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孩子在幼儿园骨折了” (1)、如果是孩子自己不小心、孩子之间打闹造成的损害结果,那么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2)、如果是因为幼儿园设施、管理不当等情况造成的损害结果那么幼儿园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如果孩子出事之后幼儿园没有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还應当赔偿之后所造成的损害费用 2、“可幼儿园以孩子骨折不满100天为由,不让孩子上园长说如果家长非得让孩子上的话,非得让家長签协议协议的内容大概是如果孩子骨折部位二次受伤与幼儿园无关。”即使签订这种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协议。依据合哃法的内容无效合同之始无效! 3、“我们要不要签到这个协议?”签不签这个协议都无所谓因为该协议是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的。 4、“不签的话我们决定不在这个幼儿园上了,重新给幼儿园协商赔偿问题应该要求幼儿园都赔偿些什么呢?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5、赔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療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護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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