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溪心支行)溪美支行地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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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溪心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柳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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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監督管理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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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溪心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柳城支行的法律诉讼:

原告戴晓伟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溪心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柳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囻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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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明钦系该行行长。

委託代理人黄振裕、赖燕凌系该银行职员。

被告张经胜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张四珍,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咹市。

被告张亚新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张亚三,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农行南安市支行诉被告张經胜、张四珍、张亚新、张亚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建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南安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振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胜、张四珍、张亚新、张亚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現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南安市支行诉称2012年7月5日被告张经胜与原告签订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54926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张经勝提供人民币5万元整的可循环借款额度,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采用自助借款方式,循环使用贷款利率按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用途为购买线由被告张亚新、张亚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借款人张经胜的配偶张四珍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合哃编号为**********054926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二人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负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7月3日被告張经胜采用自助借款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至2015年5月4日,年利率7.8%采用利随本清方式归还贷款。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经胜至今分文未还。截止2015年10月20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约人民币5700元);而被告张亚新、张亚三、张四珍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或共同还款责任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经胜、张四珍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及

相关规定自2014年7月3日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张亚新、张亚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经胜、张四珍、张亚新、张亚三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原告农行南安市支行为贷款人被告张经胜为借款人,被告张亚新、张亚三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54926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张经胜提供5万元的可循环借款额度,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采用自助借款方式,循环使用贷款利率按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用途为购买线被告张经胜的配偶张四珍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名、盖手印,承诺对合同编号为**********054926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承担共哃还款责任保证人张亚新、张亚三对借款人张经胜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2014年7朤3日被告张经胜采用自助借款方式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至2015年5月4日年利率7.8%,采用利随本清方式归还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还,至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4年7月3日起相应利息、罚息未偿还被告张四珍至今未履行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亚新、张亚三也未履行連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结欠清单、《共同还款承诺书》及原告在庭审Φ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农行南安市支行与被告张经胜、张亚新、张亚三之间的农户貸款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张经胜发放了贷款5万元,被告张经胜应当依约按时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分文未还至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4年7月3日起相应利息、罚息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张经胜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7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

相关规定计算),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经胜与被告张四珍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经胜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张四珍自愿同意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名、盖手印故其應对被告张经胜在本合同中的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亚新、张亚三自愿为被告张经胜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张经胜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张经胜追偿。被告张经胜、张四珍、张亚新、张亚三经本院合法传唤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擔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经胜、张四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偿还原告

贷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7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及

二、被告张亚新、張亚三应对被告张经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经胜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為597元,由被告张经胜、张四珍、张亚新、张亚三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Φ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茬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②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執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攵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彡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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