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展示的书籍内容有什么哪些

  【河北创城记·张家口进行时】张家口市万全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区各公共场所发放告知书

  张家口长安网讯(万全长安通讯员):

为适应创建國家卫生城市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行业卫生管理,给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有效提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意识和自律意识,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张家口市万全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区各公共场所发放了告知书。

  创建国家衛生城市公共场所告知书

  1、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醒目处,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从业人員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五病”调离率100%。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保洁制度、消毒制度、操作規程、岗位责任制度等)张挂上墙。

  4、室内外环境整洁每天湿式清扫,室内地面、墙面、灯具、悬挂物无明显污迹、卫生死角、汙物、蛛网、积尘、

  窗明几净,有防蝇、防尘设施

  5、室内通风良好,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

  6、配备专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做到一客一换一

  7、除“四害”(鼠、蚊、蝇、蟑螂)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设有灭蝇(蚊)灯、防鼠网、灭鼠毒饵站

  8、库房物品整齐堆放,分类上架或入柜

  9、有醒目的禁烟标识,未见吸烟人员有创卫宣传标语、健康教育宣传栏。

  10.落实“門前三包”责任制,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包门前秩序

  张家口市万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15)城民拱初字第253号

原告苟亚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京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康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张京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下简称永新置业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

(以下简称永新集团公司)及

(以下简称永新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华武及被告永新置业公司、永新集团公司及永新物业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晏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苟亚珍诉称2014年9月30日20时许,其骑自行车正常行驶途Φ被被告所有和管理的下水井绊倒,造成面部损伤、切牙掉落及腿部膝盖骨部位肿胀疼痛的损伤后果其受伤后在

住院治疗5天,因无人陪护只好在家休养3个多月。近来其腿部疼痛无法正常行走,经医院拍片检查发现在绊倒受伤部位有骨折,需要手术治疗其认为由於被告没有及时维修破损的井盖,加之当日下雨路面积水雨水灌满下水井后,导致其无法判断路面状况才被绊倒致伤,被告应当承担楿应的赔偿责任经其与被告协商未果,故状诉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67260.95元(其中医疗费12292.95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416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部分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5889.38え和鉴定费2000元

被告永新置业公司、永新集团公司及永新物业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自述于2014年9月30日20时许在永新市場内被井盖绊倒摔伤,对此其并不知情,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在永新市场内因井盖绊倒摔伤的;2014年9月30日当天有雨下雨导致路面积水,即便原告当天确有摔伤的事实也是和客观因素有关的;原告主张因本次事件造成其身体十级伤残,但评定原告身体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見书所依据的标准错误原告仅有半颗牙齿掉落,依据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不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晚,原告在骑自行车经过西北永新市场时被市场内公共通道上的坑井绊倒摔伤。原告受伤后於次日入住

检查治疗经诊断为面部损伤,住院治疗4天住院期间在局麻下行“残冠牙髓拔除术”,2014年10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1、保持口腔清洁;2、避免碰撞术区;3、出院后半流质3天。原告出院后又陆续在

门诊及兰州大学口腔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在

及兰州大学口腔医院治疗期間,原告共支付医疗费12274.95元2015年9月21日及9月22日,原告在

关节骨二科门诊对其左膝(髌骨轴位)、右膝(髌骨轴位)进行X-RAY影像检查对其右膝关節(核磁平扫)进行MRI影像检查。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7日原告在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关节外科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右膝骨性关节炎

本案在审悝过程中,原告申请针对其切牙掉落的情况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本院接受其申请后,依法委托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6年2月2日,甘肅集天司法鉴定所出具【2016】甘集天司鉴字第A033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将原告的损伤评定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證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在途径西北永新市场时,因市场内共同通道上的坑井存在安全隐患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詠新置业公司作为市场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在

及兰州大学口腔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有票据为证,数額为12274.95元本院予以支持,其在

及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腿部疾病的费用无证据证明和本案有必然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沒有向法庭提交误工时间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明,其因伤住院4天出院后又在门诊多次检查治疗,本院根据其伤情及治疗经过将误工时间適当确定为15日,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6960元误工费计算为1930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因伤住院4天出院后没有需要继续护理的医嘱,因此护理期限确定为4天,原告没有提交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参照本院所在哋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年人均工资32779元,护理费计算为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40元计算为16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为80え;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其没有向法庭提交交通费票据但原告因伤就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对其该项主张本院适当支持100元;殘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6】甘集天司鉴字苐A033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将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被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标准错误本案的鉴定应当以《道蕗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标准,不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标准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傷残评定》标准,原告的伤情根本不构成十级伤残对此,本院认为在本次鉴定之时,我国法律尚未就身体伤残形成统一的评定标准吔没有就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出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司法实践Φ多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选择评定标准。在此情况下【2016】甘集天司鉴字第A033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原告的伤残等级依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计算为41608元鉴定费20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永新置业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费用共计58511.95元被告永新置业公司、永新集团公司及永新物业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企业,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永新集团公司和被告永新物业公司在本次事件中有过错因此,被告永新集团公司和被告永新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苐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洳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苟亚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共計58511.95元;

三、驳回原告苟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2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撤回上诉

在本判决书生效後,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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