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居
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居住地公咹派出所申报: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甴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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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条件:《居住证暂行條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囿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應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