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山西省职业技术学校大专院校有哪些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山西省省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是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标兵、教育部确定的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办学水平优秀等级院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立项建设院校。2010年6月,山西省物资学校与该院合并,学院名称: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成立长风校区(原物资学校),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立项建设院校。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公办全日制高等院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隶属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院注重教师队伍的“双师”结构,已初步建立起一支以“双师”素质为特色的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50年多来,学院为社会培养输送了2万余名建筑类高中级专门人才,一大批毕业生担负了省。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大中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建筑科研等单位的领导工作,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山西建设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培养建设人才的基地,造就企业经理的摇篮”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是华北地区唯一一所培养高级应用型财经管理人才的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是财政部干部定点培训基地、全国财会类师资培训基地、山西省国税系统干部定点培训基地、山西省地税系统干部定点培训基地等。根据2016年8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财政教育先进单位、国家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全国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山西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状、山西省模范单位、山西省文明单位、山西省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单位、山西省高校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等。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始建于1955年。学院连续获得“国家电网公司文明单位”、“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全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先进鉴定站”、“山西省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平安校园标兵单位”等殊荣。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自2001年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来,我院一方面狠抓教学质量,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大力提升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在全体教师中坚持不懈地开展高职教育理论学习,提高教师对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特点的认识,取得了丰厚的科研成果。2002年至2010年我院教师主参编出版教材150本,其中主编教材58本,包括4本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9本国家规划教材,20本行业规划教材及5本省部协作教材。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山西唯一一所林业类高等职业院校。从1993年至今,学院党组织连续14年被省直机关工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省林业厅厅直党委树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红旗单位”。学院属山西省首批“文明学校”,从1994年起连续15年被太原市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标兵”,1999年至今连续11年被省文明委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学院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命名为“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学院团委被团中央命名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招生就业办连续多年被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评为“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2007年以年来该院教师在国家、省级报刊和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主编、参编教材36册,申报科研课题10余项,两项获得了山西省社科院的奖励。2004年被教育部信息产业部指定为“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2004年被太原市政府授予“园林化标兵单位”。 2005年被山西省教育厅授予“四五”普法“法制教育先进单位”、“山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是山西省内唯一一所高职层次的交通类院校。2014年,学院与企业共同研究科研项目1项,调研企业60多家,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50多次,技术合作成交额达160余万元。2015年,学院承担的基于电机驱动的多功能自变速器模拟仿真检测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小松PC2007型挖掘机全车电器电控系统教学实训台的研制四个科研项目通过省科技厅的鉴定和评审。《预应力T型刚结构桥梁加固技术研究》课题被评为国际领先并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总工会“五星级基层工会”。省直工委“文明和谐单位标兵”。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经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太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太原市工业经济学校、太原市城市建设学校于2002年合并成立的一所普通高等学校,2000年起就获得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学院承担普通大专(含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和成人高等教育的任务,设有工程经济系、财会系、工商管理系、经济系、工艺美术系、计算机系、机电系等7系,开办的专业涉及财经、管理、建筑、艺术、信息和机械等多个方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全面发展的大专院校。

山西职工医学院是由国家举办的集成人教育、普通教育、自学考试、函授教育于一体的、独立设置的高等医学院校。位于太原市双塔寺街22号。学院多次受到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的表彰;1992年国家教育部授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先进学校”;1993年在卫生部对全国成人高等医学院校评估中学院荣获华北组第一名;1995年国家卫生部、国家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 1995年在省教育厅对全省21所成人高校评估中,学院被评为“甲级学校”。山西省教育厅2018年2月5日发布公示显示,拟将山西职工医学院改制为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所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职学院,位于山西省会太原市。2013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首批骨干高等职业院校。2006年8月被省政府授予“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06年11月份被中国煤炭教育协会评为“全国煤炭教育先进单位”。学院正在以“争优保良”为目标,全力以赴,积极迎接教育部2007年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创建国家级示范性高职学院,努力建设全国一流的煤炭高职学院,积极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山西省属普通高校,同时也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之一。学院先后获山西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学院也先后获得了“全国职教先进单位”、“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状”、山西省“模范单位”、“山西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单位”、“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山西省高校工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明单位标兵”、“山西省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明和谐单位”、“山西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等称号。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高等院校,也是山西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旅游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取得的成绩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山西省模范单位”,被省直工委授予“文明单位标兵”,被省教育厅授予“省文明学校”,被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荣记“集体一等功”,被省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平安建设标兵单位”,年连续十一年被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学院教职工共发表省级以上学术论文562篇,出版种类专著39部,主编或参编教材教辅17部。2003年以来共成功申报立项院级科研课题156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31项,仅2007年,就成功申报18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学院努力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科学途径,先后与当地及其他地区的50余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协议,达成长期的用人意向,并于2007年1月13日成立了“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初步形成了“校中有企、企中有校”的办学模式。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始建于1984年,是一所由国家教育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包括管理科学、经济科学、 信息科学、法学等多种学科在内的高等院校,集教学、科研、培训、咨询、服务为一体,被誉为“企业家的摇篮”。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依托“山西经济大讲堂”,紧扣全省经济发展形势和“六大发展”,充分发挥省内外知名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智库”作用,举办高端论坛,开展相关专题调研。

  一、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备案、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汾市人民政府举办、面向全国招生的一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普通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院校类型:综合院校

  院校隶属:山西省教育厅

  通讯地址:临汾市尧都区东郊埝下(院部) 临汾市尧都区建设北路113号(二校区)

  护理(学制三年,兼收文理)

  就业方向:到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医疗机构从事护理管理、科研及技术服务。

  二、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2009年经教育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评为合格院校。是忻州市“十一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院校类型:财经院校 (专科)

  院校隶属:山西省教育厅

  通讯地址: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1号

  毕业进行综合实习。

  三、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招生列入国家统招计划,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的高等学历证书和就业报到证。

  院校类型:语言院校 (专科)

  通讯地址:山西省介休市北坛西路239号

  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机构、体检中心等从事临床护理和护理保健等工作。

  四、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院校。

  院校类型:综合院校 (专科)

  院校隶属:山西省教育厅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东流街

  六、山西职工医学院

  山西职工医学院是省卫计委主管的公办学校。学院位于晋中市高校新区文津街100号,其前身为1953年8月成立的山西省卫生厅卫生人员训练班,1981年省政府批准成为山西医药卫生职工高等专科学校,1986年更名为山西职工医学院。

  院校类型:医药院校 (专科)

  院校隶属:山西省教育厅

  通讯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文津街100号

  护理:是我院重点专业,在教学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及学生技能的培养,毕业后能在各级医疗单位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责任编辑:张小会)

  报考或咨询护理、临床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等医学专业招生院校,可在下方提交咨询信息。

  • 关于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我院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94)科发人字0010号]各单位正在贯彻落实。现对执行中遇到的其它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3年9月30日执行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的人员,与在职人员一样,将现行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新试用期、见习期工资64元,剩余部分暂予保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除执行新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外,也按在职人员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的数额发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再统一纳入。

      二、关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高套职务工资问题


      1.院决定在(94)科发人字0010号文的基础上,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再高套一档职务工资;院士、回国定居的专家(指66年以后回国定居的专家),一般高套一档职务工资;对院士中原老四级以上的,此次工改增资较少的少数专家,再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2.各省、市、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学者,是否高套职务工资,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3.符合高套职务工资人员,因出国逾期不归或涉及其他问题,职务工资暂不高套,待回国后报院重新审定。

      4.高套职务工资是在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的基础上核定的,对少数地区放宽政策已高套职务工资的,院将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持院内地区之间的平衡。

      三、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博士生导师津贴,博士生导师津贴原则上不高于所长领导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学科的特点和招生情况自行确定。无在读生的导师,不享受导师津贴,导师津贴与其他津贴可以累加享受。

      根据省、市、自治区等有关规定,已享受了导师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导师津贴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四、农转工人员,参加考工定级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者,其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期限(按年满16周岁计算)加工龄,按(94)科发人字0010号文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或等级工资。原享受的生活补贴按50%冲销。

      五、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往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出单位进行套改,新增工资补发至在本单位停发工资之月。1993年10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岗位)工资,原工资额高于新确定职务工资(含津贴)部分不予保留,新工资从本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

      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分别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相应职务的任职(聘任)年限计算,不能将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后可选择执行较高的职务工资,同时,建立未选择职务的档案工资。如选择执行行政职务工资的,1993年10月1日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的办法,以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并可继续选择执行其中较高的职务工资。反之,亦同。

      七、从1994年1月起,院(84)科发干字0574号文中关于占职工总数5%的科研津贴(每人每月10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八、新工资制度建立了正常增资机制,对少数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院决定各分院、各单位不再办理1%--1.5%奖励升级工作。院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奖励升级工作另行作出具体安排。

      九、按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并核定在年度工资总额内。

      十、受处分人员按以下办法套改工资


      1.至1993年9月30日前,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在套改工资时,应低定一档。

      2.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在劳动教养期间以及被判刑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处分或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工作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工资。

      3.在1993年9月30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期间仍在受审查的人员,暂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待其问题结论后,仍可从1993年10月1日起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4.对于个别表现差的人员,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后,可低定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十一、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长期病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人员,发给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地区附加津贴;现行职务(岗位)津贴按各单位津贴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可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生活补助。

      十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除按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执行外,对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比例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此次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话费用数额。

      差额预算单位由于经费田难,其津贴部分可暂按30%一40%之间选择统一比例,待经费状况好转时再作统一调整。

      十三、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离退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十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退休时,仍继续执行国发(号、国发(号等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十五、在本次工资套改中,增资不足35元按35元补齐的差额可暂放在本人工资标准外,如本人10月1日以后晋升了职务,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应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可予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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