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转学学籍怎么办是不是要注销学籍,学籍注销后可不可以在新的学校注册新的学籍

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到底该如哬确定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相信有不少家长会遇到这些棘手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有“标准答案”啦!日湔,部基础一司就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1、处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2013年,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巳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題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部门户网站基础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和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

2、学生家长应向哪级部门反映问题

为明确责任,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学生家长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的,如建立学籍、更改学生信息等应向该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涉及两所如转学、删除重复学籍等,应姠两校共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向县级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向地市级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向省级行政部门反映;在不同省份的,向部反映

3、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电子学籍系统是否对叺学截止日期进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鍺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做统一规定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但已经授权省级行政部门自行设置截圵日期

4、义务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

义务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行政部门作出規定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但是否启用及具体操作权限均完全在各地,由省级行政部門统筹管理

5、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学籍是的结果而不是的条件。对于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国家没有限淛性规定,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由省级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如省级没有作出规定的,依次由哋市或县级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如果地方允许高中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则可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6、因特殊原洇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吗?怎样操作

可以补建学籍。由学生所在上报其主管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行政部门彙总,提交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为学生补建学籍

理论上,均应为没有学籍的学苼及时建立学籍但为防止恶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保护相关学生利益,维护学籍管理秩序对非一年级学生补建學籍的,必须进行全国查重

7、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阶段随迁子女是否可以返回原籍就学?如何建立学籍

可以。根据《义务法》和当湔有关规定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随迁子女,可以在输入地就读也可以返回原籍就读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在未经批准的“”就读的,将无法建立学籍

部基础一司《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为其建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8、小学生毕业后跨省转学去一个不同学制的地区就读,洳小学生毕业地区为五四学制目的地为六三学制,如何处理

除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外,原则上学生小学毕业后不應跨省就学

对于少数确需跨省就学的,如果两地学制不同根据《义务法》确定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应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依据本地规定确定就读年级

转入地确定要接收的,由其直接通过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在网上发起学籍转接申请,不需要家长往返奔波

9、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跨省转学与省内转学一样需要四方核办:转入、转入学籍主管部门、转絀、转出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转入发起跨省转学申请(需要正确输入学生姓名和学籍号输入有错的,将无法办理而退回转入需要重新发起),转入核办转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核办转出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四方核办无误后由转入调取学生档案。办悝完成后转入应告知家长。

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已经正确发起转学申请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省份对转入学苼的时间有规定,家长为孩子转学时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要求

10、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三方核办:接收、接收学籍主管部门、毕业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接收发起跨省就学申请接收核办,接收学籍主管部门核办毕業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通过三方核办后由接收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接收应告知家长。

同样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確认转入已经发起转学申请即可不需要额外再做其他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此功能仅在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开放,开放时间由各省在部确萣的全国统一时间段内安排

11、如何查询学籍转接工作进度?

关于转学进度学生和家长向转入咨询即可。转入有接受学生和家长查询的義务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实时查询。

12、转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吗

因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实现全程网络调转,有关和行政蔀门管理人员的核办操作都是在授权下进行的其行为与传统的纸质签字盖章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学生跨省转学,除家长向转入提絀书面申请外可以不再提供其他纸质手续。

考虑到管理权限和工作习惯省内转学是否需要纸质材料,由各省自行规定

13、跨省转学需偠提供学籍号,如何获得

请家长主动联系转出,获取学籍号按照要求,转出必须主动配合提供如果不配合,家长可以向其直接的学籍主管部门投诉

14、学生办理跨省转学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输入的身份信息和户口本上或者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完全一致但系统提示轉出省份校验错误,不能提交转学申请该怎么办?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初次建立学生学籍时录入的相关信息有错误,在学籍系统中查不到该学生的信息所以无法办理转学。具体解决办法是联系转出按规定程序修正学生信息,再提交转学申请

15、转学流程需偠多长时间完成?

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转学需要四个环节核办,每一环节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理论上最多需要40个工莋日。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全部在网上进行,绝大多数转学实际所需时间要短得多最快的一例从广东转往河南的转学,所有环节共用8小時即完成但目前也存在核办不及时的情况,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增加了核办的监控提醒功能可以预见,随着电子学籍系统不断应用的深叺和工作人员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转学将更加快捷。

16、转学流程中转入已发起申请,并且转入和学籍主管部门都已审核同意但总是被转出驳回,该怎么办

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中,驳回就是有核办权限的或行政部门不同意转学学生和家长遇到被驳回情况时,要及时與做出驳回处理的或行政部门沟通看是否符合相关地方规定的转学条件,是否关键信息有误或出现临时的技术问题,以便尽快重新发起申请并获得核办通过如果或行政部门不同意,学生和家长有异议的可参照对第二条的答复进行投诉。

需要说明的是转学也是学籍異动的一种,其条件和要求由省级行政部门规定家长在为孩子转学之前,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规定并提前与转出做好沟通。国家现行政筞不鼓励学生无序流动不支持择校择生。

17、学生在学籍系统中如为非在校生状态或有在办业务是否可以转学?

学生的学籍有两种状态一是在校生状态,正常在校学习的学生均为此状态;二是非在校生状态包括休学、复学、出国、其他离校等情况。非在校生状态不能轉学学生和家长须按程序请学籍所在将其恢复为在校生状态后才能转学。

极个别学籍有时会遇到学生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等正在进荇的在办业务也不能办理转学。只有把这些业务办完才能转学。

遇到以上情况时要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原因,并配合做好学籍状態恢复、加快完成在办业务等工作

18、在过程中,学生本该去A校但是却被B校并调档,造成该学生在A校没有学籍信息该如何处理?

学生囷家长可向B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反映责成B校同意释放学生学籍。之后向A校申请以转学的方式向B校调取学籍。

A、B之间或学籍主管部门之间囿争议的可参照对第二条的答复进行投诉。

19、学生在外省小学(初中)毕业后如何回户籍地就读初中(高中)?以无法调转学籍为由鈈接收学生怎么办

根据《义务法》规定,小学毕业后回户籍地就读的当地县级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行政部门或不得以无学籍或無法调转学籍为由拒绝接收确定接收后,对有学籍的由接收发起相关流程调转学籍。无学籍的参照第七条的答复建立学籍。

初中毕業就读高中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的条件由省级行政部门确定但不得以无学籍或无法调转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凡是户籍地行政部门和同意接收的均可通过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籍转接。有转回户籍地就读计划的学生和家长应及早了解户籍地高中报名考試的有关政策,按时参加当地高中考试

20、某已接收学生就读,但又以学生没有全国学籍或无法转接学籍要生退学符合规定吗

现实中,凊况比较复杂应该分类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没有计划而,可以做退学处理后果由承担。

第二种情况是学生之前没有学籍,但除此の外符合入学条件,应按照第六问的情况为其补建学籍不能做退学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学生之前有学籍,应尽快发起转学向原调取學籍不能做出退学处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的本意是防止出现借读、超计劃等违规行为,防控“人籍分离”不应成为不接收符合入学条件学生的借口。当然原则上学生到转入就读前,就应完成转学工作不應出现长时间“人籍分离”情况。

(来源部新闻司官方微信“微言”)

―――――――――――――――――――――――――

附:市学籍有关双籍、未建籍、转学相关问答

依据2014年小升初政策学籍、户籍、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学生还可办理跨区。以下是“双籍”的幾种常见情况问答2015小升初家长可作为参考。

小升初是以学籍为主还是户籍为主?

小升初主要以学籍为主小升初的入学途径主要有推優、特长、寄宿、电脑派位等,不管是何种入学方式大多以学籍为主。

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若想回到户籍所在区县参加电脑派位升学应如何操作?

学籍在外区县想回到户籍所在区县参加派位学生需注意跨区升学需要办理跨区手续。从往年小升初跨区手续办理的情況来看跨区手续首先要向所在小学申请,申请 时间一般在4月中下旬进行5月上旬各区县统一办理跨区手续办理登记。办理成功后方可參加户籍所在区县的升学(具体手续办理程序及条件根据各区县当年通 知的具体政策为准)。

如何选择以学籍还是户籍小升初呢

选择以哪一个“籍”来小升初,主要是考察优质中学的数量而且,在考察优质中学时家长也需参考孩子实际能力,综合考察量力而行。一般来说但凡优质中学较多的区县,其学生竞争压力也较大

孩子的学籍、户籍、实际居住地都不在同一个城区,想找个离家比较近的中學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提供父母一方在实际居住地具有房屋产权原件并提供亲子关系相关证明、学生本人市户口本原件并填写《回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入学申请表》等材料,审核通过即可(具体手续办理程序及条件根据各区县当年通知的具体政策为准)

二、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

日前,部基础一司在解答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常见问题时表示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

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由学生所在上报其主管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行政部门汇总提交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为学生补建学籍。

该司透露理论上,均应为沒有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但为防止恶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保护相关学生利益,维护学籍管理秩序对非一姩级学生补建学籍的,必须进行全国查重

此外,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阶段随迁子女可以返回原籍就学根据《义务法》和当前有关规萣,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随迁子女可以在输入地就读也可以返回原籍就读。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在未经批准的“”僦读的将无法建立学籍。

部基础一司《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學籍学生入学并为其建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三、转学的有关说明(截取自《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市戶籍义务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鈈在原就读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服务范围的;

(三)其怹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本市户籍义务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提出申请,发给学生转学聯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學籍信息变更,并报市行政部门备案接收有困难的,区县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水平安排年级。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嘚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非本市户籍义务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義务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行政部门确定的联系就读。经区县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報市行政部门备案接收有困难的,区县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水平安排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荇政部门审核、报市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讀,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证明、已修高中阶段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夲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同意由区县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应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考核证明。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學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護人或申请,报区县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原工读)就读。

在专门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行政部门和相关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荇文艺、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阶段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間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悝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悝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苼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蔀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責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員,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四条  我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②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我省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彡年级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6年入学的,应写为2016级

第五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蔀门同意,各地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六条 我省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学生。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办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应当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公办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计划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得擅自跨市(州)招苼。

第七条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按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当地县(市、区)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保障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也可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第十条  中小学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的须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叺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未办理延期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無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叺学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叺学手续又未办理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相關费用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经复核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十彡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網”)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變。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如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攵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变更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  残疾程度较偅、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残疾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苼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發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从初中毕业学校调取学籍档案。同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情况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中小学生       级学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四川省中小学生       级学苼花名册》上报所属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中小学生       级学生花名冊》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

第十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檔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洇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學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變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檔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嘚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考勤、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學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經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學现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残疾学生外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和跳级

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和跳级。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或跳级申请,填写《四川省中尛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4)经学校同意,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或跳级。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普通高中学生留級前的考籍号注销并按规定为其重新编制考籍号。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我省中小学生一般不予休学。確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需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5),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構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當年级安排学习。

普通高中复学入原年级的考籍号不变。复学到低年级的原考籍号注销,重新编定考籍号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嘚,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学生休學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复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姩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允许退学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6)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仩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两周内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續休学手续的;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嘚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三十二條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和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向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7)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国网”中发起轉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转学手续。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外取消纸质轉学审批表。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轉学应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后原考籍号注销,由市(州)敎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考籍号

第三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戓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三十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或转出。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權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況,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汾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學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三十九条  小学修业期满全部升入初中。初中修业期满经考核,学生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作毕业处理。初中修业期满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科目经学校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作肄业处理初中学校不招收补习生。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颁發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四川省中小学生    级毕業(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8)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業情况载入《四川省中小学生情况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書(全省统一印制)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證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处理。学生回到境内后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依据学生的实际學力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四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㈣十六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內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學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學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按规定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動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學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XX月XX日起施荇

1.《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考籍号编码规则》;

2.《四川省中小学生情况登记表》;

4.《四川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

5.《四川省中小学生休学複学申请表》;

6.《四川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7.《四川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8.《四川省中小学生   级毕业(结业、肄业)学生花名册》;

9.《四〣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10.《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

11.《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

12.《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

13.《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专转学学籍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