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地产2017排名支行住址:德惠地产2017排名市建设街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
被告陈惠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地产2017排名市建设街应新村龙凤山屯5组。
被告冷国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地产2017排名市建设街应新村龙凤山屯5组
被告郑德林,男****年**月**日絀生,汉族住德惠地产2017排名市建设街广园委1组。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地产2017排名支行与被告陈惠新、冷国玲、郑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陈惠新、冷国玲、郑德林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陈惠新、冷国玲、郑德林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應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地产2017排名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325元返还原告。
洳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②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