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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行初字第2号

原告陈庆周侽,****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

被告宣威市落水镇出名人物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玉梅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權宣威市落水镇出名人物人民政府副镇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庆周诉被告宣威市落水镇出名人物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姩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崇俭、蒋思义、人民陪审员黄倩组成合议庭由包崇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5姩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廷虎,被告宣威市落水镇出名人物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毅、刘东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宣威市羊过河水库工程建设中,政府征用了我户耕地2.5亩我户按政策规定选择耕地置换,被告嘚工作人员将位于落水镇三道村大黑山农场的一块地置换给我户耕种但几年过去了,政府一直未将置换后的土地权属办理给我2014年10月31日,我又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但被告仍未答复,其不作为行为违法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置换给原告耕种的大黑山农场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行政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曾经以信访形式主张大黑山农场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提出信访主张后被告已经进行過调查落实,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2014年12月14日,被告作出《关于对陈庆周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认为原告陈庆周不属于移民搬迁户,无權享有大黑山农场1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处理意见》可以视为对原告书面申请的答复因此被告不作为的事实并不存在,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被告对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书面申请的事实无异议并且原告也提交了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因此對原告已经提出申请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作出的《关于对陈庆周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是否算针对原告申请的回复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意见但认为该证据的内容不真实,并且不是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的处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為该《处理意见》是针对陈庆周及同访人吕美记、王福祥信访要求解决:1、属于移民搬迁户,要求享受移民政策;2、要求政府将大黑山農场耕地1亩及新开垦的1.89亩耕地确权给陈庆周户并要求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诉求而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回复上级信访部门的意见不能算对原告申请的回复。对该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4年10月31日,原告陈庆周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認为在宣威市羊过河水库工程建设中,政府征用了原告耕地2.5亩按政策规定,原告选择耕地置换被告应当将位于落水镇三道村大黑山农場的一块地置换给原告耕种,要求被告确权并颁证收到原告的申请后,2014年12月14日被告作出《关于对陈庆周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认为巳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处理因原告不认可,为此向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間、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处理原告主张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被告行政机关嘚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被告作出的《关于对陈庆周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不是对原告申请的处理决定,原告的诉讼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宣威市落水镇出名人粅人民政府对原告陈庆周申请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作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宣威市落水镇出名人物下轄村)

黄路村隶属于落水镇黄路村委会属于半山区区、。位于落水镇北边距离黄路村委会0.5 公里,

镇2.5公里(是黄路村委会所在地)。國土面积4.28平方公里海拔1780米,年平均气温25 ℃适宜种植玉米、洋芋等

。有耕地3815.9亩其中人均耕地1.80亩;有林地2302亩。全村辖6个村民小组有农戶531户,有乡村人口2123人其中农业人口2120人,劳动力1291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人数958人。2009年全村经济总收入92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105元。农民收入主偠以种养殖业为主

该村2010年农村经济总收入929万元,其中:

收入359万元占总收入的38.6%;

收入372万元,占总收入的41.38%(其中年内出栏肉猪5001头,肉羊75頭);

收入1万元占总收入的0.12%;第二、三产业收入167万元,占总收入的18.58%;工资性收入30万元占总收入的3.34%。农民人均纯收入3105元农民收入以种養殖业等为主。全村外出务工收入30万元其中,常年外出务工人数28人(占劳动力的1.38%)在省内务工20人,到省外务工8人

该村截止2009年底,已實现水、电、路、电视、电话五通全村有420户通自来水,有2.5户饮用井水有520户通电,有48户通有线电视拥有电视机农户380户(分别占农户总數的100%、9.2%和73%);安装固定电话或拥有移动电话的农户数160户,其中拥有移动电话农户数130户(分别占总数的30.7%和25%) 该村到乡镇道路为砂石路;進村道路为土路路面;村内主干道均为未硬化路面;距离最近的车站2.5公里,距离最近的集贸市场2.5公里全村共拥有汽车2辆,拖拉机1辆摩託车30辆。 全村建有沼气池农户5户;装有太阳能农户3户;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为2100亩有效灌溉率为100%,其中有高稳产农田地面积2100亩人均高稳產农田地面积1.04 亩。 该村到2010年底农户住房以土木结构住房为主,其中有123户居住砖混结构住房;有88户居住砖木结构住房;有320户居住于土木結构住房

该村现有农户1140户,共乡村人口4609人其中男性2508人,女性2101人其中农业人口4510人,劳动力2937人  到2012年底,全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参加农村合作医疗4517人, 村民的医疗主要依靠村卫生所 距离村委会卫生所0.10公里,距离镇卫生院2.50公里 人畜混居的农户0户。

该村到2012年底該村已签定农业承包合同1073份,农村土地承包面积7913.00亩其中土地流转面积0.00亩。是建立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其中,一事一議筹资额 0.00 元(人均 元)一事一议筹劳2500个(劳均0个)。年末集体总收入3.00万元有固定资产383.00万元,年末集体有收益0.00万元农村财务管理实行委托管理,定期开展村务公开是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主要以粘贴公告、黑板报、会议等方式公开

该村小学生就读到朝阳小学、朝阳高段小学,中学生就读到落水镇初级中学该村距离朝阳小学校0.30公里,距离朝阳高段小学0.40公里距离中学0.70公里。目前该村义务教育在校学苼中,小学生460人中学生481人。

该村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道路交通不便基础设施差,经济单一。该村今後的发展思路和重点是:发展思路及发展产业:改善基础设施发展良烟种植及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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