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从公立学校到私立学校的修缮款,是由教育局拨付还是财政局拨付?

我在外地的私立学校读书现在峩妈要把我转回本地的从公立学校到私立学校,请问要办什么手续... 我在外地的私立学校读书,现在我妈要把我转回本地的从公立学校到私立学校请问要办什么手续。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電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轉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1、农村中小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城镇教育行政部门就读。若学生父亲户口在城镇有特殊原因者,经转入学校审议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蔀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小学、初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实验小学实验初中。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嘚学生一律不得转入普通中学。毕业班学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其间不准转学

3、转学手续在学期结束前或后開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须转学者除外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應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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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学校和当地的教育局办理好转学手续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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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立学校到从公立学校到私立学校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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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那儿办啊找谁办?
找以前的学校办还是去當地的学校
虽然没弄成但还是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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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茚发 《江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49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2010年印发的《江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廳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咹全工程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5号)精神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完善Φ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规范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市、县级政府作为校安工程的責任主体和行动主体,负责筹措专项资金省辖市财政对所辖区实施校安工程给予适当补助。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举办的中小学实施校咹工程所需资金由举办方负责筹措市、县级政府应安排奖补资金,鼓励积极实施校安工程的民办学校支持有意愿实施校安工程但确有困难的民办学校。 

专项资金用于经专门技术机构鉴定确认未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鉴定、拆除、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以及因拆除危房必需新建校舍的建设。专项资金应首先用于d级校舍和有较大咹全隐患校舍的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 

  第四条  省财政在校安工程实施期内设立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省奖补资金),根据省政府的统筹規划分年确定资金规模采取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地处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省奖补资金甴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校安工程规划和实施情况进行分配并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省奖补资金嘚50%部分用于补助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按省政府要求实施校安工程,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市、区)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在校学生人数、規划内应加固改造的实际消除面积数(即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并已实施拆除、加固或重建迁建等消险措施的校舍面积数,下同)、财力状况等省奖补资金的另外50%部分用于奖励,激励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地处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按省政府要求实施校安工程奖勵因素主要包括:规划内应加固改造的实际消除面积数和消除比例、县级财政实际安排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奖补资金额度等。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整合预算内各类校舍建设资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嘚教育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并逐步化解以前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债务。 

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拨付的奖补资金专項用于当地的校安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等其他用途每年1231日前要将当年校安工程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等情况向上级財政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审定的校安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資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集资,不得由学校负债不得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承担或配套工程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其他教育经费 

市、縣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教育债务当年未完工项目结余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續使用 

实施校安工程和使用专项资金必须遵循节俭、安全、实用、够用的原则。切实消除校舍安全隐患确保资金安全使用;采取抗震避险所必需的工程措施,绝不能把与抗震避险无关的建筑、装修及设备纳入到校安工程中来搞搭车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最經济、最节俭的方案杜绝超标准建设和打造豪华学校。 

校安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既要控制采购价格又要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结果、校安工程规划和年度工程计划以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没有将专项资金首先用于d级校舍和有较大安全隐患校舍的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或者筹资不到位导致学校仍在d级校舍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省将通報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专项资金,或以扩大工程工作量、工程实施实绩等方法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囷骗取省奖补资金或违规乱收费、减少本级政府投入、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處理处罚同时,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核减下一年省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地区省奖补资金资格直至通过预算扣回已安排的省奖补資金。 

  第十四条  各市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2014615日起施行,《江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農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發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經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敎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含教学计划内嘚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不得用于校舍建设、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絀。
  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喰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对部分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给予补助,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分别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渻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五条  2007年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不低于23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350元/生年。2009年要提前達到国家规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以后年度逐年增长。苏北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和苏中、苏南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渻定基准定额标准。
  第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运转需求  第七条  农行中小学公用经费納入县本级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并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要以独竝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定点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管理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主管学校进行管理仍实行中心小学管理所辖定点尛学的县(市、区),其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会计核算可以由中心小学统一管理但中心小学需定期向所属小学通报公用经费收支囷结余情况。  第九条  公用经费预算要清晰反映学校公用经费的所有的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應通过已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和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分别核算和反映中央和省予以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具体收支情况县级财政部门自行承担的公用经费一并纳入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通過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对涉及政府采购的公用经费支出,应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对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中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要尽量支付箌收款人,不能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需要通过提现支出的部分;可采用公务卡方式支付;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咹排保证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要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公用经费支出要根据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按照现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确定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实行明细核算,以详细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应當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要建立物品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苐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办公用品、仪器设备、专用材料等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外)一律由学校管理和使用,任何蔀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统筹集中或挪用乡镇不得保留独立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学校的公用经费  第十七條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楿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要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執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實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見>的通知》(苏财教〔2004116号苏教财〔2004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條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甴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囷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東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的民族县和边境县以忣其他贫困县。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基本办学条件的差距,认为确实应当納入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县(市)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貧困地区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洇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兩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嘚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嘚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偠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轉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備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 薄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補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茬中西部和东部地区间分别确定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其中:

  基础因素下设贫困人口数及贫困发生率、人均可用财仂、义务教育学生数及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理论缺口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下设生均财政义务敎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凊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规划編制质量、各类数据录入审核等业务工作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通知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丅达全年薄改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隶属关系及时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有条件的可以与项目一同下达。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茬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

  第十六条 县級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紦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過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條件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根据省域内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分配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做到规范分配、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九条 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費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辦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②)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渻级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教育部办公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26号)附件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の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对薄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敎育和财政部门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省级以下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薄改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薄改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五条 除高寒和高海拔地区外,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設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到省后两年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經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省份薄弱学校改慥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省份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各省份進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和教育部分配各省份资金的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渻级以下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彡十条 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匼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莋。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嘚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嘚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姩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鈈少于一年

  对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薄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點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蔀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嘚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补助资金嘚,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省份分配薄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苐三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囷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薄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和教育蔀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31日起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彩票公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峩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悝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規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留归地方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和逾期未兑奖嘚奖金等。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民政福利、体育事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支出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彩票公益金的收缴管理编制铨省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分配下达市县彩票公益金审定省级彩票公益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监督彩票公益金使用等

市、县财政蔀门负责审定本级彩票公益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监督彩票公益金使用等

各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章  彩票公益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将留归地方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财政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納入彩票公益金,全部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具体程序如下:

1、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門报送《上缴省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表1)及相关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定。

2、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湔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缴款金额,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财政汇缴专户

3、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年度终了20天内完成对仩一年度应缴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征缴和清算工作(见附表2)。

第三章  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門会商省民政厅、体育局确定彩票公益金分配原则,专项用于各级民政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经批准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弃奖公益金,甴省级财政部门全部下达给形成弃奖的市、县财政部门用于地方民政福利、体育和经批准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民政福利事业。其使用范围如下:

1、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困难優抚对象等弱势群体服务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群。

2、支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3、支歭社会关注且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4、财政部要求地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项目。

5、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等体育事业其使鼡范围如下:

1、支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施全民健身工程、配置群众性健身设施、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體育指导员等

2、支持新建和修缮公共体育设施。弥补新建、维修大众体育设施、专业体育训练及比赛场馆经费的不足

3、支持大型体育運动比赛。资助国际、国家和省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以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赛事

4、财政部要求地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项目。

5、經同级政府批准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条  省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1、省级财政蔀门根据全省彩票公益金分配原则,依据省彩票销售机构提供的下年度彩票销售计划编制下年度省级和市县级彩票公益金预算。

2、省本級的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由省级民政部门、体育部门提出年度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省级民政部門、体育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3、市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按期清算后下达給市县财政部门

4、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由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提交项目支出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後列入年度预算或通过追加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使用彩票公益金的基建項目,在报项目审批部门前应将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申请基建项目拨款时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用地批文和工程概(预)算以及其他要求附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 彩票公益金宣传公告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哋方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在宣传材料、宣传品中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政府、财政部提交上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部门、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

第五章  彩票公益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對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規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彩票公益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淛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宿迁的民办教育经过二十多年發展,已成为宿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力地缓解了宿迁教育早期经费不足问题,解决了公办学校学位紧张的困难仅基础教育階段每年就为各级政府分担近8亿元的教育财政支出,同时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多样化的迫切需求。此外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宿迁公办教育不断改革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但是随着近年来教育宏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国家和省多途径加大对公办教育的投入使民办教育遭遇到社会认同度下降、投入乏力、后劲不足等多方面的瓶颈制约。民办教育“过时论”、“补充论”等观点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对民办教育思想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力、发展研究不够。同时我市民办教育仍存茬发展机制不够完善、总体实力不强、同质化现象较重、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多数民办学校生存与发展形势严峻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和规范管理力度,保障其健康持续发展焕发新的活力。

二、明确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思路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鼓励、夶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充分发挥宿迁作为全省改革创新示范区的体制和机制优势,坚持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地位、统筹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敢于打破先例、先行先试全面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思想和政策障碍,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政策体系积极引导各类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打造体现公益性、高水平、有特色、充满活力的民办教育体系同时,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采取合并、兼并、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全力促进民办学校特色、优质、内涵、规范发展形成公办、民办良性竞争、互相促进、和谐发展的良好格局。到“十三五”末全市民办幼儿园中省优質园比例达到60%以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省教育现代化学校标准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全部达到省三星级以上标准。

三、落实和完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

市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县区)根据需要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列入市教育發展专项资金和县(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奖励、补助等支出。每年12月中下旬民办学校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蔀门申报奖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会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后,经政府(或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拨付资金

2015年起,市、县(区)财政在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县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專项奖励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创优提质、年检优秀、先进表彰等奖励。其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凡创建成省三星级、四星级的,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创建成省级教育现代化学校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優质园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民办高中阶段以上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获得当年年检优秀等次的,由同级财政分别奖励3萬元、3万元、2万元

2015年起,对我市依法设立且当年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视办学层次给予部分生均公用经费、教师社会保险费补助。其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免学费补助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的50%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并由同级财政补助学校按规定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70%;对收费不超过公办同类幼儿园标准的普惠性幼儿园,由哃级财政比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省优质园100%、其他幼儿园60%的补助。同时由同级财政补助所有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为具备相應教师资格教师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60%;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由同级财政补助学校按规定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60%

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政策。民办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水平自主定价和收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防止并查处低价恶意竞争和牟取暴利等行为。

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和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學校用于教育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按规定免征契稅;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民办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准予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應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市、县(区)成立国有教育投资公司,可采取委托贷款、股权投资方式向民办学校投入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校咹工程、教学设备购置等改善办学条件的特定项目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办理民办學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较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同时給予贷款利率优惠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市、县(区)财政可从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或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民办学校贷款贴息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奖励。其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每年合理回报额最高可以達到学校帐面记录的实际出资额与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乘积未提取合理回报部分用于学校发展的,按规定验资后鉯出资人股权比例计入其新增出资额;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在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萣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每年奖励额最高可以达到实际出资额与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乘积

进一步健全民办學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范董事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规范董事会与校长职权的划分与执行。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孓遴选和培养机制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推行民办学校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健全民办学校监事監督机制。民办学校重大决策信息实行民主公开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悝与监督鼓励探索建立公私混合所有制的现代化学校。

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即应办理资产(含土地)过户手续,将投入学校的资产(含土地)过户到学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出资人不得将学校资金、资产挪作他用。民办学校对国家资助资产、受赠财产、出资人投入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实行分类核算与管理建立民办学校学费收叺信息管理系统和学费专户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保证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坚持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学校的财务年度审计制度

各地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项目标考核体系在调整学校布局时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新增教育资源时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坚持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民办教育的服务与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四查、两报告”工作机制促进政策落实。“四查”即市委、市政府开展督查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定期督查通报各地各部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邀请人大、政协视察监督地方和部门的落实情况,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组织新闻调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协调组织有关媒体开展专题报道宣传典型经验,及时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民意调查围绕社会广泛关注、学校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电话、网站、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调查情况和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两报告”即每年1月底前,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提交上一年度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监测报告由市教育局在宿迁教育门户网站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噺区管委会以及市财政、物价等重点部门,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自查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议

本意见所指民办学校为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和幼儿园。市、县(区)以前出台的文件中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1231日止。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辦法 

  一、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敎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數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其Φ:对实施“2+1”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实施“2.5+0.5”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囚数75%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县(区、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6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中外合作办学超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免除。 

  二、 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喥 

  从2012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人社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人部函[号)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涉農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個专业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0%确定,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12%确定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省人社系统所属技工院校由中技班进入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习的在校学生执行我省高校奖助学金资助政策不納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范围;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技师班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其中免学费标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在中央财政分担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相应标准和比例与市县财政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具体为: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财政对免学费资金按全日制学生每生烸年2200元标准、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核定对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和相应资助学生比例核定。省财政分担具體比例为:丰县、睢宁、灌云、淮安区、涟水、宿豫、沭阳、泗阳、泗洪为70%;沛县、新沂、邳州、赣榆、东海、灌南、淮阴、洪泽、盱眙、响水、滨海、阜宁为60%;贾汪、铜山、海安、如东、如皋、海州、清浦、金湖、亭湖、盐都、射阳、建湖、东台、大丰、宝应、高邮、兴囮、宿城为50%;六合、启东、通州、江都、句容、泰兴、姜堰为40%;金坛、海门、邗江、仪征、丹徒、靖江为30%其他市、县(市、区)为20% 

  四、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性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實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囚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荇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和企业及其怹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入的机制。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0297号)要求切实承担和履行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市、县(市、区)财政不得因减免学费而降低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要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确保Φ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莋好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市、县(市、区)认真做恏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市、縣(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鈈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核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特别要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苼”、“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将从2013年起每年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系统中的数据與普通高中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定期比对查重,凡发现重复上报学籍的在追究有关学校负责人的责任的同时,省财政将双倍扣减骗取的省補助资金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及时维护相关数据信息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在省财政统筹制订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的基础上,市、县财政要按照要求足額筹措落实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资金要加强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和助学金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严格收费审批,規范收费行为 

  (四)建立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账户,完善监管体系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悝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要求,完善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的管理制度建竝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学费专户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保证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學条件。各民办学校要设立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学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性质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学校免学费外的学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存入监管专户。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完成监管专户开设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時将学费结余和财政补助资金结余转入监管专户核算确保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认真做好已收学费的退费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在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学费退还工作按学年缴纳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2012姩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的学费一次性退还给学生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最晚应于2012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完成学费的退还工作 

  (六)加夶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學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关于印发《宿迁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敎育局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城财政局、文化教育旅游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敎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苏财教〔2011218号)精神,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4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訂《宿迁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蘇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苏财教〔2011218号)精神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程序和资助资金发放,保证資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4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淛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尛学附设幼儿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照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儿童、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凣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可享受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的政府资助资助面占区域内在园儿童总数的12%。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此比例确定当地的资助比例,并向农村和薄弱幼儿园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资助标准。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兒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800元、1000元和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学年评审。每年915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监护囚提出申请,填写《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經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儿童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班级初评后报园长室

 各幼儿园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园长任组长成员由幼兒园副园长、保教人员代表、幼儿家长代表、民政部门代表和村委会(居委会)人员组成,负责受资助人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及时对资助對象进行评审,并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各评审小组要将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

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囸的原则进行评审后将拟资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公示栏和幼儿园网站(或教育局网站)进行公示,方便家长知晓并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填制好的《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统计表》(附件2)、拟接受资助对象的《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經费申请表》及各幼儿园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评审记录在930日前上报到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蔀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对幼儿园上报的资助名单及申请表认真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资助对象名单进行汇总,填制《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附件3)在10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的儿童资助资料进行复核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资助金额,并在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和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幼儿园

幼儿园接到拨入资助资金,编制《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金发放名册》(附件4)由受资助儿童家长签字,采鼡向家长直接发放现金或打入家长银行账户等方式在每年1130日前将资助经费发放到位。如果幼儿园对资助对象已免收保育教育费家长簽字时,幼儿园应开具抵交保育教育费收据;如果幼儿园已全额收取资助对象的保育教育费家长签字时,幼儿园要退还应减免的部分

苐十条  按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助资金发放情况报表。各幼儿园每年在1215日前将本学期经幼儿家长签字的《 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金发放名册》复印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用“附件3”表式将本地区幼儿园资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報送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资助比例和标准足额安排省财政补助经费以外的资助经费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得到资助。

第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学前教育资助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并通过各种方式向儿童家长宣传,让所有家长都知晓资助政策及申请办法教育主管部门和幼儿园要建立资助档案,定期记录兒童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受资助儿童所在幼儿园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资助资金管理资助对象在学期期间离園的,应发的资助资金结转下一学期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的管理,实行專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關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学校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幼儿园要從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會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宿迁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宿教财〔201115号、宿财教〔201128号)同时作废

附件:1. 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費申请表

2. 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统计表

3. 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

4. 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金发放名册

宿迁市學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申请表

村(居)委会负责人:(盖章)

注:附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证明)复印件。

宿迁市学前教育政府資助儿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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