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工程劳保基金怎么返还费退还方法流程

正丰御景湖城商住小区37#楼中标公告

宁夏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09月03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被确定为中标人。
正丰御景湖城商住小区37#楼
平米造价:1000(元)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暖、电等内容
中标价包含劳保基金:7.3450万元;中标价为暂定价,以审定决算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嘴山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西北煤技校迁建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负责人:陈光华,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甜,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石嘴山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西北煤技校迁建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办公室)与被申请人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项目建设办公室称,石嘴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第20号裁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一、项目建设办公室是石嘴山政府以石政办发【2008】37号文件形式成立的工作机构,自身并未依法成立,不是适格的仲裁主体,仲裁程序错误。石嘴山联合学院(石嘴山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联合学院)与住宅公司从未签订仲裁协议,且联合学院在仲裁过程中始终不同意仲裁并提出其不应参加仲裁的异议,但石嘴山仲裁委对联合学院的异议置之不理并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裁决属于违法裁决;二、住宅公司自立案至裁决先后更换了三位委托代理人,违反了《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他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三、开庭审理时仲裁庭未按照审理程序要求联合学院对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联合学院释明举证权利,严重剥夺了联合学院举证、质证权利;四、项目建设办公室不存在故意拖欠工程款行为。涉案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工程,工程需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进行工程结算,并由财政拨付。涉案工程的消防、环评等均不合格,不具备验收备案条件。对鉴定机构做出的造价鉴定意见书,住宅公司以未加盖公章为由予以否认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对其不利的部分,仲裁委据此否认该鉴定意见书中的部分鉴定意见错误;五、石嘴山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时未考虑涉案工程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其违法裁决给该公益性工程及石嘴山职业教育的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失。

住宅公司称,项目建设办公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一、项目建设办公室是否属于仲裁适格主体,是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且项目建设办公室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经营管理资金,项目建设办公室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二、住宅公司虽更换3名代理人,但仲裁活动中只有一至二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三、仲裁机构对造价鉴定意见书如何认定是实体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不在法院审查范围内;四、仲裁机构对造价鉴定意见书如何认定是实体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不在法院审查范围内;五、仲裁委的裁决未涉及任何所谓的公共利益,且公益性工程也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30日,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石仲裁字20号裁决:一、项目建设办公室向住宅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含劳保基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元,合计元;二、鉴定费用150000元由住宅公司预交,由项目建设办公室承担;三、驳回住宅公司要求联合学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仲裁请求;四、仲裁费62249元,由项目建设办公室负担14939.76元,由住宅公司负担47309.24元。仲裁费住宅公司已预交,由项目建设办公室连同裁决第一项、第二项共计元,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并给付住宅公司。

2008年4月8日,石嘴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石政办发【2008】37号文件,成立石嘴山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西北煤技校迁建项目指挥部,并在该指挥部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同时该文件载明:项目建设办公室为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羡慕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并对项目建设招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负终身责任。2008年9月30日、2008年10月26日、2010年2月1日,项目建设办公室与住宅公司分别签订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住宅公司以项目建设办公室拖欠其工程款且联合学院涉案工程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产权人为由向石嘴山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项目建设办公室、联合学院向其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建设办公室以其系石嘴山市政府以石政办发【2008】37号文件形式成立的工作机构为由,主张其自身未依法成立,不是适格的仲裁主体,并以此为据主张仲裁程序错误。因项目建设办公室系石嘴山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文成立的机构,有其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项目建设办公室的此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联合学院与住宅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或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仲裁委违法裁决。虽然联合学院与住宅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和仲裁协议,但其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时对石嘴山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并未提出异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为其接受石嘴山仲裁委受理该案,故项目建设办公室的此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住宅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先后更换了三位代理人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因《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他法律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并未限制当事人更换其代理人的权利,且住宅公司在仲裁庭开庭过程中出庭的代理人并未超出上述法律规定,故项目建设办公室的此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仲裁庭在2015年7月9日的开庭过程中剥夺联合学院的举证、质证权利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因2015年7月9日的开庭笔录记载联合学院已经举证,故项目建设办公室所主张的仲裁庭剥夺联合学院的举证权利的事实不存在;仲裁庭在当日的庭审过程中未要求联合学院对项目建设办公室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因项目建设办公室与联合学院在仲裁过程中委托的代理人系同一位,即联合学院对当日庭审过程中由项目建设办公室所举证据是明确知晓的,又因仲裁庭裁决联合学院在该案中并不承担责任,故上述程序违法并未达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程度,项目建设办公室的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项目建设办公室主张仲裁庭对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部分予以否定是不合理的。因如何采信和认定证据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故项目建设办公室的此项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涉案工程为公益性工程为由,主张仲裁庭的裁决违法。因仲裁裁决的是项目建设办公室与住宅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工程为公益性工程并不等同于裁决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办公室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项目建设办公室的此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项目建设办公室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嘴山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西北煤技校迁建项目建设办公室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石嘴山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西北煤技校迁建项目建设办公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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