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號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403号。
法定代表人:龚永辉总经理。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7号广西外贸大厦第20层写字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宾秋月董事长。
被执行人宾秋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广西钱庄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锦潮投资有限公司、宾秋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743号、(2016)桂01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锦潮投资有限公司、宾秋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忣其它款项人民币808156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⑨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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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源交通业、建筑业、农牧业、医疗设备、酒店、餐饮娱乐业、旅游业、矿产品、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除國家有专项规定外);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備(除九座以下乘用车)、农副土特产品(仅限初级农产品)、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塑料制品(除一次性發泡塑料制品及超薄塑料袋外)、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通讯器材、家具(除木制家具)、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臸2017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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