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证券执业资格,必须要求证券分析师 投顾和投顾吗,证券经纪人可不可以申请牛人

  【摘 要】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投资顾问业务模式有助于稳定券商佣金收入,逐渐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同时,对于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结合在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工作中经验,对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当中的合规风险做了揭示,以达到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的开展业务,避免出现合规风险。
  【关键词】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合规问题;风险
  一、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概述
  《投顾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包含四大要素:首先,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次,投资顾问业务的形式以与客户签订协议为基础。第三,证券投资顾问的性质是有偿服务。第四,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投资顾问的上述四大要素是区别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的关键。
  (一)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资格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的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根据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三条规定,其明确了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可见,投资顾问注册的要求比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注册要求要高。此外,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号)(以下简称“《投顾注册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因此,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不是简单具备了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就可以去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特别是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应当避免仅仅让仅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就直接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必须依法合规的持“投顾”证上岗。
  关于证券分析师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因此明显可知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不得兼职,若两者混同,则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这也违背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中证协发[号)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关于证券经纪人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由此可知,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不能够超出上述六点的规定,因此可以排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公司非经纪的所有业务。即不可以兼职证券投资顾问,而且也不能够向利用证券公司的研究分析报告向客户提供投资操作建议。
  3、变更、离职的要求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在变更与离职时,也有特殊要求。根据《投顾注册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登记;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同时,《投顾注册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知,从事投资顾问的人员在变更、离职投资顾问岗位时,证券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特别注意证券公司办理投资顾问变更、注销手续的时间结点,变更登记是在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同时,如果是分析师变更投资顾问,则必须先将证券分析师资格注销,然后重新向证券协会申请注册投资顾问,并且在注册登记完成之前不允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而当投资顾问离职时,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必须向中国证券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确认,可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证券公司与投资顾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2)投资顾问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以30日后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3)投资顾问有过错的,证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券公司通知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投资顾问变更和离职手续的管理,若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则会产生合规风险导致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   4、公司投资顾问制度的要求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同业也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了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里应包含专门规范证券投资顾问的管理制度,不能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混同,否则也属于违规。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因此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的部门应当有专门针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计划,以加强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意识。虽然《投顾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要求培训的方式和时间长短,但《投顾暂行办法》把证券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作为一个合规要求。因此,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最好的方式是证券公司在对证券投资顾问培训时做一个留痕即可规避该合规风险。
  (二)投资顾问的执业活动
  投资顾问业务由于是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因此具有特殊性,投资顾问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
  1、投资建议的依据
  前文已经提到《投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由此可知,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必需是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但若出现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证券投资顾问也不能发表自己独立的投资建议,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不能满足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时,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但是若证券投资顾问仅能够发表证券研究报告的意见,则证券投资顾问的仅仅是证券分析师的传话筒而已。事实上,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证券投资顾问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的券投资顾问人员就研究报告的同一问题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观点可以是不一致的。实际上《投顾暂行办法》里恰恰是鼓励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与研究报告的观点不一致,在《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就明确了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但前提是建立在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否则就有合规风险。
  若证券投资顾问在对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必需提示投资风险,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因为《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因此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法便是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号)的有关内容,而且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3、以分成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合规问题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尽管该项规定是对投资咨询机构作出的,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从事同样的业务,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投顾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该项规定明确了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由上可知,《投顾暂行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不代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也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资产。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激发相关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会导致大量纠纷。因此,合规的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为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同时,要注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投资建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的要求
  《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符合:(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若在运用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时不按照上述规定即属于违规。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推广
  证券投资顾问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合规风险点:
  首先,在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其次,证券公司若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主席令[1994]第34号)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这里的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指《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78号)、《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号)、《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号)、《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1997]17号),根据上述规定,特别注意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证券公司和投资顾问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而且禁止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禁止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第三,证券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因此,证券公司在业务推广时不得出现虚假宣传、或在通过公众媒体或讲座等形式宣传时、必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向当地证监局报备,否则就会存在合规风险。
  (四)参加公众媒体
  《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是可以参加公众媒体的,而且依法可以发表评论意见。但《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二条对证券投资顾问在参加公众媒体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五)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机制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首先,证券公司内部没有相应的客户回访制度。其次,客户回访的人员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第三,回访的内容不够具体,并且没有将回访的内容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证券公司的客户较多,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作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必备要求之一。《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遇到与客户之间的各种矛盾甚至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因此应该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能让事件扩大,尤其不能被新闻媒体报道,否则将对公司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而且缺乏投诉处理机制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式有:(1)公示客户投诉途径。(2)及时稳妥解决客户投诉问题。(3) 客户投诉及处理过程结果予留痕。
  三、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主席令[1997]83号)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投顾注册通知》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等规定的注册登记相关制度的,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上周,安徽证监局对九州证券分公司经纪人宋天阳出具了警示函。再向前推半个月,西藏东方财富证券因原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被青岛证监局责令改正。种种迹象表明,监管正在强化对经纪人的管理。

事实上,首次提出经纪人为营业部工作人员,要求营业部配备合规人员,是在去年颁布的券商合规细则中明确要求。华北地区一家中等券商合规总监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券商对经纪人的合规管理是个难题。”

券商中国记者结合一家大券商的营业部负责人以及投顾的分析,梳理出经纪人执业的三大风险点。

此外,在券商营业部的从业人员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就是专门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如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了六大风险点。

经纪人合规管理是个难题

经纪人与券商的关系可以用“若即若离”来形容,从劳动关系层面来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

从员工团队层面来看,券商内部对经纪人的归属并不认同,有大型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坦言,“如果别人问我营业部的员工人数,我会说,我们有员工XX人,另外有经纪人XX人,我不会笼统地说我们有XX个(两者之和)员工。”

但去年颁布实施的券商合规细则,却与实操层面有点差别。合规细则在要求营业部配备合规人员时,首次提出经纪人为营业部工作人员,应按工作人员的人数配备合规人员,表明监管强化了对经纪人的管理。华北地区一家中等券商合规总监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券商对经纪人的合规管理是个难题。”

监管对经纪人的处罚力度正在加强。上周,安徽证监局对九州证券安徽分公司经纪人宋天阳出具了警示函。因其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推荐客户在非正规期权交易平台进行期权交易。

往前推半个月,7月30日,因原经纪人李正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青岛同兴路证券营业部被青岛证监局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

上述合规总监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连经纪人是否兼职都不好查验,有些经纪人都不在网上公示,目前行业内,为客户提供融资便利或炒股的经纪人,都有被罚的案例。监管在要求营业部配备合规人员时,首次提出经纪人为营业部工作人员,应按工作人员的人数配备合规人员,表明监管强化了对经纪人的管理。”

经纪人展业的三大风险点

券商中国记者结合一家大券商的营业部负责人以及投顾的分析,梳理出经纪人执业的三个风险点。

一、 不能做投资咨询服务。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只有从业满两年、并获得证券分析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方可申请投资咨询资格,然后才可以开展投资咨询服务。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而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

上周被监管处罚的九州证券安徽分公司经纪人宋天阳,违规行为之一就是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二、 不能代客理财。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证券业内的一条铁律,也是不能逾越的“红线”。证券经纪人也不例外。

7月底,西藏东方财富证券原经纪人李正光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遭监管处罚。

三、 不能涉及两融、期货等创新业务。

一言以弊之,券商经纪人不能从事揽客之外的其他工作。在券商营业部进行扩张的年代,招聘带有一定客户资源的经纪人被各大券商所追捧。但随着监管趋严,经纪人满足合规管理要求则显得越来越困难。

一家大型券商南方某营业部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到,“目前来看,大型券商里经纪人团队数量偏少,因为大券商本来一年就动辄几百亿的营收,一个经纪人带来一百多万的收入并不起眼,但是券商的风险却很大,一旦出问题,罚款数百万,还会在分类评级中扣分,得不偿失;但是对小券商来说,经纪人揽客可能一年会带来数千万的成交量,还是比较有吸引力的。”

上述负责人还透露,因为券商对经纪人的管理难度较大,经纪人违规是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一般只有投资者主动举报,经纪人违规行为才会暴露出来。”不过他同时透露,就以他供职的券商今年以来的投诉情况来看,虽然股票行情一路走低,但是经纪人被投诉的案例却较往年有所下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经纪人与客户的沟通方式有所改变,强监管下,不再直白地给出盈利承诺等;另一方面可能是投资者的承受力在加强。

券商中国记者粗略梳理过去几年间监管对证券经纪人处罚比较典型的案例,如下:

2016年7月份,原国开证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朱炜明被证监会通报处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朱炜明控制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约为452万元;同时,朱炜明先行建仓买入,后在电视节目中公开荐股,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0只股票,获利约43万元。证监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4年2月份,广东证监局对长江证券东莞鸿福路营业部原经纪人张柱进行处罚。监管认定,张柱作为该券商营业部经纪人,仅取得开展一般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其供职营业部也未授权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是,在从业期间,张柱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股市行情信息、荐股信息等证券信息招揽客户,通过飞信、QQ群向客户发送证券投资咨询信息,对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进行明确预测,并提供买卖时机、买卖价位的直接建议,张柱还对部分客户进行收费。广东证监局责令其停止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罚款1万元。

券商营业部的从业人员中,除后台人员以及客户招揽人员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就是专门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如营业部的投资顾问。 直白点讲,投顾就是可以对客户进行个股咨询和推荐股票的人员。

投顾展业过程中,需要着力规避的风险点有哪些?

一、投顾最大的风险点就是不能代客操盘。“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证券业内的一条铁律,不过在利益驱动下,仍有部分证券从业人员逾越“红线”,最终被监管处罚。

二、疑似代客理财。比如说,投顾的手机上下载了一个炒股软件,有一天,客户来到营业部,跟你说他的网络不好,借你的手机进行下单,类似这种情况是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并且,有个别大券商规定,一个投顾不能同时拥有两台手机,券商合规人员会定期暗访上述情况。

三、对客户进行投资咨询服务时要注意提示风险,且提示风险一定要审慎。“如果你在给客户进行服务时没有进行足够的风险评估,假如一个低风险的客户,投顾推荐给他高风险的资产,如果该客户亏钱了,投顾就要承担责任。”一头部券商某营业部投顾告诉券商中国。

四,在对客户表达投资建议时,可以对个股给出方向或表明态度,但不能精确地给出建议,比如,“这只股票应该有20%的涨幅,这只股票一定可以涨到XX块钱之类。”

五,投顾人员在媒体等平台公开表达看法时,可以对大盘和行业给出建议,但不能对具体个股给出投资建议。

六、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对于入职不满两年的投顾,不能给客户任何投资建议,在展业中只能向客户引用券商研究部公开发布的研究报告,在转述时还要注明出处和来源。

证券营业部最大的风险点为负责人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在券商营业部里,由于营业部负责人掌握着最多的资源,但受到的合规监管却相对弱化,所以营业部负责人也成为券商合规管理的一个风险点。

“在合规管理办法中,对券商营业部负责人的管控是最弱的,在现实中,大券商的高压监管下,营业部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还比较到位,但是一些小券商对营业部负责人是没有监管的。比如说,我周围有营业部负责人,一周只上一天班,营业部没有人能监督他,总部也很难进行现场监管。”有券商营业部负责人表示。

“所以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基本上一经发现问题,受罚就很惊人,刚开始时候会比较收敛,慢慢发现没问题就越做越大。”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在过去的一年里,至少有5个券商的营业部负责人被监管处罚。就在上个月,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磊也因违法炒股,被证监会罚没逾175万元。

太平洋证券腾冲华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杨泰华违法所得金额巨大,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亿,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17亿元,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元,去年12月份,被上海证监局处以罚没5735.8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件是上海证监局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的违法行为。

微博大V荐股“擦边球”

除了上述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个风险点普遍存在,却被投资者疏于防范。

一些微博大V,他们根本不具备投资咨询的资格,但是通过“描述自己的投资经历”,同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实质上进行投资建议之实,打监管的擦边球。

有业内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还有一些所谓大V进行收费,这是明显违法的行为。证券公司收取佣金,因为提供了一些投资咨询服务等,是有法律依据的;大V在微博上不论是培训还是建模,收费都是违法的,更加不能代客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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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美好习惯,叫做阅后点赞

  • 销售额: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上这一概念是不含任何税金的收入。销售额适用于制造业、商业等。 营业额会计上指的是营业收入,税法指的是应税营业收入。营业额属于含税收入,适用于饮食业、运输业、广告业、娱乐业、建筑安装业等 。

  • 工行的网银没有软键盘,主要通过安全控件来保证安全,只有安装了工行的安全控件,才能在工行网页上输入密码。 修改密码的操作,你可以在登陆工行网银以后,在“客户服务”的“修改客户密码”里找到相关链接。

  • 一般都是对着电视墙,这样的感觉有一些对私密的保护.. 因为一般人在自己家里是比较随便的,有时来了客人也来不及收敛,但是如果正对的是电视墙,就给了主人一个准备的时间,就不至于显得很尴尬..

  • 有可能搓纸轮需要清洗一下了,如果清洗了还是不行的话,那估计需要更换搓纸组件了

  •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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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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