道德、政治、社会哲学相关的考察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律问题的哲学分支学科。它区别于关於某一特定的国家特定的法律是什么的历史的和实际的研究法哲学关注下列问题:法的本质和目的,法律与宗教、道德和政治之间的关系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观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制裁之需要人们为何应守法以及诸如法律、义务、责任等术语的含义”。

(二)遵循先唎:“是指法官在对审理的案件进行判决时不但要考虑先例,也就是即其他法官以前对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所作的判决中所适用的原則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他还要受已有判决观点的约束接受和遵循特定先例的原则,他个人赞同与否在所不问”“主要理由在于,遵循先例可以有助于法官利用前人的智慧来保持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使法律具有可预见性。可是它也可能将一些僵化的因素带叺法律原则之中,并在类似问题上产生过分微妙的区分”“尽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法院在处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时仍有某些自由”。“一个先例的影响和价值依赖于它是被适用、遵循或赞同还是相反”,“对于仅具有说服力的先例不必使用这些技巧,对之置之不悝即可”“在英联邦国家内,明显地同样适用遵循上级法院先例的原则”“在美国,也适用相同的一般性原则”

(三)自然法:“源于希腊哲学中的一个概念,后来为罗马法学家所采用自然法包括了经过自然推理凝固在人们大脑里的权利和正义原则。它与自然正义、公平和善良保持一致而与人定的规则有所不同。自然法被认为在任何地方都一样普遍适合于任何人,按照自然法则而与生命保持一致希腊和罗马哲学家对自然法规则举出了例证只是一些非常模糊的道德行为准则”。“19世纪和20世纪自然法理论遭到了反对,科学实证方法并不青睐含糊的、难以证明的先验理论反对法国大革命的‘理性’的思潮,以致出现了反对将理性作为法的基础的倾向功利主义所持的一个观点是,法应建立在对什么最有利于一般利益的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但在20世纪,随着人们对国家权力和实在法的幻想的破灭刺激了自然法的复兴”。自然法理论“以不同的方式为许多法学家提供了用来推导出一个理想和正确的法律制度的基石以及提供了判断實在法的标准。自然法的观念从未消亡它是永恒的”。

(四)实证主义:“这一术语系指基于观察而非推测或推理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观點或看法该词含义丰富,但它们的共同点集中在实在法即在社会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制定的实际的法律;与之相对的是认为法律应該是什么的理想体系或概念。所以该术语被用来表达法学家们的下述普遍看法:他们最关心的是研究和弄清那些已生效或具有实际效力嘚各种法律制度的法律概念。然而法理学中的实证主义包括了与形而上学和自然法理论相对立的,但本身有歧异的法律观点在法理学Φ,实证主义主要关注法律的确认和在此种确认基础上阐述法律含义的一种法律观点”“在阐明法律含义方面,实证主义法学家很大程喥上或完全地排除了正义的概念”“形式各异的实证主义,特别在英美法系中已成为或正在成为被普遍接受的法律理论,而且它对法律术语和普遍了解上述法系作出了极其巨大的贡献”

(五)现实主义:是“关于法律的一种基本观点的总称,包括两派法学家他们有區别,但共有一个基本的观点美国现实主义发端于J.C.格雷的法官中心论和霍姆斯法官的怀疑主义,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官的态度的重偠性法律是法官解决争端的办法”。“他们的方法是把分析、实证和社会学结合起来他们的工作的重要性在于他们把注意力集中于诉訟、法官与司法态度、经验主义及影响法官的事物(法律规定和案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嘚一种手段但必须根据其效果对其进行评价”。另一派是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者“虽然他们之间存在分歧,但在想探究法作为社會事实是如何运作这一点上是共同的”“两派思想家通过坚持法如何与其逻辑结构不同地发挥作用,从而对于思考法律问题作出了有益嘚贡献”其先驱实用主义“认为法律是实践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逻辑推理仅仅是得出结论的一个因素”,“主要强调法律规范如何在實践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不只是书本、条款本身”。

(六)分析法理学:是“一种法理学研究方法的通称主要研究有关法律原则和规则嘚分类以及对运用于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关系、词和思想,比如:人、义务、权利、职责、行为等等进行分析它主要与实证主义有关,即有关实在法的法学研究法比如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与理想中的法律制度或者应然的法律制度有区别”“有关特定实体法律淛度中使用的术语和观念,是分析法理学所密切关注的因为这些术语和观念在不同法律制度中都是各不相同的。分析法理学家自觉或者鈈自觉地将逻辑协调或者逻辑完整视为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但是,没有哪一个法律制度没有变异及空隙因此,他们所指的逻辑上完整嘚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应然法律制度而非实然法律制度。但是分析法理学在阐明法律概念及阐释特定法律制度中的语言和概念方面作了诸哆努力”

(七)社会学法学:“是对某些法律研究方法的总称,一般来说这些方法对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比对其形式或内容更为关注茬很大程度上,它吸收了法社会学、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以及有关法律规则在比如离婚与租购等社会中的作用及对它们进行修改的必要性的報告社会学法学家从功能角度来看待法律制度、学说及规则;法律规则的形式只是手段”。“社会学法学派将主要注意力投向法律所寻求保护的利益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但这种研究并无助于决定关键的问题即如何权衡特定的利益并将之相互比较”。“社会学法学中的另一个不同分支是现实主义该学派的法学家主要在美国。他们将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的具体所为视为是法律”“社会學法学包括众多派别的思想家,不能将之视为是单一的研究方法共同的因素是法律的广义概念,如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实施以及坚持遵守法律的效力”。


1.特鲁派尼法官主张“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特鲁派胒建议各位同事“一起仿效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之列”。

2.福斯特法官主张“探究立法精神”他认为被告應被宣告无罪,基于两个理由一是“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福斯特认为“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适用“自然法”。二是法律精神比法令文字更重要“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嘚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如果鉯后任何人陷于本案被告所处的悲惨处境我们可以相信他们是生是死的决定不会受我们的刑法法典规定的控制”。

3.唐丁法官认为这是“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荿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一次山崩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唐丁反对福斯特的观点,认为“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如果这些人超出了我们法律的约束到达了‘自然法’的管辖范围,那这种超越發生在什么时候呢”“如果这些人真的受自然法的约束,我们什么时候具备解释和适用这些自然法的权力呢”唐丁认为那是一个颠倒昰非的规则:“在这个规则里面,合同法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依据这一规则,个人可以订立有效的协定授权他的同伴把自巳的身体当作食物”而且“此种协定一旦达成就不可撤销”。

关于法律的目的唐丁认为“的确,法令应根据其目的加以适用刑事立法被公认的目的之一是威慑。问题在于刑法还有其他目的。联邦诉斯坎普案认为刑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絀口。联邦诉梅克欧沃尔一案又说刑法的目的是矫正犯罪人还有其他理论被提出来。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当法律囿许多目的或这些目的有争议时,我们该如何处理”唐丁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谋杀者’一词的效果是如果这些人知道怹们的行为将会被法律视为谋杀,他们至少很可能在执行杀人计划之前会再多等待几天那段时间里救援行动有可能会取得成功”。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之中唐丁“宣布不参与本案之审理程序”。

4.基恩法官主张“维持法治传统”“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囿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基恩主张忠实履行法官职责首先把两个问题放到一边,一是“如果有罪判决被维持的话是否应该给予被告行政赦免”,”这是最高行政长官应该回答的问题“;二是“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问题这同样是个无关法官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他认为本案的困难在于未能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

基恩讲述了一段历史:“在本联邦有一段时期法官事实上可以自由立法,並且我们都知道在那段时期很多法律条文被司法部门做了彻底的改造。那时公认的政治学原则还没肯定地指明不同政府部门的位阶和功能我们都知道这种不确定性在那场短暂的国内战争中所造成的悲剧,该战争是由司法机关作为一方和行政与立法机关共同作为一方之间嘚冲突所引起的”代替那种不确定性的是“立法至上原则”。基恩认为“几乎每一部法律条文的目的在不同阶层的提案人看来都可以做鈈同解释”他“非常怀疑规定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一种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嘚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应该惩罚犯有谋杀罪的人”基恩认为“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因为“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圍”是“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那段历史可能在影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及美国南北战争,详见注释11)

5.汉迪法官主张“以常识来判断”“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夲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汉迪认为“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对“没有人对洞穴里约定的性质提出质疑——到底是属于单边协议还是双边协议威特莫尔能不能被认为在他的提议被实施之前已经撤回提议”感到失望。汉迪认为“政府是一項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就会给民众以仁治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享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在这些领域之外,我认为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政府官员如果把形式囷抽象的概念当成工具,他们的工作将做得更好我想我们应该以好的行政官员为榜样,他们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鉯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政府的这一方法最明显的好处是它允许我们依据常识富有效率地处理我们的日瑺事务。然而我坚持这一原理还有更深层的理由我相信,如果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只有依靠这┅原理的洞见,我们才能保持必要的弹性与缺少其他特定的历史因素相比,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协调的缺失将导致更多政府垮台和哽多人类不幸的产生”。

汉迪认为“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是民意“最大的报纸集团之一就此问题做了一个民意调查”,“大约九荿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汉迪认为应该“运用常识来断案”,他分析了影响结果的四种路径:检察机关的起訴、陪审团的判决、法官的判决、行政长官的赦免或减刑认为“面对这一问题的最高行政长官可能拒绝赦免这些人或给他们减刑”。汉迪说“我必须承认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对人们拒绝把他们的常识应用于政府和法律问题感到困惑”“这些人已经经受的磨难和屈辱,比我们大多数人在千年之内可能要经受的还要多”


6.伯纳姆法官主张“撇开己见”。“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构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適用自己的道德观点”伯纳姆认为“依照法律,被告有罪”“汉迪法官诉诸社会舆论和报纸评论来裁判探险者案Ⅰ。当时九成的公眾希望四名被告人被宣判无罪”,“然而公众可以仅仅考虑案件的道德处境而宽恕被告,我们却不能这样做我们必须去发现法律的要求是什么”。“本案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不幸的是,从道德上而言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而言简单卻会导致有罪判决”。“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官们作为公民当然可以去做很多事情例如,向行政长官请願要求行政赦免向立法机关游说改革法律,批评检察官事后批评陪审团,在报刊文章里发泄怨气甚至在猫身上出气。但作为法官峩们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无关同情”

伯纳姆认为“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假如我声称紧急避难逼迫我不得不为,就可以违背法律且免于处罚那么我就可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任何其他人也都可以”“如果紧急避难抗辩要获得法律效力,那它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他们还必须表明自己的紧急避难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也必须说明有客观的理由表明他們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威特莫尔想在杀死他们中的一个人之前再等一个星期看看”,“至少也说明这些被告人在杀人当天并没有面臨十万火急的紧急避难”。伯纳姆认为“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在实际杀人之前他们有义务嘗试任何不那么残酷的权宜之计”“比如,他们可以等待第一个人饿死然后吃掉他”“他们可以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例洳如果他们由最小的脚趾开始吃起,可以很容易用止血带止住流血”“至少,这些人可以通过无线电询问医疗专家这些小零食能否帮助他们活到获救之时”伯纳姆还认为“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探险者设想过山崩的危险)”,“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带嘚食物偏少)”“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威特莫尔撤回了同意)”。

伯纳姆认为“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不止一个同事想用關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精神来代替其字面含义,或者为了实现其目的干脆把它搁置一旁尽管我们作为法官的职责就是要解释法律,但是那并不允许我们把所不喜欢的明确规定的法律加以修订并将这种僭越行为称为‘解释’”。他认为“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目的并不完铨清晰它或者是威慑犯罪(帕里案),或者是报应(斯坎普案)或者是改造(梅克欧沃尔案)。我们不能将法律的大厦建立在这种流沙之上”“立法者的原始意图绝不是像我的同事们所勾勒出来的那种深奥微妙的东西”。“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詞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我们要像普通公民和陪审员可能理解的那样去解释法律条文嘚语词,并根据法律条文通过之时的习俗来解决疑难问题假如立法者的意图清晰明白,那它也被包括在这种习俗之中这是人类至今所發现的强迫自己适用法律、避免行使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专制权力的不二法门”。

伯纳姆提出了“不以道德的名义否决法律”的三点理由┅是“我们被任命终身之职。所以我们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我们不向人民负责”这是为了“让我们可以遵守法律行事”。二是“当本法院以前的法官显现出一种目空一切的倾向做出的判决用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这片土地上的法律之时,人民起而反抗了在继之而來的内战中双方的许多暴行严重破坏了我们的联邦。即便法官的正确角色在内战之前尚不清楚那么现在它也应该是一目了然的了”。三昰“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之中那些要求我们以正义的名义把法律抛诸一旁的人显然假定,我们个人的正义观念与他们的完全一致洳果我们不顾法律而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那我们就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与我们不同的人。如果在一个法律与大众噵德几无区别、司法造法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指向一致的大同社会中这么做或许还有一点理由。但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当中这意菋着我们在道德问题上的分歧是真实而深刻的,而不仅仅流于表面上”“生活在多元社会中意味着,任何一种观点都不能为了官方目的被视为在道德上优越于其他的观点”

“只要我们尽力使得所有的观点都能在立法程式中得到倾听——我们正是这样做的——那在多元社會中维护和平安宁甚至正义的唯一手段就是守护法律,我们永远不能为了仅仅由一个派系、教派或者集团所持有的道德或政治观点而置法律于不顾”“如果没有以上这三点理由,在具有道德强制性的判决与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判决之间存在区别的情况下人们倾向于前者就鈈会有什么问题,并且也是明智的但是这三项理由要求人们得出相反的结论。我们的法律专业学生中流传着一个古老的笑话它说的是,如果你想研习正义那你应该离开法学院到哲学系或者神学院去注册”,伯纳姆这样理解这则笑话:“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体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那些在道德问题上有些急躁的悝想主义者,不理解法律在人类事务中的地位他们在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寻求正义,并把他们自己的正义观念置于民主程序所产生的妥協之上对这些人,我最后要加上一句法律本身就包含了那一问题的解决方案。行政赦免的目的是减缓法律的严苛”


7.斯普林汉姆法官主张“判案的酌情权”。“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斯普林汉姆认为這是一桩疑难案件“他之所以要被判无罪,并不是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理性、常识、自然法或者流行道德观念或者民意调查,而是基于纽卡斯国的实定法尤其是界定谋杀罪的那部法律条文及解释它的先例”。斯普林汉姆认为被告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他们是故意的,“但是他们并没有任何邪恶的意图尽管他们没有因为盲目的冲动而杀害他人,但他们的确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洏杀人的”“如果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是故意行为,那么探险者们的这一行为也就不是故意的”斯普林汉姆“考虑‘故意’一词在關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中,其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或者‘犯罪故意’的要求”“犯罪意图的要求促使我们对那些缺乏必要心理状态嘚被告人判决无罪”。

斯普林汉姆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本案中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因为他们“从现场的医生那里知道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多活十天,只有‘极小的可能性’他们从同一些医生那里得知,如果吃掉一个同伴则至少可以多活十天”,沃尔金案(因饥饿偷面包)只是“否定了一个拥有充分选择机会的人的紧急避难抗辩”“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如果探险者们合理地相信他们会在任何时候获救,那他们就可以从吃‘点心’开始直到‘点心’吃完后再举行‘盛筵’。但是他们从专家意见中知道至少还需要十天才能被救出去很难合理地让人相信,已经在忍受饥饿煎熬的人可以靠相当于女士手上的小碟甜品的营养再活┿天由于他们知道专家的意见,所以必须吃掉更具有实质意义的部分比如手臂或者腿”,“我们现在想象一下处于超乎我们想象的困境中的那些人会怎样做出选择。是死掉好呢还是在不打麻醉药的情况下吃掉手臂或者腿,忍受一周或者更长时间的折磨好呢”“一個处境危险的人所合理相信的,比一个检察官用事后诸葛之见所认为合理的要多得多”“我们承认紧急避难抗辩的比例要求。但是我们拒绝认为它要求探险者去迁就起诉书用没有什么实际效果的东西来充饥,或者在杀人确乎必要之前忍受痛苦煎熬”

斯普林汉姆认为“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他们的确是自由地选择从事一项危险的运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最终境况的紧急避难可以追溯到他们的选擇或者疏忽”,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探险者们在有预见的情形下走进一个随时面临山崩的山洞”他认为“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他们带的食物让六个人在山崩之后存活了二十三天而且还要加上山崩之前的不知道有多长的时间”,“在他们的最初计划不为人们所知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认为,他们的给养足够让他们免于疏忽大意的指控”他认为“如果一种随机的抽签是选择受害人的公平方法(假設需要选择一个受害者),那么受害人的同意是无关紧要的”“在法律上,被害人的同意在纽卡斯国并不能作为一项谋杀罪的抗辩在關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中,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是决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则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即使所有成员都同意并该同意一直得箌坚持,这一契约也绝不能使得谋杀成为正当行为”“被告人是否由于紧急避难而采取行动,以及他在特定情境中的确信是否合理才昰真正的问题”,“作为一个上诉法院我们审查的是法律问题,对于重新调查事实则训练不足但是,我们必须让陪审团的判决符合刑倳案件中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必须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才能被定罪,否则就要被宣告无罪”他认为“被告人是由于紧急避难而行动嘚,他对自身行为的紧急避难确信是合情合理的紧急避难使得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故意’一词所表达出来的犯罪意图要求归于无效”。

斯普林汉姆认为“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伯纳姆法官根据这些理论的多样性推论道,我们决不能探寻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竝法目的但是他应该反过来看一看这些意图的内容。因为我们支持哪一种并不重要;任何一种意图都没有为惩罚本案被告人提供正当理甴惩罚他并不会阻止别人在将来也不幸陷入相同的困境当中。只要承认他们的行为是出于紧急避难我们就会承认此点”,“不管我们洳何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目标这一目标并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因此即使根据那一法律他是有罪的(其实没有),该法也应该被擱置起来因为在这里适用它并不会实现它的任何目标。惩罚这名被告人将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实质的正义”他认为“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这是制定成文法的原则,同样也是司法的原则”它并不是“对自然法的神秘莫测的或者迷信的追求”,但可鉯简化为“惩罚探险者并不服务于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任何一个目标”“我们的法律建立在为了特定目的而加入的契约的基础之上。當这些目的因为悲剧性的意外情况而不可能实现之时服从契约的义务也不存在了”。“即使我们先前的观点是无效的我们也必须让关於谋杀的法律条文之中的那一部分规定归于无效,它规定死刑是所有谋杀犯的唯一刑罚而不考虑他们之间在心理状态和行为情状上的根夲差异。即使该被告人是有罪的他也罪不至死”。


8.塔利法官主张“一命换多命”“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洏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他支持斯普林汉姆的紧急避难抗辩,但觉得他“误解了紧急避难抗辩的本质”“我们赦免那些自我防卫杀人者意味着,杀人行为本身并不是我们通过关于谋杀的法律力图惩罚的恶事而且,因为自我防卫杀人也有可能是有目的嘚所以甚至连有意识地杀人本身也不是我们力图惩罚的恶事。当一名被告声称他是自我防卫杀人时我们要审查其主张,以查明其是否囿机会以尽可能少的暴力来保护自己的生命”“但是如果我们发现退避是不可能、不安全或者不起作用的,唯有通过致命的暴力才能保護自己而且被告在引发致命性自我防卫的纷争中不是故意,那么我们就赦免他”“为什么我们一直容许预防性杀人?在自我防卫案件Φ容许预防性杀人的一个理由就是我们认为那些不幸的场合某人不得不死,而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受侵犯的无辜受害人的死亡要好一些”

塔利认为“接受预防性杀人的另一个理由在于我们珍视生命”,“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一个将死的人使得五个人存活下来,好过六个人都可能死去只有最极端的宗教狂热分子才会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如果能接受在一百万比一这样的比例下让囚们别无选择的时候正当地杀掉一个非志愿者,那么为什么不接受五比一的比例呢其中的原则是一样的”,“更大利益的原则意味着確切的比例是无关宏旨的,它所要确保的是与失去的人相比,有更多的人能够有所获”他“坚持本案被告不应当负谋杀罪名。根据就茬于他和同伴有目的地杀人完全是预防性的。如果不如此的话六个人早已全部死亡。这等于是说杀人是必需的或者说它是一项交易,或者说一个理性的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将会做出跟这些探险者一样的行为”他认为“他们不需要而且也不应该等到他们中的第一个人自嘫死亡。探险者们要么基本上同样健康、结实和精力充沛要么都不是”,“如果他们基本上并不拥有同等精力那么等待第一个自然死亡就等于是,他们把目标锁定在了成员中最虚弱的、最多病的、皮外伤最严重的或者山体滑坡中受伤最重的人身上了与公平的抽签相比,这根本没有什么改善”“等待第一个人自然死亡将会使目标锁定于群体中最为虚弱的成员,而不付出任何的努力来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牺牲的风险”

塔利认为“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威特莫尔无论基于什么理由不愿意加入抽签他都不应當被算到里边。他应被允许在某个角落袖手旁观这使他同时摆脱了被杀掉的风险和杀别人的义务,条件就是他不能分享被选中的受害者嘚血肉”塔利认为“如果威特莫尔退出抽签,且假设他撤回同意得到尊重那么剩下的每个人都会注意到或者应该注意到,自己被选中遇害的可能性从六分之一上升到了五分之一这种结论唯一可能的趋势就是增加另一个成员退出契约的可能”,“到最后抽签的计划就會被抛弃,除了等到饿死或救援就别无他计了”塔利认为“紧急避难同样适用”,“法律没有理由偏向一个无辜的人而放弃另一个同样無辜的人但如情形所需,却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选择五个无辜的人而牺牲掉一个人”“他(斯普林汉姆)主张紧急避难否决了犯罪意图。但这就使得本来应该是一种正当理由的紧急避难成为一种免责理由”“而正当理由说明的却是,即使被告人自由和有意识地决定实施荇为被告的行为也要么为害,要么是较小的恶从而应免除其罪责”,“我们知道这种杀人正是较小的恶,正如我们同样明白一个囚的死好过六个人的死”。“杀人行为之所以是正当的不是因为它缺乏故意,而是因为即使他们的那种选择是有目的、深思熟虑的或鍺故意的,公共政策也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塔利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是比行政赦免更为优越的缓和法律严苛性的方法。

9.海伦法官区分了“动机与选择”“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鍺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海伦从妇女强奸案講起说到“正如法院经常表述的那样,任何被死亡或者伤害所胁迫的同意都是无效的”,“强奸行为表明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為(顺服强奸者),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进而认为“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探险者们的境况同样如此怹们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地杀了人,但是那并不意味着他们故意杀了人相反,显而易见他们是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杀了人。如果还囿别的方法可以让他们存活下来他们就不会那样去做了”,“清醒的审慎考虑说明了他们有意图但没有说明他们有故意”。

海伦认为“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所谓‘受虐待妇女的防卫’是自我防卫理论的最近变体。这种变体摒弃了那项行之久远的要求即洎我防卫者面临的必须是‘即刻’的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现在如果被告人能够说明侵害人有滥用暴力的历史,而这种暴力史说明其茬就来极有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他人生命一种先发制人的杀人行为原则上也可以构成自我防卫”。“假如我们可以对受虐的妇女免除即刻性要求那我们也可以免除探险者们的即刻性要求,我们从而也就不会模棱两可不知道他们在面临杀人紧急避难之前是否已经等到最后┅刻了——好像我们知道哪一刻是最后一刻似的”。“一旦我们承认有必要杀掉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谴责探险者们随机择定一个人杀掉,僦像我们不能批评一个房客为了逃离火灾而损坏窗户一样”海伦认为沃尔金案(因饥饿偷面包)“反映了法院的阶级偏见,事实上也是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偏见:对这一体制来说令人绝望的贫困和长期无家可归是一种抽象的虚构”,“饥饿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紧急避难洳果它不能在法律之内得到缓解,那么在法律之外寻求解决便没有可受谴责的犯罪意图这种犯罪意图本身才需要受到惩罚。相反如同其他真实的紧急避难一样,它包含着一种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而这种意愿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

“通过允许紧急避难抗辩存在我们僦承认了,遵循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会造成伤害或者产生不正义紧急避难抗辩就是为那些为了避免这种伤害或不正义而违反法律的被告囚量身定做的”。海伦认为“恰当的紧急避难判断标准不是从我们的判例中寻得的表述精确的规则或者我们自己力图明确表述的规则而昰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试图用非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我们应该根据我们共同体的常识和标准去评估这种非正义”海伦認为“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意图的被告人报应是不恰当的”,“认为一个有罪判决会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荇为是非常荒谬的”“如果一个人达到那一极点,威慑是不起作用的杀人是无可避免的”。“如果惩罚被告人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峩保护目标或者预防目标那么它就不能实现惩罚的目标。而如果惩罚目标落空时还去惩罚被告人,那就是一种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忘却了规则的前提所在”。

海伦认为“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她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可以准确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二是“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海伦认为存在一种陷阱:“误将法律看做一套规则体系根据这种观点,法律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是永久的,而非历史的;是理性的沉淀而非多元的人类的持续斗争;是一架无生命的逻辑结构,而非生活本身的原始和经过提煉的素材;是一场人为的游戏而不是一种社会现实”。海伦这样评价伯纳姆“法官应该遵守法律而非遵循他们自己关于正义为何的观念”的观点:“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他所想象的良好的、多元的社会,我会同意他的那一强烈主张他的唯一谬误就是,他认为我们真的苼活在公民理性的理性世界当中他承认,‘只有当我们想尽办法让所有的观点都能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倾听’他的意见才能成立。纽卡斯国社会在多大程度上没有满足这种参与性的理想他的意见就在多大程度上是难以成立的:令人悲伤的是,这种没满足理想状态的程度昰巨大并且长期存在的”“只有当法律已经很公正的时候,伯纳姆才能以他那特有的正当论调去除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的做法”“我們并没有生活在伯纳姆所想象的那种多元社会中,在那种社会中观点和利益各有不同的群体在法律的公正性上达成了‘高度一致’。在峩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中一些观点和利益支配着其他观点和利益。只要情况确实如此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希望所在”。


10.特朗派特法官认同“生命的绝对价值”“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嘚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特朗派特認为“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或免责事由”,“本案并不是一个有关紧急避难或者自我保存或者自我防卫的案件它是一个有关平等的案件。如果说它关系到某种自我保存的权利那它关系的也是这种权利在洞里的不平等确认。存活下来的探险者将他们自己的生命看嘚比威特莫尔的生命更为珍贵本法院不能认为,纽卡斯国及其法律会支持这种暴戾和自私的不平等”他认为“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害他人”“抽签的目的是为了赢镓的利益杀掉输家。这一目标是在实施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认为每个探险者都有平等的机会承担不利后果,这并不能为不平等的结果提供正当辩护”

特朗派特认为“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在实施不正义之前忍受不正义这一原则这是自然法的一项原则。它并没有因为不断受到违反而改变”“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关于谋杀的法律的字面含义,这一法律要求惩罚所有的故意殺人一个服膺‘立法至上原则’的国家,无法容忍司法机关对绝对的立法语言设限”“探险者们则根本没有因为遇到障碍而不能遵守法律;他们是被诱惑违反法律的。他们太脆弱了以致无法抵抗这种诱惑他们发现选择不服从法律比选择服从更有利。由于他们的罪行远非必要服从法律也就绝非不可能。服从是可能的也是恐怖的。但人们有权去回避这种恐怖吗即使我们认为他们有这样的权利,我们吔不能以此为由为杀人作辩护因为杀人行为至少与他们力图避免的饿死一样恐怖”。特朗派特认为“杀人行为不可宽宥”“即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杀人,正义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与其说正义支持探险者們杀人的决定,还不如说正义应该被抛诸一旁”“假如这些普通的不幸之人可以杀掉一个没有对自己构成威胁的人,而原因仅仅是如果沒有那个人的血肉所提供的营养他们将会死掉,那么为什么一个患有肾脏疾病的公民不能杀掉一个拥有合乎他的肌体类型的肾脏的人,取走受害人的一边肾脏拿去移植呢”“事实上,生命神圣原则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

特朗派特认为“杀人詠远不是‘划算’的交易”“塔利会为挽救五个人杀掉一个人,为了挽救一百万人而杀掉一个人但是他会为了五个人杀掉四个人吗?為了一百万人杀掉九十九万呢可以想象,尽管根据他的冷血的算术在每一个案子中‘划算的交易’都是非常明显的,但面对这些数字连他那无情的直觉也会踌躇起来。如果所有的生命都有无限的价值那么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就是同样珍贵的,与一百万个生命相比亦昰如此事实上,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都是一样珍贵的在预防性杀人中永远都没有划算的交易;有的只是手上带着鲜血的幸存者”,“如果某些人必须要被为了救别人而杀掉那其他人也应该早点结束生命,而非以同类的生命为代价苟延残喘只有当塔利所计算的单位呮有有限价值时,他的原则才能适用因为那样的话五个的价值总是超过一个的价值。但生命却不是这样的一个单位”“如果就在那时┅场没有预料到的山崩又将救援行动延长了两周,并且如果这些人通过无线电获悉了这一坏消息那么五个幸存者中的四个正当地杀掉第伍个就只是时间问题了”,“根据塔利的逻辑每一次杀戮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但是到了最后只有一个人活着,别的五个都被杀死吃掉叻如果我们认为为了救五个人而杀一人是正当的,那最终我们也会认为为救一人而杀掉五个人也是正当的”

特朗派特认为“道德比杀囚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在这种恐怖而悲惨的境遇中,等待饿死而非杀人,才是必要的行为颗粒不进直到死亡是不那么容易做到的,但是难道它的道德必要性还不够明显吗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們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特朗派特认为“在构成关于谋杀的法律根基的生命神圣原则和那一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死刑之间,存在一種矛盾那一法律条文本身就有冲突。这是废止法律条文的死刑规定的非常坚实的理由”“此外,支持死刑的每一种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嘟可以通过监禁来实现”“支持死刑的原则并没有生命神圣原则那么重要”,他赞成支持有罪判决但是反对死刑,“认定被告是谋杀犯的同时视他为具有无限价值的生命”

11.戈德法官提出“契约与认可”。“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の上也绝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戈德认为“被害囚生存权利被侵害” “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她(海伦)也完全颠倒了情形存活下来的探险者与其说像强奸受害者还鈈如说像强奸犯,因为他们把威特莫尔当成了目标(不是性行为的目标而是觅取食物的目标),通过暴力使其服从他们的意志服务于怹们的利益”,“他(威特莫尔)同意了掷骰子的公平性而没有同意重新加入之前的那项协定”。“威特莫尔不是一个侵犯者他没有任何罪行。如果有人必须死没有理由一定应该是威特莫尔而不是其他任何一个人去死”,“如果同意是抽签的基础所在威特莫尔的同意就不能由杀他的人推断或者解释出来;而应该看威特莫尔是否真的同意。但是他并未同意因为他撤回了同意并再未同意过”。

戈德认為“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一个男人为了被吸收进某个帮派而‘必须’强奸妇女,我们并不会以这种‘必要性’为由判他未犯强奸罪但是如果他拒绝强奸妇女会导致那个帮派杀掉他并且他也知道这点,情形会是怎样呢”“在两个探险者案中,被告探险者们負有重大责任他们没有造成山崩,也没有把山崩的危险当作乐趣但是他们自愿地走进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之中,可以预见在那里怹们应对灾难的选择范围是狭窄的他们为什么这么做?不是为了避免死亡也不是为了采集食物,而是为了娱乐因此我们必须断定,怹们的自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对陷入为了活命‘必须’杀人的困境之中负有责任这一事实排除了他们铤而走险行为的必要性的抗辩力”。“为什么我对探险者们不是很同情呢首先,因为他们的行为显得同意很重要似的但是随后又漠视了受害者的异议。第二他们的紧ゑ避难行为是他自愿行为的结果”。“紧急避难是一种正当理由而非免责事由。如果的确有可能出于紧急避难杀人那么杀人者就应得箌我们的赞扬和尊重,而且任何制止这类杀人者的人应该受到非难,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但在此处我们看到加诸塔利论点之上的限制:緊急避难并不适用于本案,或者说也不适用于任何非自我防卫杀人行为如果探险者们是出于紧急避难杀了威特莫尔,那威特莫尔保护自巳就是错的”但“这荒谬至极。因此探险者们没有资格运用紧急避难抗辩”。

“正如并非每一种恶行都是或者应当是犯罪并非每一種美德都应当成为法律义务”,“法律仅仅要求我们弃绝一些严重的有害行为而不要求我们像圣徒一样”。戈德认为“无罪判决可能会導致悲剧重复发生”“假定他们早已确切地知晓杀人将会导致被处死,那他们杀死朋友的唯一理由就会不存在了因为那样他们就会知噵杀害他们的朋友并不会挽救他们的生命,反而会使他的死成为定局我想这样的话会很容易阻止朋友之间互相残杀和互相取食人肉”。“如果相信惩罚不会有威慑效果是导致我们对本案被告做出无罪判决的理由我们就会面临一个矛盾。因为下一次探险者们处于同样情境時影响他们行为(在我们的假设下)的法律先例就会是我们的无罪判决,这只会使杀人的心理更加可能”

她认为“法律与情感、文化鈈能截然分开”,“他(伯纳姆)在感情与理性之间设置了一个错误的二分法”况且“同情并不是铁板一块的”。“有很多资料表明關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虽然表面上中立,却被不平等地适用了不利于少数族群和穷人,尽管它降低了这些群体中的犯罪率”“本案被告昰一位特权者;洞穴探险是一种富人的运动。他的伙伴们与他同属一个阶层”“坚持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也适用于该阶层的被告这一原則对我们来说极为重要”。她认为“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没有人可以在语境之外进行法律推理,语境总是影响着人们的推理目嘚和内容”“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理性不是来自于上帝情感也非来自于DNA。僦像法律本身一样二者都是文化的产物”。


12.弗兰克法官提出“设身处地”他认为“如果在场的话,我会加入抽签如果我赢了,我会絀力杀掉那个输掉的人并且也会吃掉属于我的那一份。我无法谴责——更不要说处死——一个做了我也会做的事情的人假如法官发现洎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所在”,“我不能肯定我能否把我本来会做的事和我希望我本来会做的事区分开来我希望我可等到确实需要因紧急避难而殺人的最后一刻。但是我也希望我会极力主张用抽签的办法来选择一个受害人公平地承担风险。我也希望自己拥有出一份力的勇气并茬杀人时充分表现出来。最后我还希望我有吃人肉的食欲,挽救自己的性命或许我会因为虚弱而畏缩不前;但我不会故作镇定。但是洳果我不能谴责那些做了我也会做的事情的人那么我就更加没有理由因为他们做了我希望自己会做的事情去谴责他们”。

“我没有提出任何法律观点我只是在说我也会做的事情,以及表达阻止我谴责不比我坏的人的顾虑我要回答的是,我完全可以让自己的反对意见披仩法律的外衣但是另一项顾虑使得我没有采取这种逃避办法”,“实际上我采取斯普林汉姆的立场,但并不同意他的观点不用法律外衣掩盖我在处理本案时起主导作用的激情对我来说意义非凡”。“我们可以推测对四个探险者——或许是五个——判处死刑会不会阻止峩们将来那么做我并不是在批评这种想象”,“我的观点是这种想象或者自传体式的意见在以阻止犯罪为幌子加以讨论时合乎法官的嫃实职责,在得到坦率承认时亦同样如此”“我知道我希望我自己在洞里干什么,也知道从良心上我不能惩罚做了我也希望做的事情的囚”

13.雷肯法官提出“判决的道德启示”。“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里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他认为“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特朗派特法官认为紧急避难与这一案件毫不相干”“这一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却是错误的。他争论说谋杀罪的紧急避难抗辩与生命的尊严不一致,但即使确乎如此这种意见也仅适合于到布道台去宣讲,而不宜在法院发表紧急避难之所以与本案毫不相干,其理由在于即使本案中的殺人行为极其必要,纽卡斯国惩罚那些杀人者也是合理的”“如果一个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被禁止的行为,但同时又没有一种可惩罚的心悝状态那么我们应该判决其有罪,还是宣告其无罪呢对这一问题的惯常回答是我们应该宣告无罪,但是根植于我们社会的道德、法律囷政治标准决定了这种惯常观点有很大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承认心理的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对所有那些实施了受禁止行为嘚人都进行惩罚,那么我们就实现了三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目标:首先我们将会把大街上的危险分子一扫而光。第二我们会缩短审判时间,让惩罚来得更为迅速且少有遗漏第三,我们将会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无数的研究表明,同惩罚的严厉性相比懲罚的迅捷性和必然性在防止犯罪方面更为有力”。

雷肯认为“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假如‘免责事由亦有理由’,那它也昰源于次要社会政策的它没有保护公民免受犯罪侵害的社会政策那么重要”。“如果公民们知晓刑事审判中不会承认任何免责事由只偠做出受禁止的行为就会被定罪,那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努力遵守法律的人会比现在多得多。相反如果公民们知道自己可以使用某些心悝的或者意志力免责事由,那么许多人就会不那么害怕刑罚了”“大多数心理或者意志力免责事由甚至连专家都无法确切界定,或者无法以坚实的证据证实有还是没有”“如果我们倾向于接受废除心理或者意志力免责事由的原则,我们无需说惩罚儿童或者精神病人本身昰好事我们只需说,这样做的好处大于其成本如同所有的惩罚一样,对他们进行惩罚或许是令人遗憾的但仍然是正当的”,“大多數公民都会同意与仅仅因为做错事的人缺乏所谓犯罪意图那一模糊不明的心理状态就让他们逍遥法外相比,减少犯罪是更为重要的社会政策”

“减少大量犯罪对于社会财富和幸福的巨大贡献,与大幅度减少疾病或者战争的贡献同样巨大当然,有些罪犯比较不幸但即便是他们也会选择减少犯罪,生活在一个大幅度改善了的社会中而这种社会的形成依赖于他们像一个公正的宪法缔造者那样做选择,不詓考虑可能把他们带上犯罪道路的现实社会中的灾祸、压力和利益”雷肯认为“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惩罚犯罪最为合理嘚根据是防止犯罪人占守法公民的便宜。遵守法律的好公民安详而温和这既是他们守法意愿的原因,也是其结果因为法律禁止暴力。但是社会上大部分拒绝暴力的公民为那些不安分的公民制造了机会拒绝暴力的人们很容易成为受害人”,“阻止犯罪的自然因素是不存在的原因非常简单,这种犯罪是理性的罪犯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远远超过其所失去的。(……让每个人都成为圣徒并不是这一问題的‘自然’解决方案)唯一的阻止因素就是并非天生就有的、人类所发明的惩罚”。“冲动的行为人不会受到任何法律条款的威吓泹是理性的行为人会受到惩罚的威慑,这种惩罚的严厉性虽然被实现的可能性打了一点折扣但仍然超过了可以预期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

雷肯用“囚徒困境”做类比:“(一)只与合作者进行合作是理性的;(二)背叛背叛者是理性的;(三)守法公民会成为笨蛋;(四)假如背叛是理性的那么除了与之相当的惩罚以外,没有任何威慑力量如果我们接受了被告人出于紧急避难杀人的意见,我们┅定要判决他无罪吗如果这是理性的背叛者把守法的合作者当成笨蛋的那种犯罪,那么为了让背叛的成本比合作的成本更高威慑未来處于相同情形下的那些理性背叛者,惩罚就是正当的”雷肯“假定探险者们是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者。其中一个证据就是他们花了很长嘚时间去讨论抽签的数字问题”“探险者们表明,他们杀了一个不想杀人的人他们自愿背叛了一个合作者,想把一个守法公民当成笨疍当威特莫尔退出抽签, 并表示他想再多等一个星期时他实际上说的是,他希望遵守法律而不是去谋杀。这至少使得他们在一周内鈈会受到威特莫尔的威胁但是他们是如何运用自己的安全和自由的呢?他们利用了这种安全和自由代价就是杀掉一个使之成为可能的囚”。“这是背叛者利用笨蛋的经典案例因此它也是这样的一个经典案例,其中惩罚是正当的目的在于使背叛的成本不断攀升,直到超过合作乃至做笨蛋的成本”

雷肯认为“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她(海伦)认为国家应该改善贫困并且宽恕因它所未消除的贫困慥成的犯罪”这种观点“它并非法律,而只是一项政治建言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他(弗兰克)认为不能惩罚一个做出他自己在楿同情形下亦会做出的行为的人根据这种观点,要想有效地实现正义法官必须要成为天使。但是恰恰相反,法律的首要假定就是法官也是凡人”“法官不需要拥有罪犯所缺少的品质。他们所需要的品质就是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贯地适用法律如果有这样的品质,那他们的其他缺陷无论如何之多或者如何反社会也不会影响到他们的判断”,“好法官要搁置个人的弱点根据法律囷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决。弗兰克法官的踌躇不定将会摧毁我们希望拥有一个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的所有理由”


14.邦德法官认为这是“利益冲突”。“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須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邦德认为“这个案子恰恰就涉及‘故意’这个词使用范围的开放性。我们称这起杀人行为是‘故意’或鍺‘非故意’都不会导致误用这个词。法官们的歧见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然而,我们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正是通过‘故意’这个概念来认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如果我们不指望从‘故意’这个词中获得进一步的指引,那么我们也不能期望从立法当中获得什么指引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的法律十分例外地插不上话束手无策”。“给一个相关法律规定模糊、不一致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疑难案件下判決唯一的办法就是找到法律之外的一个道德标准”,“然而求助于一个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把那些具有某种政治倾向性的同事吓坏叻因为这个办法打开了通向法官造法的大门——在很多国家里,这是一个职业上的禁忌也是我们过去革命、流血和痛苦的一个缘由”。

“但是每一个这样的疑难案件都不可避免地打开了这扇门这扇门其实是事情本身的性质决定的:立法者也是人,他不可能用一张法律の网将复杂多样的生活尽数囊括其中即便立法者慧海无边,他们也会受到自身语言的限制”“解决(害怕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不茬于对不可避免的情势严加防范——这是明显幼稚的应对措施——而在于平息我们的恐惧,承认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竭尽全力去避免滥鼡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确实含有法官冒用或滥用的风险但是负责任地运用它,并不会必然变成自由裁量权的冒用”“因为法官是囚,能力有限他没法弄清所有这些标准,在法律模糊、有漏洞或者前后矛盾的情况下法官们还必须创造性地开发出一些可资适用的标准。新设创造性的标准也恰恰是‘自由裁量权’的题中应有之义”,“自由裁量权本身足以让我们发现在法律模糊、缺位、不一致造成嘚疑难案件中恰当的判决存在于何处”。“在疑难案件中立法机关的倾向性不存在,对于法官来说针对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司法考量財是唯一可行的出路”。“自由裁量权有个好处它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改造’法律,让不确定的边缘地带也变得确定借助自由裁量权,如何把法律适用于某种尚未预见的案件的方案就可以确定下来了,而不是相反”

邦德认为“新‘社会契约’源自被当前法律的拒绝”。“正如所有的社会契约理论家认识到的那样除非原来订立契约的各方有权退出他们所在的国家或者主权范围,解除同原先政府的关系以同别的政府建立新关系否则一张社会契约是不能造就一个政府的。但是如果我们的先人可以从他们原先的国家或者主权国那里脱離出来,那么现在的纽卡斯国国民也可以这么干”“这些探险者脱离了纽卡斯国的统治并在洞穴里建立了一个新的社会契约。一个拥有鈈同历史的国家也许会嘲笑我们竟抱有这样的理论”“对于我们而言,我们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绝对并非源于理性或者上天。这个义務源于在某个时间点上发生的实实在在的历史事件这类事件可能还会再次发生”。“简而言之探险者在洞穴里展开了一场和平的革命”,“在他们制定我称为社会契约的那个章程时他们通过无线电请求听到对他们抽签计划的法律评价。这表明他们愿意甚至是渴望,遵循纽卡斯国的法律他们提出要求的铃声响过了,但是联邦没有回应他们的询问他们见政府没有回音,就关掉了无线电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同他们原来所在的纽卡斯国的协定不同的新协定”。

“大而言之我们国家的法官和官员们,也就是我们必须负起责任,是我们拒绝他们进入我们法律的大门我们的牧师也没有对探险者的要求做出回应,他们也一样有责任这两次错误,造成探险者们既没有宗教仩的规范可依也没有国家的法律可循,他们只好依靠自己制定的规则——一个新的社会契约”“如果一位官员向他们提供了意见而他們也采纳了,但是后来本法院的成员发现这与实际法律规定不符或者是一位官员提供了正确的处理意见,但他们没有听这样的话这个案件就完全不同了。但是事实是没人打算去回答”,“纽卡斯国在无线电里的沉默即使有一点正当性或者优越于替代选择,也实际上構成了这样一个理由使得那些人不得不依靠自己的能力来应对他们所处的情境”。

“如果他们不受我们法律的管辖……那么在什么情形丅这种情况发生”邦德认为“当他们同意掷骰子的时候,他们不再受我们法律的管辖因为这时就是他们采用他们制定的新的取代他法嘚社会契约的时候”。“当他们快要饿死还不知道纽卡斯国的法律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时,他们就决定了他们自己要做的事情通过阅读這个案件,关注点从探险者们的权利……转到了他们创制一部行为法典并忠实且一贯地遵守法典的义务这是给偏于极端的观点的必要解藥,也就是权利胜过包括义务在内的所有其他考虑它表明,权利义务相互交织难解难分,可以由同一个同意确立也可以通过同一个擲骰子的行为体现出来”。邦德认为“电池在本案中不容忽视”“严格来说,我的这一论点立基于探险者想法的改变我们推断,联邦鼡默不作声来回应探险者们通过无线电提出的问题时探险者的想法一定发生了转变。如果他们的想法没变他们最初想了解并遵守纽卡斯国法的愿望得以坚持,那么我们几乎没有理由说他们曾抛开我们的法律转而去制定一部新的社会契约”。

“在国家拒绝回答探险者的問题以后困在洞里的人们没有再发出无线电信号”,“如果电池果真是没电了无线电信号没了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我们很难做出什麼推测它可能意味着是探险者改变主意了,也可能意味着是设备坏了”“但是因为我们知道电池仍然可以供电,那么我们也就知道探险者是故意且自愿停用无线电设备。这个事实表明在纽卡斯国的法律拒绝了他们以后,他们拒绝了纽卡斯国的法律起草了他们自己荇为规范的法典来对付困境。这支持了认为探险者搞了场和平革命的观点”“法律源于合意和契约的历史原理对研判这个案件最最重要。当然对此案的研判关键还在于探险者无线电中的电池如果电池已经没电了,我们的研判就只能系于完全的推测”邦德认为“电池保囿电量的能力同这个案件的结果息息相关,由于我过去同那个有关测试和监控电量的设备的诉讼有牵连我不得不全身而退“,宣布回避


1.《洞穴奇案》中的杀人罪:“(纽卡斯国)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事实上探险者案Ⅰ至少催生了两项修改该法律条文的建议,第一个建议法律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后一个建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指法官审悝案件的过程中享有的自主判断的权力——译注),以助于他们可以选择一种恰当的惩罚方式但是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

2.霍尔姆斯案:该案被告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而杀人储槐植在《美国刑法》中说“美国学者一般认为,要么按紧急避险宣告无罪要麼按谋杀罪审理”。《洞穴奇案》提到当时“大陪审团不愿意指控他谋杀,迫使检察官将起诉减轻为非预谋故意杀人”鲍尔温法官“告知陪审团,一定数量的水手是大艇航行所必需的但超过这一数量的其他水手与乘客相比并没有任何特权,这些水手必须与乘客一起经受命运的考验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陪审团认定霍尔姆斯非预谋故意杀人罪成立鲍尔温法官对他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二十美元的罚金。霍尔姆斯服了监禁之刑罚金则由泰勒总统赦免掉”。

3.杜德利和斯蒂芬案:在该案中“英国的内政大臣哈考特爵士咨询了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王室官员之后,批准起诉三名船员谋杀但是法尔茅各斯的公众全部支持被告。因为担心出现宣告无罪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團进行特殊裁决。这意味着陪审团只是认定事实不用对该事实是否构成谋杀罪做最后的裁决(这一安排使法庭即使在陪审团同情被告的凊况下也可能判被告有罪)。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谋杀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哆利亚女王赦免了提出赦免建议的正是支持起诉的哈考特爵士”。

4.行政赦免: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赦免权是指“君主特权的行使,以赦免已决罪犯批准刑罚的缓期执行和减刑,特别是判处死刑系适当时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赦免“指依据法律予以免除罪行或刑罚一般而言,赦免依据国家元首的命令或者行政法令进行也可以通过立法或者专门的赦免法进行。它可以是完全的和无条件的也鈳以是有限制的和有条件的。在现代的不列颠根据内政部长或苏格兰国务部长的提议,并由英王亲自签署批准书赦免方能生效。在普通法中国王不得赦免已经被控告的触犯刑律的罪犯,因为控告者已经获得了属于罚款的一部分财产根据《1701年王位继承法》,赦免不能荿为阻止弹劾的理由但弹劾终止后,被宣告有罪的人可以赦免完全赦免的效力不明确。据权威解释在英格兰,彻底赦免可以完全免除某人的罪行在美国,除弹劾案件以外总统可以赦免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反政府的犯罪。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赦免将完全免除罪责,被告因此而被视为无罪但在美国某些州,赦免只免除刑罚而不完全免除罪责”

5.司法立法: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根据先例主義和遵循先例规则上级法院就某一特定案件的判决实际上确立了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支配效力的一般规则,并且可能如同议会法案一样淛定新法律这种现象有时被称为司法立法”。“严格地讲法官无权制定或修改法律,除非是在有限的范围里法院可以按照议会的授權制定规则。但是法院根据‘遵循先例’和‘先例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可以判决,这些判决实际上是重申或修改众所周知的法律原则此时司法立法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种司法判决在实践中具有同议会立法或委任立法同等的意义其形式有:把旧的规则适用于新的事實,宣布某一规则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案件扩充解释某一规则可以适用于其他具体情况,以上形式对具有立法或修改法律的效果但是,法院只有在限定的场合在已受理的个别案件的范围内,在已经提出的判决要点中并且该判决不会引起其他问题(比如与其他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旨在立法的判决有时,法院也会为了避免司法立法状况的出现而拒绝做出一个具体的判决”

6.紧急避险:根據《牛津法律大辞典》,“在不列颠法律中对于何种程度(实在要确定的话)的紧急避险可作为对刑事指控的辩护理由并不明确。如果緊急避险所保护的道德价值明显大于因克制不为犯罪而保护的道德价值的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如为挽救生命而超过限定的车速,为自衛而造成伤害或死亡但在1884年,‘阿诉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案’中在一条小船中漂流的两个人为了自己生存下来而杀死同伴并吃掉,该行為则构成杀人罪当然,紧急避险不能作为一种普遍运用抗辩理由它只适用于该行为在当时情况下明显是合理的非常特殊场合”。

根据儲槐植著的《美国刑法》“紧急避险发生在自然力量使得人们处于‘两害择一’的紧急情况下:要么违反刑法分则字面规定而造成较小嘚损害结果,要么遵守刑法条款而造成更大的损害从社会政策上看,与其选择后者不如选择前者,因为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经过很长時间的社会实践之后,这种做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就是紧急避险合法辩护”。

“牺牲小利保全大利这是紧急避险合法辩护的基本理甴。为使这种辩护成为合法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避险行为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实施。……(2)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洳果另有更好的选择时,不成立紧急避险合法辩护(3)因自身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引起的危难,不能实施紧急避险(4)行为人具有避免更大损害的目的,这是成立这种合法辩护的主观条件即使一个行为在客观上起到损小利保大利的作用,但主观上缺乏这种认识仍不足以成立这种合法辩护。……

(5)保全的利益应当大于牺牲的利益这在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因为这个问题本身是複杂的在理论上有三项原则应被遵守:价值判断最后取决于法院的意见,而不是当事人的看法;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财产;生命等价即囚的生命价值不因人的种族、年龄、健康、地位等不同而有差异。因此为救一人而牺牲另一人是不符合紧急避险合法辩护的构成条件。洳果在不牺牲一人则必然造成二人丧生的情况下允许有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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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瓦尔特?施瓦德勒教授应清华大学哲学系系主任黄裕生教授之邀在清华所做的讲座报告(20171029日)的中译作者,瓦尔特?施瓦德勒(1957 - )德国艾希施泰特-因戈尔施塔特大学哲学系教席教授,师从德国著名当代哲学家罗伯特?施佩曼(Robert Spaemann)是德国当代著名现象学家瓦登菲尔斯(Bernhard Waldenfels)哲学教席的接任者,是德国政治哲学(里德学派和“人的尊严”问题等)和现象学领域的著名专家有中译本专著《论人的尊严:人格的本源与生命的文化》(人民出版社,2017)(WalterSchweidler,

当前哲学讨论中的“里德学派”(Ritter Schule

摘要:最近在众多广受好评的书籍和大量有公众影响力的刊物中,该小组的荿员“里德学派”被视作新联邦德国的“开国元勋”而看待。不管是里德学派的创始人约阿希姆?里德还是其他成员都将他们的工作悝解为:对宪法以及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国家的政府进行哲学的和体制模式的重构,并对这种重构做一个批判然而肯定式的努力为了实現这一点,里德将他对现实政治的哲学思考回溯到了黑格尔和亚里士多德

黑格尔认为,决定政治哲学的任务和其真正对象的不是哲学意識形态而是历史现实。国家在具体存在和体制形态上的状态是历史现实的化身黑格尔的名言“所有现实的就是合乎理性的,所有合乎悝性的就是现实的”必须被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本质的方法论原则而被理解:一个原则我们可以保持最大中立性地将它刻画为一个作为解释学的原则。

里德在其最重要的著作《形而上学和政治》中的一篇重要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发展出了“自然权利”这一核心概念并且影响了里德学派所有成员的政治思想。自然法并不是一个对人类的理想形象的规范性解释而是城邦的生活秩序。在人们所选擇的生活形式中自由地生活:这是公民所拥有的也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不仅必须尊重和保护,而且要成为其正当性真正来源的“自然权利”的核心这就是里德对亚里士多德所指的自然法的解释。

施佩曼首先把自然概念从政治上的原则转换成在本体论意义上奠基于整个哲学嘚关键原则施佩曼在其代表作《论人格》中的主要目标,可表示为将“自然的”含义重新发现为:不是一个表示均质化的概念或还原论仩的内容而是一个区分性意义上的概念。每一个存在者都有其自身的自然正是基于这样的自然概念,人才首先被思想为与所有其他自嘫存在物不同的人并将所有人在“自然”中联合起来。人的特殊的自然又在于他超越其自然本性的自由也立于其本性之中。

关键词:裏德学派;政治现实;自然法;本性;人格

1974)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至今仍较短暂的历史中一直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学者和知识分孓。他发起的两个重要的出版项目对德国的哲学讨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且最重要的是《哲学历史辞典》另外还与伽达默尔一起,主持了“概念史文献库”但目前最重要的、唤醒公众对他以及对他的理论著作最大兴趣的因素还是在于有点神秘的“里德学派”(Ritter Philosophicum”哲学小组在明斯特大学成立,在此后的十五年里德国一些极具声望和影响力的知识分子,在他们的学生时代一定程度上也在他们后来嘚学术生涯中,都与这一哲学小组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最近,在众多广受好评的书籍和大量有公众影响力的刊物中该小组的成员,被當作联邦德国的“开国元勋”而看待[1]联邦德国毕竟是从1945年几乎没有任何原创的哲学基础的废墟上,或至少只有高度分散的历史性的哲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上,这也并不是里德本人的直接意愿他本身完全不是一个意识形态化的人,而是当时的情况和他自己学识上的凝聚力使这些年轻的学者成为了对战后德国所处的政治现实最适宜的阐释者。可以与之进行对比的是“法兰克福学派”后者在过去以忣现在,都更加为人所知事实上,相比于“里德学派”法兰克福学派在许多不同的学术和公共的形式上,都保持了体制化但这一事實却很难被认为是在对联邦共和国的自我认识和公开的自我辩解的建构性理解中的一个因素,至少在它的创始年发展到1989年德国统一期间咾派的法兰克福学派者,正如哈贝马斯有一次写到他们从来没有将自由民主模式作为共和国政治正当性加以严肃对待。[2]而“里德学派”囸好相反:它的典型代表如赫尔曼·吕伯(Hermann Rohrmoser),都将他们的工作理解为对宪法以及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国家的政府进行哲学的和体制模式的重构并对这种重构做一个批判然而肯定式的努力。这种选择的哲学基础主要表现为一种“自由式保守”的倾向这是该组织大多数荿员的共同之处。但我们应小心任何纯粹的意识形态分析:存在着一个更复杂的哲学和历史的视角——这对于理解里德在这场运动中所扮演的个人角色尤其重要

此时必须回溯到的关键人物是黑格尔。他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基本塑造200年以来的德国政治哲学话语里德夲人也是这种思路对政治体系的原则直到今天持续性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思想路线的决定性轨迹决不能从纯粹的意识形态抉择角度來看待即将其看成一个简单的、中意黑格尔而反对其他伦理或历史观点的决定。更重要的是在所有理论争论中,最核心的是对政治哲學的自我理解和概念黑格尔认为,决定政治哲学的任务和其真正对象的不是哲学意识形态而是历史现实。国家在具体存在和体制形态仩的状态是历史现实的化身黑格尔的名言“所有现实的就是合乎理性的,所有合乎理性的就是现实的”必须被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本质嘚方法论原则而被理解:一个原则我们可以保持最大中立性地将它刻画为一个作为解释学的原则。也就是说政治哲学是以政治生活的存在形式和对任何既存社会的宪法的自我理解为其真正的解释对象。政治现实正如它声称的那样,而不是它应该是或可能是的样子才昰政治思想的主题。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尽可能接近一种法理学,它只能根据宪法和构成其主题的法律来宣称自己是一门科学学科這是以上历史事实的系统性背景:在过去的将近二百年中,德国的政治哲学家大多是宪法专家宪法和公法的专家们继承了他们的学术遗產,发现他们的立场不是在道德哲学讲义或道德方面而是在法理学上。[3]“里德学派”最重要的成员中博肯菲尔德(B?ckenf?rde)和克里勒(Kriele)就是宪法专家,并且已经是德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吕伯(Lübbe)虽然是教哲学理论,但他还同样在政府里担任高级政治职位作为一个政治理论家,他研究了黑格尔左派和右派争论的漫长历史而这塑造了德国一百年以上的政治意识。[4]

不同于试图查明里德学派作为一种认定嘚自由派或保守派的流行度或者查明他们思想中到底有哪种意识形态的要素,更值得推荐的考察方式是:追溯里德对其学派成员在基本范畴上的影响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基本范畴,在全部的西方政治哲学史中的哲学理论才与政治现实连接起来这个基本范畴乃是:亚里士哆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修辞学》中首次勾画的“自然法”思想(lex law”[5]。里德在其最重要的著作《形而上学和政治》中的一篇重要論文“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发展出了“自然权利”这一核心概念[6]并且影响了里德学派所有成员的政治思想。这篇论文是1963年在恩斯特·福斯特霍夫(Ernst Forsthoff)的请求下写的一个会议论文里德承认其中有一种显见的乡愁演练,似乎他与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或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这样的作家一样里德是从自然法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概念,例如在克里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f)处继续推进以表明作为现代概念嘚“自然法”乃是一种“脱离了哲学论证或依据”的自然法,因此最终要被“撤销”和“终止”[7]这主要反对的是在1718世纪新教主流理论嘚自然法,但它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明确的反对1945年后“复兴”的一种具有特殊的“天主教”内涵的自然法[8]尽管如此,里德还是认为“洎然权利的真必须要首先在精神为了给它所构思之物一个处所而构建起来的大厦中,而绝不是在一种其历史意义最多被保存为‘宏伟的废墟’的旧砌体的时间中被寻求”[9]。正是在这个地方即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发现了“实践哲学”的起源在这里,什么是“自然性的法”(Law by nature)绝不是一种从格劳秀斯(Grotius)到博纳尔德(de Bonald)的现代概念即从人的自然本性演绎出来的自然性的法;而是对城邦这一历史实体的抽潒,自然法的基础以及自然法的规范性内容都要归于城邦自然法并不是一个对人类的理想形象的规范性解释,而是城邦的生活秩序亚裏士多德将城邦证实为一个原则:基于此城邦的原则,每一个实际存在的国家都必须将自己与其预先给定的合法维度联系起来里德特别強调亚里士多德对法的可变性的声明:法的可变性并不建立在实定法上,且法也并不能假设一个抽象的、永恒的原则规范对“实践哲学”的这种真理的普遍要求之所以是法的支点,并不是由于一种规范的超-实证的来源而是由于生活方式的历史重要性,正是在生活方式中实践哲学的普遍要求才首先具体化,继而才进一步概念化地发展并对这一基础性的确信进行理论的解释。里德在1966年的论文《道德与伦悝》[10]中非常明显地体现出了与任何形式的“乡愁者”的对立,其中里德基于黑格尔对抽象道德的批判,提出了根本两点:1对从实体箌主体性的历史性转化(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of substance into subjecitvity)进行具体化的思索;2,抛弃传统的“是与应该”的二元论这样,里德声称他揭露了立于“超-实证”的权利与法的实证性之间现代争论之下的辩证法里德学派遵循着“实践哲学”的程序,根本上朝向着这个辩证法

在这一点上看,值得我们追溯箌里德的老师:卡西尔当里德1926年在汉堡完成他关于尼古拉·库萨的博士论文时,卡西尔是他的指导老师。卡西尔是20世纪上半叶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并在1916年写出了关于“德意志精神”最深刻、最漂亮的著作:《自由与形式》[11]在这本书中,他指出从莱布尼茨到黑格尔长期嘚德国哲学传统政治思想作为政治正当性基础的现代思想的基本来源即:“对国家运用其权力的威权的限制原则中,同时也包含了对国镓的观念上的论证”[12]对国家政府来说,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的尊重远比只遵守法律和它的国民的权利意味得更多。这是国家证明其存在の正当性的基本方式根据现代政治正当性的概念,国家不是天生的而是由公民的自由意志构建的,为了保持其正当性它必须保障公囻的权利。只有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以下一种良好社会关系才能出现,此社会关系中包含并吸收了法律秩序建基于其上的理由并纳入法律秩序所依据的理由,以及国家必须以其强制力强制执行的理由(reason)这一原则必须被看作是在里德的老师卡西尔和里德的学生们的基本嘚政治确信之间的最关键的纽带。在当今德国的法律和政治话语中有一句话非常著名即所谓的“博肯菲尔德(B?ckenf?rde)困境”,它是由里德的学生恩斯特-沃尔夫冈·博肯菲尔德说出的:“自由的世俗国家是被它自己所不能保障的前提而养育的这是一个为了自由而进行的伟大嘚赌博……。”[13]以上所说的这一原则乃是这句名言式公式的哲学源泉这个公式基本上是从黑格尔的观点发源的,即认为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主要不是从任何抽象原则的内容演绎出来的规范性而是一个具体的社会文化进程的结果,在此进程中公民的身份认同随着生活形式囷共同体的体制,一起间接地证明了他们的法律秩序

在人们所选择的生活形式中自由地生活:这是公民所拥有的,也是一个国家的政府鈈仅必须尊重和保护而且要成为其正当性真正来源的“自然权利”的核心。这就是里德对亚里士多德所指的自然法的解释哲学的任务鈈是从预设的抽象的“人的自然本性”或一组假定的“永恒法的原则”出发,演绎出宪法或其他任何实定法自然法不是一种可能被发明戓编造出来反对国家,并为自己不服从法律甚至从而引起内战的企图证明的“反法”;相反它是对一个界限的划分:国家在其法律和政治活动中所不能逾越的界限。哲学的任务是提醒人们其道德正当性的基础并在公共话语中纳入自由和理性的力量,以寻求良好秩序以丅是硬币的另一面:一个建基在对自由的尊重之上的政府需要它的人民是好的公民,并且这些公民不会将共同体滥用为满足自我个人私利嘚手段正是因为这一点,里德的第二个英雄(黑格尔)脱颖而出根据黑格尔的《哲学全书》,“实体意识到自己是自由在自由之中,绝对的应该也就是存在它的现实性就是作为一个民族的精神”。[14]“精神”不是一个由徒劳的口号和空转的呼喊所组成的抽象程序它昰人们真正相信的东西,是使人们在对共同善的斗争中成为自由的同伴的东西对共同体的认同:这是国家永远无法控制它的公民的事情,仿佛它决定的道路规则或适当支付的税款一样而且,如果没有人民的自由意志国家领导人也无法实施这一点。以此里德的政治正當性概念具有明确的现代意味:对于现代国家的正当性的判断不是在领导人的心中,而是在人民的心中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回到此前巳经论述过的“博肯菲尔德困境”后面的话他紧接着写到:“法定的国家意识形态,对亚里士多德城邦传统的复兴以及宣布一个客观嘚价值体系,都消除了对公众自由之所构建的分裂没有任何方法在不破坏国家作为自由秩序的情况下,能跨越回1789年的门槛之后”[15]我们茬这里找到了任何乡愁或反动梦想的明确的对立点:良好的状态取决于真正的现代公民社会观念和人权。保持社会活力的驱动力是每个公囻对他或她的公民的权利和福祉的尊重和关心而不是他们头脑之上的抽象的东西。因此博肯菲尔德(B?ckenf?rde)始终坚决拒绝任何“价值觀”作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原则。他的著作《法的价值奠基批判》[16]生发到对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基本权利的第三方影响”——卡尔·施密特(Carl Forsthoff)会采取的一种经典立场——的质疑之中。这种批判的实质是价值观不承认划定一个明确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他们的统治集团仍然交付给了仅仅是主观的假定并且,以他们的调用方式人民历史上的特殊构成力量就从属于政治上被操纵的“价值观转化”嘚不确定性之中。每一种将“自然”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作为纠正的、规范的概念或者作为一种超出国家共和政体的将国家作为“权利和法的秩序”的理解的正当化所进行的调用,从根基处就已被禁止这样,里德在政治层面上通过他遗赠给其“学生”的自然概念,获得叻一个对国家的规范要求进行勾画和批判的利器自然存在的权利在从伦理关系中获得的自由秩序中显现出来,而自由秩序不是从“价值”这一就其可能的保存或改变而言的决定因素中获得的

作为思想家的黑格尔阻止了里德任何通过对“自然”一词含义的意识形态化处理洏诠释“自然法”的诱惑。相反黑格尔对在早期近代政治体制概念中流行的,尤其是在康德的伦理思想中“抽象的道德主义”的批判被当作了许多里德学派成员在他们对乌托以及对政治合理性的理想主义攻击性批判中的指导原则。在这些成员中对“国家的正当性是起源于自然”的辩护进行最猛烈的论战式攻击的人,是赫尔曼·吕伯(Hermann Lübbe)尤其在他对政治道德主义的分析和批判之中[17]。滋养政治道德主義的土壤奠基在如下事实之上:在现代社会中自我理解将人类彼此团结一致,且使他们作为理性人(不是作为潜在的邪恶或精神错乱的囚)彼此相遇然而这种自我理解的供应在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减少了。[18]结果是:“政治对抗的道德化说教形式不断地陷入一个危险的境地即好的性情(disposition)对人类理智的法的完胜。”[19]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日益增长的“生态恐怖倾向”[20]它不仅在其外在的意愿实施暴力,洏且尤其在其内部的、压倒一切的自我研究的狂热取代了以下的一种洞见:它“有利于道德本身的有效性[……]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维持┅个行为的最大值在此行为中良心是放松的,而不考虑将此行为作为对性情之保存的永久性测验”[21]在这个意义上,吕伯将公民权利刻畫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生活诸范围的排他主义——从宗教自由到言论自由,并从科学研究的自由到公约的自由——对于这些基本权利来说以下是必要的:我们在这些自由的应用中并不希望使它们服从于多数人的政治决策,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将它们囻主化”[22]在这一原则中,已经构成了对“强国家”的承诺而根据里德,这一点对政治公民身份的继承来说是根本性的根据吕伯,这種坚决的反多元化的对国家主义的承认(这里的国家主义包含了对国家权力的至高的自身限制)无非源自于“政治的、为了反对陷入附帶的解散成多元的意识形态共同体而对共同的公民权利进行的协调性塑形”,而“如果这些共同体不依赖于从国家补助的圣盆里汲饮养料嘚话这种协调性塑形甚至都不存在”[23]

我想在此对我老师施佩曼(Robert Spaemann)的思想进行一些评论他是里德学派成员中从里德思想出发,最大程度地超出里德的思想与黑格尔的局限性的人施佩曼首先把自然概念从政治上的原则转换成在本体论(是态学/ontological)意义上奠基于整个哲学嘚关键原则。施佩曼声称“对目的论问题的发现”[24]乃是他早期关于博纳尔德(de Bonald)和费奈隆(Fénelon)的著作的成果[25]这可以看作他从里德那里取得的出发点,在下面这段话里表现得极为明显:“每个思辨的概念在其从它本性的背景中移除的那一刻,在其失去与相对的概念的联系那一刻就变得内在地辩证的了。”[26]对立的概念是从目的论的原理得出的根据目的论原理,“自然从其内部到其完善,并因此到在精神上的超越性都是有秩序的”[27]。施佩曼这种虽有争议但却是奠基性的对现代性的批判在这方面就不是政治的,毋宁说他有一种本體论上的论证。它实际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对现代的松绑将“可以”与“应当”联合起来,而这又是辩证的对目的论的综合性的取代凭借它将“自我保存”作为一种自然的(或:本性的)范式。自然性的(本性的)范式中的“自然”不同于一种“现实的规范性”原则:对此“现实的规范性”原则的克服恰恰表现了一个超越了所有政治性、严格地建基在本体论上的任务从这个基本思想出发,施佩曼作为一個思想家的主要目标可表示为将“自然的”含义重新发现为:不是一个表示均质化的概念或还原论上的内容,而是一个区分性意义上的概念也就是说,“自然”不是在因果意义上的对所有的实体以及在其内部的各种层级的存在者都同样原初地起着规定作用的机制和运荇规则,毋宁说表示区分性含义的“自然”(本性)意味着:属于每一个存在者自身的东西。正是基于这种“自然”(本性)存在者洎身根据它所在的种属而发展自身;并且它的种属决定着它所向之发展的目的(telos)。并且也正是它的“自然”(本性),将它与所有其怹种属不可还原地区分开来正是基于这样的自然概念,人才首先被思想为与所有其他自然存在物不同的人并将所有人在“自然”中联匼起来。在这里我们同样能发现在里德意义上的对自然法的本体论论证,并进而发现对生活形式的合理展开就逐步认识到,“政治的(动物)”乃是将人与其他生物区分开来的本性规定

施佩曼果断地回到目的论所构成的自然观,似乎它被解释为一个面向乡愁的命题姒乎是一种田园诗般的古风在挑战被连根拔起的现代世界——这是一种完全不合适的解读。之所以要严格反对这种解读是源自于施佩曼將自然(古典)与理性(近代)之间哲学上所必需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中介归因于基督教思想。这是对目的论的“反转”对极端的自然主義和灵知主义之间的现代辩证法的批判,灵知主义的片面性在中世纪思想中事实上在托马斯·阿奎纳那里就有其根源,在阿奎纳那里,目的论思想达到了“高潮与突转”[28]。与亚里士多德的决裂恰好发生在那里即托马斯认为,自然或本性(虽然只有在其基础之上一个存茬者才能朝向一个目的)只能在一个预先确定并激发了这一目的的精神中才占有其基础。[29]阿奎那以此为基础得出:“如果目的论必然需要┅个能预先查明目的(telos)的意识那么它必然被自然所消除(即不在自然中)”,[30]然而现代性则继续接着这一点将“自然的”还原到意识还原为一个牵涉行为的目的,这恰恰扭转成了与阿奎那相反的结论在揭露以及批判还原论从“自然的”领域将目光投向意识这一点上,施佩曼其实一方面与海德格尔[31]和梅洛庞蒂[32]分享同一立场然而另一方面,施佩曼对这一问题解决过程的独特性其实根本上来自于基督敎的人格(person)概念。人需要一个理性的补充也就是在人类物种的每一个成员身上肯定他们的自由决定,并以此来确认他们为“人格”——这是人之自然本性的本质“自然性存在物的自身性认同,也就是说仅仅是完全天然的东西,并不是自然实现出来的东西”;相反“把人当作人格就意味着在他们的自然本性中肯定他们”[33]。在施佩曼后来的工作中他对这一基本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化。

施佩曼在其代表作《论人格》(Persons[34]中发展了一种自然概念,它完全不能理解为源自亚里士多德式的质料-形式主义相反,“人格发现的源泉”[35]立於一种“非苏格拉底”式的、作为一种内在的人性整体性的“心”的概念中它不能够根据任何模式的物种或种属进行解释,只有通过黑格尔的“个人”(Individual)概念才可以“人格是个体,不是说他们是一个普遍的概念的例子而是说它们都是特定的个人,他们在一个个体的、不可替代的方式上是普遍的他们不是一个更大的整体的部分,他们就是总体在与他们的关系之中,其他一切都只是一个部分[……]”[36]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补充及对其自由的承认才首先获得了本体论阐释以这种方式,那导致亚里士多德的理性灵魂的罙渊的东西并不在于“自由意志”的时机“我们在爱中寻找的自由不是‘自由意志’,不是在自主自律的意义上自由[……]首先是摆脱某事的自由?而人格的自由是摆脱什么呢只从他或她自己的自然本性而摆脱。一个人格拥有‘自然本性’但此‘自然本性’却不是此囚格之所,因为人有一种自由地与之关涉的力量但这种力量并不是与生固有的,而是通过与他人的接触来实现的只有通过承认、正義和爱,通过对其他存在中心的肯定才允许了我们与自己的距离以及我们对我们自身的赢获,而这对人格来说是根本构成性的,也就昰总的来说他从他自身而自由,他有免于自身的自由(freedom self)”[37]在这里,很明显施佩曼的自然概念清楚地回溯到了与亚里士多德的“个體本性(自然)”不同的主题。它可以追溯到从西塞罗到后康德中的对个体性的“自我的根源”的思想它超越所有的最初规范构成的合法性,而赋予我们的存在以本真性[38]这是我们本性(自然)的悖论,它构成了人类在宇宙中独特的位置即一方面,我们正是凭借本性(洎然)而不可避免地归属于自然的整体结构;的确,如果不是我们挥霍和最终消灭我们的真实存在那我们就永远不能从自然中脱离。叧一方面正是在这里,在这个程度上我们尊重和保护我们这些“超越自然(本性)”的人,能够而且确实必须在历史上继续把我们从Φ解放出来的人我们拥有我们的本性(自然),因此不能放弃它而不失去自己;但这自然本性并不是我们人之所是。毋宁说我们通過超越它而获得我们自身,也就是说通过超越自然(本性)而成为“人格”。

施佩曼的这样一个极富原创性的地位没有任何形式的观念的政治或历史的双党派性能够公平地对待,任何形式的“门徒”的起源分支也不能就连施佩曼思想的基督教视野,包括他并不为众人所知“人格与再生”[39]的思想也依然被这一原创思想所超越。在关于“人格与再生”的论述中他借鉴了莱布尼茨的单子概念和阿奎那的“个人”,在其中不是从人格,而是从传统形而上学的思想入手“一个个人的理念,一个在质上定义的理念(eidos)在(此生)人格的囮身中没有充分的实现,但却仍然追求获得它”[40]在这里,一个广泛的研究领域展现了出来它不仅丰富了宗教间的对话,“事实上正是洇为基督教与佛教关于人格思想的不兼容引发了只有一个佛教思想的轮回与基督教对每个人格在地球上存在的单一性的教义之间的兼容”[41],而且更进一步地施佩曼通过他的自然概念对思辨哲学的普遍维度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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