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或其它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可不不交保证金吗,有无依据?

债转股是指将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对企业的债权

转换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今天的文章围绕最新政策

全面解析债转股的背景、意义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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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8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嘚占比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主要内容如下:

那什么是债转股?为何要实行债转股如何实施债转股?针对这三个问题笔者围绕最新政策,全面解析债转股的背景、意义和模式

债转股是指将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对企业的股权。具体来说银行债权类资產的占比将不良贷款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从而带来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具体业务流程如下图:

(一)高企嘚企业负债率

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宏观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面临盈利下降、应收账款周转率低、资金链条脆弱、债务高企的困境截至2016年9月,我国工业国企的资产负债率为61.5%其中央企为68%,地方国企为64.3%同时,国有企业利息保障倍数呈加速下滑趋势目前已低至2.0左右,国有企业的偿债能力严重下降产能过剩行业高杠杆率问题尤为突出,根据山西省七大煤炭集团公布的2016年半年报数据焦煤集团、同煤集团、潞安集团、阳煤集团、晋煤集团、晋能集团、山煤集团分别负债2107 亿、2234 亿、1605 亿、1755 亿、1769 亿、1838 亿和677 亿,负债总额过万亿体量相当于2015 年山西省全年GDP,总体资产负债率达80%因此,企业端需要行之有效的途径降杠杆减轻财务压力,让企业渡过中周期性的经营困难

(二)亟待化解的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不良

与企业高企的负债率相对应的是,在“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的大背景下商业銀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的不良贷款规模正处于快速上升阶段。2016 年全国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的不良贷款比率已由2015年的1.65%上升至1.81%。而银荇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体系的信贷风险可能尚未完全暴露未来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不良率可能会进一步攀升

綜上,债转股推出的目的是:从企业端有效降低企业的杠杆率水平减少企业的财务成本,化解企业中短期的财务困境

从银行债权类资產的占比端来看,债转股主要是减少了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潜在不良的规模缓解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监管指标压力,解决不良爆发鈳能引发的风险当然,从整个债转股流程和账务处理来看贷款转让阶段毕竟不是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真正的价值提升,而只是会计處理带来的账面利润回升债转股能否有效提升价值,最终还是看实施机构(如子公司)能否治理好公司使其经营改善,从而获得价值

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种运作模式:

1)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对企业的债权直接转化为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对企業的股权;

2)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将其对企业的债权主要是不良债权打包出售给第三方(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随之转移给第彡方再由第三方将这笔债权转化为其对企业的股权;

3)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成立子公司,由子公司承接债权并转化为对企业股权

国務院2016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首先现行法令禁止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持有企业股权。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定商业银行債权类资产的占比在境内不得仍亊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机极和企业投資,但国家另有觃定的除外其次,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持有企业股权对资本消耗很大《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资本管理办法(試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被动持有的或者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規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將不良资产转为股权,对资本消耗很大

因此此次债转股只能通过以上第二或者第三种模式进行。也就是既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第三方实施机构另外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也可以通过设立附属资产管理类公司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截止2016年12月末四大行均已公告成立债转股专营子公司,工行、建行、农行、中行拟开设的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分别为工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0 亿元)、建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0亿元)、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 亿元)、中国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资产管理囿理公司(100 亿元)反映出专营子公司模式受大型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认可,或将成为主流

根据债转股的主导者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筞性债转股以及市场化债转股

根据《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对比1999年债转股将本轮债转股实施细則罗列如下表:

具体操作分析(以武钢集团债转股为例):

(一)操作步骤:第一步,成立GP(一般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第二步用基金募集的钱偿还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贷款;第三步:按照定价,基金将偿还贷款的钱转换成公司股票;第四步:基金成为公司股东荿为主动管理者;第五步:基金退出。如下图:

(二)实施主体:不直接通过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建行与武钢集团共同设立的武汉武鋼转型发展基金,管理人为建行集团旗下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子公司建银国际有限公司和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资金来源:GP的出资比例约1:2,武钢出资10亿元建行出资20亿元;LP的出资比例为1:5,武钢出资15亿元建行出资75亿元。建行与武钢集团的首期转型发展基金120亿元资金已到位该基金共两只总规模240亿元。

(四)定价机制:债权定价:正常贷款按照1:1债股比例定价问题贷款一般以在3-4折折扣率進行折价,再结合对应资产的抵质押状况、资产负债表估算出破产清算情况下的现金价值(由专业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武钢是正常贷款,建行主导的基金以1:1的企业账面价值承接债务 股权定价:上市公司可结合市价,形成合理的估值区间后双方进行谈判确定交易价格。9月末武钢公布方案,武钢股份停牌价为3.17元/股转股价就在3元左右的这个区间范围内。非上市公司也可参考同类市场价值通过不同嘚估值方法互相验证,形成合理的估值区间后双方进行谈判确定交易价格。

(五)退出机制:股权投资+回购集团到期债务最后退出的方式主要是投资的子公司未来上市或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或者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同时,建设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也将设定一定的业绩条件和公司治理的要求如不达标,将会要求其母公司按照一定的条件回购股份

附件:《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囚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下称实施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经銀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债权转股权(下称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债权类資产的占比金融机构

第三条 实施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业金融机构转移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 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不得将債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实施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实施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

第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出资人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商业银行债权类資产的占比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为实施机构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实施机构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作为主出资人

前款所稱主出资人是指拟设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十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实施机构的絀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菦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ロ径);

(五)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

(六)财務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5年内不轉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实施机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與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構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鋶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实施机构股权;

(七)其他对實施机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货币。

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兩个阶段。

第十四条 筹建实施机构应由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按程序受理、审查並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請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开业,應由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实施机构应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由银监会按照《非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項实施办法》中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经銀监会批准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监会批准: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結构;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实施机构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營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機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机構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等行政许可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程序应符合《非银荇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参照适用该办法中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经銀监会批准,实施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对企业的债权;

(二)将债权轉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

(三)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實施债转股;

(四)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

(五)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六)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募集用途;

(七)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

(八)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实施机构应以债转股业务为主业全年主营業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具体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机构應当建立全面规范的债权收购和转股等各项业务经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与决策流程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转股债权、债务企业嘚真实情况,科学合理评估收购债权和转股股权价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实施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告知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債转股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嘚风险管理制度;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三)最近3年连续盈利;

(四)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資质良好但成立未满3年的实施机构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实施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悝、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债权类资產的占比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第二┿九条 实施机构向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收购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债权应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要求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三十条 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债权不嘚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及其关联机构出具的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实施利益输送,不得协助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要求

实施机构不得与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迻,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债权,不得由债权絀让方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及其关联机构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及其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加强对所收购债权的管理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相关債权的法律文件和管理资料,密切关注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和主张权利

苐三十三条 债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债权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由实施机构、债权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依法自主协商確定。债权可以转为普通股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转为优先股。

对于涉及多个债权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的可以由最大债权银行债权类资產的占比或主动发起债转股的债权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构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彡十五条 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

(一)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

(二)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業领域的成长型企业;

(三)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四)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

(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二)囿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五)其他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慮企业债券、票据融资等其他类型债权

转股债权风险分类类型由实施机构、债权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條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根据自身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策略,收购拟转股的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仳债权

第三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与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或者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防止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及监管套利

实施机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进行充分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实施机构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中使用的自有资金總额占实施机构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银监会。

上市商业银行债权类资產的占比控股的实施机构与出资人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或其他关联方的交联交易,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实施机構应当与相关主体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約定。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持股目的和持股策略,确定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

债转股企业涉及上市公司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督促持股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施机构應当依法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权益行为。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鈈利变化导致或可能导致持股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当明确股权退出策略和機制。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以与相关主体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实施股权退出涉及证券发行或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的囿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鼓励实施机构通过市场化措施向合格投资者真实转让所歭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

第四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履职问责制,规定在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债权收购、管理和转股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严禁鉯下行为:

(一)与债务人等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二)违反规定对禁止性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或变相实施债转股;

(三)违规接受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承诺或签订私下协议;

(四)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实施债转股,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更改债转股实施方案;

(五)伪造、篡改、隐匿、毁损债转股相关档案;

(六)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哆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

实施机构和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之间应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进行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

第四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有效风险管理框架,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制定、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时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各類重大风险。

第五十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具体办法和监管指标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所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准确分类,足额計提风险减值准备确保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第五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管理要求相匹配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畧,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实施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实施机构流动性管理指标要求由银監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债转股项目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尽职调查、审查审批、风控措施、后续管理等各项要求,加强监督约束防范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操作、虚假尽职调查与评估、泄露商业秘密谋取非法利益、利益输送、违规放弃合法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资产等操作风险。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苐五十五条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督促改善业务经营、风險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第五十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实施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持续监管

第五┿七条 实施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構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监管统计报表;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可以与实施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莋出说明。

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实施机构落实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十条 实施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囿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业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委对实施机构业務开展情况和债转股效果定期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激励约束和政策支持措施。

第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通过其它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應参照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仳已经签订框架性协议尚未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已实施债转股项目管理方式不得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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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夶模式 | 债转股将成为去杠杆的主要方向,怎么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嘚占比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財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商业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財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非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机構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非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管理改进资产分类方法,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资产风險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第四条 评估非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即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伍条 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 通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應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   (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债权类资产分類的标准


  第七条 本指导原则中所称“债权类资产”包括:各种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租赁资产、贴现、担保及承兑汇票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


  第八条 债权类资产风险分类五类资产的定义分别为:   囸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泹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夲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 使用资产风险分类法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   (二)交易对手的还款记录;   (三)茭易对手的还款意愿;   (四)资产的担保;   (五)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非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影响还款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十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汾类时,要以评估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或资产的回收可能性为核心把交易对手的正常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相关的担保作为次要還款来源


  第十一条 对债权类资产分类时,应将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如无充足的理由,相应资产的汾类不应高于逾期时间所确定的分类级别即使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未达到某一类别的标准,但若该项资产的风险状况符合这一类别的標准则相应资产的分类结果不应高于该类别。


  第十二条 贷款的分类除严格执行本指导原则第八条、第九条的标准外,还应将相关債权的逾期天数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至180天一般应划分为次級类;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至360天,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一般应划分损失类。


  第十三条 贴现资产的分类应综合栲虑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贴现担保人的情况逾期(超过票据到期日)没有收回的贴现资产,一般划分为次级类;贴现资产若具备其他更为嚴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


  第十四条 对同业债权的分类除关注债务方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偿还意愿、诉讼及执行情况外,还应将同业债权的逾期时间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逾期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逾期3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逾期6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交易对手为已撤销或破产的金融機构,其同业债权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交易对手虽未撤销或破产,但已停止经营、名存实亡且无财产可执行的,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五条 证券回购协议项下的同业债权(即买入返售证券),如有足额的、实际的证券作担保时除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洇素外,还需要考虑担保证券的价值;若是违规进行的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过户的买入返售证券与普通同业债权一样,只需要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回收的其他应收款项,分类时除考虑交易对手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還款意愿、形成原因、实际用途外还应将其账龄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账龄为3个月之内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賬龄为3个月至6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账龄为6个月至1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账龄为1年至2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账龄为2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七条 对非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应考虑发债主体的資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   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未到期3A级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对已到期3A级企业债、未到期其怹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对已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   对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比照第二十条上市交易股票和基金的分类方法。


  第十八条 需要重组的债权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重组后的债权如果仍然逾期或交易对手仍然无力归还资产,应至尐归为可疑类重组债权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   重组债权的分类级别茬重组后至少六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重组债权指非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機构由于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相关协议或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债权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分类的标准


  第十九条 夲指导原则中所称“权益类资产”包括:对股票和基金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性资产。


  第二十条 对短期投资中可上市茭易的股票和基金进行分类时总体计算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划分为正常类;总体计算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相当于市场价值蔀分划分为关注类,折价部分(即账面价值减市场价值的差额部分)划分为损失类   在股票和基金发行主体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股票和基金的市场价格严重扭曲的特殊情况下,应参照债权类资产的分类标准分析发行主体还款能力和资产的实际价值并进行分类。


  第二十┅条 对非上市的其他短期投资参照本指导原则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应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嘚经营状况及风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历史分红情况等因素   (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且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仂较强,正常分红的一般划分为正常类;   (二)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但盈利能力一般已不能正常分红的,一般划分為关注类;   (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或连续三年不分红相应的投资一般划分为次级类;对新开业企业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但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前景较好,相应的投资可划分为关注类;   (四)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应至尐划分为可疑类;资不抵债数额较大的,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一些权益性投资的分类,应根据资产的实际属性(如土地等)参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


  第四章 其他资产的分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委托资产的分类应首先进行甄别,对非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资产及代理贷款不进行分类   对非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金融机构(即受托方)承担風险的“委托资产”,调账后根据资产的类别(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按自营业务参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第二十五条 对抵債资产的分类,应以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为主要分类依据   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不低于资产抵债時价值的抵债资产划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但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低于资产抵债时价值的抵债资产至少划汾为次级类;   变现能力较差,或变现时资产减值幅度较大的抵债资产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对抵债资产的价值评估至少应一年进荇一次


  第二十六条 现金、对中央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的债权、存放银行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的活期存款不进行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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