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可以调监控吗要求查看别人的监控视频吗

原标题:警察为老百姓调个监控到底有多难?

近日,《华商报》报道,有位赵女士在一家自助银行办理业务时,误将手机遗失在操作台上,10分钟返回时,手机已经不翼而飞。接下来,赵女士先是查看了银行监控,发现是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在办理业务时拿走赵女士的手机,赵女士想通过银行获得这名男子的身份信息,以索取手机,但遭到银行拒绝,随后,赵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赵女士手机属于遗失,无法立案。

《华商报》还采访了一位律师,这位律师指出,银行有义务为赵女士提供那名男子的身份信息,同时,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警察也应该为赵女士提供更多的帮助,协助赵女士找回手机。

之所以今天要说说这起警情,是因为小编本人也遇到过不少类似赵女士这样的情况。关于遗失物的报警求助,很多一线民警也非常的苦恼。

首先就是监控的调取问题。关于警察办案时如何调取证据,很多朋友可能并不知道。有不少朋友都认为,警察不管做什么事,只要穿上警服或者拿上警官证,无论干什么事都应该是畅通无阻的,到银行调取一个小小的监控,或者是通多银行查证某人的身份信息,都应该是手到擒来的事情,都觉得这则新闻里的警察以遗失无法立案为由不去调取监控,纯属推脱责任。估计《华商报》写新闻的记者和被采访的律师都应该持这种观点,警察获得这些信息应该是手到擒来。

小编想说,身着制服正常出警的警察,在出示警官证之后还有可能被认为是假警察,就凭一张警官证如何能够从银行调取出客户信息来?

那么,警察如何才能到银行调取视频或者客户信息呢?严格来说警察要向银行提供三张证明:一是警官证复印件,二是单位介绍信,三是案件的立案材料和调取证据的通知书,缺一不可。赵女士要警察帮助她向银行索取监控信息,但警察在案件无法立案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这第三张证明,因此,警察不可能绕过立案程序从银行那里拿走视频信息或者客户信息资料。

那么,警察不立案是不是不作为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处理,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警察不予立案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小编每年都有多次机会去银行调取各类监控,获取各类人员信息,每次执行这样的公务,都要出具上述三种书面材料,缺一不可。甚至很多时候,及时手续齐全,小编也得支行、分行跑半天,而且有些监管特别严格的银行的监控室还只让民警在外等候,只能银行内部人士将资料准备好之后拿出来,而民警不能自己进去。对此,小编深表理解,因为银行毕竟属于特殊行业,办理各种事项都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破坏这些规则。

这篇新闻在最后引用了这位律师的话,“视频中拿走手机的男子已构成侵占罪,尽管这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即使不立案,也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从银行调取视频,协助当事人联系拿走手机者,为当事人进一步维权提供帮助。”

我只想对这位律师先生说,警察为人民服务,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进行,无法立案的情形是无法更改的,警察也无法从银行那里拿走不应该拿到的信息资料,否则的话,越过规矩做事,岂不是又要北京野生动物园里的老虎来教育我们?

《民法通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由被害人亲自去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隔行如隔山,外行人总认为警察无所不能,却不知束缚警察的条条框框更多!当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群众遗失财物的情况,民警们还是会尽量帮助大家,只是希望群众能理解,警察不是万能的,警察执法很多时候需要很多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完成,而这种配合不是大家想象的说句话,拿个警官证就能行的,也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警察工作繁杂而辛苦,您一句理解的话,能让他们的心温暖很久。

原标题:【声音】警察为老百姓调个监控,到底有多难?

警察为老百姓调个监控,到底有多难?

近日,《华商报》报道,有位赵女士在一家自助银行办理业务时,误将手机遗失在操作台上,10分钟返回时,手机已经不翼而飞。接下来,赵女士先是查看了银行监控,发现是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在办理业务时拿走赵女士的手机,赵女士想通过银行获得这名男子的身份信息,以索取手机,但遭到银行拒绝,随后,赵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赵女士手机属于遗失,无法立案。

《华商报》还采访了一位律师,这位律师指出,银行有义务为赵女士提供那名男子的身份信息,同时,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警察也应该为赵女士提供更多的帮助,协助赵女士找回手机。

之所以今天要说说这起警情,是因为小编本人也遇到过不少类似赵女士这样的情况。关于遗失物的报警求助,很多一线民警也非常的苦恼。

首先就是监控的调取问题。关于警察办案时如何调取证据,很多朋友可能并不知道。有不少朋友都认为,警察不管做什么事,只要穿上警服或者拿上警官证,无论干什么事都应该是畅通无阻的,到银行调取一个小小的监控,或者是通多银行查证某人的身份信息,都应该是手到擒来的事情,都觉得这则新闻里的警察以遗失无法立案为由不去调取监控,纯属推脱责任。估计《华商报》写新闻的记者和被采访的律师都应该持这种观点,警察获得这些信息应该是手到擒来。

小编想说,身着制服正常出警的警察,在出示警官证之后还有可能被认为是假警察,就凭一张警官证如何能够从银行调取出客户信息来?

那么,警察如何才能到银行调取视频或者客户信息呢?严格来说警察要向银行提供三张证明:一是警官证复印件,二是单位介绍信,三是案件的立案材料和调取证据的通知书,缺一不可。赵女士要警察帮助她向银行索取监控信息,但警察在案件无法立案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这第三张证明,因此,警察不可能绕过立案程序从银行那里拿走视频信息或者客户信息资料。

那么,警察不立案是不是不作为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处理,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警察不予立案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小编每年都有多次机会去银行调取各类监控,获取各类人员信息,每次执行这样的公务,都要出具上述三种书面材料,缺一不可。甚至很多时候,及时手续齐全,小编也得支行、分行跑半天,而且有些监管特别严格的银行的监控室还只让民警在外等候,只能银行内部人士将资料准备好之后拿出来,而民警不能自己进去。对此,小编深表理解,因为银行毕竟属于特殊行业,办理各种事项都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破坏这些规则。

这篇新闻在最后引用了这位律师的话,“视频中拿走手机的男子已构成侵占罪,尽管这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即使不立案,也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从银行调取视频,协助当事人联系拿走手机者,为当事人进一步维权提供帮助。”

我只想对这位律师先生说,警察为人民服务,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进行,无法立案的情形是无法更改的,警察也无法从银行那里拿走不应该拿到的信息资料,否则的话,越过规矩做事,岂不是又要北京野生动物园里的老虎来教育我们?

《民法通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由被害人亲自去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隔行如隔山,外行人总认为警察无所不能,却不知束缚警察的条条框框更多!当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群众遗失财物的情况,民警们还是会尽量帮助大家,只是希望群众能理解,警察不是万能的,警察执法很多时候需要很多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完成,而这种配合不是大家想象的说句话,拿个警官证就能行的,也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警察工作繁杂而辛苦,您一句理解的话,能让他们的心温暖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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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有权调取监控录像查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有进行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监控就是物业公司实现安全防范义务、商场实现安全保障义务的手段之一,物业公司、商场等公共场所有义务提供监控录像,配合业主、消费者寻找线索。

市民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调看监控录像的要求被拒绝时,一定要及时报警。民警到场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民警调取并封存证据,即使不能当即调取监控录像,当事人也要让出警人员把“保存录像”的申请记录在案,这样日后涉及诉讼时,如果责任单位再以时间太久、过期为由,不提交录像,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会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此外,出事后,当事人也可以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通过技术手段封存监控录像,确保证据不会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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