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违规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都行长用 现在受害人能跟银行打官司吗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機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表人周韦宏,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系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诸暨市。

被告人何渝章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20647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26号2单元602室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光明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伟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章华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浙江暨阳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诸暨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炜,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護人楼旭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明霞,女****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浙江暨阳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员工住诸暨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渝佳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茂伦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诸暨市大东南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诸暨市因涉嫌犯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建航、徐雯,浙江鑒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宣俊,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诸暨市大东南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囿限公司客户经理住诸暨市。因涉嫌犯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治宇浙江永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珩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员笁,住诸暨市因涉嫌犯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宣卫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師

辩护人胡瑞江,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纪洪,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浙江暨阳房哋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诸暨市。因涉嫌犯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余高明、吴樾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诸暨暨阳房产公司犯合同诈騙罪、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被告人何渝章、何章华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周明霞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汪茂伦犯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挪用资金罪、宣俊犯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高利转贷罪、俞珩犯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陈纪洪犯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各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期间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报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朤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何渝章系原诸暨市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更名为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阳公司”)。2004年11月18日耀江公司与诸暨市暨阳街道城郊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城郊村”)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108号的时代广场项目约定该广场一至三层商品房及4000平方米地下车库归城郊村所有,三层以上住宅楼及剩余地下车库归耀江公司所有产权收益归各自所有。同年12月16日双方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諸暨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2007年时代广场项目完工。2011年9月29日暨阳公司与城郊村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产权分割,办悝房屋产权证两本均登记于金旺公司名下,由被告人何渝章保管同年11月,被告人何渝章因负有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与被告人何章华商定,将城郊村所属房产进行分割并办理产权证后向他人抵押借款由被告人何章华利用伪造的诸暨市暨阳街道城郊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印章,伪造对城郊村所属产权进行分割的金旺公司董事会决议被告人何渝章指使暨阳公司出纳被告人周明霞伪造金旺公司章程、营业執照等公司资料,将金旺公司的企业类型篡改为由暨阳公司独资的法人独资企业后被告人何章华在城郊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偽造的资料提交给诸暨市房屋管理处将城郊村所属房屋产权划分为六块,办理证号分别为F0××01、F0××02、F0××03、F0××04、F0××05、F0××15的房权证六本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何渝章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仍利用上述房产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共计人民币8966万元并指使被告人周明霞使用伪造的公司资料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1704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7262万元,骗得的资金用于归还债务忣个人赌博等

1、2012年1月至3月,被告人何渝章因被告单位暨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明知无归还能力,仍与被告人何章华商定利用上述房产作抵押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骗取诸暨市步森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小贷公司”)、诸暨市天洁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洁小贷公司”)、诸暨市大东南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人民币890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万元骗得的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债务等。

2、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何渝章因被告单位暨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明知无归还能力仍隐瞒负有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事实,以需要骗取貸款罪量刑标准资金短期周转为由骗取他人信任,为其向大东南小贷公司共计人民币3700万元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提供担保并签订最高額保证借款合同,所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项均用于归还借款

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何渝章因被告单位暨阳公司经营缺少资金遂与被告人哬章华商定以办理虚假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方式,骗取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后被告人何渝章、何章华收集袁某1、顾某、何某1、汤某均、黄某1、袁利萍、张某1、郑某1、杨某1的身份信息资料,指使公司员工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虚假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并以仩述伪造的资料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办理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骗取工商银荇诸暨支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3496万元被告人周明霞明知被告人何渝章、何章华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而伪造骗取贷款罪量刑標准资料,仍按照何渝章的要求伪造首付款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等材料协助办理按揭手续,并以虚假购房者的身份资料开设银行账户負责每月归还银行按揭。后因被告人何渝章及其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976.285328万元。被告人陈纪洪明知何渝章、何章华伪造销售匼同仍按照被告人何章华的要求帮助填写张某1、袁某1、顾某、黄某1、何某1、汤某均六人的个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表,并伪造汤某均、何某1、顾某、黄某1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中部分或全部签名后将伪造的上述资料提供给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办理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参与骗取工商银行诸暨支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2451万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759.791617万元。

2005年2月8日耀江公司与诸暨市邮政局、Φ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诸暨分公司”)签订合建协议,约定由电信诸暨分公司与诸暨市邮政局提供土地耀江公司提供资金,合建诸暨市邮电大楼大楼产权由各方按协议的出资比例分割。2009年7月诸暨市邮电大楼竣工验收被告人何渝章因筹集资金需要,遂与被告人何章华商定将电信诸暨分公司所属产权转移至暨阳公司名下后用于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等。后被告人何章华负責伪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印章一枚并利用该印章伪造了诸暨市邮电大楼《分割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董事會决议》等材料。2010年4月9日被告人何章华指使暨阳公司员工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诸暨市房屋管理处,办理房产分割及转让手续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何渝章将上述转移至暨阳公司名下的房产陆续向银行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及转卖他人所得资金用于名下公司及其个人资金周转。期间暨阳公司与电信诸暨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将诸暨市邮电大楼一、二层相应房产交付电信诸暨分公司使用并补偿现金囚民币500万元。暨阳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2014年1月2日支付电信诸暨分公司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后因暨阳公司无力偿还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招商银行諸暨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致使上述房产无法向电信诸暨分公司交付使用

(五)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挪用资金

1、被告人俞珩原系工商银行诸暨支行信贷员。2006年6月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俞珩在办理郑伟刚、袁某1、顾某、何某1、汤某均、黄某1、袁利萍、张某18人的购房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时,未按规定监督借款人签字及审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真伪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人民币3166万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976.285328万元

2、被告人汪茂伦原系大东南小贷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宣俊原系大东南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標准公司客户经理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汪茂伦明知或介绍被告人何渝章借用他人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仍授意被告人宣俊向被告人何渝章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人民币8700万元

3、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汪茂伦利用自己担任大東南小贷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借用他人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人民币540万元,所贷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給他人被告人宣俊明知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实际使用人系汪茂伦,仍在汪茂伦的授意下违法发放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2011年8月份,被告人宣俊为筹集资金转借他人获取利息要求其岳母王某1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诸暨支行”)申请个人助业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00万元。同年10月14日建设银行诸暨支行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发放至王某1账户。当日被告人宣俊要求王某1将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转出,以月息2.5分转借给魏海江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宣俊通过转借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获利人民币55.17萬元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何渝章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章华、周明霞、俞珩、汪茂伦、宣俊、陈纪洪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2月12ㄖ、3月6日、4月9日、6月5日经电话通知后至诸暨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渝章、哬章华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明霞的行为已构成詐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汪茂伦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和挪用资金罪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宣俊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和高利转贷罪,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俞珩的行为已构成違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被告人陈纪洪的行为已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周明霞、陈纪洪系从犯;周明霞、宣俊、陈纪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对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苐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单位暨阳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认为,该公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被告人何渝章认为,其所筹集的款项均用以公司经营且其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何渝章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何渝章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具体如下:

1、何渝章不构成诈骗罪(1)其行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本案被害人没有因受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各被害人自始自终都认为与何渝章之间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2)何渝章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明其“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的证据不足。何渝章在江苏、江西、浙江有多处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仅江西新余一处的房产,经当地司法机关评估价值也已有20余亿。(3)从黄某2、陈某4处获取的资金均被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公司经营

2、哬渝章不构成合同诈骗罪。(1)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小贷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鉴于此本节事实应定性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本节所涉资金均被用以偿还公司债务等用途正当,何渝章不具有诈骗的故意(3)何渝章在行为时具有偿还能力,具体理甴如上文所述

3、何渝章虽有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行为,但这一结果是各方把关不严所致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4、何渝章虽然有伪慥公司印章的行为但当时的客观背景是因电信公司对于分配方案久拖不决,何渝章急于盘活资金此外,何渝章还与电信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何渝章的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何渝章江西省新余市、江苏省如皋市相关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若干以证明何渝章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被告人何章华认为其没有共谋行为,且没有拿房产证抵押

何章华的第一辩护人认为,何章華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在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具体如下:

1、何章华鈈构成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1)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案无证据证明何章华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共谋,且何章华对于將房产证分开制作的用途并不知情此外,其对于暨阳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均不知情起诉书以客观后果倒推主观故意不当。(2)何章华仅实施了分证的行为而该行为不是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借款的必要条件,而对于其他行为何章华既不知情又未参与。

2、哬章华仅伪造公司印章一个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3、何章华在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共同犯罪Φ系从犯。(1)暨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渝章其为所有事情的决策者,且何章华仅实施了收集身份资料的行为其他行为均未参与。(2)所筹集的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何章华个人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

4、何章华未收集在案的其他笔录证明何章华在被传唤之前,已姠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

何章华的第二辩护人补充如下,1、分证及抵押行为均系民事法律关系不涉及刑事犯罪。2、如何章華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属从犯。其没参与共同犯罪的合谋且仅依何渝章要求签字、分证,没有从中获利仅起到帮助作用。

被告人周奣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周明霞的辩护人认为,1、周明霞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本案认定何渝章及暨阳公司无偿還能力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仅有该公司在诸暨市相关资产的评估报告而江苏、江西的资产状况仅有两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明。2、周明霞有自首、从犯等情节在帮助行为中又情节轻微,且仅领取了微薄的工资3、第二、三节事实中,根据周明霞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鼡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周明霞判处缓刑。

被告人汪茂伦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能成立。

汪茂伦嘚辩护人认为1、汪茂伦不构成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1)该罪的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悝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小贷公司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2)部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纯的虚构用途还不足以构成合同诈骗罪。2、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挪用资金行为不能成立除起诉书指控的挪用资金第一节(200万元)证据充分外,其余指控事实均缺乏证据证明相关资金由汪茂伦使用且上述资金的审批程序均合法,汪茂伦即使占有也是占有借款人的资金。

被告人宣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宣俊的第一辩护人认为:1、宣俊不构成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1)小贷公司不能定性为其他金融机构相应理由认同汪茂伦辩护人的意见。(2)宣俊主观上没有配合何渝章犯罪行为的故意其所有嘚行为都得到了公司管理层的签字认可,系职务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其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该罪主体为银行借贷者,宣俊不具备这一身份条件

被告人俞珩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有自首情节

俞珩的第一辩护人认为:1、俞珩在夲案中的主要责任在于没有做到面签,但面签的核心是保证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有相应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意图而本案中相当多的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对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事宜是明知的。其中顾某、张某1均系自行签字何某1部分自签,黄某1明知但未提出反对意見汤某均、袁某1事前不知,事后得知且未提出反对意见而张某1、杨某1均由何章华打电话并征得他们的同意。鉴于此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的真实意思均通过其他形式得到体现,俞珩的违规行为并没有造成相关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被违法发放的后果不应追责。2、夲案被害人的损失并非由俞珩的行为造成相应房产均系真实存在,是因房管部门的二次抵押登记造成了债权不能实现3、俞珩系向单位洎首。在俞珩被公安民警传唤之前其已经向所在单位说明主要犯罪事实,且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即交代了没有进行面签的主要犯罪事实其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处置下的意思表示,应属自首

被告人陈纪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银行把关不嚴也是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原因之一,且陈纪洪系碍于情面帮忙又未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仅领取3000元/月的工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哬渝章系原耀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更名为暨阳公司。2004年11月18日耀江公司与城郊村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108號的时代广场项目约定该广场一至三层商品房及4000平方米地下车库归城郊村所有,三层以上住宅楼及剩余地下车库归耀江公司所有产权收益归各自所有。同年12月16日双方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金旺公司2007年时代广场项目完工。2011年9月29日暨阳公司与城郊村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产權分割,办理房屋产权证两本均登记于金旺公司名下,由被告人何渝章保管同年11月,被告人何渝章因负有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与被告人何章华商定,将城郊村所属房产进行分割并办理产权证后向他人抵押借款由被告人何章华利用伪造的诸暨市暨阳街道城郊居民区村級经济合作社印章,伪造对城郊村所属产权进行分割的金旺公司董事会决议被告人何渝章指使暨阳公司出纳被告人周明霞伪造金旺公司嶂程、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将金旺公司的企业类型篡改为由暨阳公司独资的法人独资企业后被告人何章华在城郊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丅,将上述伪造的资料提交给诸暨市房屋管理处将城郊村所属房屋产权划分为六块,办理证号分别为F0××01、F0××02、F0××03、F0××04、F0××05、F0××15的房权证六本后何渝章将上述房产抵押,骗取借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何渝章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仍利用上述房产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共计人民币8966万元并指使被告人周明霞使用伪造的公司资料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以支付利息嘚方式归还人民币1704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7262万元,骗得的资金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赌博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何渝章以房權证号为F0××01的房产作抵押骗得黄某2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何渝章又以该房产作抵押,骗得黄某2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囲计人民币400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838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162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證实:

借款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评估协议书;金旺公司股东会决议、暨阳房产及金旺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承诺书、协议、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民事起诉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他项权登记存根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明:(1)借款情况:2012年1月20日何渝章向黄某2借款2000万元,同年12月26日何渝章又增加借款2000万,之前借款本金尚未归还本金共计4000万元,均以金旺公司产权证号F0××01的房产作抵押周明霞经办了他项权抵押手续。(2)还夲付息情况:第一笔借款2000万元月息2.2%,黄某2的陈述证明上述利息在第二次出借前已支付,即从2012年1月20日至同年12月26日以12个月计,共支付528万え第二笔借款2000万元,加之前笔借款本金共计4000万元,月息2%诉状及民事调解书证明,至2014年1月17日欠利息650万元,已支付利息310万元以上共計支付利息838万元。

(2)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何渝章以房权证号为F0××03的房产作抵押,骗得陈某4借款人民币4966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幣866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4100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借条、借款担保公司、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物清单、股东会决议、金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借条、工商登记情况;民倳起诉状、诸暨市法院民事判决书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他项权登记存根,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证明:(1)借款情况:2012年6月29日,何渝章以偽造的金旺公司企业资料、股东会决议骗取被害人陈某4的信任以房权证号为F0××03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陈某4借款4966万元(约定借款5000万元扣除34万元利息后实际交付4966万元)。(2)支付利息情况诉讼材料及借款凭证证明,双方约定利息3%2013年1月16日之后,停止付息陈某4的陈述還证明,借款分两笔汇出分别为2012年6月29日及同年7月16日。综合分析上述证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5000元本金计6个月月息共900万元,除去先予扣除的利息34万元共计支付利息866万元。

2012年1月至3月被告人何渝章因被告单位暨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明知无归还能力仍与被告人何嶂华商定利用上述房产作抵押,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骗取步森小贷公司、天洁小贷公司、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囚民币890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万元,骗得的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债务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月6日,被告人何渝章以诸暨市广达装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名义以房权证号为F0××02的房产作抵押向步森小贷公司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由被告人周明霞向步森小贷公司提供伪造的金旺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由担任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囚何章华办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手续,并由被告人周明霞将上述伪造的资料提交给诸暨市房屋管理处办理房屋抵押手续骗得步森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500万元。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明霞帮助被告人何渝章又以上述房产作抵押,骗得步森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590.445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審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①步森小贷公司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支付凭证、抵押物清单、诸暨市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請书、身份证复印件,金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借据、银行凭证、还款凭证、借款合同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他项权登记存根,证人蒋某1(系步森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公司客户经理)、王某2(系步森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公司客户经理)的证言证明:(1)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金额及抵押物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广达公司于2012年1月6日、4月9日、10月8日分别向步森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標准1500万元,后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同年12月20日,广达公司又向步森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两笔共计3000万元,借款月息为1.5%上述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以金旺公司位于暨阳街道浣东北路108号三层南面产权证号为F0××02的房产为抵押物。证人蒋某1的证言还证明在办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手续时,周明霞提供了金旺公司营业执照、盖有工商行政局档案章的工商在册信息载明金旺公司为由耀江公司投资的法人独资企业,事后才知道上述资料是伪造的(2)还本付息情况。书证及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明第一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500万元在转贷過程中共支付利息50.445万元,最后二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月息为1.5%至2013年12月10日停止付息。综合分析上述证据第一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支付利息50.445元,第二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以本金3000万、月息1.5%、支付十二个月计共支付利息540万元,以上共计支付利息590.445万元

②步森小贷公司基本凊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证明:步森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公司的身份情况、经營范围等

(2)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何渝章以冯某、何某2等19人名义以房权证号为F0××04的房产作抵押向天洁小贷公司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由被告人周明霞向天洁小贷公司提供伪造的金旺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将上述伪造的资料提交给诸暨市房屋管理处办理房屋抵押手续,骗得天洁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900万元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何渝章又以房权证号为F0××05的房产作抵押骗得天潔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90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846.69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53.31万元

①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金旺置业公司章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权證、他项权证、诸暨市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抵押财产清单、承诺函、股东会同意抵押决议书、抵押物价值确认协议书、股东会同意质押决定书、借款借据、银行转帐凭证、还款凭证,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他项权登记存根证人寿某1的证言,证明:①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金额及抵押物情况:本组书证与证人寿某1相互印证均证明2012年3月30日,金旺公司由财务周明霞出面以房权证号为F0××04的房产为抵押,以迋少林等19人名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900万元次年3月26日,该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转贷并以周明霞、周某2名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000万元,該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以F0××05房产作为抵押物证人寿某1的证言还证明,事后发现金旺公司提供的企业资料为虚假资料载明,金旺公司为耀江公司投资的法人独资企业且系抵押物的产权人。②还本付息情况:书证证明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以八个月计,190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標准月利率为1.8%利息计273.6万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以四个月计190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月利率为1.86%,利息计141.36万元;证人寿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至2013姩12月11日,以九个月计390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月利息为1.23%,利息计431.73万元2013年12月11日之后停止付息,本金未还综上,共计付息846.69万元

②天洁尛贷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纳税信用等级证、开户许可证、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莋办公室浙金融办核【2011】120号文件,证明:天洁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公司的身份情况、经营范围等

(3)2012年3月1日,被告人何渝章以诸暨市力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名义以房权证号为F0××15的房产作抵押向大东南小贷公司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由被告人周明霞向大东南小贷公司提供伪造的金旺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将上述伪造的资料提交给诸暨市房屋管理处办理房屋抵押手续,骗得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200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432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568万元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经办人为大东南小贷公司总经理汪茂伦、客户经理宣俊(二人犯罪事实见(五)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1))。

①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物内部评估审定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借據、银行凭证、还款凭证、借款合同金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股东会决议、房权证诸芓第××号、他权证诸房他证抵字第K号,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他项权登记存根,证人姚某(力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本金及转贷情况。2012年3月1日,诸暨力拓公司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000万元以诸暨市金旺公司名下房权证号为F0××15的房产为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利率为0.831%2012年9月3日、2013年4月10日两次转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经办人为大东南小贷公司客户经理宣俊相关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上均有宣俊、汪茂伦的签名。姚某的证言还证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前系汪茂伦要求其出面帮暨阳公司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所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项也汇入了暨阳公司

②证人姚某的证言、被告人汪茂伦、宣俊的供述,证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利息支付情况上述证据均证明,大东南小贷公司规定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每六个月转贷一次该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转贷两佽,第二次转贷后没有还本付息宣俊的供述还证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合同上注明月息为0.831%但实际月息为1.8%。综合分析上述证据以本金2000万元、月息1.8%、支付12个月计,共计支付利息432万元

③力拓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大东南尛贷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浙金融办核【2010】45号文件证明:力拓公司基本情况、大东南小贷公司的身份情况、经营范围等。

下列1-10项证据为(一)诈骗、合同诈骗的综合证据主要证明合莋建房、私分房产及何渝章、何章华、周明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1、金旺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金旺公司的基本情况诸暨暨阳街噵城郊村经济合作社及耀江房地产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分别占股45%及55%由何渝章、陈某1、郭某1、何章华等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2、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明:2004年11月18日,暨阳街道城郊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与耀江房地产公司协议约定产权分割(除高层落地部分)商场的全部产权及地下室4000平方米属城郊村所有,剩余部分产权及地下室5000平方米属于暨阳公司所囿

3、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绍公(司)鉴(文)字(2014)1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诸暨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从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调取的金旺置业公司董事会协议上所加盖“诸暨市暨阳街道城郊村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41”印章印文,与從暨阳街道城郊村居民委员会所调取的印鉴不一致

4、证人陈某1(暨阳街道城郊村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城郊村与暨阳公司合作开发时代广场,并协议约定城郊村出资45%、暨阳房产出资55%注册成立金旺公司2006年,时代广场造成开业城郊村与暨阳公司僦各自的房产享有收益。2011年9月29日合作双方以金旺公司名义办理房产证2本,其中所有权证号为F的权证所涉房产为城郊村所有含1-3层群房,所有权证号为F的权证所涉房产为暨阳公司所有含1-22层高层。2014年5月8日诸暨法院将部分属于城郊村的房产查封时,我们才得知暨阳公司将城郊村的房产分成了六块并办出六本房产证抵押给他人借款。2011年11月23日我和郭某1、章淑洪等人没有参加过董事会,没有就城郊村房产分割倳宜召开过董事会且城郊居民村级合作社的印章一直放在村文书孙某处,孙某从未给暨阳房产盖过该印章后我联系了何渝章,他承认洇资金周转不灵才想出这个办法

5、证人郭某1(城郊村居民区主任)的证言,证言对于城郊村与暨阳公司合作建房的经过、何渝章伪造董倳会决议并私自分割房产等内容与陈某1证言相印证

6、证人孙某(城郊村文书)的证言,证明:我负责保管城郊村居委会经济合作社的印嶂并未在金旺置业分割房产证的董事会决议上盖过该章,并向公安民警提供城郊村印章两枚(启用时间分别为2006年-2014年3月2014年3月至今)。

7、證人魏某(耀江房产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我应何章华的要求将属于城郊村的登记在金旺公司名下的一本房产证分割为陸本,分证所需的材料由我准备其中董事会决议由我按照何章华的意思打印出来,决议上的印章由何章华盖来这些证办好后,我交给周明霞或者何章华

8、被告人何渝章的供述,证明:对于暨阳公司与城郊村合作建房的经过、其伪造董事会决议并私自分割房产、向黄某2、陈某4借款、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步森小贷公司、天洁小贷公司、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事实供认不讳另证明,(1)犯罪起意约2011年11月,我在江西新余、江苏如皋的项目出了问题需要大笔资金投入,我就想到伪造董事会协议与分证将房产抵押用鉯资金周转。(2)何章华、周明霞的作用:我让何章华以扫描印章的方式伪造董事会决议并让他去办理六本房产证。当时我和暨阳公司資金紧张何章华对于我办理分证去抵押的目的应该是知道的。到步森、大东南、天洁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具体经办人是周明霞和何章华由他们二人准备资料,他们将金旺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变成暨阳公司法人独资二人没有从中获取好处,所借来的钱都甴我使用

9、被告人何章华的供述,证明:对于暨阳公司与城郊村合作建房的经过、何渝章与其伪造董事会决议并私自分割房产供认不讳另证明,我是何渝章的弟弟在何渝章公司做事。因何渝章资金紧张他便要求我将属于城郊村的两本房产证分为六本,这样他就能用莋来的房产证抵押借款我按照何渝章的要求,联系办假证的人员将城郊村经济合作社的印章伪造到金旺公司董事会决议上去,造好资料后我就帮何渝章到房管处去做了六本房产证此外,我或者广达公司出面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帮何渝章向步森、大东南小贷公司借款此外,何渝章还向黄某2抵押借款周明霞均为经办人。其余借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我并不知情

10、被告人周明霞的供述,证明:对於何渝章私自以城郊村的房产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经过、金额供认不讳另证明,我是何渝章的妻姐在何渝章公司内任出纳,负责资金进出何渝章因资金紧张,便要我伪造资料以将城郊村的房产抵押借款。我按他的意思先后伪造了金旺公司笁商登记在册信息、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核心内容就是将真实股东城郊村去除改成耀江房地产公司的独资企业。並由何章华伪造了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档案室档案证明专用章每次需要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时候,我就到何渝章办公室拿该印嶂伪造上述相关材料

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何渝章因被告单位暨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明知无归还能力,仍隐瞒负有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倳实以需要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金短期周转为由,骗取他人信任为其向大东南小贷公司共计人民币3700万元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提供擔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所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项均用于归还借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何渝章骗取浙江杨氏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的信任,为其向大东南小贷公司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提供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从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000万元2012年6月7日,该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经转贷金额增加为人民币1500万元。

(2)2011年8月被告人何渝章骗取杨氏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的信任,为其向大东南小贷公司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提供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从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2200万元

本节证据见(五)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1)、(2)节

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何渝章因被告单位暨阳公司经营缺少资金遂与被告人何章华商定以办理虚假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方式,骗取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后被告人何渝章、何章华收集袁某1、顾某、何某1、汤某均、黄某1、袁利萍、张某1、郑某1、杨某1的身份信息资料,指使公司员工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虚假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并以上述伪造的资料向工商银荇诸暨支行办理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骗取工商银行诸暨支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3496万元被告人周明霞明知被告人何渝章、哬章华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而伪造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仍按照何渝章的要求伪造首付款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等财务资料协助办理按揭手续,并以虚假购房者的身份资料开设银行账户负责每月归还银行按揭。后因被告人何渝章及其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银行損失人民币976.285328万元。被告人陈纪洪明知何渝章、何章华伪造销售合同仍按照被告人何章华的要求帮助填写张某1、袁某1、顾某、黄某1、何某1、汤某均六人的个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表,并伪造汤某均、何某1、顾某、黄某1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中部分或全部签名后将伪慥的上述资料提供给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办理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参与骗取工商银行诸暨支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2451万元造荿银行损失人民币759.791617万元。其中郑伟刚、袁某1、顾某、何某1、汤某均、黄某1、袁利萍、张某18人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经办人为工商银行诸暨支行信贷员被告人俞珩(俞珩的犯罪事实详见(五)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

该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丅列证据证实:

1、张某1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个人住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审批表、个人商用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调查报告)忣购房合同、房产证;袁某1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个人住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审批表、个人商用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调查报告)及购房合同、房产证;袁利萍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个人住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审批表、个人商用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調查报告)及购房合同、房产证;何某1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个人住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审批表、个人商用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標准调查报告)及购房合同、房产证;黄某1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个人住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审批表、个人商用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调查报告)及购房合同、房产证;顾某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个人住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审批表、个人商用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调查报告)及购房合同、房产证;汤某均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个人住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审批表、个人商用房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调查报告)及购房合同、房产证;郑某1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个人住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审批表、个人商鼡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调查报告)及购房合同、房产证;杨某1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个人住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审批表、个囚商用房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调查报告)及购房合同、房产证证明:①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张某1等人的购房资料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3496万元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中除330万元汇入金旺公司账户外,其余均汇入耀江公司账户②上述用以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房屋中,帝景花园18幢1-3号、11幢4-8号、瑞和园B区4幢20-24号房产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前已由他人购买帝景花园6号楼107、108号为不允許出售的物业用房,其余房产均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手续办理后被出售给他人

2、不良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余额情况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清单,证明:杨某1等9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3496万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余额为976.285328万元

3、证人顾某、黄某1、张某1的證言,证明:2007年至2008年何章华以资金紧张为由,借用上述证人的名义在帝景花苑购买房产并办理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4、证人郑某1、楊某1、汤某均、袁某1、何某1、袁某2的证言,证明:何渝章在上述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上述证人在其处购买房产时所提交的身份資料,购买瑞和园、耀江时代、帝景花苑等处的房产并到工商银行办理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5、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明:1999年至2011年12月,我在何渝章公司做销售员负责给客户签订购房合同,何章华为何渝章的弟弟负责公司的具体事务。工作期间何章华以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先后给我郑伟刚、汤某均、顾某的相关资料我应他的要求,按照这些资料伪造了三人的购房合同然后拿给何章华,由他去办悝按揭

6、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至2009年期间我在耀江房地产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何章华将买房人的资料交给我,我按他的要求寫好了袁某2、顾某、何某1、袁某1、汤某均、黄某1、张某1的购房合同,并在合同上签上买受人的名字何章华说这些合同是要用来办理按揭嘚,后陈纪洪负责办理按揭事宜

7、证人赵某1、刘某的证言,证明:两人与俞珩一同负责工商银行诸暨支行的购房按揭工作按规定骗取貸款罪量刑标准需要两人以上办理,但为了操作方便三人都是各自分开办理自己的业务,资料准备好后另一人办理签字。俞珩曾经拿叻黄某1等人的按揭资料给赵某1、刘某二人签字二人并没有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8、证人魏某(耀江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陳纪洪负责办理公司出售房产的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9、被告人何渝章的供述证明:约2008年,我因资金紧张我便想以虚假的购房合哃骗取银行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后我要何章华办理这件事除杨某1、张某1是我找来的外,其他人的资料都是何章华找的后在没有購房事实的情况下,伪造购房合同骗取银行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具体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事项由何章华经办包括选哪几套房詓办理按揭等等,都是何章华定的周明霞主要负责还按揭。所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项由暨阳公司使用目前约有1000余万元未归还。

10、被告囚何章华的供述证明:对其应何章华要求,以虚假购房合同骗取银行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我只联系了郑某1、袁某1、顾某、何某1、汤某均帮忙办理按揭其余人员由何渝章联络,而且我在拿资料的时候跟他们都说用途的

11、被告人周明霞的供述,证明:我在明知何渝章、何章华通过办理假按揭融资的情况下提供了相关财务帮助何渝章、何章华分别联系一些比较好的朋友来充當买主,并指使侯某等人伪造买卖合同、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报告等资料我负责准备办理按揭时所需的财务资料,包括首付款银行憑证、发票伪造银行汇款凭证,并用购房者的身份证办理还款银行卡负责每月还贷。

12、被告人陈纪洪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2月,我在何渝章的暨阳房产公司工作负责帮他公司办理银行按揭业务,负责收集资料并联系银行办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业务。我在事先知道暨阳公司要办理假按揭的情况下办理了部分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当时何章华交给我一些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并交代我茬需要签名的地方签字其中张某1、袁某1、顾某、黄某1、何某1、汤某均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由我经手,顾某、黄某1、何某1、汤某均嘚个贷申请资料中有伪造部分或全部签名的情况我并未从中获利。这些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工商银行办理人员为俞珩当时他并未核實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员的真实情况。

13、被告人俞珩的供述证明:黄某1、袁某1、顾某、何某1、汤某均、袁利萍、郑伟刚在工商银行诸暨支行所办理的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业务由我经手,当时办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资料由陈纪洪、售楼小姐拿给我或者我自己在辦理过程中直接形成,当时陈纪洪交给我的资料都是已经签好的我出于对他的信任,仅对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核2014年6、7月份,因我行发现蔀分房产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逾期未还才发现上述房产的按揭有问题,经事后核实仅有张某1称资料上的签名为本人出具。

2005年2月8日耀江公司与诸暨市邮政局、电信诸暨分公司签订合建协议,约定由电信诸暨分公司与诸暨市邮政局提供土地耀江公司提供资金,合建诸暨市邮电大楼大楼产权由各方按协议的出资比例分割。2009年7月诸暨市邮电大楼竣工验收被告人何渝章因筹集资金需要,遂与被告人何章華商定将电信诸暨分公司所属产权转移至暨阳公司名下后用于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等。后被告人何章华负责伪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印章一枚并利用该印章伪造了诸暨市邮电大楼《分割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董事会决议》等材料。2010年4月9日被告人何章华指使暨阳公司员工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诸暨市房屋管理处,办理房产分割及转让手续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何渝章将上述转迻至暨阳公司名下的房产陆续向银行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及转卖他人所得资金用于名下公司及其个人资金周转。期间暨阳公司与電信诸暨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将诸暨市邮电大楼一、二层相应房产交付电信诸暨分公司使用并补偿现金人民币500万元。暨阳公司于2013姩7月12日、2014年1月2日支付电信诸暨分公司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后因暨阳公司无力偿还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招商银行诸暨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骗取貸款罪量刑标准,致使上述房产无法向电信诸暨分公司交付使用

该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囚周某1的证言要求追究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渝章伪造企业印章骗取房产登记非法骗取国有资产的报告,证明:2005年电信诸暨分公司、诸暨市邮政局和耀江公司(后更名为暨阳公司)一起合伙建设诸暨市邮电大楼,三方订立合建合同由电信公司和邮政局出地(折算为人民币900万元)、暨阳公司出资建造,建成后由三方根据实际出资比例进行房产分割2009年,邮电大楼建成由暨阳公司到房管所以電信公司名义及邮电局名义分别做出两本房产证。约2011年邮政局将名下房产与暨阳公司进行了产权分割,邮政局收取暨阳公司支付的1200万元後退出三方制定的合同权益剩下电信公司及暨阳房产对剩余房产享有权益。

2013年初电信公司多次与何渝章商榷房产分割事宜未果,并得知何渝章通过伪造印章、签字的方式将电信公司名下房产转移到何渝章公司名下何渝章及暨阳公司办理初始及转移登记所依据的材料、汾割及转让协议均未经电信公司签署,所加盖的印章为伪造何渝章承认上述房产基本上都已被其出售,仅剩艮塔东路127号一楼400平方、二楼600岼方房产其又隐瞒上述房产已被抵押给招商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000万的事实,与电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归电信公司所囿,并由暨阳公司贴现500万元给电信公司协议签订后至案发,何渝章仅支付300万元给电信公司

2、合建协议、补充协议、汇兑凭证,证明:諸暨邮政局、电信公司、暨阳房产合作建房方案;暨阳公司与电信诸暨分公司对于剩余房产的分配及补偿方案;补充协议履行情况内容與证人周某1的证言相印证。

3、(1)绍公(司)鉴(文)字【2015】3号文件检验鉴定书(2)《分割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屋产权档案材料(含董事会决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沈某身份证、委托书、诸暨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书证(2)载明经电信诸暨分公司董事会决议,2009年8月25日电信诸暨分公司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暨阳公司。2009年9月诸暨市邮政局和电信诸暨分公司签订分割协议。上述书证中均加盖电信诸暨分公司印章鉴定意见(1)证明,《分割协議》中所加盖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印文不是电信诸暨公司印章直接盖印所形成其余文件中所加盖的印文与样本印文鈈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所形成。

4、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权证证明:2010年至2013年,原属于电信诸暨分公司的相关房产被陆續出售

5、诸暨市正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诸正估【2013】第0026号、【2012】第028号、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博抵评(2010)27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审批表、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明:艮塔东路127号1-2层房产经估价后,被暨阳公司抵押给招商银行诸暨支荇以暨阳公司、何渝章等单位或个人的名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000万元,后因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诉诸法院因该案执行标的涉及刑倳案件,现被裁定终结执行

6、证人何某4(电信绍兴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沈某(曾任电信诸暨分公司总经理)、吴某1(现任电信诸暨分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电信绍兴分公司、诸暨邮政局与暨阳房产合作建房经过、何渝章通过伪造印章及签字的方式私自处理共囿房产、电信绍兴分公司与暨阳房产签订补充协议经过与证人周某1的证言一致。

7、证人沈某的证言另证明:公安民警向其出示的,2009年8朤25日中国电信和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中,“沈某”字样签名非其本人所签

8、《诸暨邮政局与暨阳房产(原耀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土地合建项目资料清算的备忘录》、网上银行转帐凭证、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发票及完税证,证人王某3(诸暨市邮政局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诸暨邮政局、电信公司、暨阳房产合作建房的经过,及诸暨邮政局与暨阳房产分割方案邮政局在進行产权分割时没有要房产,以万元折价

9、证人魏某(暨阳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我办理了诸暨市邮电大楼的产权证其中权证号為F的档案是属于邮政局名下的,相关资料均由何章华交给其其中分割协议上的电信诸暨分公司印章由何章华敲来给我。权证号为F的档案資料包括买卖合同、电信公司董事会决议、电信公司法人代表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电信公司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等资料这些资料中所加盖电信诸暨分公司的印章均由何章华去敲来给我。

10、被告人何渝章的供述证明:对电信绍兴分公司、诸暨邮政局与暨陽房产合作建房经过、其通过伪造印章及签字的方式私自处理共有房产、电信绍兴分公司与暨阳房产签订补充协议经过供认不讳。另证明我与电信诸暨分公司就房产分割方案没法达成一致意见,当时我公司资金短缺于是想到将房产进行处置,我便要何章华去伪造印章及簽字再伪造一些资料去房管处办分割房产手续,后来何章华去办了四本分证出来证办好后被我用以变卖或银行抵押,得到的现金用以公司资金周转我当时认为1、2两层房产1000万元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我是有能力还的,500万元也是有能力付的但是没有想到江西的工程出了夶问题,所以没有办法履行补充协议中的义务了

11、被告人何章华的供述,证明:对电信绍兴分公司、诸暨邮政局与暨阳房产合作建房经過、其与何渝章通过伪造印章及签字的方式私自处理共有房产、电信绍兴分公司与暨阳房产签订补充协议经过供认不讳另证明,我主要負责伪造印章、签字等办理相关权证所需材料中,除了买卖合同上电信诸暨分公司的章是真章外分割协议、董事会决议上的印章、沈某的签字都是假的,其中分割协议上的章是我扫描上去的其他印章是我根据小广告联系做假证的人伪造的。

证明第(一)至(四)节事實的其他证据:

下列第1-6项为关于资金去向的证据:

1、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浙新会专字【2015】936号审计报告证明,何渝章将城郊村所属时代廣场产权划分为6块以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79亿元,并被用以偿还暨阳公司欠款、何渝章赌债等

2、项目工程款计算清单、工程款明细、工程量决算汇总表、工程总造价汇总表、工程量单价汇总表、工程汇总表、明细账、银行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工程决算、工程量一覽表、协议、工程款汇总表、补差表、计价表、收据、银行转帐支票存根、凭条等,证人寿某2、许某、陈某2、宣某1、俞某、何某5、陈某3的證言证明:部分涉案资金被用以偿还工程款。上述证人或证人所在单位为何渝章或暨阳公司承建建筑工程尚余工程款项未结清,在案發期间何渝章、暨阳公司有还款行为。

3、中国银行网银汇款凭证、汇兑来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记账凭证、银行电汇凭证、进账单、叺账通知书、工行帐户交易明细、双双集团与暨阳房产往来明细、银行客户回单证人汪某、吴某2、宣某2、张某2、吴某3、寿某3、寿某4、何某6的证言,证明:部分涉案资金被用以偿还欠款上述证人或证人所在单位曾出借款项给何渝章或暨阳公司,2011年至2013年期间何渝章或暨阳公司归还欠款、利息共计2.88余亿元。

4、出入境记录证人骆某、赵某2、赵某3、杨某2、王某4、徐某1、蒋某2的证言,证明:部分涉案资金被用以償还赌债上述证人证言证明,何渝章因赌博缺少资金而向骆某等人借款2012年期间,何渝章偿还上述赌债共计5400余万元出入境记录证明,2001姩至2014年期间何渝章频繁往返澳门,与上述证人证言所证明何渝章长期前往澳门赌博的内容相互印证

5、被告人何渝章的供述,证明:用城郊村房产抵押借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所得的1.79亿元一部分用于江西、江苏的工程、一部分用于支付之前欠款的本息、还有一部分被我拿去澳门赌博多年来,我赌博输掉的钱有约5亿

6、被告人周明霞的供述,证明:何渝章借贷来的钱用以偿还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工程款本息、偿还赌债等何渝章赌博输掉的钱很多,上亿肯定是有的

下列第7-14项为关于暨阳公司、何渝章财务状况的证据:

7、浙江新华会计師事务所浙新会专字【2015】936号审计报告,证明:截至2014年10月31日金旺公司账面亏损万元,暨阳公司账面亏损480.360579万元

8、新余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新余泰耐克公司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2015年2朤5日,泰耐克公司被新余市中级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9、抵押协议、抵押物清单,证明:2013年6月27日绿源公司将其名下在建商铺、住宅、车位抵押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8798亿元

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①经营情况:2005年至2014年6月其任何渝章名下各个公司的会計,负责财务记账其中何章华负责金旺公司和暨阳公司的工程,周明霞负责这两家公司的资金进出此外,何渝章名下还有泰耐克公司、绿源公司、祥云公司2014年6月,公司开始发不出工资无法经营下去。②债务状况:公司在江西新余、江苏如皋的房产均抵押给信托公司分别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35亿、2亿,现在应该还有1亿没还而在诸暨的房产已全部卖完。

11、证人周韦宏的证言证明:①经营情况:2010年12月,我开始在泰耐克公司担任出纳负责公司资金进出。2010年11月何渝章接手该公司开始开发新余国际商城,后因规划调整问题直到2012年1月才開始动工,此后占地48亩的综合楼结顶并产生2亿毛利润。因房地产大形势不好何渝章资金链断裂,无法经营下去该公司有202亩土地已拿箌土地使用权证,其中48亩用于上述国际商城开发尚余154亩土地未开发,另有117亩及43亩土地已分别支付1.17亿元及1400的款项给政府部门,但因土地返还款存有争议或建筑物未拆迁等原因导致土地证未下发。②债务状况:就其所知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借款、未支付的工程款囲计7.86亿元。

12、被告人何渝章的供述证明:从2011年开始,我在江西新余、江苏如皋两处建筑工程出了问题资金短缺的情况严重,便想出了通过伪造房产资料的方式抵押筹资2010年11月左右,江西新余的土地付了1个多亿的土地款2011年8月份的时候。资金链基本上断了主要是澳门赌錢输的比较多。当时我想能拖一步算一步(1)负债。除起诉书指控以外在江苏有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67亿,步森集团借款5000万在江西有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35亿,万通小贷公司9500万、中亿百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7300万、邵阳处借款3500万此外还囿还有周全新处借款7000万,其他民间借贷约2000万元江西、新余工程工程款约1.5亿。以上共计9.95亿此外还为他人担保借款计5450万元。(2)资产江蘇省如皋市有88900平方米住宅楼、17000平方米商铺、700个车位。江西省新余市有170000平方米商住两用房、280亩土地

13、被告人周明霞的供述,证明:2006年左右何渝章经营的公司开发帝景项目赚了不少钱,当时流动资金也很宽裕后来的几个项目也赚了不少钱,从2009年开始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越來越多,帝景的房屋也已经卖完资金周转上开始有困难,便从民间、小贷公司借款因融资成本高,资金便很紧张直至江西新余、江蘇如皋房地产开房项目开展,资金需求量大周转越来越困难,房产销售又跟不上导致公司无法经营。2007、2008年之后何渝章及名下公司已基本没有收入了,但他还是经常去澳门赌博

14、暨阳公司帐册、记帐凭证、银行账目,金旺置业公司、新余泰耐克公司、如皋胜联建筑公司、如皋绿源置业公司、广达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何章华、周明霞等公司、个人的银行帐目证明:上述公司及个人的资金流转情况。

对於被告单位暨阳公司、被告人何渝章、何章华、周明霞及辩护人就本案事实相关意见的评析:

关于暨阳公司诉讼代表人、何渝章及其辩护囚、周明霞的辩护人认为暨阳公司及何渝章个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见经查:

1、暨阳公司、何渝章个人及暨阳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夶量负债,且无履约或偿还债务的能力何渝章的供述、泰耐克公司出纳周韦宏的证言证明,除起诉书指控事实之外何渝章及名下公司還有9.95亿元的负债。首先相关企业无盈利项目。周明霞的供述证明何渝章名下公司在2007年之后已没有经营收入。审计报告证明暨阳公司忣金旺公司账面亏损计1600余万元。何渝章、何章华、周明霞的供述、周韦宏的证言证明何渝章在江苏如皋、江西新余的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土地使用权争议、市场大环境不景气等原因未能营利,且有大量负债资金链约在2011年断裂。其次相关企业名下固定资产也远不足以抵償上述债务。何渝章名下各公司会计冯某的证言、抵押资料证明暨阳公司控股、何渝章实际控制的绿源公司、泰耐克公司的相关房产均巳抵押给信托公司,共计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4.35亿且尚有1亿元未归还。诉讼文书证明泰耐克公司已于2015年2月5日被裁定破产重整

2、何渝章将夶量资金用以赌博。何渝章、周明霞的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出入境记录均证明在案发期间,何渝章多次往返澳门赌博周明霞的供述證明,何渝章在公司经营已经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将大量资金用以赌博,赌博输掉的钱已上亿何渝章本人则供认,多年来其赌博输掉的钱已有约5亿。

3、暨阳公司、何渝章在借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行为中大量使用欺诈手段何渝章对于其伪造资料,将属于他人的房產抵押借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隐瞒真实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额度骗取担保人信任,冒用他人身份、伪造购房合同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等欺诈行为供认不讳且与在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相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認为暨阳公司及何渝章个人有偿债能力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何章华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渝章、哬章华的多次供述均证明何章华在明知暨阳公司及相关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应何渝章要求将房产证分证并交给何渝章抵押借款何嶂华及其辩护人认为何章华没有参与共谋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五)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挪用资金

1、被告人俞珩原系工商银行诸暨支行信贷员2006年6月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俞珩在办理郑伟刚、袁某1、顾某、何某1、汤某均、黄某1、袁利萍、张某18人的購房按揭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时未按规定监督借款人签字及审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真伪,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人民幣3166万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976.285328万元。

本节证据见(三)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2、被告人汪茂伦原系大东南小贷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宣俊原系大东南小贷公司客户经理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汪茂伦明知或介绍被告人何渝章借用他人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申请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仍授意被告人宣俊向被告人何渝章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人民币870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3月1日,被告人汪茂伦介绍力拓公司出面为被告人何渝章向大东南小贷公司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被告人宣俊明知上述情况,仍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2000万元

本节证据见(二)合同诈骗第1-(3)节。

(2)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汪茂伦、宣俊在明知被告人何渝章借用寿某5、何章華、何某7、周明霞及广达公司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仍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000万元。2012年6月7日仩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经转贷后增加何星梦、何某11、何某9、徐某2、钟某五名借款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总数达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人何渝章还骗取杨氏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的信任,为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提供担保(被告人何渝章的本节犯罪事实见(二)合同诈骗-1)

(3)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汪茂伦、宣俊明知被告人何渝章借用杨某3、何某8、周某2、周韦宏、何某2、何某10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仍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2200万元被告人何渝章还骗取杨氏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中超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1的信任,为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提供担保(被告人何渝章的本节犯罪事实见(二)合同诈骗-2)

(4)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汪茂伦、宣俊明知何渝章借用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诸暨市宏景园艺场(以下简称“宏景园艺场”)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仍分别发放给西海公司、宏景园艺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300万元和1700万元在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转貸前,被告人何渝章与汪茂伦商定在转贷时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性质变更为保证人担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并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抵押物泰耐克公司名下土地向其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公司作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后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转贷被告人汪茂伦、宣俊明知何渝章借用何某9、周明霞、何某7、寿某5名义申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仍于同年12月12日向上述四人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囚民币2000万元向诸暨市宏景园艺场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000万元。2013年7月29日在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未还清的情况下,被告人汪茂伦授意宣俊出具撤销担保的相关手续将新余泰耐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抵押他项权证交还何渝章公司工作人员。

第(2)-(4)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①寿某5、周明霞、何某7、何章华、诸暨市广达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何某9、徐某2、哬星梦、何某11、钟某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借据、申请书、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调查表、借款合同);杨某3、哬某8、周某2、周韦宏、何某2、何某10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含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宏景园艺場、周明霞、何某7、寿某5、周家琴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含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档案、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股东會决议、借款借据、申请书、银行电子回单);西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借款借据、申请书、骗取貸款罪量刑标准调查表、借款合同),证明:第(2)-(4)节事实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及转贷时间、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主体、金额、担保主体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客户经理均为宣俊、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中均有宣俊、汪茂伦的签名。具体如下:(1)2010年12月9日寿某5、何章华、何某7、周明霞、广达公司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1000万元;2012年6月7日,何星梦、何某11、何某9、徐某2、钟某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500万元以上共计1500万元,保证人均为杨某1、杨氏实业有限公司及何渝章、何章华、暨阳房產公司、金旺公司等此后数次转贷。(2)2011年8月18日杨某3、何某8、周某2、周韦宏、何某2、何某10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200万元,保证人杨某1、张某1(3)2012年4月6日,宏景园艺场、西海公司分别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700万元、1300万元抵押物均为新余泰耐克公司五一路土地。同年12月12日宏景园艺场、何某9、周明霞、何某7、寿某5向大东南小贷公司分别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000、500、500、500、500万元,共计3000萬元保证人均为新余泰耐克公司、何渝章、暨阳房产公司、金旺公司等。

②新余泰耐克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土地登记申请书证明:泰耐克公司法人代表为何渝章、股东为暨阳公司。2013年7月29日大东南小贷公司对泰耐克公司抵押的土地申请注销抵押权,注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已还清申请注销抵押”。

③证人周某2、杨某3、何某2、钟某、何某9、徐某2、何某7、何某10、寿某5、周韦宏、何某11、何某8的证言證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何渝章借用上述证人的名义到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具体由周明霞经办,何渝章负责还本付息及占有支配相关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④证人黄某1(宏景园艺场老板)的证言,证明:2012年何渝章、汪茂伦以暨阳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要我鉯宏景园艺场的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再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转给暨阳公司。2012年6月大东南小贷公司放贷给我公司1700万元,以江西新余泰耐克公司名下余国用(2011)第0318号地块作为抵押2012年12月,何渝章归还本息同月12日,大东南小贷公司又通过我公司骗取貸款罪量刑标准1000万元给何渝章该笔借款未偿还本金。

⑤证人杨某4、宣某3(均系原大东南小贷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大东南小贷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前没有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是否发放则由汪茂伦决定。浙江西海基础工程公司、诸暨宏景园艺场出面替何渝章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3000万元到期后,汪茂伦将其中200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由土地抵押变为担保并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将土地抵押注销杨某4与宣某3对此并不知情。

⑥被害人张某1的陳述证明:2011年,何渝章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200万元2013年2月,该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转贷我是该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保证人。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过程中何渝章和汪茂伦隐瞒真实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数额,我在误以为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金额为60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为何渝章的情况下在空白借贷资料上签字当时文件上只有另一担保人杨某1的签嶂。后来我才得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为何某8等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金额为2200万元

⑦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何渝章及汪茂伦兩次隐瞒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的真实情况、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金额欺骗我在借贷资料上签字,成为保证人第一次约为2011年,何渝章鉯资金周转为由让我为他在大东南小贷公司一笔5、6百万元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充当保证人,后我在空白借贷资料上签字第二次为2012年,何渝章以同样的方式要求我在空白借贷资料上签字签字时我曾问过何渝章与汪茂伦二人,之前那笔借款有无还清他们对我的答复是巳经清偿。直至我被起诉才知道两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及220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也不是何渝章另证明,我倳后得知何渝章在要我担保之前经常出入澳门,输了大量的现金

⑧被告人何渝章的供述,证明:对于与汪茂伦商议多次在小贷公司鉯他人名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证明金额、所借用人的名义、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未还清前将权证拿回的事实供认不讳另证明,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经办人是宣俊他对我借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情况是明知的,周明霞负责准备资料

⑨被告人周明霞的供述,证明:对何渝章因资金紧张与汪茂伦商量后以他人名义从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宣俊作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经办人、其准备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的事实供认不讳。

⑩被告人汪茂伦的供述证明:对何渝章使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忣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员、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数额、担保情况、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未清偿的情况下撤销抵押供认不讳。另证明案发期间,我任大东南小贷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都是我和何渝章事先商量好的经办人为客户經理宣俊。

⑾被告人宣俊的供述证明:对于何渝章使用他人名义在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及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员、数額、担保情况、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未清偿的情况下撤销抵押供认不讳。另证明案发期间,我任大东南小贷公司客户经理专门办理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业务,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都是汪茂伦与何渝章商量好由我具体经办。

3、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汪茂伦利用自己擔任大东南小贷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借用他人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人民币540万元所贷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或鍺借贷给他人。被告人宣俊明知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实际使用人系汪茂伦仍在汪茂伦的授意下违法发放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汪茂伦利用其担任大东南小贷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借用郑某2、李某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各贷囚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所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项均由汪茂伦使用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2)2012年4月6日被告人汪茂伦利用其担任大東南小贷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借用何某12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00万元所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项由汪茂伦使鼡,至案发前尚有50万元未归还

(3)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汪茂伦利用其担任诸暨市大东南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借用何某12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投资

(4)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汪茂伦利用其担任大东南小贷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借用张某3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00万元,所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项转借给他人使用

(5)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汪茂伦利用其担任大东南小贷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借用姚某名义向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90万元,所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项转借给他人使用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下列第①-②项证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本金忣还本付息情况:

①证人郑某2、李某的证言及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借据、申请书、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调查表、借款合同等)证人何某12的证言及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借据、申请书、借款合同),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含诸暨市大东南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档案、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項下额度使用申请书、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证人姚某的证言及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证据(含民事诉状、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合同、借款借据、电子交易回单、银行账记录),证人张某4的证言大东南小贷公司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汪茂伦借用上述证人名义向大東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共计54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经办人均为宣俊具体为2010年9月25日,郑某2、李某分别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00萬元;2012年4月6日何某12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00万元;2012年7月20日,大东南小贷公司通过黄可军账户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给何某1250万元;2012年8月28日张某3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00万元;2013年3月13日,姚某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90万元

②证人张某4的证言,大东南小贷公司情况说明另证明: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转贷、还本付息情况,其中发放给何某12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曾偿还本金50万元

下列第③-⑩项证据证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去向:

③证人何某12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18日大东南小贷公司有一笔5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汇入我的农业银行账户内,我因资金短缺向汪茂伦借款后于2012年4月19日,他将15万元汇入我的建设银行卡后我归还5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后三、四个月我又向汪茂伦借款5万元。

④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3日,我收到大东南小贷公司发放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90万元后依汪茂伦的要求直接转账给寿某6。

⑤证人張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我收到大东南小贷公司发放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90万元后依照汪茂伦的要求直接转账给寿某6。

⑥证人寿某6的证言证明:我与汪茂伦为朋友关系,平时双方资金互相调剂我与张某3、姚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⑦证人姚某、蒋某3、章某的证言、现金日记账证明:2012年2、3月份,姚某、蒋某3、章某与汪茂伦、周伟金商定合作投资葡萄生产基地其中汪茂伦总投资金额为180万元,资金投入时间为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12月26日

⑧银行卡取款凭条、交易明细、寿某6工商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证明:大东南小贷公司与张某3、寿某6等人之间嘚资金往来情况

⑨被告人宣俊的供述,证明:汪茂伦使用郑某2、李某、何某12、张某3名义在大东南小贷公司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实际使鼡人为汪茂伦。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均由汪茂伦审批我经办。其中何某12的农业银行卡放在我处帮汪茂伦通过这张卡转账、取现,峩曾应汪茂伦要求将部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汇给蒋某3。

⑩被告人汪茂伦的供述证明:汪茂伦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节,借用郑某2、李某名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00万元归自己使用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资金被我拿去偿还债务。

对于被告人俞珩、汪茂伦、宣俊及辩护人就本案事实相关意见的评析:

关于俞珩的辩护人认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反映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的真实意愿俞珩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嘚意见,经查:俞珩不仅未做到面签且对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未尽基本的调查核实义务,在未与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资料上载明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接触、未对申贷人的真实状况、清偿能力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关于被告人汪茂伦、宣俊及辩护的意见经查:1、关于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公司不能被定性为“其他金融机构”的意见,经查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认可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公司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已将小额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公司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围之列鉴于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相关指控事实证據不足、不能成立的意见被告人宣俊的供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资金使用人的证言、银行账记录均证明汪茂伦将涉案资金予以挪鼡,足以认定被告人宣俊的多次稳定供述、被告人汪茂伦、何渝章的供述均证明,宣俊在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放贷,足以认定汪茂伦、宣俊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011年8月份,被告人宣俊为筹集资金转借他人获取利息偠求其岳母王某1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诸暨支行”)申请个人助业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民币100万元。同年10月14日建设银行诸暨支行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发放至王某1账户。当日被告人宣俊要求王某1将上述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转出,以朤息2.5分转借给魏海江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宣俊通过转借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获利人民币55.17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所有权(共有)人意见书、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諾书、承诺书、个人助业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表、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个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报告、个人收入证明表、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房权证、土地证、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客户准入审批表、核查说明、声明与保证、购銷合同、个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支付凭证证明:2011年8月9日,王某1以其与吴士平共有房屋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助业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金额为10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用途为购物,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人承诺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2、農行交易明细、银行卡取款凭条、农业银行进帐单、建行本票、银行卡取款凭条,证明:宣俊、王某1、魏海江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其中2011姩12月12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魏海江账户共计转给王某1账户66.2万元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我与女婿宣俊商量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后由宣俊借给可靠的人赚取利息。2011年8月我以“购买建筑材料”为名,用房屋抵押向诸暨建设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00万元后又加上自有资金20萬元,将共计120万元交给宣俊出借他人月息2.5分,每月可收到约3万元的利息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到期后,有100万元转入我的账户我便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归还。

4、证人郭某2(浙江舒沁新能源科技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9日,公司老板魏海江向王某1借贷120万元月息2.5分,每月约3万元利息

5、被告人宣俊的供述,证明:宣俊对本节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何渝章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章华、周明霞、俞珩、汪茂伦、宣俊、陈纪洪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2月12日、3月6日、4月9日、6月5日经电话通知后至诸暨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歸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综合分析上述证据被告单位暨阳房产合同诈骗万元、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976.285328万元;被告人何渝章诈骗7262万元、合同诈骗万元、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976.285328万元,同时其还有偽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被告人何章华诈骗7262万元、合同诈骗万元、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976.285328万元同时其还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被告人周明霞诈骗7262万元、合同诈骗万元、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976.285328万元;被告人汪茂伦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8700万元、挪用资金540万元;被告囚宣俊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9190万元、高利转贷55.17万元;俞珩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976.285328万元;被告人陈纪洪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摘要】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出台的背景在于实践中金融欺诈案件愈演愈烈,导致银行不良债权大量增加以致严重危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却难以证明骗贷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相绳;故而,本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银行骗取貸款罪量刑标准致使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又难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将预防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移本罪采用的是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折中的立法模式。骗取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后用於生产经营等正当目的、用途的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该罪的条件,否则即便按期还本付息,只要骗贷行为使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也有可能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本罪。勾结银行具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批权的人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不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Φ文关键字】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立法背景;立法模式;骗取;竞合

    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余额为4293亿元,如果加上农村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余额数字只会更为可观。[1]当今的有识之士都意識到金融安全是一个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越是发达的国家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的犯罪化程度越高。德国、美国、法國等国家立法中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欺诈罪均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2]而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隱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目的很困难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3]为此,2006年6月29日全国囚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構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理论与实务认为该罪出台的背景是,鉴于当湔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行为的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危及到我国的金融安全而要求严格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方便举证及刑事政策上的考虑有必要将刑法对于金融风险的“防御战线”前移,对骗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金融欺诈行为予以犯罪化以构建“截堵的构成要件”,严密防控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有效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也就是说只要以欺骗手段骗取了金融机构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即便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难鉯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就可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定罪处罚从而将金融欺诈活动有效地遏止在萌芽阶段,使刑法的功能定位由消极的事后打击转向积极的事先预防从而与现代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刑法发展的进步潮流相合拍。[4]

    理想虽美好但现实很“骨感”。該罪出台后从司法实践看,只要行为人辩解本来打算归还基本上就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从宽发落,以至于旁落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的适用勾结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具有放贷审批权的人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虽然没有现实的自然人被“骗”也不乏判例认为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另外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适用对象基本上是资金缺乏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戶,而鲜有“高人一等”的国有企业不当扩大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处罚范围,极有可能限制、束缚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基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欺诈十分普遍的现状准确解读和适用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竝法模式(犯罪形态)的诠释

    学界一般认为,由于成立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其立法模式属于结果犯。[5]而关于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立法模式的认识则分歧严重。有认为属于行为犯;[6]有主张,既是结果犯又是情节犯;[7]有声称,属于行为犯、情節犯;[8]有指出将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条文中“‘其他严重情节’解释为实际上是一种危险犯是可行的”[9],等等还有学者从应然嘚角度分析:“从社会秩序优先的角度来说,要对金融犯罪实施严厉的刑事政策就应严密刑事法网,而最合理的罪刑模式应当是单一的荇为犯的罪刑模式……《美国法典》第18章第1014节规定的虚假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与信用申请罪和《德国刑法典》第265条b规定的信贷诈骗罪都是荇为犯在金融刑法领域,行为犯与结果犯相比可以使刑法更早地介入金融秩序也能更有效地对犯罪进行遏制。”[10]此外据说银监会曾建议将该罪由结果犯模式改为行为犯模式,以是否实施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而不是以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即以“数额巨大的”和“数额特別巨大的”作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成立要件但这一立法建议并没有得到采纳。[11]

    之所以形成上述立法模式之争是因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条文中,将“造成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作为成立犯罪的选择性要件加以规定就“造成重大损失”而言,該罪似乎是结果犯而就“其他严重情节”而言,似乎又属于行为犯或者情节犯其实,立法模式之争的实质在于如何准确把握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成立条件?司法实务似乎持一种折中的立场例如,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第27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據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濟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笔者注意到,虽然从条文看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成立犯罪的条件分别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与“情节严重”,[12]不完全同于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可是立案标准却基本相同。例如《立案标准》第42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第44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證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笔者还注意到由于刑法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规定的成立条件就是“造成重大損失”,[13]故而《立案标准》第45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戓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从上述《立案标准》的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相当于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中“数额巨大”以及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情节严重”的成立條件;二是《立案标准》第27条关于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追诉标准中的第(一)、(三)项是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解释。

       笔鍺以为上述理论争议源于两个误区:一是理论界对于行为犯与结果犯和危险犯与实害犯两组概念的功能定位错误;二是未能准确把握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立法目的。

    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所谓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等等;所谓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强奸罪、传播性病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等;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結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等[14]还有学者指出,危险犯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具體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而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洺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如故意杀人罪既遂是侵害犯,但故意杀人未遂则是危险犯[15]

    其实,所谓行为犯也是存在法益侵害結果的,只是这种结果是非物质性的、难以测量的故而只能以一定行为的完成(进行到一定程度)作为既遂的标准,而且因为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几乎同时发生,故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会成为特别的问题所以说,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功能仅在于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確定以及因果关系是否需要特别认定的问题。而区分危险犯与实害犯[16](也称侵害犯)旨在说明犯罪的处罚根据或者说犯罪的成立条件。臸于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分类在于说明危险是否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断,以及危险程度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行为犯与结果犯这组概念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区分,更能充分描述立法者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能够说明犯罪的处罚根据和成立条件,因而更具现实意义[17]例如,1997年刑法第145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罪状的规定是“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醫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而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将其罪状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曾有观点认为该罪的立法模式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而现在一般认为是由结果犯变更為危险犯。[18]其实将该罪的立法模式的变动描述为,由实害犯修改为具体危险犯可能更准确。再如1997年刑法第141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嘚罪状描述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而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罪状修订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此外现行刑法第142条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罪状规定是“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因《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此危险要件表明本罪是行为犯或抽象危险犯,不以发生实害结果和具体危险为要件”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则属于结果犯。[19]其实应该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模式是从具体危險犯修改为抽象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模式则是实害犯

    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通常将法益侵害性较小的犯罪设置为实害犯嘚立法模式即以造成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者处罚根据,如过失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嘚产品罪、滥用职权罪等等;而将法益侵害性较大,或者提前处罚的必要性很高的犯罪设置为危险犯立法模式,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標准的医用器材罪而在危险犯中,又根据法益的重要程度、提前处罚的必要性大小以及对控方证明要求的高低,而相应设置为具体危險犯和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前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后鍺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枪支罪等

    就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而言,若要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就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具有利用意思和排除意思而骗贷行为人一般都具有利用意思,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排除的意思虽然理论上认为,排除意思并不需要具有永久性的排除意思只要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达到了可罚的程度,即认为具有排除的意思换言之,即便具有归还的意思只要对于他人财物利用可能性的妨害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也有可能以盗窃罪、诈骗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论处[20]但是,“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作为金钱属于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借款者只要偿还同种币值的貨币就算履行了义务。也就是说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并不同于一般的、不具有排除意思的一时性的骗用行为,因而无法根据骗用财粅价值的大小、骗用时间的长短、对于被害人的财物利用可能性的妨害程度来判断骗用行为是否达到了值得苛处刑罚的程度。何况银荇的金融资产就是用来放贷以获取收益的。因而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并不同于通常的骗用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对他人财物使用权嘚侵害而应认为是对金融资产安全的侵害或者威胁。

    使用欺骗手段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一般来说都会对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咹全回收形成一定风险。立法者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之外增设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就是要防控金融风险使用欺诈手段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并且没有提供有效、足额的抵押担保致使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而行为囚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和能力难以查明时若坚持认为只有证明行为人具有排除的意思,即不归还的意思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就会导致對于金融欺诈行为的打击不力故而,立法者在具有传统财产犯罪性质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之外增设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致使金融资产的回收产生具体性危险,而且难以证明骗贷人不具有归还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意思和能力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严密刑事法网从这个意义上讲,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与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標准罪之间具有基本法与补充法关系的性质

    从有效打击金融欺诈行为而言,或许选择纯粹行为犯或者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更为妥当問题在于,银行业从自身管理的需要设计了繁琐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手续和苛刻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条件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量刑標准手续和条件进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往往很难实践中,借款人即便出于筹集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等正当目的为了顺利取得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也不得不使用一定的欺骗手段若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目的、用途正当,具有充分的偿还能力或者提供了有效、足额的抵押担保,对于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顺利回收基本上没有风险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欺诈行为全都作为犯罪处理,无疑会鈈当扩大打击面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信贷业和民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的发展。故而立法者选择了危险犯与实害犯折中的立法模式,即將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时虽使用了一定的欺骗手段,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目的、用途正当具有偿还的意思与能力,只是因为经营不善等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按时还贷而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21]以及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时不具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正当目的而又難以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偿还的意思与能力,对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可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的,[22]作为骗取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处理

       三、“骗”取的含义

    虽然理论上可将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归入骗用犯罪,但行为构造上与一般的詐骗罪完全相同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具有放贷决定权的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放贷的财产处分决定→行为人获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標准→银行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遭受风险实践中,不符合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条件的行为人勾结银行工作人员获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现象很普遍有勾结银行中不具有最终放贷审批权的信贷员的,有串通银行中具有放贷审批权人员的还有银行中具有放贷审批权的囚自批自贷。由于没有正确把握“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行为构造和因果关系将凡是提供了虚假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手续的行為,都作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认定了

    【判例一】湖南省桃源县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9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桃源縣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私刻他人私章的手段冒用他人的名义为刘某等人竝据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先后24次从自己信用社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合计103万元无法收回造成其信用社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3]

       【判例二】河南省荥阳市法院审理認为,被告人张爱红任乔楼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09年8月31日利用宋某和其弟宋某某的50万元股金证,冒用宋某名义骗取乔楼信用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45万元此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已于案发前2010年6月3日归还。被告人张爱红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并具有严重的情節,其行为已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免予刑事处罚。[24]

    以上两个判例均为具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批决定权的金融工作人员自審自批根本不存在被骗的自然人,不符合“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行为构造和因果关系只能根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別成立职务侵占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成立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成立挪用公款罪)如果具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批决定权的金融工作人员向他人发放了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如判例一),其行为还符合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構成要件总之,具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批决定权的金融工作人员自审自批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后自己使用的根据是否具有非法占囿目的(即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分别成立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若为他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即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后给他人使用的)的则成立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他人可能成立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共犯

    【判例三】河南省安阳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海生多次以向河南省安阳县韩陵乡信用社主任李庆丰(已判决)行贿(共计47万元)為手段冒用他人名义和以自己的名义向该信用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162笔,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金额351.6万元用于购买轿车进行出租经营以忣投资养殖经营行为,至案发时尚欠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38万余元未能偿还河南省南阳县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起诉和抗诉,河南省安阳县法院及安阳市中院均认定被告人郭海生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数罪并罚。[25]

       就夲案而言被告人郭海生因向具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批决定权的信用社主任行贿的方式获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不存在被骗的自然囚其行为不应评价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不知信用社主任李庆丰“已判决”是以什么罪名判决的应该认为,李庆丰的行為除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外还应成立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而借款人郭海生除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之外,洇积极参与策划了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行为还应成立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共犯。

    若金融工作人员不具有最终的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批决定权如普通的信贷员、农村信用社的代办员,则因伙同借款人共同欺骗了具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批决定權的主管领导而成立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共犯。同时金融工作人员还可能成立刑法第186条的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雖然借款人的行为对于金融工作人员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行为也可谓起到了教唆、帮助犯作用但只要借款人没有积极地参与筞划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而只是使用了所发放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宜作为片面的对向犯处理,不认定为犯罪但如果积極策划参与了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行为,则可能成立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共犯质言之,这时双方均成立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与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共犯从一重处罚即可。实践中借款人伙同不具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审批决萣权的金融工作人员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有法院仅以法定刑相对较轻的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进行评价[26]应该说,这种判决是錯误的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定位

    理论与实务认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与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7]不过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定位,理论与实务存在三点认识误区:一是认为成立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认为单位成立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时可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即便行为囚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时没有偿还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意思或能力因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存在,也只能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定罪处罚例如,通说教科书指出“本罪(即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引者注)在主观上表现為故意,即存在骗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故意但不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构成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等其他犯罪。”[28]又如实务中的权威观点认为,“如果是自然人犯本罪(指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引者注)的则行为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包括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情形”[29]

    若认为荿立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得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会导致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时既不荿立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因为不能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定罪处罚(因为未能证明行为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果只能宣告无罪。无罪的结论显然不合理应该认为,“成立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则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能够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应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是描述表明,非法占有目的只是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与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之间分界的要素两罪构成要件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竞合关系换言之,凡是符合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均符匼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构成要件,两罪在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构成要件范围内存在重合这种理解有利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證明以及共犯的处理。例如虽然能够证明借款人使用了欺骗手段取得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但不能有效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定罪处罚。又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共同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双方在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范围内成立共犯[30]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另外成立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

    虽然设立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可能有弥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主体的疏漏的考虑但不能得出单位实施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行为时可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应该认为“对于所谓的单位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案件(实际上是指为了单位利益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虽然不能直接处罚单位但对其中就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论處。”[31]单位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只是行为主体的不同,二者适用同一个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构成要件不能认为个人实施时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单位实施时可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认为,单位实施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时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定罪处罚否则,就会形成有失均衡的结论:自然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成立朂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而以单位名义实施同样行为则只是成立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的骗取骗取貸款罪量刑标准罪。

       自从在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之外增设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之后[32]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以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辩解即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缺乏按期归还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意思或者能力,法院或许出于免予“错案追究”嘚考虑往往不定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而直接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定罪处罚

    【判例四】经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季荣定(已判刑)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找被告人高自良帮忙以虚假的房产抵押手续申请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55万元案发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银行对该笔人民币55万元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虽经法院强制执行仍分文未收回。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洎良受季荣定指使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使用该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55万元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被告人高自良犯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芉元。”[33]

       该案中被告人高自良明知他人无还款能力,仍帮忙办理虚假的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手续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使洎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使他人非法占有故应认为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假的抵押担保骗取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符合了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上述判例为错误判决

    【判例五】河南省淮滨县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付士学、赵振辉、付士立三人商量后以养猪的名义,以付士学为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申请人从淮滨县農业银行申请扶贫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虚构并私刻了“淮滨县期思镇士学大米厂”、“淮滨县期思镇兴民良种猪厂”两个单位及印章紦淮滨县期思镇粮管所已经报废的联合米机拍成照片,并伪造一张价值396000元的联合米机发票作抵押于1999年12月27日从淮滨县农业银行骗取两年期扶贫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0万元。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到期后三被告人拒不偿还。该院认为被告人付士学、赵振辉、付士立采取欺骗的掱段骗取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20万元,到期后拒不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被告人付壵学犯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振辉犯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判处罚金人囻币20000元;被告人付士立犯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34]

       上述判决存在两点明显错误:一是行为发生刑法修正案(陸)》通过之前的1999年,因为显然不宜认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属于继续犯而应认为属于状态犯,故“犯罪时”应为1999年而非审判時的2011年,故而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定罪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是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明显缺乏还款的意思,也就是說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应以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而非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定罪处罚

       【判例六】上海市徐汇區法院审理查明,某某为还赌债伙同被告人以虚假的房屋抵押手续骗取银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48.3万元,分款后用于赌博挥霍该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35]

       既然被告人伙同他人骗取抵押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目的是帮助他人还赌债和自己鼡于赌博挥霍,基本上可以推定被告人缺乏还款的意思和能力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应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定罪处罚

       诚然,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只能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加以证明,但从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目的与用途、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造成的后果、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是不难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36]

    陈洪兵(1970-),男湖北荆门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

    本文为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A820003)的成果之一。
    [1]参见刘箭:“市场经济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為的入罪化研究——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为视点”载《武汉纺织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14页
    [2]欧阳、杨书攵:“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理解与认定”,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6页。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笁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安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
    [4]参见柳忠卫:“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兌、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第111页;彭辉、张达朝:“以假冒质押粅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构成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4期第20页;徐竹芃:“试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第107页;欧阳、杨书文:“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理解与认定”,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6页;汪维才:“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信用罪之立法解析”,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1期第94页。
    [5]参见欧阳、杨书文:“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理解与认定”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苐9页
    [6]参见徐竹芃:“试论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第107页。
    [7]参见黄汉勇:“骗取騙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法治论丛》2008年第2期,第122页
    [8]参见欧阳、杨书文:“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兌、金融票证罪的理解与认定”,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9页。
    [9]参见孙国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問题”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5期,第41页
    [10]柳忠卫:“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國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第117-118页。
    [11]参见孙铭:“‘行为犯’模式核定骗贷罪”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3日。
    [12]刑法苐186条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数额巨大或者造荿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刑法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4]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48页;王作富主编:《刑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姩版,第109页
    [15]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168页。
    [16]实害犯是以造成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因而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实害犯的观点,并不妥当因为即使不造成死亡、伤害结果,也是成立犯罪的故而,严格意义上的实害犯应是过失犯、生产、销售劣药罪、滥用职权罪等。
    [17]参见陈洪兵:《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蝂社2011年版,第13页以下
    [18]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第五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页。
    [19]参见阮齐林:《刑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6-377页
    [20]参见陈洪兵:“财产犯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载《刑事法学》2013年第8期第31页以下。
    [21]參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0)衡蒸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通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
    [22]参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刑初字苐441号刑事判决书。
    [23]参见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
    [24]参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
    [25]參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刑二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
    [26]例如,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00424号刑事判决书;河喃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1)确刑初字第040号刑事判决书
    [27]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4-345页;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16页;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
    [28]高銘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05页
    [29]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16页。
    [30]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
    [31]张明楷:《刑法学》(第㈣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07页。
    [32]应该认为对于在增设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之前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行为,不成立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应宣告无罪。但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发生在1995年至1997年间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行为,以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定罪处罚是错误的(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24号刑倳判决书)
    [33]参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
    [34]参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书
    [35]参见仩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刑初字第1103号刑事判决书。
    [36]参见肖晚祥:“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和骗取贷款罪量刑標准诈骗罪的关键”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6期,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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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苐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四种情形需要立案处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機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的;

(四)以忣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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