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永在长春大方混凝土土公司拖欠工资,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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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縣一点红大道999号
商品长春大方混凝土土制造、销售。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前:一般经营项目: 轻纺系列、水晶制品、树脂系列、油墨系列、油漆、涂料、商品长春大方混凝土土制造、销售;化工产品、印刷物资、印刷器材、文化用品、日用囮工、轻工业产品销售;新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化工设备设计安装、技术培训、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变更后:一般经营项目: 树脂系列、油墨系列、涂料、建筑材料(砂石除外)、干混砂浆商品长春大方混凝土土、轻纺系列制造、销售;水晶制品、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监控化学品除外)、印刷物资、印刷器材、文化用品、日用化工、轻工业产品批发、零售;新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化工设备设计安装、技术培训、咨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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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浙0726民初6110号
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长春大方混凝土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财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机场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妙福
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长春大方混凝土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长春大方混凝土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浦江永在商品长春夶方混凝土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德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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