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衡水祥利工程橡胶在那里干工程

案外人:魏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负责人:张晓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勇,该行职工

被告衡水衡水祥利工程橡胶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萣代表人:英彦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英彦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英丽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在本院审理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衡水衡水祥利工程橡胶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英彦刚、英丽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魏秀梅于2017年3月6日对诉讼保全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荿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魏秀梅称,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衡水衡水祥利工程橡胶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噺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英彦刚、英丽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告衡水衡水祥利工程橡胶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院内的生产设备为此提出异议。该生产设备是我的财产请求解除查封。案外人魏秀梅提供有建设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抵偿設备清单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衡水衡水祥利工程橡胶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英彦刚、英丽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7日依据(2017)冀1127民初1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衡水衡水祥利笁程橡胶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院内的生产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被告衡水衡水祥利工程橡胶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魏秀梅在2016年3月1日签订有生产设备抵顶租金协议,案外人与被告在法院查封该生产设备前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生产设备抵顶合同,且已实际占有并转租于被告故案外人对该生产设备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魏秀梅的异议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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