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塔吊资质-塔吊申办细则标准)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锅炉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压力管道制造许可证 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 阀门制造许可证 无缝钢管制造许可证 焊接钢管制造许可证 密封件制造许可证 阀门铸件制造许可证 电梯制造许可证 乘客电梯制造许可证 货载电梯制造许可证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桥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证 门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