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美国eb5投资移民最新消息在外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怎么讲投资

排期!涨价!改革!中国客户每天看到的都是这样的消息。在这种大环境下,客户对资金来源文件的准备速度要求越来越高,而律师在文件把关方面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如不多加小心,仓促准备的文件将给客户的I-526申请带来极大风险。本文将探讨资金来源文件准备过程中需要多加注意的八个问题。虽不能面面俱到,却是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常常遇到的问题。

(一)整体构思:用最易获取的文件最清晰地证明投资资金的来源

客户家庭内部往往有大量资产。因此,准备文件前,首先要了解客户的资产池中的哪类资产最易证明来源。根据美国法律的要求(参见8 C.F.R. §204.6),申请者仅需证明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无需证明申请者一生的全部收入都是合法的。由于第一次接触客户的往往是移民中介,移民中介应当将这个概念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告知客户,让客户在了解大前提的情况下与专业团队一起进行整体构思。一般来说,销售多年之前购置的房产或者用多年前购置的房产获得抵押贷款都是较为简单的方式。当然,个体情况差异很大。笔者在执业中有遇到过长年在西方发达国家工作的中国人,他们仅仅需要提供税单和工作证明即可证明资金来源。

今天的中国,很多记录是不完整的、缺失的、甚至无法获取的,在文件准备初期应当尽量避免进入此类“雷区”。美国移民局在审理I-526时并不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相反,他们会生搬硬套美国式的法律框架和思维模式来审理中国申请者的申请文件。虽有律师檄文抨击这种不顾他国实际情况的作风,但到目前为止,移民局依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改革。在这种环境下,如不加以筛选,草率地选择一种对客户不利的方式,严重情况下可导致客户移民申请的失败。

(二)证据标准:官方称 “较有可能”1,实则不然

在2013年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中,移民局援引了2010年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376 (AAO 2010)案中移民局行政申诉办公室的意见,指出申请人只要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较有可能是真实的,移民局就应当采信。但是,在实际审理中,移民局对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很高。

一份可以顺利通过移民局审查的资金来源报告应有一条完整的逻辑链,且逻辑链上每一个链条都有一定程度的证据来支撑。一般来说,越是久远的事件,证据标准越低,越是近期的事件,证据标准越高。

(三)最佳证据:第三方验证最为妥当

那么哪种证据是最好的证据呢?移民局在审理申请时,无论是对项目文件的审理,还是对资金来源文件的审理,都遵循一个原则,即:有为谋私利嫌疑的陈述是不可信的,第三方的验证是可信的。这从一个层面也反应了美国证据法学对私利陈述(英文:self-serving statement)证据价值的否定。在2014年的有关I-526被拒的行政上诉案中,有多份判决中提到申请人在证明资金来源时,仅仅是提供了一份个人声明,没有任何证据去验证个人陈述中涉及的事件。

因此,在准备资金来源文件时,最好使用第三方验证的结果来作为证据。房屋的价值就让评估公司做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就让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价值一定要有客观的、可证实的依据。不要为了节省花费去打擦边球。

(四)个人投资:你家的不一定就是你的

此问题近期争议颇多。美国法律(参见8C.F.R. §204.6)要求投资者“个人”主要且首要承担投资的风险。换句话说,投资本金必须是个人拥有。私以为此规定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投资人为谋私利挪用公款;移民是个人行为,如果用公司财产来为自己的移民买单,将会伤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幸的是,移民局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体现立法原意的精神,反倒是依据该条款,机械性地拒绝了不少中国投资人的申请。

中国投资人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是用房产作抵押获得贷款,用贷款所得投资移民。问题是中国家庭内部资产的产权登记往往混乱不清。父母的资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孩子的资产登记在父母名下,都是司空见惯之事。但是,如果选择用贷款的方式做投资移民,目前只有两种办法较为可靠:(1)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是产权拥有者,主申请人用财产去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用于投资,或者(2)资产的产权拥有者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将贷款赠予给主申请人或其配偶,主申请人用获赠资金投资移民。切忌让孩子用父母的资产作抵押获得贷款后直接投资,移民局认为这种模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2015年4月22日的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投资移民计划办公室副主任Julia Harrison在讲话中专门谈到了关于抵押贷款的问题,并强调“申请人必须证明债务是由申请人拥有的资产为抵押” 因此,最为保险的抵押贷款是由申请人所拥有的抵押物获得的。至少抵押物应当是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其他人用其资产获得的贷款,则必须有非常清晰的赠予书来证明贷款所得将无条件赠予给主申请人。

( 五)合同条款:小心抵押条款和贷款用途

在以贷款所得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案子中,一定要注意抵押条款和贷款用途条款的内容及翻译。如果是以房产为抵押,抵押条款须清晰地显示房产的具体位置,产权证号码, 产权所有人等有关抵押物的细节信息。而贷款用途条款则不能禁止贷款申请人将贷款用于投资移民,否则所贷款项一旦用于投资移民,将被移民局视为有贷款诈骗嫌疑。

在极个别案件中,移民局曾对“抵押”和“担保”之间的区别产生过疑问。正如Julia Harrison指出的,所借贷款必须是以申请人的个人资产为“抵押”。在法律原文中,8 C.F.R. §204.6要求投资者的债务必须是以个人资产为“抵押”而不是“担保”。很多中国人是不区分抵押和担保的, 但是在美国法律下,抵押意味着如果借款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借款中用于抵押的房产产权将转给法院。而担保仅仅意味着如果借款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借款者承诺用个人财产来还款。因此,在这些条款中一定要注意语言的运用以及翻译的准确性。

( 六)资金路径:最简单也最麻烦

这是整个资金来源文件包中最简单但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简单的说,移民局需要投资人证明所投资金来自于投资人。但是,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很多投资人必须通过亲戚朋友,才能将资金汇入项目方在美国的账户上的。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银行记录。而律师在审阅文件时要特别小心这个部分。每一笔资金哪一天从哪个账户出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哪一天进入哪个账户,都是需要100%的精准度的。在2014年有关I-526的行政上诉判决书中,有多份都提到了资金路径文件中某些细节文件的缺漏。资金路径中一旦出现不可解释的断点,对于投资人的I-526申请带来很多麻烦,可能招致补件要求提供细节。

(七)前后一致:魔鬼藏在细节里

文件在语言方面应当做到前后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着重解释。这应当是资金来源文件准备中最为枯燥的一个环节,律师需要确保有关资金来源的重要文件上不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比方说一些地址的翻译,由于整个文件包很大,往往是由不同的翻译员翻译完成,每个翻译员在翻译地址时都有自己的想法,最终造成一个地产的地址在文件不同处是不同的翻译。这就容易引起移民局的怀疑。

(八)尺度拿捏:寻找不完美中的完美

以文件翻译为例。资金来源文件的翻译不是诗词翻译。翻译固然要准确,但没必要纠结是否完美表达文本以外的意境。如果非要和翻译员去争合同翻译中shall和must 的区别,对于客户来说就是浪费时间。但是,翻译一定要完整,不能一份文件有27页,翻译员只翻译了他认为最重要的20页。翻译员必须提供翻译员证明,证明自己的翻译是与原文相符的,这是移民局的硬性规定。无论翻译员觉得有多麻烦,这份证明都必须提供。在2014年有关I-526被拒的行政上诉案判决书中,至少有3份提及了不完整的翻译,而有更多份提到了翻译员证明的缺失。

中国客户的资金来源文件很少会是完美的,所以如果任何人想以完美主义的标准去做资金来源文件,最终的结果都将是得不偿失。对于律师来说,挑战在于如何判断资金文件中不完美的部分对于客户申请的影响。这是一个把脉的过程,需要律师通过自己的过往经验以及对移民局审理文件标准的拿捏来做出判断。

总的来说,资金来源文件的准备并不简单。这是一个繁杂、琐碎、需要细心对待的工作。同时,这是一个团队工作,需要移民中介、文案团队和律师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在这个过程中,移民中介往往处在一个窗口位置,好的中介可以在为客户提供初期咨询服务时帮助客户理解资金来源文件的基本需要,从而让客户对文件准备有大致的了解以及心理上的准备。好的文案团队应该是一个细心且耐心的执行者,可以一丝不苟地准备、整理、并翻译客户提供的资料。作为整个文件准备过程的把关者,律师不仅需要熟知相关法规,而且应当了解中美在实际操作中的差异性和共同点,从而能为客户的文件提供有效、合理且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这是美国投资移民非常专业的文章了,大概看了一下,保存下来,有空再详细看看。谢谢。

中国EB5投资人在投资移民申请准备阶段,过五关斩六将,集齐了投资款,找到了可信赖的专业移民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了详尽的证明投资资金合法来源的文件后,即将面临一个巨大的难题,即在中国严格的外汇监管制度下,如何购入至少50万美元并让其走出国门迈向美国。在此向大家提供实践中常见的美国移民局(USCIS)认可的资金跨境汇款方法,及其他跨境汇款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2007年1月,外管局出台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个人每年购买外汇的最高限额设定为5万美元,并对每位中国公民每年购买和转出外币进行实时监控。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留学、移民、海外置业、高净值人群资产配置等都需要国内大额资金的换汇及跨境汇款,每年5万美元的限额远远无法满足这些需求的增长。所以即使在如此严格的外汇管制下,国内资金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出口流向美国。据统计,中国大陆公民占美国EB5投资移民总数的85%以上,并且自2011年起,中国公民已成为美国房地产的第二大海外买家。

美国不像中国有外汇管制,所以移民局认可中国EB5投资者经过一些特定的程序规避外汇管制将资金汇入美国,以下是几种经实践验证的USCIS认可的资金跨境汇款方式

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即EB5投资者利用10位以上亲友的帮助,发挥蚂蚁搬家的精神,先将人民币从投资者的个人账户分别汇入亲友在国内的个人账户,亲友每人换汇不超过5万美元的额度,并将美金汇入投资者在美国的个人账户。这种资金转移的脉络有迹可循,移民局是认可的。为了避免洗钱的嫌疑,在向美国汇款之前请将汇款目的告知美国的接收银行。

为了防止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外汇局于2009年11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具体规定请见下图:

在2015年12月31日,外汇局进一步出台了如下通知:

在实践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在亲友帮忙换汇并跨境汇款时银行审核更加严格,甚至发现多人连续数日汇入海外同一账户时表示不予办理。但其实在如此严格的监管规定下也有变通的渠道,即通过国内不同银行的个人账户汇入美国多个收款人的账户(不同银行,不同收款人,不同账号)。如果一家三口都开设有美国个人账户,就可以避免外汇局规定中提到的5人以上向同一账户跨境汇款。如果是夫妻二人,那么分别开设美国个人账户的同时,可以再开设一个联名账户,国内的监管系统通常会将其默认为一个独立的账户。若EB5投资者在美国有亲友,也可以请他们帮忙收款后再打入投资者的个人账户。

有些媒体曾报道称一旦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则在今后2年内均不能跨境汇款,实则不然。2015年三季度外汇局政策新闻发布会中,杜鹏司长指出:纳入银行“关注名单”的个人,外汇局不会暂停其外汇交易和汇款,只是列入在两年内不能享受“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便利化措施。杜司长还强调:对于个人真实、合法、合理的需求,即使相关个人被列入“关注名单”,仍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在银行柜台办理外汇交易和汇款。所以当您被亲友请求为其EB5投资款的一部分进行换汇并汇款时大可不必有太多顾虑。

利用“蚂蚁搬家”式转账方式的投资人,在EB5申请过程中证明资金合法来源时,应提供如下单据:1. EB5申请人将人民币从个人账户转入每位亲友在国内的个人账户的交易单据;2. 每位亲友将收到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的单据;3. 每位亲友将兑换好的美金跨境汇款至美国收款人的汇款单;4. 每位美国收款人的银行对账单显示收到跨境汇款;5. 每位美国收款人将收到的美金汇入EB5申请人账户的汇款单;6. EB5申请人美国账户的对账单显示收到全部汇款。另外,需要提供参与转款的每位亲友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签名。在转账过程中,EB5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到汇率变动、汇款手续费等变动因素,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

二、委托第三人进行“隔空兑换”

所谓“隔空兑换”,即投资者将人民币汇至某人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账户,该人(或某公司)再将等值的美元(或外币)从其同名境外账户汇至投资者的美国账户。此种方式下,投资者需提供完整的资金汇出及转入的银行对账单,并证明中国的收款人和境外的汇款人是同一人(或同一公司)。就像同一个人左边口袋进,右边口袋出,关键是同一个名下的境内账号进,境外账号出。 利用此种途径汇款时应注意,移民局很有可能要求提供所有帮助转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境外账户汇入投资者美国账户的资金的合法来源证明。

EB5投资者应避免利用地下货币兑换服务,因为他们无法提供详尽的交易证明文件,无法满足投资移民对于合法资金来源的证明要求。

三、内保外贷,内存外贷

通过境内资产担保而获得的境外贷款俗称“内保外贷”。目前,少数指定的有境外分支的境内银行仅对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提供此种服务。投资人将其个人金融资产如定期储蓄存款、股权证书及人寿保险等作为抵押以固定年限存入贷款银行的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中,该银行的境外分支以其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投资人的境外银行账户发放贷款。此途径在资金转移及合法性方面是受到移民局认可的,但此途径成本较高,主要体现在汇费、利息及银行存款额和期限等方面。2010年外汇局规定,提供“内保外贷”服务的银行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所以银行额度也十分紧张。

采取此途径时,投资人除了应向移民局提供其与银行签订的所有服务协议、境内外转款证明单据和还款证明之外,还应提供投资人用于境内银行抵押的资产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汇款人可先在开曼群岛、巴拿马等地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再通过其国内企业向离岸公司支付外汇。此方法周期较长,且汇款人需具备一定程度的国际金融知识。

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不太常见的跨境资金流动方式,请各位投资者慎重选择:

A.通过外汇局许可的金融机构办理大额换汇转款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汇局近年来批准了一些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试点,进行大额换汇及投资服务。如:

1. “优汇通”等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中国银行以外汇业务为特色,在海外拥有众多分支机构,并于2011年主动与央行协商,成为国内第一家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试点银行,并设定每人每年跨境人民币汇款限额为30万元。该业务随后相继在温州、广州、深圳等地的十几家银行展开试点,命名为“跨境通”,设定每人每年汇款限额为8万元,且资金用途限定在教育和旅游,不能用于投资移民。该业务一直低调进行,未做任何宣传。2012年3月,人民银行对该业务紧急口头叫停,也未说明原因。直至2014年央视报道了中国银行“优汇通”涉嫌洗钱事件,才让央行试点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慢慢浮出水面。2013年,部分银行的深圳支行又重新展开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试点。但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人民币跨境汇款业务一直持保守态度,并在外汇局的规定下设定严格的汇款金额限制,故此途径无法满足EB5投资者的跨境汇款需求。

2. 通过经外汇局许可的基金公司设立海外专项投资计划

一些有资源的投资人可通过外汇局许可的基金公司设立专项投资计划,经基金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人民币首先转入基金公司账户,再由基金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将美元汇入投资人制定的EB5项目账户或监管账户。采用此途径时,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转账银行单据、基金公司业务介绍及协助汇款的相关证明文件。此途径成本较高,且外汇局每年向基金公司批准的额度有限,故此途径亦不易操作。

B.利用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制度优势(以上海自贸区为例)

上海自贸区内个人如想申请EB5投资移民,可利用被誉为上海自贸区含金量最高的“自由贸易账户”政策向境外汇款。区内个人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自由贸易账户”针对区内个人的相关业务内容主要包括: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再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境外支付。《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这意味着区内个人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完全打通。但这些政策及业务在实践中是否已落实并开展,投资人还需向区内银行做进一步咨询。

在境外赌场、珠宝店、古董店铺等使用中国信用卡购买价格高昂的奢侈品(如名表、珠宝等)后,再到当铺、珠宝店、古董店等典当套现。目前我国对此类个人消费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和限制,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额在其可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没有累计消费的限制,故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在境外购买可退保、可更换受益人的高额保险后,再依照保险协议的约定退保,将退回的资金留存境外。

E.境外支付服务费、顾问费或转让费用到境外账号

中国人在中国境内为境外外国人(或机构)提供了价值不菲的服务(譬如:大型项目咨询、寻找到收购对象的报酬、找到战略合作伙伴报酬、创意设计、形象代言酬劳等), 或者把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艺术品卖给外国人,或者把公司股份卖给外国人(外国公司)。合同签订和执行可以在免税国进行。根据合同约定,外方把服务费或者转让费支付到中国人在境外(如香港或其他避税天堂)开设的银行账号。 这样,钱留海外,彻底避开了外汇管制。这些海外账号的合法收入可以用作EB5投资。

来源: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科普,不构成投资建议,不保证信息准确性,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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