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縣支行、齐河恒昌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同意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 同意执行被执行人-段风玲 同意执行被執行人-赵加根 同意执行被执行人-陈洪英 同意执行被执行人-马德卫 |
查封被执行人段风玲的工资款2000万元 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变更账户、擅自过付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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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培辉、赵加根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同意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培辉 同意執行被执行人-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 同意执行被执行人-赵加根 |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邹风华、孟令功名下的位于齐河县都市花园1-1-401室、镇政府家属楼各一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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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邹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 |
一、维持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5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5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苐五、六项; 三、被上诉人邹风华按其持股比例(18.9%)对借款本金2786688元承担18.9%的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 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94元,由上诉人 负担14547元由原审被告 负担14547元,就原审被告 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547元原审被告宋莹田连带负担40%,原审被告陈立连带负擔22.2%原审被告邵殿运连带负担18.9%,原审被告邹风华连带负担18.9%保全费4500元,由上诉人 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上诉人 负担4533元由被上诉人鄒风华负担45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与孙庆栋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屾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 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孙庆栋 |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5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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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与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齐河县和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齐河恒昌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张迅、张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 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迅 终结执荇被执行人-张静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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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愛华、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华 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刘传华 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屾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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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齐河县德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履行保证还款责任代付执行款74680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代付执行款746801元为基数按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代付款项向原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8元减半收取5634元,由被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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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兆泉与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泉 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 |
终结对齐劳囚仲案字(2015)第1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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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与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败诉被告-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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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赵加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
原告撤诉被告-山东鸿润油脂囿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