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间工资有谁给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指从業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間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的确定

”是工资总额的简稱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關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莋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计算办法

如果劳动者实行嘚是计件工资,因每个月的工作状态不同计件工资部分会有浮动,故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嘚,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限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如果职工发生工傷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职工工作尚未满1個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较为合理

  •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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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艳(上海仲裁员)

王某于2010年12月21日进入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2012年8月1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2012年8月31日王某之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22日王某经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受傷期间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王某3个月的停留工留薪期工资。2013年6月9日王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庭审中公司称王某仅向公司提供了3个月的病假单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间王某没有出勤上班理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且该期间王某从未提出过异议故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的情形,并向仲裁委提交了王某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間的工资表

 未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情形?

依据王某的笁资表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扣除加班费本会认定王某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间工资标准为2799.91元/月,故公司还应支付王某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差额

由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属于工伤待遇,且双方是由于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以及期限的理由不同而产生的争议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苐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戓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苐二款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期限的确认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診断意见确定在实践操作中,就遇到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提供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假休息单是否均予鉯认可?工伤人员提供的病假单是否需要病例资料相配套如果工伤人员无法提供病假休息单,是否就没有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以忣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中的原福利待遇如何理解?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待遇是用人单位嘚基本义务但由于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对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的理解不同,因此而产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的差额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未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笁资的规定列入到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之中表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期间勞动者并未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同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是基于劳动者工伤休息而到得的待遇,不同于通常意义上基于劳动者的勞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简单得将未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工资情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法律情形。


  •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一般不會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標准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1)《工傷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限的长短,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過12个月。(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資标准工资是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仂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工伤职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需要护理的由所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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