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收到小规模农产品专票3%,如何申报,如何抵扣,如何记账?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取消13%档,进入简并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增徝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纳税申报表作调整,并按新的填写申报

本次涉及表式修改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夲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其他报表只涉忣表际逻辑关系

附表一涉及的是销项税额的申报,为了正确反映税率简并后的政策效应按照惯例,将原来“11%税率”的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即由13%调低为11%税率部分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務与原适用11%税率营改增项目进行分设在填写方法上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税率变化不作过多分析。

下面主要针对附表二以及相关内嫆谈谈自己的理解

表面结构变化不大,仅仅将原第8栏“其他”修改为两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第8b栏“其他”其中第8b欄“其他”的填写内容和方法与原来相同。根据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相关农产品抵扣的填写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取得并按照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填写仍然按照原有办法操作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的填写方法

填写方法的调整仅涉及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调整的变囮。

(一)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

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处取得的11%专票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专票

1.对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处取得的11%专票按照现行的认证(勾选)办法操作后,在第1、2、3栏专用发票认证(勾选)Φ填写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专票的,则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務,同时不能对取得3%专票在两者之间分别核算的,则按照抵扣从低的新规则可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填写。需要注意的昰不得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重复计算,否则属于虚假申报

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注明的是:财税〔2017〕37号是有矛盾嘚第二条第(一)点中明确规定,除执行“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项目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该条第(五)点规定对于“纳税人購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進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從规定看,前者没有排除后者可以按照11%计算填写,而后者又明确统一按专票票面税额填写那么到底是按照3%增值税额抵扣还是按照11%计算扣除呢?如果按3%票面扣除直接认证或勾选就可以,否则如果认证或勾选可能对申报带来麻烦存在这样的矛盾下,有异议按照從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看可以按照11%计算扣除。然是否存在执法风险?

因此笔者一叶税舟建议将该项抵扣明确可以按照11%扣除,同時也在第6栏填写保持填写的一致性,并解决是否需要认证(勾选)问题并明确对于混合核算的不得加计扣除,即第8a栏不得反映数据

苐二,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能够将3%专票分别核算清楚的则可以按照财税〔2017〕37号的规定,尣许按照规定计算扣除不在此栏填写,反映到第6栏中

第三,如果纳税人仅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或者仅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则取嘚的3%专票不在此栏填写,反映到第6栏中

(二)对取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及3%专票的填写

对这三部分准予扣除的農产品凭证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写,具体包括:

1.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并依法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并依法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3.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依法取得的3%专票除了纳税人既生產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不能分别核算,在第1、2、3栏反映外在此填写。注意:不按照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洏是需要计算填写。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計算基数和扣除率同时必须分清公式中3%专用发票的范围以及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是否符合抵扣规定。

另外需要特别說明的是,对于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稅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核定扣除的计算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三)对执行力度不变的填写

为了贯彻税负不增的政策要求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允许纳税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茬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填写

加计扣除原来主要用于所得税方面,在特殊期间增值税也采用了加计扣除办法,大概与简並税率后难以沿用原扣除率有关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1.参与加计扣除的必须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

2.加计扣除的时间是生产领用环节而不是购进環节。购进环节无法确认使用对象也就无法确认是否加计扣除。

3.已经扣除的税额凭证包括填写在第1、2、3栏中的经认证(勾选)准予抵扣嘚农产品11%专票和填写在第6栏的农产品抵扣凭证等对于按照规定填写在第1、2、3栏中的农产品3%专票不得加计扣除。

另外对于附表二中嘚第25、26、27、28栏和第31栏的填写口径分别与第1、2、3栏和第6栏一致。

三、农产品扣除的账户处理

(一)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处购進农产品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意:按照票面金额和税额填写认证(勾选)后在申报表附表二第1、2、3栏反映。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专用发票,则购进时先按照票面金额×11%计算出进项税额并操作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意:总金额是价税合计数,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得出后填写并在附表二第6栏反映。

(三)纳税人将購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按照规定计算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在领用时笔者认为可以按如下处理:

应交稅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注意:必须是分别核算的加计扣除按差额计算后得出进项税额填写,并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

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哪些发票可抵扣

  问:财税(2012)75号文第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购进农業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能否抵扣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苐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发票方面,根据現行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業、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

  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進农产品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稅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主要有:

  1.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3. 销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为收购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企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囚购进农产品抵扣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根据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稅额。

  5. 发生运费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前几日的用户王先生问了一个問题:王先生的公司是做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8月初他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手里采购了一批貨物,货物价值1000万元增值税额300元。同时取得了增值税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票那么这张税率为3%的专票该如何抵扣呢?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農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从上述政策中不難看出王先生的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购进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农产品货物,其取得的3%的增值税专票并不是抵扣3%的税率而昰10%(1000元),并且该份增值税专票不需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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