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辅警应该如何文明执勤在日常执勤中的工作忌语有哪些

原标题:延安拟出台民警言行规范:说话不得高于40分贝

【综合/观察者网 陆雨聆】皮鞋时刻锃亮、说话不超40分贝……

这些“饶有特色”的条款,出自于延安市公安局的《民警言行规范(征求意见稿)》。

让我们跟随“平安黄陵”头条号8月7日公布的文件全文,看看延安市局的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规定。

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着警服,佩戴警衔标志、戴大檐帽(男)或翻檐帽(女)、不能佩戴饰品等常规条文不需赘述。

然而,延安市局却计划要求民警的皮鞋必须时刻干净锃亮,上班执勤前还要清洁刷油。

民警坐姿接待群众时,不仅要做到坐姿文雅、端庄,还要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平视对方。

那么,坐姿接待时不能干什么呢?

文件提出,民警不许指指点点,免得做出不稳重、易于误解或失敬于人的动作。如果控制不住不得不打哈欠,也要适当遮掩。

既然坐着的时候要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平视对方,站起来之后,眼神就要保持一致。

对于民警如何使用口头语言,延安市局的想法就更加严格了。

他们在警务活动中,不仅要“发音正确、吐字清晰、语速适当”地使用普通话,更要注意自己的音量:

那么,如果有服务对象前来,需要起立并为其让座、倒水,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当然还是要面带微笑,保持“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啦。

翻页查看《延安市公安局民警言行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管理,严明队伍纪律,提升服务效能,塑造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市公安局有关机关事务管理、执法勤务工作规范要求,根据队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与人之间进行沟通的主要表达方式。语言沟通的模式分为口头语言沟通和肢体语言(包括表情)沟通。在为民服务及执法办案中,人民警察的语言(口头语言)及行为(肢体语言)体现着公安民警执法服务水平及文明程度。人民警察代表国家执法,必须依法从严治警,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同时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努力营造文明、公正、高效、规范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规范的施行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言行规范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 延安市公安局党委负责民警言行规范监督工作,由民警警务服务执法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督查落实,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拟定修正我局《民警言行规范》(下称《规范》),并组织落实。

(二)领导、组织、监督各单位、部门落实《规范》,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三)加强作风教育,提高窗口单位服务质量,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文明。

(四)加强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养成教育,培养、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五)严格按规章制度对民警实施奖惩。

第五条延安市公安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第六条 上班期间,民警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着制式警服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标志、领带、领花、胸徽、号牌、帽徽。党员民警党徽应佩带于外衣左胸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无关的标志。

(二)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离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寝室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被褥上。

(四)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着制式警服必须穿黑色制式皮鞋,须着深色袜子,皮鞋必须时刻干净锃亮,上班执勤前清洁刷油。警、便服和毛、布料警服以及春夏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装人员着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夏执勤服时可以不系领带。作训服只限于训练、比赛以及规定的操课时间穿着。

(五)头发要整洁,男民警蓄发露于帽外不得过长,提倡理“平头”。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理光头,不准留胡须;女民警头发不得过衣领下沿。民警不准烫发,不准染彩发。

(六)民警不准戴耳环、项链、挂件、戒指、围巾等装饰品,不得纹眉、纹眼线、涂口红、染指甲。工作时,除特殊需要或患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民警严禁纹身。

(七)无需着警服的情况下,民警严禁穿拖鞋在办公区域内行走;严禁穿短裤进入办公区域。任何时候不准赤膊,办公区域内不许穿拖鞋及赤足穿鞋。

(八)换装应按市局规定执行。参加集会、值勤、出操或携带武器、警具时应扎腰带。其他重要场合(如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活动)的着装,由相关组织部门酌情而定。

(九)民警在非执行任务外出或休假时,应着便服。

(十)不得变卖、擅自拆改警服及配饰,不得将警服及配饰外借非警务人员。

(十一)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或肖像做商业广告,未经允许不准从事商业活动。

第七条 民警坐姿接待时,坐姿要文雅、端庄。应当面对群众,面带微笑,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平视对方,坐姿应当抬头挺胸,上身端正,保持 80-90 度,手腕至肘部的三分之二轻放台面,背可不靠或稍靠椅背,两腿自然弯曲,两脚平落地面。

第八条 女民警着警裙坐姿接待时,应当双腿并拢,裙摆自然下垂。

第九条民警坐姿接待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前俯后仰、过分仰靠或趴在桌子上;

(二)晃腿、翘二郎腿;

(三)抽烟、随地吐痰;

(四)嚼口香糖、嗑瓜子或者吃其它东西;

(五)接打私人电话、聊天或嬉笑打闹;

(六)玩手机、玩电脑游戏或看电视;

(七)在公共场所化妆或补妆,当众修剪指甲。

(八)交谈时指指点点,出现不稳重、易于误解、失敬于人的手势。

(九)在申办人面前打哈欠、咳嗽、打喷嚏,难以控制时,应适当遮掩。

(十)其它与接待无关的行为。

第十条 民警站姿接待时,应挺拔而庄重,谦恭而不傲慢。应当面对群众,面带微笑,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平视对方,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

第十一条民警站姿接待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斜视或目光凶狠;

(二)背对接待服务工作对象;

(三)袖手、背手、插兜;

(四)双手抱胸或叉腰;

(六)将身体倚靠在其他物体上;

(七)擅自离岗、串岗;

(八)其它不宜站姿接待的行为。

第十二条接受服务工作对象递交物品,应当面对群众,站立服务,双手或右手接物。递交群众物品,动作应当规范得体,不得有扔、摔或歧视、侮辱性动作。

第十三条 民警接待公民报案、求助、催案等诉求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因走访或调查取证等警务工作需要进入公民私宅,应当有2名民警,选择恰当时间,不宜在吃饭和休息时间打扰被访者。如被访者家中正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务,不得进行走访或调查取证。因走访或调查取证等警务工作需到少数民族私宅,应当尊重该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风俗习惯,选择恰当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 进入公民私宅前,应轻声敲门或轻摁门铃。主人开门后,主动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做自我介绍或由陪同人员介绍。未经允许,不得入内或强行进入,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强行进入的除外。如被访者家中有客人或家务繁忙不便接待,可与被访者约定时间再来走访。

第十六条进入公民私宅前,应蹭净鞋底,主动询问是否需要更换拖鞋。主人主动倒水敬茶,可以饮用,不得自行倒水或讨要,严禁在公民家中吸烟、吃东西。访问时间不宜过长,内容不宜太广,应掌握好时间,及时告辞,并对被访者的接待表达谢意。

第十七条如执法对象驾驶车辆,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敬礼后,伸出右臂请下车配合我方工作。

第十八条参加集会,当升国旗和奏国歌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戴警帽时行举手礼,未戴警帽时行注目礼。

第十九条进入办公室及会场必须着装整齐,入室后要脱帽,特殊情况不宜脱帽时,由在场的最高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按次序上下,要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喧哗打闹、吹口哨、喝倒彩,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民警在任何情况下酗酒、赌博和参加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接待老、弱、病、残人应当主动上前搀扶,安排就坐;送离时,应当搀扶出办公区域,安全送出。

第二十四条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广泛学习熟知国内外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礼仪禁忌。接待少数民族、外国人,不做忌讳的举动。

第二十五条 民警在警务活动中,应当正确使用普通话。说话应当发音正确,吐字清晰,语速适当,语音不高于 40 分贝(正常人正常语音在 20-30 分贝之间)。

第二十六条民警接听群众报警、求助、举报、投诉等电话,应在铃响三声内接听。接听时,用“您好,这里是 XXX (单位),请问您有何事?”主动问候。对所接所诉内容按有关规定规范办理。

第二十七条当有服务对象前来,接待民警应当起立、让座、倒水,面带微笑,用自然、温和、稳重的眼神注视对方,主动问好,用“您好”、“请坐下”、“您有何事”、“请您喝水” 等礼貌用语热情接待,并根据需要行点头礼、握手礼(行握手礼应当起立,面对接待服务对象)。

第二十八条 对不同的说话对象要称谓得当、说话得体、语气亲切、意思明确。民警互相可称呼姓加职务,提倡互称XX同志。

第二十九条与服务工作对象交流过程中,民警应当态度诚恳,专心倾听,规范使用工作用语。

第三十条服务工作对象表达不完整,民警应适当用 “不要紧,请慢慢说”等语言进行引导或询问。当服务工作对象语言粗鲁、不文明时,民警应提示对方注意语言文明。对故意捣乱者,民警应当做到激不发怒,不与对方纠缠。当服务工作对象有其它情形,民警应当宽容大度、克制镇静。

第三十一条民警接待服务工作对象,如果因特殊情况需接打电话或终止接待,应当用“XXX先生(女士),因……特殊原因,我能否接打电话(或暂时终止接待)?”等语言征求被接待人意见,在许可的情况下,方可接打电话或暂时终止接待。暂时终止接待的,应当委托其他工作人员暂时代替接待。打完电话或事情处理后,应主动询问委托人后续接待情况,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接待服务工作结束,送离接待对象,民警应当用“谢谢”、“不客气”、“有事再联系”、“有什么不清楚的随时再联系”、“再见”等话语告别。

第三十三条民警与服务工作对象对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态度不冷不热或歪着头、摇头晃脑说话;

(二)前言不搭后语或答非所问;

(三)说虚话、假话、空话、套话;

(四)高声说话(语音高于 40 分贝);

(五)与接待服务对象抢着说话;

(六)咬文嚼字,刁难服务对象;

第三十四条 民警在服务和执法工作中,禁止使用训斥指责性语言、讥笑挖苦性语言、侮辱歧视性语言(具体见《民警工作常用语及忌语》)。

第三十五条接待少数民族、外国人、聋哑人等特殊服务工作对象时不得谈论忌讳的话题,遇到语言障碍,应当及时邀请、聘请知晓或精通该语言的人进行翻译,协助沟通或接待。

第三十六条 在驾驶警车时,如无特殊原因,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抢道占道,违规停放,超速驾驶。(因公特殊原因可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在驾驶警车时,遇到群众求助或突发事件,必须停车解决处置,不得无视推诿。

第三十八条警车应保持干净整洁,时常清理,不得改装涂装警车。

第三十九条 民警不得在警车内休息时举止不雅,不得脱鞋,翘脚。

第四十条 不得转借私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其他方面具体参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上班应当提前 15 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整理内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端坐工作台前,准时开始办公,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十二条 必须遵守《民警内务条令》,及时打扫办公区域卫生,保持地面、台面、桌面干净;整理办公区域内务,保持办公区域整洁美观。每天早晨应在上班前整理内务,清扫各自办公区域及宿舍内外卫生,时间不得越过上班时间,时刻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

第四十三条按规定时间准时就餐。就餐时,遵守食堂规章制度。就餐结束后,必须将桌面上的垃圾清理干净并连同餐盘送至收残处,不得浪费。

第四十四条在外就餐时,应对服务人员和善文明,严禁大呼小叫及插队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五条延安市公安局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由纪检督察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民警遵守《规范》情况。

第四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正,认真履行职责,要注意礼节、礼貌。

第四十七条民警应自觉遵守言行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要下发“违纪通知单”,违纪民警应立即改正并接受处罚,对不服从检查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本规范,并指导、督导民警规范言行。

第四十九条 政治部负责按本规范对民警的言行进行具体指导、培训;督察支队负责民警言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民警违反本规范,造成警民冲突或其他严重影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警纪警规、分县局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警纪警规、市局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没有相应处理条款的,由督察支队根据民警违反规定的情节轻重、影响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三)通知所在部门,责令处理;

(五)移交纪委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民警一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本规范,除进行相关处理外,调离原工作岗位,由政工部门重新安排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政工部门考察。

第五十三条 同一部门一年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本规范的情形,部门负责人停止执行职务,提交局党委会研究,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和后果给予处置。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民警及辅警。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延安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您好,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2)请稍等。对不起,让您久等。

(4)对不起,请到××窗口办理。

(5)对不起,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请提供××材料。

(7)同志您好(敬礼),请您出示XX,您的行为已违反XXX,现根据XXX,采取XXX措施,请您配合我方工作。

(8)同志您好(敬礼),根据XXX,现需要XXX,请您配合我方工作。

(2)出去,谁让你进来的!

(3)听见没有,耳朵聋了吗?

(4)他不在,明天再来。

(5)我怎么知道他什么时候回来。

(7)我不知道!这事儿别问我。

(8)你问我,我问谁去呢?

(9)有完没完,真烦人!

(10)像你这样的人,我懒得搭理你。

(11)你自己的事,多跑几趟怎么了?

(12)你跑了几趟跟我有什么关系。

(14)我没时间,你找别人去。

(15)你怎么才来(说)?早干什么去了。

(16)我告诉你,这事办不了,找谁也没有用!

(17)你怎么又来了?烦不烦啊!

(18)你这个人怎么这么笨呢!

(19)你以为你是谁?我说了算还是你说了算?

(20)这么点事儿都说不淸楚,脑子有毛病!

(21)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22)有急事也得等着,这是规矩!

(23)谁让你不带齐手续的,找谁也办不了。

(24)跟我讲没有用,你找我们领导去!

(25)这是规定,没什么理由。

(26)乱跑什么,没看见指示牌吗?

(27)让开点,还没轮到你呢!到那边等着去。

(28)墙上贴着呢,自己看去,长眼睛出气的?

(29)怎么那么多废话!

(30)你怎么那么慢呀,看你的笨样子!

(31)我还有别的事呢!回头再说吧。

(32)现在还没上班,外面等着去。

(33)我们下班了,以后再说吧。

(34)急什么急?没看我正忙着吗?

(25)这么多人,我也不是光为你一个人服务的。

(26)我就是这个态度,怎么啦!投诉电话在这里,有本事你去

(27)你爱上哪告去就上哪儿告去!

(28)警察又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

(29)你以为公安局是给你一家开的?

(30)我们按规定执行,哪有那么多为什么!

(31)这么点事,你也报警,没事找事。

(32)这么点事,你也想立案,纯粹是法盲。

(33)什么事都找警察,我们管得过来吗?

(34)话都讲不清楚,还报什么案?

(35)你有证据吗?没有证据你胡报什么案!

(36)你懂法吗?不懂就别胡说!

(37)这个案子不归我们管,你找 XX(单位)去。

(38)你们不在家好好呆着,跑来添什么乱!

(39)自己不小心点,尽给我们找麻烦!

(40)谁叫你自己不好好保管,丢了活该!

(41)我怎么知道案子啥时候能破,我又不是神仙。

(42)有本事你自己破去!

(43)走走走,别在这碍事。

(44)看什么看?凑什么热闹,该干啥干啥去!

(45)不能办,不清楚,问别人去。

(46)快点,要下班了,明天再来。

(47)我不管,我就这态度;有意见找领导去。

(48)刚才和你说过了,怎么还问?

(49)到点了,你快点儿。

(50)没看我正忙着吗,着什么急?

(51)手续不全你来干什么?

(52)我说了算,还是你说了算?

(53)今天没空,明天再说。

(54)文件上有规定,自己查去。

(55)把身份证(驾照等其他证件)拿出来,下车。

  为进一步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深入开展,落实山西省厅交管局关于《2018年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重点工作》要求,保障太原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7月31日上午,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秩序整治新闻发布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秩序整治行动。

  据悉,此次“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秩序整治行动将集中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违法进行整治。特别对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行人翻越护栏等不文明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具体为:

  重点区域:12个严管示范岗,太原全市主主、主次交叉路口;

  重点对象:行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

  重点违法: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人、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行人翻越护栏,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横道上骑行,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行人不走过街设施及人行横道,非机动车越线停车、逆行、违规上高架等。

  此外,根据太原“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秩序整治要求,太原公安交警将从以下六个加强工作。

  根据辖区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警力部署和勤务安排,除12个严管示范路口外,将驾校参加“体验式教学”活动的学员,部署到市区其它“主主”、“主次”交叉路口,确保市区各主要路口管理力量到位。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用足执法手段和管理措施,本着“严处少数,争取多数,处罚典型,教育一般”的原则开展管理,坚持“四必罚”措施,即:“带头违法必罚,不听劝阻必罚,一类违法必罚,影响通行必罚”。

  提高辅警管理技能,教育辅警合理选择站位、积极主动工作,严格执行勤务纪律和执勤标准,执勤时要选择有效管理的站位点,便于对管理范围的最大化,执勤时应当语言文明、手势规范、警容严整,纠正违法行为时,使用警哨积极劝阻违法行为,并主动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到“敢管、会管、主动管、长期管”。

  提高驾校学员的管理意识,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及时纠正、制止,与岗上民警形成管理合力。做好“四件事”:一是明确站位,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制止;二是不能站“死岗”,要积极主动管理;三是强化对学员的督促、指导和支持。四是遇有不停劝阻、辱骂推搡的,及时予以协助,保障工作积极性。

  防止因语言态度粗暴生硬、方法简单、行为不规范等引起群众的对立情绪和媒体不良炒作,不卑不亢、不讲工作忌语,不讲与交通违法行为无关的话,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对于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人不拉不拽,不推搡。

  对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抢夺执法装备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使用执法记录仪或录像设备收集、固定证据,依托“四警”联动机制及时与属地分局、派出所联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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