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案例,余祥回

内容提示:浅议妨害公务罪司法實践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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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公诉機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秦辉、检察员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上午11时许,因被告人尹某与邻居孙某发生纠纷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仪征市公安局民警姚某等人出警至仪征市月塘镇尹山村尹某家中,就有关事宜进行处置并依法传唤被告人尹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尹某强烈反抗拒不配合民警姚某随即拨打电话请求增援,此间被告人尹某掌掴民警姚某脸部,致其脸部受伤及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掉落

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姚某、周某等人证言、人民警察证、出警过程录像、发破案情况说明、门诊病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囻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尹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荿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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